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經我予以撿回留存,我係基於自我保護之原因而保留 該等資料做為證據。」、「(問:卓蘭鎮公所在審核發放 住屋『全倒』、『半倒』慰助金過程中,有無使用前述國 工局人員所製作之鑑定表?其餘未曾使用且經隱匿之鑑定 表」,目前存置何處?)全倒部分均使用國工局人員所製 作之鑑定表(註明『已拆除』),半倒部分則除原先即經 國工局人員製作符合半倒條件之鑑定表有使用外,於鑑定 表因公所拒收而由我自行收存,其中部分因住戶調閱及公 所搬遷而保存不全。」、「(問:921 震災有關住屋全倒 、半倒之認定權責單位及人員為何?鎮公所得否排除或否 定前述國工局人員所做之鑑定?遇有爭議應如何處理?結 果如何?)依規定係由里幹事查報後送由鎮公所派員複勘 及籌組審核會判定,但卓蘭鎮公所並未派員複勘及未籌組 審核會判定,而另由行政院指派國工局人員協助辦理鑑定 ;另依規定住戶對鑑定結果如有異議,應由公所呈報縣政 府派員共同會勘認定,我記得在88年11月中旬及11月底, 苗栗縣政府曾委託苗栗縣建築師公會再針對內灣里不服前 述國工局人員鑑定結果之異議案件作重新鑑定,該2 次重 鑑仍由我本人及內灣里長丑○○分兩組陪同建築師做鑑定 ,其鑑定結果並經鎮公所作為是否補發慰助金之依據。」 、、、「(問:你執行前述有關住屋審查及發放慰助金之 過程為何?)(一)88年10月5 日前完成受災戶查報及填 製住屋災害勘查報表。(二)88年10月10日前針對張貼紅 色標籤住戶完成填製住屋災害勘查報表並中公所審查判定 及發放全倒、半倒戶慰助金。(三)88年10月21日針對張 貼黃色標籤住戶完成填製住屋災害勘查報表送審。(四) 88年10月底針對張貼黃色標籤住戶(經國工局鑑定符合半 倒標準及由住戶抗爭而經協調列為半倒之住戶),發放半 倒慰助金。」(以上參同上他卷第35至42頁)、、、「( 問:鎮公所何時找人重新謄寫前述約1 百份『住屋災害勘 查報表』?哪些人參與謄寫工作?)88年10月21日上午我 將前述1 百多份『住屋災害勘查報表』送鎮公所審查,結 果未被鎮長乙○○採認,且被渠責難,鎮公所另找人重新 謄寫,並於當日就重新謄寫完畢;參與謄寫工作人員多係 各課室臨時人員,為因時隔已久,參與謄寫之臨時人員姓 名,我已記不清楚。」、、、「(問:丁○○於90年6 月 1 日在本站供稱,係你指派他參與謄寫前述『住屋災害勘 查報表』工作,是否屬實?)絕對沒有這回事,我僅是民 政課里幹事,根本沒有權力去調派任何一個臨時人員去做 任何事情。」、「(問:己○○於90年6 月1 日在本站供
稱,渠在參與重新謄寫前述『住屋災害勘查報表』時,到 場之災戶係先向你或庚○○領取空白之『住屋災害勘查報 表』,然後再交給渠等依受災戶提供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 簿填寫基本資料,填寫完成後將前述報表交給庚○○,請 問你作何解釋?)絕對沒有這回事,因我是於88年10月21 日將有簽註『本半倒戶為黃色標籤,但經重建委員會鑑定 不符;又88年10月20日召開協調會,經鎮長裁示以縣府所 貼黃色為半倒戶』之『住屋災害勘查報表』報請卓蘭鎮公 所審查時未被鎮公所採認,當日上午鎮公所立即找臨時人 員重新製作『住屋災害勘查報表』,在製作過程中,鎮公 所並未通知受災戶到鎮公所,受災戶是當日下午2 時左右 才到鎮公所參加協調會,所以不可能有如己○○所言之情 事;實際上是臨時人員依據我當日報請鎮公所審核之『住 屋災害勘查報表』上之受災戶基本資料,重新製作『住屋 災害勘查報表』,因此受災戶不可能當日提供戶籍謄本或 戶口名簿供渠等填寫基本資料,重新製作過之『住屋災害 勘查報表』上之附件(包括戶籍謄本、卓蘭鎮農會活期儲 蓄帳號、房屋半倒切結書),其中除了房屋半倒切結書外 ,其他附件資料都是我之前在填寫『住屋災害勘查報表』 時,由受災戶提供給我的。」、「(問:鎮公所人員重新 謄寫過之『住屋災害勘查報表』中之半倒受災戶住屋是否 經由你認定?)不是,88年10月21日下午,卓蘭鎮內灣里 約有近百位房屋半倒受災戶到鎮公所參加協調會,當日鎮 長乙○○在協調會中做成『依據苗栗縣建築師公會勘查所 貼黃色標籤發放標準、、、』之裁示後,受災戶遂強烈要 求我必須當場在重新製作過之『住屋災害勘查報表』上蓋 章,但我並未在該等報表上受災戶住屋(半倒)欄頁中做 任何簽註;我蓋好章後,、、、,由受災戶自行認定房屋 受損情形,並在『住屋災害勘查報表』受災戶半倒欄位中 打勾,該等報表經受災戶蓋章及簽具房屋半倒切結書後, 由里長丑○○收回。」、「(問:提示重新製作過李波等 人『住屋災害勘查報表』,如果如你所述,鎮公所人員係 依據你所填報之『住屋災害勘查報表』重新謄寫,為何部 分重新謄寫過之『住屋災害勘查報表』與你所填寫之報表 資料有所出入,你作何解釋?)李波等人『住屋災害勘查 報表』)我在88年10月21日前填寫前述1 百多份『住屋災 害勘查報表』時,因時間緊迫,所以有部分受災戶之基本 資料(包括電話、帳號及受災人口等)或有遺漏情形,所 以會與重新謄寫過之報表有些出入;我前述漏寫之資料, 係由受災戶自行在重新謄寫過之報表上填註。受災戶自行
在重新謄寫過之報表上補註資料之筆跡及字跡顏色,與鎮 公所人員筆跡及字跡顏色顯有不同。此點可說明,鎮公所 人員係依據我所填報之『住屋災害勘查報表』上資料再重 新謄寫過,而不全的部分,則交由受災戶自行填補,所以 才會出現重新謄寫過之報表與我所謄寫過之報表之資料有 些出入之情形。」(參苗栗縣調查站卷宗第52至53頁,其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其在調查站之陳述,係出於其自由意 志等語,因此,其於調查員訊問時之陳述,即係其於本院 審理時之具結後的證詞,自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4、是由其之上述證詞觀察,可知其於調查員詢問、檢察官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均屬一致。其係證稱: (1)自87年11月起至89年3 月止,擔任內灣里幹事,平日負 責役男徵集業務、里民大會、災害查報等工作,於921 地震後,負責辦理搶救受困災民協助搭建帳篷、提供食 物安頓災民、協助鑑定房屋半倒或全倒及執行查報等工 作。卓蘭鎮公所係依據緊急命令法、臺灣省防救天然災 害及善後處理辦法及內政部88年9 月28日、88年9 月30 日、88年10月1 日台內社字第8882269 號函、台內社字 第8885 465號函、台內社字第8882339 號函等相關救災 措施法令,辦理救災工作,房屋全倒、半倒之認定,及 受災戶慰助金、租金之核發等事宜。而臺灣省防救天然 災害善後處理辦法及內政部88年9 月30日台內社字第88 5645號函說明第二項第四款、第五項,係規定受災戶住 屋之受災情形,依認定標準如有爭議時,應會同工務( 建設)單位共同會勘認定,由建築師或各類專業技師所 進行之住屋檢測工作係為建築物安全鑑定之用,非為住 屋全倒、半倒慰助金核發之依據,但因文意並非清楚, 造成執行上有所困擾,各鄉鎮公所有請內政部作解釋。 (2)於921 地震發生後,其及同案被告即內灣里之里長丑○ ○,會同各鄰之鄰長至內灣里勘查房屋損害情形,依照 戶號造冊並送交卓蘭鎮公所,及填製「住屋災害勘查報 表」備用。而苗栗縣政府委託苗栗縣建築師公會派員於 88年9 月30日、10月2 日、10月5 日,至卓蘭鎮內灣里 全數約6 、7 百戶房屋執行安全鑑定,鑑定標準共有3 種,「紅色」代表危險房屋,可據以判定為全倒或半倒 ,「黃色」代表需注意房屋,可據以判定為半倒或接近 半倒,「綠色」代表安全房屋,完成鑑定後,其將建築 師鑑定結果分別填載於「住屋災害勘查報表」之「受害 情形」補充說明欄,再將報表送交鎮公所審核,由鎮公 所認定受償戶。因「黃單」僅能作為判定半倒或接近半
倒之參考,其無法直接認定,故需等候有關單位協助鑑 定後,才能確定該等建物是否達到半倒之標準。迄於同 年10月11、12、1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國工 局技術人員,協助卓蘭鎮公所鑑定倒塌房屋工作,由其 、鄰長、卓蘭鎮公所其他里幹事,分組陪同工程人員至 里內各地作房屋全倒或半倒之鑑定。國工局之工程人員 ,鑑定房屋全倒、半倒或不符全倒或半倒後,會在鑑定 表上簽章認證,並由其會章,該鑑定表經其影印留存, 並附在「住屋災害勘查報表」後簽報鎮公所,作為補償 發放慰助金依據。
(3)其於88年10月16、17日左右,將國工局鑑定符合「全倒 」、「半倒」認定之「921 震災住屋勘查報表」,訂附 於其所製作之「住屋災害勘查報表」後,送交卓蘭鎮公 所審核,並已發放該等住戶之慰問金。
(4)而上述經苗栗縣建築師公會派員鑑定,認定為「黃色」 部分之住戶中,有將近1 百戶,被國工局之鑑定人員, 認為不符合半倒之要件。前系爭受災戶得悉上情,並認 卓蘭鎮公所慰助金發放作業之速度太慢,乃於88年10月 20日,集體赴卓蘭鎮公所陳情。當時在鎮公所召開協調 會,擔任卓蘭鎮長之共同被告乙○○、與民政課長即共 同被告辛○○均在場,其當場表示國工局已鑑定不符「 半倒」,及「黃單」不得做為發放半倒慰助金之依據, 之後里民議論紛紛,於會議中,共同被告乙○○一再強 調「不要害了公務人員,再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前來複勘 鑑定」,但因民眾不滿,共同被告乙○○才做最後裁示 「依縣政府建築工會認定黃色標籤為半倒發放救助金依 據,經里長、里幹事管區警員認定核章後辦理」。 (5)但其認為公務員應依法行政,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有 疑慮時應陳述意見,遂於會後在「住屋災害勘查報表」 之半倒說明欄簽註意見:「本半倒戶為黃色標籤,但經 重鑑委員會鑑定不符;又88年10月20日召開協調會,經 鎮長裁示以縣府所貼黃色標籤認定為半倒(檢附重鑑委 員會鑑定表)」,並於88年10月21日上午8 時許,將前 述住屋災害勘查報表送至共同被告辛○○之桌上審查, 但共同被告乙○○、辛○○對其作法大為不滿,並將其 有簽註意見之「住屋災害勘查報表」作廢,並找卓蘭鎮 公所之臨時人員等人,依據其所製作之「住屋災害勘查 報表」及附件如戶籍謄本、卓蘭鎮農會活期儲蓄帳號等 資料,重新抄寫謄錄「住屋災害勘查報表」。而系爭受 災戶聞訊後認為係其不同意簽章,於同日下午3 時聚集
1 百多人,在鎮公所2 樓聚眾抗議,共同被告乙○○在 當天協調會中,裁示:「依苗栗縣建築師工會勘查所貼 黃色標籤發放標準,經里長、里幹事管區警察核章後送 鎮公所核發」。其即因民眾之要脅下,在重新抄錄之「 住屋災害勘查報表」上蓋職章,但是均無其簽註之意見 。渠蓋完章之後,由受災戶自行認定房屋受損情形,並 在「住屋災害勘查報表」受災戶半倒欄位中打勾,該等 報表經受災戶蓋章及簽具房屋半倒切結書,之後送交卓 蘭鎮公所辦理系爭受災戶住屋半倒慰助金之發放。 (6)而前述卓蘭鎮公所之同事,在重新抄錄「住屋災害勘查 報表」時,經其影印留存,或等上述同事抄錄完畢,將 資料丟棄後,經其撿回留存。其係為了要證明有盡到責 任向長官陳述自己的意見,因此才前述資料保留至調查 員調查、檢察官偵查之時。其在88年10月21日前填寫前 述1 百多份「住屋災害勘查報表」時,因時間緊迫,所 以有部分受災戶之基本資料(包括電話、帳號及受災人 口等)或有遺漏情形,所以會與重新謄寫過之報表有些 出入。其前述漏寫之資料,係由受災戶自行在重新謄寫 過之報表上填註。而受災戶自行在重新謄寫過之報表上 補註資料之筆跡及字跡顏色,與鎮公所人員筆跡及字跡 顏色顯有不同,此點即可說明,卓蘭鎮公所之前述人員 ,係依據其所填報之「住屋災害勘查報表」上資料在重 新謄寫過,不周全的部分,則交由受災戶自行填補,所 以才會出現重新謄寫過之報表與其謄寫過之報表之資料 有些出入之情形。其未曾請證人丁○○、賴秀玉等人重 新謄寫「住屋災害勘查報表」。
(二)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辛○○之證詞分敘如左: 1、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88年921 地震發生後, 你有沒有參與苗栗縣卓蘭鎮的震災工作?)民政課就是主 辦921 地震震災慰助金發放的業務主辦單位。」、「(問 :你當時擔任什麼職務?)民政課長。」、「(問:苗栗 縣卓蘭鎮公所在921 地震後,辦理房屋全倒、半倒的作業 流程及認定的標準為何?)我們依據921 慰助金的發放辦 法,由各里的里辦公室配合辦理,根據作業規定是由里長 里幹事去查報認定,送鎮公所審核辦理,根據查報的內容 有全倒、半倒的部份,這查報資料內容有里長、里幹事管 區警員共同的會章,並且有記載全倒、半倒,送我們民政 課的主辦人員審核,民政課承辦人員再送到課長這邊審核 ,再依次呈秘書、鎮長審核,鎮長核定後再辦理慰助金發 放作業。」、「(問:民政課的人員是如何審核?)根據
住屋災害勘查報表檢附的戶籍資料、照片,還有裡面要有 里長、里幹事、管區警員要核章過,主辦人員審核後覺得 符合這些規定再送民政課,由我來審核,我也是依照這些 規定來審核,認為可以我再送秘書、鎮長來核定。」、「 (問:你剛才說由鎮長做最後的核定?)對,鎮長最後核 定,我們民政課再做最後的發放工作。」、「(問:你剛 才說由里長與里幹事來做查報認定?)是的。」、「(問 :那為什麼有建築師公會及國道新建工程局的人員到卓蘭 鎮災區勘查受災的房屋?)這是國家的政策,由921 震災 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來處理,起初是由苗栗縣政府來處理 ,後來陸陸續續有好幾個單位的專業人員來協助處理。」 、「(問:既然是由里長、里幹事來查報認定,為什麼還 要有專業的人員來協助處理?)當初因為有的里長、里幹 事不是很專業,所以要透過專業的人員協助。」、「(問 :你所謂的不是很專業是什麼意思?)房屋的土木結構、 全倒、半倒的認定,有的里幹事沒有辦法去認定,後來苗 栗縣政府的建築師公會來協助認定的工作,認定後,就有 紅色、黃色、綠色,我們里幹事就由這些顏色及現場的會 勘來認定,依據規定,紅色就是全倒,黃色就是半倒,綠 色就是安全沒有顧慮。」、「(問:既然建築師公會已經 來做勘查,為什麼後續又有國道新建工程局來做勘查?) 這個部分我不清楚,我知道後來陸陸續續有其他的單位來 。」、「(問:苗栗縣卓蘭鎮公所是不是根據建築師公會 所作的現場勘查結果,作為發放房屋全倒、半倒慰助金等 的依據?)是的。」、「(問:你之前在調查站並不是這 樣講,請確認?)我們都是根據規定。」、「(問:提示 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卷宗第16頁背面,你當時是否 是回答如依據內政部88年9 月30日的函文,目前由建築師 或由各類專業技師所進行的住屋檢測工作,係作為建築安 全鑑定之用,非為住屋全倒、半倒慰助金核發之依據,因 此不能作為核發慰助金的依據,尚須經過里長、里幹事之 認定才能核發,你當初是否是如此說?)是的。」、「( 問:所以你當初在調查站所述實在?)實在。」、、、「 (問:提示同卷第17頁,你當時在調查站回答因為建築師 公會只有張貼紅色、黃色、綠色標籤,沒有很明顯的界定 全倒、半倒,對於各里里幹事在認定全倒戶或是半倒戶的 作業,造成很大的困擾,經過苗栗縣卓蘭鎮公所向苗栗縣 政府社會局救助課反應,後來重建委員會才派國工局人員 前往卓蘭鎮災區進行房屋全倒、半倒勘查,你當時是否如 此回答?)是的。」、「(問:你當初在調查站所述是否
實在?)實話。」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二)95年10月 11 日 審判筆錄第4 至9 頁】。
2、是由其上述之證詞,可知其係證稱於921 地震發生時,其 係擔任卓蘭鎮公所之民政課長,負責主辦921 地震震災慰 助金發放的業務。卓蘭鎮公所當時依據921 慰助金發放的 辦法,由各里之里辦公室配合辦理。依據作業規定,是由 里長、里幹事去查報認定,根據查報之內容,有里長、里 幹事、管區警員的會章,有記載全倒、半倒,送到民政課 承辦人員,再由其審核,復依次呈秘書、鎮長審核,鎮長 核定辦理慰助金的發放。當初因為房屋土木結構全倒、半 倒的認定,有的里長、里幹事沒有辦法去認定。後來苗栗 縣政府建築師公會來協助認定之工作,就有紅色係全倒、 黃色係半倒、綠色係安全沒有顧慮,里幹事就是由這些顏 色的會勘來認定等情。
3、其於接受調查員訊問時陳稱:「(問:卓蘭鎮公所係依據 何項法令辦理921 地震賑災工作?)有關房屋倒塌救助部 分主要是依據內政部88年9 月30日台(88)內社字第8885 465 號及88年10月01日台(88)內社字第8882339 號函頒 921 地震受災區住屋全倒、半倒之認定標準及受災戶慰助 金、租金之核發事宜。」、、、、「(問:既然里幹事有 權逕行認定房屋全倒、半倒,為何後續仍有建築師公會及 國工局人員赴苗栗縣卓蘭鎮地震災區勘查受災房屋?)據 我瞭解,里幹事非房屋結構鑑定之專業人員,政府為避免 里幹事查報房屋全倒及半倒過於浮濫或錯誤因此才會派建 築師公會及國工局等單位來災區協助鑑定;行政院921 重 建委員會委託國工局於88 年10月11日、12日及13日派員 至卓蘭災區勘查受災戶全倒、半倒情形,里幹事依據國工 局勘查之結果做為判定房屋全倒及半倒之依據、、、」、 、、「(問:苗栗縣建築師公會協助卓蘭鎮公所處理921 地震受災房屋鑑定作業之經過及結果為何?)苗栗縣建築 師公會於88年9 月30日、10月2 日及10月5 日3 天派員到 卓蘭鎮災區鑑定受災戶全倒及半倒,該建築師公會將房屋 區別並張貼三種顏色標籤:紅色(危險房屋)、黃色(需 注意房屋)、及綠色(安全房屋)。」、「(問:卓蘭鎮 公所是否根據苗栗縣建築師公會所做之受災房屋鑑定結果 ,來發放房屋全倒、半倒慰助金?)依據內政部88年9 月 30日台(88)內社字第8885 465號函『說明』第五項規定 『目前由建築師或各類專業技師所進行之住屋檢測工作, 係作為建築物安全鑑定之用,非為房屋全倒、半倒慰助金 核發之依據』,因此不能做為核發慰助金之依據,尚須經
過里長、里幹事之認定才能核發。」、「(問:苗栗縣政 府既已委請苗栗縣建築師公會協助卓蘭鎮公所處理921 地 震受災房屋鑑定事宜,為何行政院『921 震災災後重建推 動委員會』又指派國道新建工程局(簡稱國工局)人員於 88年10月11日12日及13日,至卓蘭鎮參與受災房屋鑑定工 作?)因為苗栗縣建築師公會至卓蘭鎮災區勘查受災戶房 屋只是張貼『紅色』、『黃色』、『綠色』標籤,沒有很 明顯將其界定為全倒或半倒,對於各里里幹事在認定全倒 戶或半倒戶作業造成很大的困擾,經過卓蘭鎮公所向苗栗 縣政府社會局救助課反映,後來重建委員會才會在88年10 月11、12、13日派國工局人員前往卓蘭鎮災區進行房屋全 倒、半倒之勘查。」等語(以上參調查站卷宗第15至17頁 ,上述調查站筆錄,經檢察官提示與共同被告辛○○確認 ,並經其陳稱於調查站之筆錄係出於其自由意志,其於調 查員訊問時之陳述,即係其於本院審理時之具結後的證詞 ,自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4、是由其上述證詞,可知921 震災發生後,卓蘭鎮公所就有 關地震受災區住屋全倒、半倒之認定標準,及受災戶慰助 金、租金之核發事宜,主要係依據內政部88年9 月30日台 (88)內社字第8885465 號及88年10月01日台(88)內社 字第8882339 號函辦理。因里幹事並非房屋結構鑑定之專 業人員,政府為避免里幹事查報房屋全倒及半倒過於浮濫 或錯誤,才會派建築師公會及國工局等單位來災區協助鑑 定。行政院921 震災災後重建委員會,則委託國工局於88 年10月11日、12日及13日,派員至卓蘭鎮勘查受災戶全倒 、半倒情形,里幹事亦根據國工局勘查之結果做為判定房 屋全倒及半倒之依據。而依據內政部88年9 月30日台(88 )內社字第8885465 號函『說明』第五項規定『目前由建 築師或各類專業技師所進行之住屋檢測工作,係作為建築 物安全鑑定之用,非為房屋全倒、半倒慰助金核發之依據 』,因此尚不能依據苗栗縣建築師公會派員所做之房屋檢 測結果,做為核發慰助金之依據。且苗栗縣建築師公會至 卓蘭鎮災區勘查受災戶房屋,只是張貼「紅色」、「黃色 」、「綠色」標籤,沒有很明顯將其界定為全倒或半倒, 對於各里里幹事在認定全倒戶或半倒戶作業造成很大的困 擾,經過卓蘭鎮公所向苗栗縣政府社會局救助課反應,後 來重建委員會才會在88年10月11、12、13日派國工局人員 前往卓蘭鎮災區進行房屋全倒、半倒之勘查,並以此作為 認定住屋全倒或半倒之依據等情。由此足見,其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里幹事、卓蘭鎮公所,係依據苗栗縣建築師公會
派員至卓蘭鎮災區做住屋檢測,而張貼之「紅色」、「黃 色」、「綠色」標籤,作為認定住屋全倒或半倒之準據, 實與其於調查員詢問時陳述之情節相違。但查,其於本院 審理時,陳稱其於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上述陳述係屬真實 ,且出於其自由意志,而衡諸常情,其於案發後在調查員 初次詢問時所為之回答,較無心理防備,當時所為之陳述 ,應較為接近真實,且較無掩飾或隱瞞,較諸事後經過數 次偵、審程序後所為之陳述為真。再者,其於調查局陳稱 苗栗縣建築師公會所貼之上述標籤,沒有很明確的界定住 屋是否為全倒戶或半倒戶,造成里幹事等人作業之困擾, 乃經卓蘭鎮公所向苗栗縣政府社會救助課反應,嗣後方有 國工局之人員,於上述日期至卓蘭災區作房屋鑑定,而里 幹事則根據國工局之鑑定結果,作為認定住屋全倒或半倒 之依據等情,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戊○○之上述證詞相符 ,準此,應以其於調查員訊問時之上述陳述為真實可採, 附此敘明。
5、雖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卓蘭鎮之里民,第1 次至卓蘭鎮公 所抗爭係因慰助金之發放作業太慢所致。第2 次抗爭則係 災民因認里辦公室為何迄今尚未發放半倒戶之慰助金,鎮 長要求里辦公室加速作業,里辦公室即依據審查資料,逐 步送至秘書、鎮長處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二)95 年 10月11日審判筆錄第4 至9 頁】。然查:
(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 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2)其於調查員詢問時陳稱:「(問:卓蘭鎮內灣里約有87 間受災房屋經國工局人員重鑑結果則不符合半倒標準, 卓蘭鎮公所為何還發放半倒戶慰助金給渠等?其過程為 何?)該87戶經苗栗縣建築師公會於88年9 月30日、10 月及10月5 日派員鑑定,結果均為黃色或綠色標籤,並 經國工局於88年10月11、12、13日派員鑑定為不合乎申 領全倒或半倒慰助金之條件,而引發渠等不滿,故在88 年10月20日上午聚集在卓蘭鎮公所前抗爭,希望鎮公所 能公平處理。後來鎮長乙○○出面主持協調會並在當天 上午10時與鎮民達成協議:『依縣府建築師公會認定黃 色標誌為半倒發放救助金依據,經里長、里幹事、管區 警員認定核章後辦理』。民眾對該會議結論認為可以接 受平和離去。」、「(問:為何88年10月21日又召開第 2 次協調會?該協調會過程及結果如何?)因為88年10
月21日上午內灣里幹事戊○○填報前述87戶之『住屋災 害勘查報表』,並在該報表之補充說明欄內以電腦打字 之字條浮貼載明『本半倒戶為黃色標籤,但經重鑑委員 會鑑定不符;又88年10月20日召開協調會,經鎮長裁示 以縣府所貼黃色標籤認定為半倒戶(檢附重鑑委員會鑑 定表)』,結果鎮長乙○○認為其在88年10月20日協調 會中所裁示之本意並非以黃色標籤做為發放半倒慰助金 依據,而是要里長、里幹事針對黃色標籤房屋再做認定 後才能核發半倒慰助金,故將戊○○填報之前述87份『 住屋災害勘查報表』全數作廢並重新謄寫,至於重新謄 寫等相關細節我不清楚。前述戊○○在『住屋災害勘查 報表』上填註意見消息走漏後,引發前述87戶申請核發 半倒慰助金者不滿,再次率眾至卓蘭鎮公所前表達強烈 抗議,故鎮長乙○○於當天下午3 時,在鎮公所召開第 2 次協調會,協議結論如下:『依據苗栗縣建築師公會 勘查所貼標籤發放標準經里長、里幹事、管區警察核章 後送鎮公所核發』,抗爭群眾認同該協議。」、、、、 「(問:依據內政部88年9 月30日台(88)內社字第88 85465 號函規定,『受災戶住屋之受災情形,依前述標 準(如附件)認定如有爭議,應同工務(建設)單位共 同會勘認定』,為何鎮長乙○○對於黃色標籤受災戶之 申領條件有疑義者,卻要求里長、里幹事及管區警員須 加以認定,你如何解釋?)我尊重乙○○鎮長之裁示, 並照辦。」等語(以上參調查卷第17至18頁)。 (3)是由其於審理時之上述證詞,與其於調查員詢問時所為 之陳述觀察,彼此南轅北轍,互不相合。而其於調查員 訊問時之筆錄,係以1 問1 答之方式製作。再衡諸其自 承:於調查站製作筆錄時,並未受到不法侵害,且係出 於其自由意志等語【參本院審卷(二)95年10 月11 日 審判筆錄第11頁】,足徵其於調查員詢時之陳述,係出 於其之自由意志。而調查員所製作之筆錄,有一定之公 信力,復徵之其於調查站製作筆錄之情況,本院認渠於 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上揭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為證明共同被告乙○○等人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自得作為證據。
(4)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及其於調查員詢時之陳述,雖互 不相符,但衡酌其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係出於其之自 由意志,且其於調查員詢問時陳述之內容,復與證人即 共同被告戊○○之上揭證詞相合等情,足認其於調查員 詢問時之前揭陳述,方為實情,其於本院之證詞應為迴
護共同被告乙○○等人及自己之詞,不足為採。 (5)準此,其於調查員詢問時陳稱系爭受災戶,因經苗栗縣 建築師公會,於上述日期派員鑑定之結果,為黃色或綠 色標籤,但經國工局派員於前述日期至卓蘭鎮鑑定之結 果,認為不合乎申領全倒或半倒慰助金之條件,而引發 渠等不滿,乃在88年10月20日上午聚集在卓蘭鎮公所前 抗爭,希望鎮公所能公平處理,後來共同被告乙○○出 面主持協調會,並做出上「依縣府建築師公會認定黃色 標誌為半倒發放救助金依據,經里長、里幹事、管區警 員認定核章後辦理」之結論。但共同被告戊○○於88年 10月21日上午,填報系爭受災戶87戶之「住屋災害勘查 報表」,並在該報表之補充說明欄內以電腦打字之字條 浮貼載明「本半倒戶為黃色標籤,但經重鑑委員會鑑定 不符;又88年10月20日召開協調會,經鎮長裁示以縣府 所貼黃色標籤認定為半倒戶(檢附重鑑委員會鑑定表) 」。上述消息走漏後,引發系爭受災戶之不滿,再次率 眾至卓蘭鎮公所前表達強烈抗議,共同被告乙○○於當 天下午3 時,在鎮公所召開第2 次協調會,協議結論「 依據苗栗縣建築師公會勘查所貼標籤發放標準經里長、 里幹事、管區警察核章後送鎮公所核發」。其則尊重共 同被告乙○○之裁示,並照辦等情,應為真實可採。(三)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子○○之證詞分敘如左: 1、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88年921 地震發生後, 你有沒有參與卓蘭鎮的賑災工作?)有的。」、「(問: 當時的職務?)苗栗縣卓蘭鎮公所秘書。」、「(問:在 受災戶全倒、半倒慰助金發放的作業中,你是負責哪個部 分?)我是負責最後的審核方面。」、「(問:是審核什 麼部分?)審核行政程序。」、「(問:最後決定是否發 放的權責是誰?)一般是機關首長或是授權人。」、、、 「(問:苗栗縣卓蘭鎮公所在921 地震後,辦理苗栗縣卓 蘭鎮內灣里受災房屋鑑定的作業程序及認定標準,是否是 如同剛才辛○○所說的,如果是的話,還是不是的話,請 補充?)大部分都是依照我們921 的程序,里幹事他們不 是專業人員,他們是依據苗栗縣建築師公會所貼的紅色、 黃色、綠色標籤來作為認定的標準,其餘沒有補充。」、 「(問:既然建築師公會已經經過鑑定,為什麼後來國道 新建工程局又來進行鑑定?)當初有說我們有行文給國道 新建工程局,但是後來我查證後,是沒有行文,但是他們 怎麼會來,我們也不曉得。」、、「(問:苗栗縣卓蘭鎮 內灣里許多受災房屋經建築師公會,貼上黃色標籤,但後
來經國道新建工程局人員鑑定結果不符合半倒標準,為什 麼苗栗縣卓蘭鎮公所還發放半倒戶慰助金給受災戶?)因 為這些行政作業是在里辦公室與民政課那邊完成,至於中 間的過程我並不瞭解。」、「(問:後來內灣里的受災戶 是否有來鎮公所抗議?)有的。」、「(問:幾次?)應 該是兩次以上,幾次我並不知道。」、「(問:這兩次你 有沒有在場?)沒有。」、「(問:這兩次協調的結果為 何?)就是鎮長所作的裁示,請里幹事依據苗栗縣建築師 公會貼的紅色、黃色、綠色標籤,來做現場的勘查工作。 」、「(問:88年10月21日的協調會,你是否有影印房屋 半倒切結書給參與協調會的受災戶?)有的。」、「(問 :是誰指示你要影印切結書給受災戶?)沒有人指示,就 有的受災戶有拿到,有的沒有拿到空白表,因為2 樓沒有 影印機,他們就下來1 樓要我幫忙影印。」、、、「(問 :在這個過程中,你有沒有幫受災戶填寫住屋災害勘查報 表?)有,有幫他們填寫基本資料的部份,就是姓名、地 址、屋內的成員,那個部分。」、「(問:這個住屋災害 勘查報表是做什麼用的?)確定他們的基本資料是否是對 的,其餘是由里幹事他們依據是否全倒、半倒去填寫。」 、「(問:是誰指示你幫這些受災戶填寫住屋災害勘查報 表?)沒有,是受災戶他們自己要我幫忙的。」、、、「 (問:你之前在調查站說除了要有戶籍資料外,還要有居 住事實證明,及房屋受損照片,是否如此?)這是送到里 幹事那邊審核時才需要。」、「(問:你在幫他們填寫住 屋災害勘查報表資料時,有沒有看到房屋半倒切結書?) 有,但是看到的是空白的,他們有拿去影印,但是我並沒 有在意那些資料。」、「(問:是否是申請半倒戶慰助金 的受災戶都要檢附房屋半倒切結書?)不用。」、「(問 :為什麼這些人要請你幫他們影印房屋半倒切結書?)因 為他們有的人有,有的人沒有,所以請我幫忙。」、「( 問:不是不用檢附房屋半倒切結書嗎?)我也不知道,因 為他們在樓上,我在樓下。」、「(問:既然這些進行抗 議的受災戶房屋半倒有爭議,鎮公所為什麼沒有依照規定 進行重鑑定,而是要求這些受災戶簽訂房屋半倒切結書, 鎮公所就發與房屋半倒慰助金?)就我知道房屋半倒慰助 金並不是依據房屋半倒切結書來發放的。」、「(問:據 什麼發放?)依據92 1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的規定, 房屋半倒切結書並不是個有效的證件」等語【以上參本院 審卷(二)95年10月11日審判筆錄第13至18頁】。 2、其於調查員詢問時陳稱:「(問:卓蘭鎮公所係依據何項
法令辦理921 地震賑災工作?)卓蘭鎮公所辦理921 地震 賑災工作係依據內政部社會司彙編之救災措施法令(內政 部88年9 月28日、88年9 月30日、88年10月1 日台內社字 第8882269 號函台內社字第8885465 號函及台內社字第88 82339 號函)辦理921 地震賑災工作。」、、、「(問: 苗栗縣政府既已委請苗栗縣建築師公會協助卓蘭鎮公所處 理921 地震受災房屋鑑定事宜,為何行政院『921 震災災 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又指派國工局人員於88年10月11、12 及13日至卓蘭鎮參與受災房屋鑑定工作?)由於苗栗縣建 築師公會在協助卓蘭鎮公所處理921 地震受災房屋鑑定作 業時,僅對受災房屋張貼『紅色』、『黃色』、『綠色』 標籤,使得鎮公所在認定作業上造成很大的困擾,鎮公所 遂向行政院『921 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申請第2 次 鑑定(主要是針對有爭議之『黃色』標籤戶),所以國工 局人員遂至卓蘭鎮參與受災房屋鑑定工作。」、「(問: 國工局人員於88年10月11、12、13日參與卓蘭鎮受災房屋 鑑定之作業流程為何?卓蘭鎮公所人員參與情形為何?) 國工局人員參與卓蘭鎮受災房屋鑑定期間,每天早上在鎮 公所完成集合及分組後,分赴各里執行房屋鑑定工作,除 各里鄰長、里長或里幹事陪同外,鎮公所其他人員並未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