貪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1年度,9號
MLDM,111,重訴,9,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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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 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 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109年12月7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 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 加山公司傅名頡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 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8日開標,由加 山公司以252萬7,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 ),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於110年7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201456」元費 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 0年7月5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70萬元籌措現金, 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 號20所示之賄款20萬1,000元現金(20萬1,456元捨去百位以 下)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 之「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7/2 OK 」,以示已向加山公司收足8%之賄款。
 7.附表四之一編號29「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 號29工程於110年9月2日公告招標,110年9月13日17時截止 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 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 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110年9月1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 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 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 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9月14日開標 ,由加山公司以205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 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 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5萬元交付温志強,温 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10年度鄉內小 型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5萬」,以示曾先向加山公司收 取8%賄款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間撥款後計算約 結算金額8%之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將來登載於內 帳,惟李鳳妮漏未登載,復經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 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 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 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



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9所示之賄 款16萬4,640元中之尾款11萬4,64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 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鄉內小型=0000000=000000-000 00=114640」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足8%之 賄款。
 8.附表四之一編號45「109年3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 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附表四之一編號45工程於109年7月21日公告招標,僅需1 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 由加山公司自行投標,並於109年7月28日以28萬元得標後, 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 0年7月27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22400」元費用支 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7 月30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 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5 所示之賄款2萬2,000元現金(2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 付温志強。
 9.附表四之一編號46「108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附表四之一編號46工程於108年10月2日公告招標,僅需1 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 由加山公司自行投標,並於108年10月8日以77萬5,000元得 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於109年8月19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62000」元 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 109年8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萬元籌措現金 ,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 編號46所示之賄款6萬2,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10.附表四之一編號47「108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 號47工程於108年8月27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9日17時截止 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 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 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108年9月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 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 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



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 ,由加山公司以153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 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 之犯意,於109年6月4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22 768」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 經李鳳妮於109年6月5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30萬 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 附表四之一編號47所示之賄款12萬2,000元現金(12萬2,768 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1.附表四之一編號48「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 號48工程於107年8月10日公告招標,107年8月20日17時截止 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 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 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107年8月20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 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 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 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8月21日開標 ,由加山公司以167萬7,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 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 之犯意,於108年1月31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 792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 經李鳳妮隨即於108年1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 8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 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8所示之賄款13萬7,000元現金(13萬7 ,92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2.附表四之一編號49「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 劃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附表四之一編號49工程於107年7月17日公告招標,107年7 月30日17時截止投標,經温志強授權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 協調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後,嗣於107年7月31日開標 ,由加山公司以430萬元得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 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月9日撥款後計算約結 算金額8%之「332928」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 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隨即於108年1月9日自加山公司三灣 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藉此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



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9所示之賄款33萬2, 000元現金(33萬2,928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3.附表四之一編號50「107年三灣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 號50工程於107年6月28日公告招標,107年7月9日17時截止 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 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 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 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 司傅名頡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 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7月10日開標,加山公司以 155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 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月 31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24000」元費用支出, 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8年1月 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 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50所 示之賄款12萬4,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14.附表四之一編號51「107年1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 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 號51工程於107年4月11日公告招標,107年4月23日17時截止 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 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 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 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 司傅名頡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 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4月24日開標,由加山公司 以101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 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 7年12月13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81200」元費用 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 7年12月17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40萬元籌措現金 ,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



編號51所示之賄款8萬1,000元現金(8萬1,200元捨去百位以 下)交付温志強。
15.附表四之一編號6「109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 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 號6工程於109年2月14日公告招標,109年2月25日17時截止 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 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 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109年2月25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 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 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 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2月26日開標 ,由加山公司以53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 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 之犯意,於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 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 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 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 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6所示之賄款2萬435元,併 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災害搶通修= 255447=20435」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足8% 之賄款。
16.附表四之一編號27「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 」: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王萬富王舜玄及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 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7工程於110年7月27日公告招標,110 年8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 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 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譚玉清負 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8月9日截止投標前, 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 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與陪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 及舜力土木包王舜玄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8月10日開標 ,由加山公司以171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陪 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5萬元交付温志強,温志強 收取後則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 林道農路改善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5萬」,以示曾先向 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28日 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 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 紀錄,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由 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 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 四之一編號27所示之賄款8萬6,800元中之尾款3萬6,800元, 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大河錫隘= 0000000 00000-00000=36800」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 ,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大河OK」, 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17.附表四之一編號31「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 灣村〉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 號31工程於110年10月7日公告招標,110年10月19日17時截 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 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 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0月1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 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 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 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0月20日 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15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 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 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 之一編號31所示之5萬元賄款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則 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110年加山5萬保護區」,以 示曾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 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 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登載「保護區=0000000  之前先50000」之工程賄款明細與其他工程之賄款一併及 交付温志強,以示已先交付5萬元之賄款前金,惟該工程尚 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18.附表四之一編號35「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 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編號35工程於 110年12月1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14日17時截止投標,經 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 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 標之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 強於110年12月14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 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 加山公司傅名頡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 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5日開標,由 加山公司以330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 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於得標後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 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 ,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 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 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5所示之10萬元賄款, 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110年6月豪 雨=0000000 先10萬」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 交10萬元之賄款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 未交足8%之賄款。
19.附表四之一編號38「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邱月霞、邱 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38工程 於110年12月16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27日17時截止投標, 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 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 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 志強於110年12月27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 有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於當(27)日 16時許在三灣公所外洩漏予在場之邱月霞李鳳妮,並以LI NE洩漏予邱國興並交代勿前往投標後,邱國興即於當(27) 日16時40分致電渠母親顏雪朝,通知:「『不必過去』啦!『 家裡玩』知道否?」及「不要過去喔!不要過去。」,通知 不知情之顏雪朝勿前往投遞標單,致110年12月28日該次開 標因未達法定家數流標,復經110年12月29日第2次公告招標 ,111年1月4日由加山公司一家廠商投標,並以695萬元得標 ,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於得標後之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 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 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 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 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8所示之20 萬元賄款,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1 10年道路修護=0000000 先20萬」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 強,以示已交20萬元之賄款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 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20.附表四之一編號44「民眾陳情山塘背農路、步道樹木倒塌及 中港溪大橋側土地公廟旁大樹斷裂」案:
  温志強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附表四之一編號 44工程係傅名頡負責之加又土木包於110年10月間經三灣公 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 ,以逕洽估價方式,以9萬4,080元承攬編號44之10萬元以下 小型工程,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遂於110年11月間撥款後,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 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 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 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 ○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4 所示之賄款7,526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 及登載「OK鉅木=94080=7526」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 ,以示已交足交足8%之賄款。
21.附表四之一編號62「三灣鄉北埔運動公園設施修繕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附表四之一編號62工程於108年10月25日公告招標,僅需1 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 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30日以73萬1,500 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於109年3月16日撥款後,隨即指示李鳳妮於109年3月 17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5萬元藉此籌措現金,交 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 62所示之賄款5萬8,000元現金(5萬8,560元捨去百位以下) 交付温志強。
22.附表四之一編號67「三灣鄉頂寮社區活動中心興建計畫」: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 號67工程於108年8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5日17時截止



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 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 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108年9月5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 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 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 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6日開標 ,由加山公司以416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 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一編號 67所示之20萬元賄款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則於渠所有 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活動中心416半入20」,以示曾 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之前金20萬元,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 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23.附表四之一編號71「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 、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 號71工程於107年12月17日公告招標,107年12月27日17時截 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 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 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 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 公司傅名頡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 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12月28日開標,由加山 公司以219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 ,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於108年10月21日撥款後,經李鳳妮於108年10月22日及10月 23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7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 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71所 示之賄款17萬5,000元現金(17萬5,6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 付温志強。
24.附表四之一編號22「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 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 號22工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招標,110年2月2日17時截止



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 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 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 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 山公司傅名頡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 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2月3日開標,由加山 公司以54萬6,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 ,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於110年9月間陸續獲撥工程款後,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 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 表四之一編號22所示之賄款2萬9,000元現金(2萬9,557元捨 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25.綜上,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傅名頡經温志強與呂明城協助 得標承攬附表四之一所列之編號2、7、8、14、17、20、29 、45、46、47、48、49、50、51、6、27、31、35、38、44( 此部分呂明城未參與)、62、67、71、22等24件工程,已陸 續交付賄款共計288萬1,000元予温志強。 ㈡國翔土木包邱國興交付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二): 1.附表四之二編號23「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 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 號23工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招標,110年2月2日17時截止 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 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 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 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 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李鳳妮及合晟土 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2月3日開標,由國翔 土木包以54萬5,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 ,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設於三灣農 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 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 附表四之二編號23所示之賄款4萬3,60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 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三灣鄉(三灣、內



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及「43,600 」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 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 行收取。
 2.附表四之二編號34「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 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 號34工程於110年11月25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7日17時截 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 ,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 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7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 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 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李鳳 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8日開 標,由國翔土木包以572萬6,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 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 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 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 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 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4所示之賄款45萬8,080元,併同 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7月豪 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及「45 8,08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 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 該打字行收取。
 3.附表四之二編號36「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 號36工程於110年12月3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13日17時截 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 ,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 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1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 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 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 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4



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107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 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 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 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 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 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4所列之賄款6萬9,200元,併同其 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度鄉道養 護工程」及「69,20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 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 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4.附表四之二編號52、編號53、編號54、編號55等4件10萬元 以下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國翔土木包經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以逕洽估價方式,分別於110年6月 間以5萬8,422元承攬編號52「110年5月豪雨木棧步道修護工 程」、110年11月間以9萬8,306元承攬編號53「三灣國中後 方木棧通學步道一案」、110年8月間以9萬8,868元承攬編號 54「三灣國中後方通往石母祠步道旁木製樓梯拆除案」及11 0年9月間以5萬2,720元承攬編號55「中港溪旁肚兜角步道土 石清除案」等4件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後,邱國興顏雪朝 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 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 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 2、編號53、編號54、編號55所示之賄款4,673元、7,864元 、7,909元及4,217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 元現金及登載上揭工程名稱及「4673」、「7864」、「7909 」、「4217」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 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些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 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5.附表四之二編號56「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 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附表四之二編號56工程於110年12月15日公告招標,僅需1 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 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12月15日以42萬3,0 00元得標後,邱國興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 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 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 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6所示之決標金額約8%之賄款



3萬3,84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 登載「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 復健工程」及「3384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 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 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6.附表四之二編號3「108年度道路挖掘水泥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 號3工程於108年9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10月3日17時截止 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 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 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 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 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 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4日開標,由國翔土 木包以171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 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 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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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