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偵卷第161頁反面、163頁至│ │ │ │
│ │ │ 反面)。 │ │ │ │
├──┼────┬───────┼─────────────┼──────┼──────┼──────┤
│ 18 │李家瑜(│105 年9 月25日│1.被告於警詢之自白(偵卷第│49,987元 │中國信託東花│李宸潔犯三人│
│ │告訴人)│18時55分許 │ 9至10頁反面)、於偵訊之 │ │蓮分行822-18│以上共同詐欺│
│ │ ├───────┤ 自白(偵卷第211至212頁)├──────┤0000000000號│取財罪,處有│
│ │ │105 年9 月25日│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49,999元 │帳戶 │期徒刑壹年捌│
│ │ │19時00分許 │ 自白(本院卷第107頁反面 │ │ │月,未扣案之│
│ │ ├───────┤ 至109頁反面、216頁反面至├──────┼──────┤犯罪所得新臺│
│ │ │105 年9 月25日│ 218頁反面)。 │49,987元 │台灣銀行004-│幣參仟玖佰玖│
│ │ │19時17分許 │2.告訴人李家瑜於警詢之指證│ │000000000000│拾玖元沒收,│
│ │ ├───────┤ (偵卷第164、165至166頁)├──────┤號帳戶 │於全部或一部│
│ │ │105 年9 月25日│ 。 │49,999元 │ │不能沒收或不│
│ │ │19時19分許 │3.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 │ │宜執行沒收時│
│ ├────┴───────┤ 照片(偵卷第28、30至31頁│ │ │,追徵其價額│
│ │冒稱奇摩購物之客服人員、│ )。 │ │ │。 │
│ │銀行人員,詐稱李家瑜先前│4.中國信託銀行提醒通知網頁│ │ │ │
│ │上網購物買衣服,因後台人│ 列印畫面、玉山網路銀行台│ │ │ │
│ │為疏失造成重複訂貨,須李│ 幣帳號轉出結果通知網頁列│ │ │ │
│ │家瑜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 印畫面(偵卷第170 頁反面│ │ │ │
│ │機操作取消,致李家瑜因而│ 至172頁)。 │ │ │ │
│ │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所示│5.告訴人李家瑜之報案紀錄(│ │ │ │
│ │帳戶。 │ 偵卷第164頁反面、166至17│ │ │ │
│ │ │ 0頁)。 │ │ │ │
├──┼────┬───────┼─────────────┼──────┼──────┼──────┤
│ 19 │林大欽(│105 年9 月25日│1.被告於警詢之自白(偵卷第│29,985元 │鳳林郵局700-│李宸潔犯三人│
│ │告訴人)│20時27分許 │ 9至10頁反面)、於偵訊之 │ │000000000000│以上共同詐欺│
│ │ ├───────┤ 自白(偵卷第211至212頁)├──────┤05號帳戶 │取財罪,處有│
│ │ │105 年9 月25日│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29,985元 │ │期徒刑壹年貳│
│ │ │20時32分許 │ 自白(本院卷第107頁反面 │ │ │月,未扣案之│
│ ├────┴───────┤ 至109頁反面、216頁反面至│ │ │犯罪所得新臺│
│ │冒稱123 網路購物客服人員│ 218頁反面)。 │ │ │幣壹仟壹佰玖│
│ │、郵局人員,詐稱林大欽先│2.告訴人林大欽於警詢之指證│ │ │拾玖元沒收,│
│ │前於網路上購買電燈泡是貨│ (偵卷第173、174頁)。 │ │ │於全部或一部│
│ │到付款取貨,因超商店員誤│3.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 │ │不能沒收或不│
│ │設為分期付款12期,須林大│ 照片(偵卷第26頁下方、27│ │ │宜執行沒收時│
│ │欽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 頁上方、29至30、32頁)。│ │ │,追徵其價額│
│ │操作解除設定,致林大欽因│4.告訴人林大欽之報案紀錄(│ │ │。 │
│ │而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所│ 偵卷第173頁反面、174 頁 │ │ │ │
│ │示帳戶。 │ 反面至177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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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陸子靜(│105 年9 月25日│1.被告於警詢之自白(偵卷第│29,989元 │玉山銀行808-│李宸潔犯三人│
│ │被害人)│18時20分許 │ 9至10頁反面)、於偵訊之 │ │000000000000│以上共同詐欺│
│ │ ├───────┤ 自白(偵卷第211至212頁)├──────┤2 號帳戶 │取財罪,處有│
│ │ │105 年9 月25日│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29,985元 │ │期徒刑壹年陸│
│ │ │18時43分許 │ 自白(本院卷第107頁反面 │ │ │月,未扣案之│
│ │ ├───────┤ 至109頁反面、216頁反面至├──────┼──────┤犯罪所得新臺│
│ │ │105 年9 月25日│ 218頁反面)。 │29,985元 │鳳林郵局700-│幣貳仟參佰玖│
│ │ │19時48分許 │2.告訴人陸子靜於警詢之指證│ │000000000000│拾玖元沒收,│
│ │ ├───────┤ (偵卷第178、179頁)。 ├──────┤05號帳戶 │於全部或一部│
│ │ │105 年9 月25日│3.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29,985元 │ │不能沒收或不│
│ │ │19時51分許 │ 照片(偵卷第25頁、26頁下│ │ │宜執行沒收時│
│ ├────┴───────┤ 方、27頁上方、29至30、32│ │ │,追徵其價額│
│ │冒稱網路購物賣家,詐稱陸│ 頁)。 │ │ │。 │
│ │子靜先前於網路購物,因工│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 │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 偵卷第186頁反面)。 │ │ │ │
│ │一年,須陸子靜依指示至AT│5.告訴人陸子靜之報案紀錄(│ │ │ │
│ │M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致│ 偵卷第178頁反面、180至18│ │ │ │
│ │陸子靜因而陷於錯誤,匯款│ 6頁)。 │ │ │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 │雖有上開1 至5 之證據資料證│29,989元 │凱基銀行809-│ │
│ │ │明告訴(被害)人有匯款至右│ │00000000000 │ │
│ │ │列所示帳戶,惟無證據證明右│ │號帳戶 │ │
│ │ │列2 筆金額為被告所提領,基├──────┼──────┤ │
│ │ │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此2 筆│29,985元 │臺灣中小企銀│ │
│ │ │款項不計入被告之犯罪所得。│ │000-00000000│ │
│ │ │ │ │922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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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吳易燕(│105 年9 月25日│1.被告於警詢之自白(偵卷第│29,989元 │玉山銀行808-│李宸潔犯三人│
│ │被害人)│19時19分許 │ 9至10頁反面)、於偵訊之 │ │000000000000│以上共同詐欺│
│ │ │ │ 自白(偵卷第211至212頁)│ │2 號帳戶 │取財罪,處有│
│ │ │ │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 │ │期徒刑壹年陸│
│ │ ├───────┤ 自白(本院卷第107頁反面 ├──────┼──────┤月,未扣案之│
│ │ │105 年9 月25日│ 至109頁反面、216頁反面至│29,985元(起│鳳林郵局700-│犯罪所得新臺│
│ │ │20時5 分許 │ 218頁反面)。 │訴書附表誤載│000000000000│幣貳仟參佰玖│
│ │ │ │2.被害人吳易燕於警詢之指證│為29,989元)│05號帳戶 │拾玖元沒收,│
│ │ │ │ (偵卷第188、189至190頁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
│ │ │105 年9 月25日│3.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30,000元 │台新銀行花蓮│宜執行沒收時│
│ │ │20時32分許 │ 照片(偵卷第24至25頁、26│ │分行000-0000│,追徵其價額│
│ │ ├───────┤ 至27、29至30、32頁)。 ├──────┤0000000000號│。 │
│ │ │105 年9 月25日│4.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29,985元(起│帳戶 │ │
│ │ │20時51分許 │ 台灣銀行之交易明細查詢(│訴書附表誤載│ │ │
│ ├────┴───────┤ 本院卷第240至241頁)。 │為29,989元)│ │ │
│ │冒稱香草魔法學院客服人員│5.被害人吳易燕之報案紀錄(│ │ │ │
│ │、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吳易│ 偵卷第188頁反面、190頁反│ │ │ │
│ │燕先前上網購買精油,因業│ 面至196頁反面)。 │ │ │ │
│ │務人員作業疏失導致有12筆├─────────────┼──────┼──────┤ │
│ │訂單,須吳易燕依指示至AT│雖有上開1 至5 之證據資料證│29,989元 │郵局000-0000│ │
│ │M 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致│明告訴(被害)人有匯款至右├──────┤0000000000號│ │
│ │吳易燕因而陷於錯誤,匯款│列所示帳戶,惟無證據證明右│29,989元 │帳戶 │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列2 筆金額為被告所提領,基│ │ │ │
│ │ │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此2 筆│ │ │ │
│ │ │款項不計入被告之犯罪所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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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黃婷翊(│105 年9 月4 日│1.被告於警詢之自白(偵卷第│8,123元 │國泰世華013-│李宸潔犯三人│
│ │告訴人)│18時4 分許 │ 9至10頁反面)、於偵訊之 │ │000000000000│以上共同詐欺│
│ ├────┴───────┤ 自白(偵卷第211至212頁)│ │號帳戶 │取財罪,處有│
│ │冒稱中國信託調查專員,詐│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 │ │期徒刑壹年貳│
│ │稱黃婷翊先前有刷過電影片│ 自白(本院卷第107頁反面 │ │ │月,未扣案之│
│ │,因對方公司將款項弄錯導│ 至109頁反面、216頁反面至│ │ │犯罪所得新臺│
│ │致被分成12期扣款,須黃婷│ 218頁反面)。 │ │ │幣壹佰陸拾貳│
│ │翊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2.告訴人黃婷翊於警詢之指證│ │ │元沒收,於全│
│ │操作取消,致黃婷翊因而陷│ (偵卷第197至198頁)。 │ │ │部或一部不能│
│ │於錯誤,匯款至右列所示帳│3.告訴人黃婷翊之報案紀錄(│ │ │沒收或不宜執│
│ │戶。 │ 偵卷第200至206頁)。 │ │ │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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