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 詐騙方式 │ 被害人 │ 被害人 │ 被害人 │ 提領 │ 車手 │ 車手 │ 車手 │
│號│害│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 匯款金額 │ 車手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 提領金額 │
│ │人│ │ │(人頭戶名)│ │ │ │ │ │
├─┼─┼─────────────┼────┼──────┼──────┼────┼─────┼──────┼──────┤
│1 │陳│107 年8 月2 日21時許,陳立│107 年8 │彰化商業銀行│1 萬4,985 元│ 亥○○ │107 年8 月│臺中市后里區│1 萬5,000 元│
│ │立│勳於網路瀏覽看見詐騙集團成│月4 日19│000000000000│ │ 甲○○ │4 日19時53│福美路17號超│ │
│ │勳│員佯裝成假賣家於網路刊登拍│時50分許│00號帳戶 │ │ │分至54分許│商 │ │
│ │ │賣CSO 遊戲帳號之虛偽廣告,│ │(劉虔汝) │ │ │ │ │ │
│ │ │壬○○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聯絡該假賣家購買遊戲帳號,│ │ │ │ │ │ │ │
│ │ │並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 │ │ │ │ │ │ │
│ │ │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2 │翁│107 年9 月14日11時許,經詐│107 年9 │臺灣銀行 │10萬元 │ 卯○○ │107 年9 月│臺中市大雅區│2 萬元 │
│ │福│騙集團成員以撥打不詳門號之│月14日15│000000000000│ │ │14日15時50│雅潭路183 號│ │
│ │如│行動電話予庚○○,佯裝係其│時0 分許│號帳戶 │ │(備註:│分許 │超商 │ │
│ │ │友人,向庚○○佯稱:更換手│ │(涂天賜) │ │卯○○將│ │ │ │
│ │ │機門號,現急需用錢云云,使│ │ │ │右列款項│ │ │ │
│ │ │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 │ │ │交予謝宥│ │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宏後,謝│ │ │ │
├─┼─┼─────────────┼────┼──────┼──────┤宥宏再交├─────┼──────┼──────┤
│3 │盧│107 年9 月14日16時30分許,│107 年9 │中國信託商業│5 萬8,985 元│予負責收│107 年9 月│臺中市大雅區│8 萬9,000 元│
│ │宛│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 │月14日17│銀行 │ │水之吳峻│14日17時32│雅環路1段330│ │
│ │亭│號撥打電話予戌○○,佯裝係│時9 分至│000000000000│ │宇,楊智│分至50分許│號超商、同路│ │
│ │ │網路賣家、銀行人員,向盧宛│23分許 │號帳戶 │ │羽則擔任│ │段336 號三信│ │
│ │ │亭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 │(柯君平) │ │人頭負責│ │商銀 │ │
│ │ │將其誤設定成分期約定轉帳,│ │ │ │租車供吳│ │ │ │
│ │ │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需協助│ │ │ │峻宇使用│ │ │ │
│ │ │解除設定云云,使戌○○陷於│ │ │ │) │ │ │ │
│ │ │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 │ │ │ │ │ │ │
│ │ │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
│4 │楊│107 年9 月14日18時7 分許,│107 年9 │玉山商業銀行│2 萬9,985 元│ │107 年9 月│臺中市大雅區│2 萬9,000 元│
│ │婷│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14日18│000000000000│ │ │14日18時25│雅環路1段336│ │
│ │雅│號撥打電話予辰○○,佯裝係│時7 分許│6號帳戶 │ │ │分許 │號三信商銀 │ │
│ │ │保養品公司人員、郵局人員,│ │(吳儀浚) │ │ │ │ │ │
│ │ │向辰○○佯稱:因內部人員操│ │ │ │ │ │ │ │
│ │ │作疏失將其誤設定成分期約定│ │ │ │ │ │ │ │
│ │ │轉帳,帳戶會重複扣款,需協│ │ │ │ │ │ │ │
│ │ │助解除設定云云,使辰○○陷│ │ │ │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 │ │ │ │ │
│ │ │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5 │曹│107 年9 月14日17時6 分許,│107 年9 │ │2 萬9,989 元│ │ │ │ │
│ │榮│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 │月14日17│ │ │ │ │ │ │
│ │亨│號撥打電話予辛○○,佯裝係│時46分許│ │ │ │ │ │ │
│ │ │旅行社人員、郵局人員,向曹│ │ │ │ │ │ │ │
│ │ │榮亨佯稱:因人員操作錯誤,│ │ │ │ │ │ │ │
│ │ │將其設定成高級會員,將多扣│ │ │ │ │ │ │ │
│ │ │費用,需協助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
│ │ │使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 │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6 │游│107 年7 月28日15時37分許,│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1 萬7,223 元│ 丑○○ │109 年7 月│臺中市龍井區│7,000 元 │
│ │旻│經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游│月28日20│000000000000│ │ │28日21時10│中龍路2 段29│ │
│ │昀│旻昀,佯裝係HITO本舖人員、│時53分至│0號帳戶 │ │(備註:│分許 │8 號超商 │ │
│ │ │銀行人員,向寅○○佯稱:其│21時7 分│(王俊傑) │ │丑○○將│ │ │ │
│ │ │多訂12筆訂單,需配合取消訂│許 │ │ │右列款項│ │ │ │
│ │ │單云云,使寅○○陷於錯誤,│ │ │ │交予邱群│ │ │ │
│ │ │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匯款至│ │ │ │閔,邱群│ │ │ │
│ │ │右列指定帳戶。 │ │ │ │閔再交予│ │ │ │
│ │ │ │ │ │ │天○○)│ │ │ │
├─┼─┼─────────────┼────┤ ├──────┼────┼─────┼──────┼──────┤
│7 │徐│107 年7 月28日19時40分許,│107 年7 │ │2 萬9,985 元│ 丁○○ │109 年7 月│臺中市北屯區│3 萬元 │
│ │麗│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8日19│ │ │ │28日19時42│昌平路2 段45│ │
│ │雯│號撥打電話予己○○,佯裝係│時40分許│ │ │(備註:│、43分許 │號超商 │ │
│ │ │網路賣家,向己○○佯稱:因│ │ │ │當日陳崇│ │ │ │
│ │ │網路購物廠商問題,需其配合│ │ │ │維與其共│ │ │ │
│ │ │協助解除設定云云,使己○○│ │ │ │同行動)│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
│ │ │先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107 年7 │臺灣銀行 │8 萬9,955 元│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 │ │月28日20│000000000000│ │ │ │ │ │
│ │ │ │時32分至│8號帳戶 │ │ │ │ │ │
│ │ │ │50分許 │(唐振祥) │ │ │ │ │ │
├─┼─┼─────────────┼────┼──────┼──────┼────┼─────┼──────┼──────┤
│8 │劉│107 年7 月28日18時48分許,│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5 萬9,974 元│ 丁○○ │109 年7 月│臺中市北屯區│3 萬元 │
│ │展│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8日19│000000000000│ │ │28日19時42│昌平路2 段45│ │
│ │廷│號撥打電話予午○○,佯裝係│時36分至│0號帳戶 │ │(備註:│、43分許 │號超商 │ │
│ │ │HITO本舖網路購物專員、郵局│54分許 │(王俊傑) │ │丑○○當├─────┼──────┼──────┤
│ │ │人員,向午○○佯稱:因作業│ │ │ │日與其共│109 年7 月│臺中市大雅區│3 萬元 │
│ │ │疏失誤將其設定成黃金會員,│ │ │ │同行動)│28日19時59│中清路3 段11│ │
│ │ │需配合取消會員扣款云云,使│ │ │ │ │分至20時0 │4 之1號 │ │
│ │ │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 │ │ │ │分許 │ │ │
│ │ │列時間先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 │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8 萬7,995 元│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 │ │月28日19│000000000000│ │ │ │ │ │
│ │ │ │時47分至│2號帳戶 │ │ │ │ │ │
│ │ │ │20時39分│(曾秀娟) │ │ │ │ │ │
│ │ │ │許 │【備註:此帳│ │ │ │ │ │
│ │ │ │ │戶由亥○○負│ │ │ │ │ │
│ │ │ │ │責至超商測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02號帳戶 │ │ │ │ │ │
│ │ │ │ │(黃冠逞) │ │ │ │ │ │
│ │ │ │ │臺灣銀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8號帳戶 │ │ │ │ │ │
│ │ │ │ │(唐振祥) │ │ │ │ │ │
├─┼─┼─────────────┼────┼──────┼──────┼────┼─────┼──────┼──────┤
│9 │盧│107 年7 月26日17時2 分許,│107 年7 │彰化銀行 │2 萬9,912 元│ 陳永盛 │107 年7 月│臺中市沙鹿區│2 萬9,000 元│
│ │正│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6日18│000000000000│ │ │26日18時40│成功東街42至│ │
│ │得│號電話撥打予酉○○,佯裝係│時24分許│00號帳戶 │ │(備註:│分、46分許│46號超商、臺│ │
│ │ │HITO購物網站人員,向酉○○│ │(丁鉦樹) │ │車手邱群│ │中市沙鹿區成│ │
│ │ │佯稱:因人員疏失,誤將其訂│ │ │ │閔請陳永│ │功東街1 號超│ │
│ │ │購商品設為24筆,若未取消將│ │ │ │盛提款後│ │商 │ │
│ │ │自動在名下帳戶扣款,需配合│ │ │ │,陳永盛│ │ │ │
│ │ │取消訂單云云,使酉○○陷於│ │ │ │將款項交│ │ │ │
│ │ │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 │ │ │予丁○○│ │ │ │
│ │ │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丁○○│ │ │ │
│ │ │ │ │ │ │再交予車│ │ │ │
│ │ │ │ │ │ │手頭顏均│ │ │ │
│ │ │ │ │ │ │豪) │ │ │ │
├─┼─┼─────────────┼────┼──────┼──────┼────┼─────┼──────┼──────┤
│10│吳│107 年7 月28日16時35分許,│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9 萬9,823 元│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玉│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8日19│000000000000│ │ │ │ │ │
│ │亭│號撥打電話予乙○○,佯裝係│時24分至│2號帳戶 │ │ │ │ │ │
│ │ │網路訂購批發商人員、銀行人│26分許 │(曾秀娟) │ │ │ │ │ │
│ │ │員,向乙○○佯稱:因超商店│ │【備註:此帳│ │ │ │ │ │
│ │ │員刷錯條碼,使其誤多訂一批│ │戶由亥○○負│ │ │ │ │ │
│ │ │貨物,需協助排除問題云云,│ │責至超商測卡│ │ │ │ │ │
│ │ │使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 │ │ │ │ │
│ │ │右列時間先後匯款至右列指定│ ├──────┼──────┼────┼─────┼──────┼──────┤
│ │ │帳戶。 │ │中華郵政股份│11萬5,831 元│ 丑○○ │107 年7 月│臺中市清水區│5 萬5,000 元│
│ │ │ │ │有限公司 │ │ │29日0 時11│忠貞路39號郵│ │
│ │ │ │ │000000000000│ │(備註:│分許 │局 │ │
│ │ │ │ │79號帳戶 │ │丑○○將│ │ │ │
│ │ │ │ │(溫宸誼) │ │右列款項│ │ │ │
│ │ │ │ │ │ │交予邱群│ │ │ │
│ │ │ │ │ │ │閔,邱群│ │ │ │
│ │ │ │ │ │ │閔再交予│ │ │ │
│ │ │ │ │ │ │天○○)│ │ │ │
├─┼─┼─────────────┼────┼──────┼──────┼────┼─────┼──────┼──────┤
│11│鄭│107 年7 月19日17時許,經詐│107 年7 │中華郵政股份│8 萬6,773 元│ 天○○ │107 年7 月│臺中市沙鹿區│14萬3,800 元│
│ │至│騙集團成員以門號0000000000│月19日20│有限公司 │ │ │19日20時7 │中山路198 號│ │
│ │良│號行動電話撥打予申○○,佯│時2 分至│000000000000│ │ │分至45分許│超商、臺中市│ │
│ │ │裝係HITO本舖網路購物客服人│18分許 │21號帳戶 │ │ │ │沙鹿區臺灣大│ │
│ │ │員、銀行人員,向申○○佯稱│ │(馮威華) │ │ │ │道7 段812 號│ │
│ │ │:因員工誤將其設定成超級黃│ │ │ │ │ │超商、臺中市│ │
│ │ │金會員,致其每月將繳納1 萬│ │ │ │ │ │沙鹿區中山路│ │
│ │ │元會費,需協助處理云云,使│ │ │ │ │ │522 號超商、│ │
│ │ │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 │ │ │ │ │臺中市沙鹿區│ │
│ │ │列時間先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 │ │ │ │ │中山路584 之│ │
│ │ │戶。 │ │ │ │ │ │1 號郵局 │ │
├─┼─┼─────────────┼────┤ ├──────┤ │ │ │ │
│12│陳│107 年7 月19日19時43分許,│107 年7 │ │5 萬6,997 元│ │ │ │ │
│ │志│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19日20│ │ │ │ │ │ │
│ │鴻│號電話撥打予癸○○,佯裝係│時33分至│ │ │ │ │ │ │
│ │ │HITO本舖網路購物人員,向陳│42分許 │ │ │ │ │ │ │
│ │ │志鴻佯稱:因網站條碼設定錯│ │ │ │ │ │ │ │
│ │ │誤,將致其遭扣款12期,須至│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使│ │ │ │ │ │ │ │
│ │ │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 │ │ │ │ │ │ │
│ │ │列時間先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詐騙經過 │被害人遭詐騙所交│取簿車手 │
│號│ │ │付之帳戶 │ │
├─┼───┼───────────────────┼────────┼─────────┤
│1 │楊振芳│楊振芳於上網時看到代辦貸款之廣告後,遂│第一商業銀行 │亥○○ │
│ │ │依廣告內容,以LINE通訊軟體與真實姓名、│00000000000 號帳│ │
│ │ │年籍不詳自稱「佳慧」之人聯繫,嗣「佳慧│戶 │(備註:亥○○取得│
│ │ │」向楊振芳佯稱可為其代辦貸款,但須請楊│ │楊振芳左列帳戶之存│
│ │ │振芳先提供名下帳戶以製作財力證明云云,│ │摺及金融卡後,由江│
│ │ │致楊振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07 年8 │ │國彬搭載亥○○持該│
│ │ │月6 日15時許,以超商店到店之寄送方式,│ │金融卡前往超商測卡│
│ │ │將右列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寄至指定店鋪。│ │,亥○○測完後再將│
│ │ │ │ │金融卡交予甲○○)│
├─┼───┼───────────────────┼────────┼─────────┤
│2 │陳家怡│陳家怡於上網時看到求職資訊後,遂依其內│玉山商業銀行 │亥○○ │
│ │ │容以LINE通訊軟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0000000000000 號│ │
│ │ │稱「吳珮綺」之人聯繫,嗣「吳珮綺」向陳│帳戶 │ │
│ │ │家怡佯稱須請陳家怡提供名下帳戶云云,致│華泰商業銀行 │ │
│ │ │陳家怡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07 年7 月│0000000000000 號│ │
│ │ │28日某時,以超商店到店之寄送方式,將右│帳戶 │ │
│ │ │列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寄至指定店鋪。 │彰化銀行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 │ │
│ │ │ │永豐商業銀行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戶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帳戶 │ │
│ │ │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 │ │
└─┴───┴───────────────────┴────────┴─────────┘
【附表三:租車供被告丙○○使用之被告巳○○部分】┌─┬────────────────┬──────┐
│編│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備註 │
│號│ │ │
├─┼────────────────┼──────┤
│一│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示之犯行 │
├─┼────────────────┼──────┤
│二│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示之犯行 │
├─┼────────────────┼──────┤
│三│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4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所示之犯行 │
├─┼────────────────┼──────┤
│四│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5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所示之犯行 │
└─┴────────────────┴──────┘
【附表四:測卡、收水之被告丙○○部分】
┌─┬────────────────┬──────┐
│編│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備註 │
│號│ │ │
├─┼────────────────┼──────┤
│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所示之犯行 │
├─┼────────────────┼──────┤
│二│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所示之犯行 │
├─┼────────────────┼──────┤
│三│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4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所示之犯行 │
└─┴────────────────┴──────┘
【附表五:車手頭兼車手之被告天○○部分】
┌─┬────────────────┬──────┐
│編│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備註 │
│號│ │ │
├─┼────────────────┼──────┤
│一│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6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示之犯行 │
├─┼────────────────┼──────┤
│二│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9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示之犯行 │
├─┼────────────────┼──────┤
│三│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0│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所示之犯行 │
├─┼────────────────┼──────┤
│四│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1│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所示之犯行 │
├─┼────────────────┼──────┤
│五│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2│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所示之犯行 │
└─┴────────────────┴──────┘
【附表六:車手丑○○部分】
┌─┬────────────────┬──────┐
│編│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備註 │
│號│ │ │
├─┼────────────────┼──────┤
│一│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6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示之犯行 │
├─┼────────────────┼──────┤
│二│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7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示之犯行 │
├─┼────────────────┼──────┤
│三│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8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示之犯行 │
├─┼────────────────┼──────┤
│四│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0│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所示之犯行 │
└─┴────────────────┴──────┘
【附表七:車手甲○○部分】
┌─┬────────────────┬──────┐
│編│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備註 │
│號│ │ │
├─┼────────────────┼──────┤
│一│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所示之犯行 │
├─┼────────────────┼──────┤
│二│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所示之犯行 │
└─┴────────────────┴──────┘
【附表八:車手亥○○部分】
┌─┬────────────────┬──────┐
│編│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備註 │
│號│ │ │
├─┼────────────────┼──────┤
│一│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所示之犯行 │
├─┼────────────────┼──────┤
│二│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8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示之犯行 │
├─┼────────────────┼──────┤
│三│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0│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示之犯行 │
├─┼────────────────┼──────┤
│四│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所示之犯行 │
├─┼────────────────┼──────┤
│五│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2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所示之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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