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398號
MLDM,105,訴,398,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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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苑裡分行帳戶內,嗣後該│ 帳戶交易明細(第1437號偵卷│
│ │ │臺南市永康區中│29985 元、│等款項旋即遭致提領一空。 │ 第12頁) │
│ │ │華路986 號台新│29985 元,│ │ │
│ │ │銀行 │共59970 元│ │ │
│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永│19985元 │ │ │
│ │ │大一路607 號統│ │ │ │
│ │ │一便利商店 │ │ │ │
│ │ ├───────┼─────┤ │ │
│ │ │ │共169944元│ │ │
│ │ │ │(起訴書誤│ │ │
│ │ │ │載為129959│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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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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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