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更字,99年度,2號
MLDM,99,易更,2,2011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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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保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115號
),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181 號、第284 號、第422 號、
829 號、第830 號、第831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9
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高雙全
           通 譯 李佳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林保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保村能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予他人,足以幫助他 人用為詐欺等犯罪之工具,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98年9 月3 日某時許,在新竹市某處,將其不 知情之女友張雅嵐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 )三義郵局所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密碼,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價格出租與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之成 員即分別於:
1.98年9 月3 日上午11時55分許,於電腦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 站佯以刊登販賣相機之方式,使葉佳恩不疑有詐,以自動提 款機轉帳4,390 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2.98年9 月3 日晚間23時許,於電腦網路露天拍賣網站佯以刊 登販賣手機之方式,使楊宗運不疑有詐,以自動提款機轉帳 1 萬4,000 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3.98年9 月4 日上午10時許,於電腦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 以刊登販賣相機之方式,使林芷妘不疑有詐,以自動提款機 轉帳7,000 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4.98年9 月4 日15時17分許,於電腦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 以刊登販賣筆記型電腦之方式,使曹智權不疑有詐,以自動 提款機轉帳8,000 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5.98年9 月4 日晚間19時許,於電腦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 以刊登販賣手機之方式,使伍立安不疑有詐,以自動提款機 轉帳7,500 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6.98年9 月4 日晚間19時4 分許,於電腦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



站佯以刊登販賣LV中天心包之方式,使謝沛珊不疑有詐,以 自動提款機轉帳1 萬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
7.98年9 月4 日晚間21時許,於電腦網路露天拍賣網站佯以刊 登販賣筆記型電腦之方式,使蔡春桂不疑有詐,以自動提款 機轉帳9,000 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8.98年9 月4 日晚間22時許,於電腦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 以刊登販賣液晶螢幕之方式,使彭芊翎不疑有詐,以自動提 款機轉帳1 萬5,000 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高雙全
審判長法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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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