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553號
MLDM,108,訴,553,2020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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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至⑧合計提領│ │ │
│ │ │ │ │ │149,0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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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郁騰│詐騙集團成│元大銀行│①108 年3 │(彭仕逢提領)│㈠證人即被害人高郁│高皓宇犯三人以│
│ │ │員於108 年│帳戶8060│月4 日18時│㈠ │ 騰於警詢之證述(│上共同詐欺取財│
│ │ │3 月4 日17│00000000│06分14秒許│苗栗縣苗栗市中│ 108 偵3073卷第73│罪,處有期徒刑│
│ │ │時30分許致│0000000 │,金額49,9│正路649 號全聯│ 至79頁)。 │壹年貳月。 │
│ │ │電,謊稱為│號,戶名│85元。 │苗栗店 │㈡職務報告書(警卷│ │
│ │ │網路店家,│湯承翰 │②108 年3 │①108 年3 月4 │ 第1 至2 頁背面、│ │
│ │ │因作業錯誤│ │月4 日18時│日18時25分36秒│ 108 偵3073卷第39│ │
│ │ │,須被害人│ │10分23秒許│,提領金額20,0│ 3頁)。 │ │
│ │ │配合操作,│ │,金額36,7│00元。 │㈢金融機構元大銀行│ │
│ │ │被害人因而│ │85元。 │㈡ │ 帳戶客戶往來交易│ │
│ │ │陷於錯誤依│ ├─────┤苗栗縣苗栗市中│ 明細查詢資料(10│ │
│ │ │指示操作AT│ │①至②合計│正路660 號合作│ 8 偵3073卷第87頁│ │
│ │ │M 致匯出款│ │86,770元 │金庫苗栗分行 │ )。 │ │
│ │ │項。 │ │ │②108 年3 月4 │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 │日18時28分00秒│ (車手領錢畫面)│ │
│ │ │ │ │ │,提領金額20,0│ (108 偵3073卷第│ │
│ │ │ │ │ │00元。 │ 337頁)。 │ │
│ │ │ │ │ │㈢苗栗縣苗栗市│ │ │
│ │ │ │ │ │華南銀行苗栗分│ │ │
│ │ │ │ │ │行, │ │ │
│ │ │ │ │ │③108 年3 月4 │ │ │
│ │ │ │ │ │日18時30分53秒│ │ │
│ │ │ │ │ │,提領金額20,0│ │ │
│ │ │ │ │ │00 元。 │ │ │
│ │ │ │ │ │④108 年3 月4 │ │ │
│ │ │ │ │ │日18時31分36秒│ │ │
│ │ │ │ │ │,提領金額20,0│ │ │
│ │ │ │ │ │00元。 │ │ │
│ │ │ │ │ ├───────┤ │ │
│ │ │ │ │ │①至④合計提領│ │ │
│ │ │ │ │ │80,000 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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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詐騙集團成│元大銀行│①108 年3 │ │㈠證人即告訴人王靖│高皓宇犯三人以│
│ │人) │員於108 年│帳戶8060│月4 日18時│ │ 雅於警詢之證述(│上共同詐欺取財│
│ │王靖雅│3 月4 日17│00000000│21分50分許│ │ 108 偵3073卷第39│罪,處有期徒刑│
│ │ │時25分許致│0000000 │,金額29,9│ │ 至43頁)。 │壹年貳月。 │




│ │ │電,謊稱為│號(戶名│85元。 │ │㈡職務報告書(警卷│ │
│ │ │網路店家,│湯承翰)├─────┤ │ 第1 至2 頁背面、│ │
│ │ │因作業錯誤│ │②108 年3 │ │ 108 偵3073卷第39│ │
│ │ │,須被害人│ │月4 日18時│ │ 3頁)。 │ │
│ │ │配合操作,│ │33分28分許│ │㈢金融機構元大銀行│ │
│ │ │被害人因而│ │,金額20,9│ │ 帳戶客戶往來交易│ │
│ │ │陷於錯誤依│ │85元(起訴│ │ 明細查詢資料(10│ │
│ │ │指示操作AT│ │書誤載為 │ │ 8 偵3073卷第87頁│ │
│ │ │M 致匯出款│ │29,985)。│ │ )。 │ │
│ │ │項。 │ ├─────┤ │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①至②合計│ │ (車手領錢畫面)│ │
│ │ │ │ │匯款金額50│ │ (108 偵3073卷第│ │
│ │ │ │ │,970元 │ │ 33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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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詐騙集團成│國泰世華│①108 年1 │(林宥全提領)│㈠證人即告訴人韓美│高皓宇犯三人以│
│︵│人) │員於108 年│商業銀行│月28日14時│㈠苗栗市為公路│ 珠於警詢之證述(│上共同詐欺取財│
│10│韓美珠│1 月27日14│帳號013 │02分07秒,│8 號苗栗車店內│ 警卷第76頁正反面│罪,處有期徒刑│
│8 │ │時00分許,│-204506 │金額80,000│之OK便利超商,│ ;108 偵4611卷第│壹年貳月。 │
│偵│ │假冒名為里│157115號│元。 │①108 年1 月28│ 49至50頁)。 │ │
│46│ │長徐麗月,│帳戶,戶│ │日14時03分11秒│㈡職務報告書(警卷│ │
│11│ │對被害人韓│名楊祖諺│ │,提領金額20,0│ 第1 至2 頁背面)│ │
│號│ │美珠謊稱急│ │ │00元。 │ 。 │ │
│起│ │需用錢,致│ │ │②108 年1 月28│㈢金融機構國泰世華│ │
│訴│ │韓美珠陷於│ │ │日14時04分00秒│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書│ │於錯誤而依│ │ │,提領金額20,0│ 查詢資料(警卷第│ │
│犯│ │指示將款項│ │ │00元。 │ 72頁背面)。 │ │
│罪│ │匯入指定之│ │ │③108 年1 月28│㈣被害人匯款單據(│ │
│事│ │人頭帳戶內│ │ │日14時04分48秒│ 警卷第77 頁)。 │ │
│實│ │。 │ │ │,提領金額20,0│㈤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部│ │ │ │ │00元。 │ (車手林宥全領錢│ │
│分│ │ │ │ │④108 年1 月28│ 畫面)(警卷第73│ │
│︶│ │ │ │ │日14時08分04秒│ 至74頁背面)。 │ │
│ │ │ │ │ │,提領金額19, │ │ │
│ │ │ │ │ │000 元。 │ │ │
│ │ │ │ │ ├───────┤ │ │
│ │ │ │ │ │①至④合計提領│ │ │
│ │ │ │ │ │79,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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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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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