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處分二者之選擇與取捨,本屬立法範疇,而我國立法者並 未就加重詐欺罪設有強制工作特別規定。對上開犯罪行為人 而言,所犯2 罪既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較重之加重詐欺罪 處斷,故援引最高法院上開見解,裁量應否適用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規定,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時,允宜考量強制工作之 保安處分性質,僅屬刑罰之補充,審慎為之,以避免重疊而 流於嚴苛(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05 號、108 年度台 上字第37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另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 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 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 為強化其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 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 。是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 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 ,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 適應社會生活。基於「刑罰個別化」,對於「有犯罪之習慣 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之行為人,因其已具有將來之 危險性,即得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使其得以自食其力,不再 遊蕩、懶惰再次犯罪,並符合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 。所謂「有犯罪之習慣」係指對於犯罪已成為日常之慣性行 為,乃一種犯罪之習性。至所犯之罪名為何,是否同一,則 非所問。又現行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已大 幅減少職權主義色彩,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理由書 三之意旨,法院審判時應先由檢察官主張被告如何應予宣告 刑前強制工作之事實,並指出證明方法,而由被告及其辯護 人為防禦,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最後由法院依法詳加 斟酌取捨,並應於判決內具體說明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與否之 理由,其審理始稱完備(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460號 判決意旨參照)。
㈣本院審酌被告加入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 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自其加入至為警查獲時止,前後 約3 個月,又其自陳係經甲○○介紹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僅 接受詐欺集團成員即「追光」等人之指示,對於詐欺集團其 他成員並不認識,亦未曾謀面(見本院卷第82頁),顯見被 告尚非詐欺集團之核心角色或重要地位,而係居於犯罪組織 之下層或末端,堪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程度不深;考 量被告就本案犯罪實際所得之利益為2 萬9,850 元,其犯罪 所得亦非甚鉅,是本案犯行難認係供被告恃為生活重要資源 之常業性犯罪,而具有行為之嚴重性;又被告雖曾有另案詐
欺之前科紀錄,惟該等犯行與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係加入同一 詐欺集團所為,嗣經查獲而受司法訴追、刑之執行,被告於 此前並無任何前案紀錄,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被告復自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前,沒有從事過 車手工作,當時快1 個月沒有工作,才經甲○○介紹從事車 手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82至83頁),自難認被告有何犯罪 之習慣,而彰顯被告表現之危險性;復參以被告現年20歲, 為高中肄業,入監前曾從事水泥工、鐵工,月薪約3 萬餘元 ,業如前述,堪認以被告之生活能力、學識、職業經驗,已 足資為其將來復歸社會後重營正常生活之基礎,對其未來行 為之改善具有期待可能性;另考量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性質 ,為刑罰之補充,被告已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較重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處斷等情,予以綜合判斷,並本於法律合憲性解 釋原則及比例原則,認本件被告在刑罰之執行外,尚無預防 矯治其社會危險性而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不依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之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六、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 、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 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 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 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 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 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 第2989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31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固於如附表二編號1 、 3 、5 (除第13列)、7 、8 、9 (第1 、2 、5 列)、10 、11(第10列)、12、1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分別提領 如附表二編號1 、3 、5 (除第13列)、7 、8 、9 (第1 、2 、5 列)、10、11(第10列)、12、13所示之金額合計 99萬5,000 元,然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一 致供稱:伊提領完錢就把款項、金融卡交回給「追光」等人 ,之後就下班,當下沒有取得報酬,甲○○會以手機記錄提 領金額,3 日結算1 次,甲○○會當面交付給伊,報酬是以 提領金額3%計算等語明確(A4卷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反面, A5卷第18頁反面,B3卷第24至25頁,本院卷第72頁),則被 告因本案犯行所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應為2 萬9,850 元(計 算式:995,000 ×3%=29,850),是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㈡又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 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 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有明定。此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 義,故凡屬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應適用上 開規定諭知沒收。而關於洗錢行為標的之沒收,是否以屬於 犯罪行為者為限,法無明文,惟依實務向來之見解,倘法條 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 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2年 度台上字第4391、100 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酌)。本院認前揭法條規定既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解釋,而認洗錢防 制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係採相對義務沒收主義。查被告就 本案犯行各次提領款項,均已悉數交付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業如前述,則被告對上開洗錢行為標的已無何處分權限,難 認屬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㈢至被告持以提領詐欺所得贓款之人頭帳戶金融卡,雖係供其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於提領後均已連同提領款項交付與「 追光」等人,此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 明確,業如前述,上開物品既未扣案,考量上開金融卡本體 財產價值低微,且因人頭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失去 作用,衡諸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 收或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 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 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第8 條第1 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檢察官呂秉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及第98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加重詐欺罪)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
│編│ 被害人 │ 詐騙時間 │ │ │ │ │ │ │
│ ├─────┴───────┤ 匯款時間 │ 匯款方式 │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詐騙方式 │ │ │ │ │ │ │
├─┼─────┬───────┼───────┼───────┼───────┼───────┼─────────────┼───────────┤
│1 │辛○○ │108 年2 月24日│108 年2 月26日│臨櫃匯款 │120,000元 │詹貴婷所有之中│⒈被告地○○於警詢及偵訊中│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下午5 時許 │上午12時26分許│ │ │國信託商業銀行│ 之自白(A1卷第7 至12頁,│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帳號000-000000│ A2卷第1 至8 頁反面,A3卷│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 │撥打電話予辛○○,自稱係林│ │ │ │170446號帳戶 │ 第9 至19頁,A4卷第12頁反│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 │愛珠姪子公司會計人員,並佯│ │ │ │ │ 面至16頁,A5卷第13頁反面│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稱:需借款12萬元云云,致林│ │ │ │ │ 至19頁,B3卷第24至26頁)│ │
│ │愛珠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 │ │ │ │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
│ │時間,前往桃園市中壢區慈惠│ │ │ │ │ 之自白(本院卷第71至72、│ │
│ │三街129 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80、82頁)。 │ │
│ │北中壢分行,匯款如右列所示│ │ │ │ │⒉證人即少年甲○○於警詢時│ │
│ │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 │ │ │ 之證述(A4卷第18至24頁,│ │
│ │ │ │ │ │ │ B3卷第64至71頁)。 │ │
│ │ │ │ │ │ │⒊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證│ │
│ │ │ │ │ │ │ 述(A2卷第82至84頁,A5卷│ │
│ │ │ │ │ │ │ 第91至92頁)。 │ │
│ │ │ │ │ │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 │
│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 │
│ │ │ │ │ │ │ 交易LOG 資料、交易明細資│ │
│ │ │ │ │ │ │ 料(A2卷第19至24頁,A5卷│ │
│ │ │ │ │ │ │ 第36至41頁)。 │ │
│ │ │ │ │ │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 │
│ │ │ │ │ │ │ 憑證1 紙(A2卷第88頁)。│ │
│ │ │ │ │ │ │⒍被害人辛○○之國泰世華銀│ │
│ │ │ │ │ │ │ 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 │ │ │ │ (A2卷第88至89頁,A5卷第│ │
│ │ │ │ │ │ │ 95頁及其反面)。 │ │
│ │ │ │ │ │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 │ │ │ │ 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
│ │ │ │ │ │ │ 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陳報│ │
│ │ │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A2卷第80至81、85│ │
│ │ │ │ │ │ │ 至87、90至91頁,A5卷第90│ │
│ │ │ │ │ │ │ 、93、96頁)。 │ │
│ │ │ │ │ │ │⒏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 │
│ │ │ │ │ │ │ 照片4 張(A2卷第92至93頁│ │
│ │ │ │ │ │ │ )。 │ │
│ │ │ │ │ │ │⒐帳戶個資檢視(A2卷第79頁│ │
│ │ │ │ │ │ │ ,A5卷第35頁)。 │ │
│ │ │ │ │ │ │⒑現場、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 │
│ │ │ │ │ │ │ 影畫面擷圖(A5卷第129 及│ │
│ │ │ │ │ │ │ 其反面)。 │ │
├─┼─────┬───────┼───────┼───────┼───────┼───────┼─────────────┼───────────┤
│2 │戌○ │108 年2 月26日│108 年2 月26日│網路銀行匯款 │49,999元 │陳欣妤所有之中│⒈被告地○○於警詢及偵訊中│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告訴人)│下午4 時42分許│下午5 時26分許│ │ │華郵政股份有限│ 之自白(A1卷第7 至12頁,│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公司帳號700-00│ A2卷第1 至8 頁反面,A3卷│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 │撥打電話予戌○,自稱係樂淘│ │ │ │000000000000號│ 第9 至19頁,A4卷第12頁反│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 │購物網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帳戶 │ 面至16頁,A5卷第13頁反面│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公司客服人員,並佯稱:因工│ │ │ │ │ 至19頁,B3卷第24至26頁)│ │
│ │作人員疏失,將其帳戶誤設為│ │ │ │ │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
│ │分期約定轉帳,導致連續扣款│ │ │ │ │ 之自白(本院卷第71至72、│ │
│ │,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戌○│ │ │ │ │ 80、82頁)。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 │ │ │ │⒉證人即少年甲○○於警詢時│ │
│ │,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 │ │ │ │ 之證述(A4卷第18至24頁,│ │
│ │右列所示之帳戶。 │ │ │ │ │ B3卷第64至71頁)。 │ │
│ │ │ │ │ │ │⒊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 │
│ │ │ │ │ │ │ (A5卷第104 至105 頁)。│ │
│ │ │ │ │ │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 帳戶│ │
│ │ │ │ │ │ │ 交易明細資料(A5卷第45至│ │
│ │ │ │ │ │ │ 46頁)。 │ │
│ │ │ │ │ │ │⒌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翻拍照片│ │
│ │ │ │ │ │ │ 2 張(A5卷第108 頁)。 │ │
│ │ │ │ │ │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
│ │ │ │ │ │ │ 大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 │ │ 表(A5卷第103 、106 至 │ │
│ │ │ │ │ │ │ 107 頁)。 │ │
│ │ │ │ │ │ │⒎帳戶個資檢視(A5卷第44頁│ │
│ │ │ │ │ │ │ )。 │ │
│ │ │ │ │ │ │⒏現場、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 │
│ │ │ │ │ │ │ 影畫面擷圖(A5卷第133 至│ │
│ │ │ │ │ │ │ 134 頁)。 │ │
├─┼─────┬───────┼───────┼───────┼───────┼───────┼─────────────┼───────────┤
│3 │丑○○ │108 年2 月26日│108 年2 月26日│網路銀行匯款 │49,989元 │禹欣妤所有之第│⒈被告地○○於警詢及偵訊中│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告訴人)│晚間7 時18分許│晚間7 時18分許│ │ │一商業銀行帳號│ 之自白(A1卷第7 至12頁,│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000-0000000000│ A2卷第1 至8 頁反面,A3卷│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 │撥打電話予丑○○,自稱係明│ │ │ │6 號帳戶 │ 第9 至19頁,A4卷第12頁反│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 │洞國際官方商城賣家、國泰世│ │ │ │ │ 面至16頁,A5卷第13頁反面│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 │ │ │ │ 至19頁,B3卷第24至26頁)│ │
│ │:因作業疏失,將其設定為超│ │ │ │ │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
│ │級會員,須繳交會費,如欲取│ │ │ │ │ 之自白(本院卷第71至72、│ │
│ │消,須依指示操作線上核對云│ │ │ │ │ 80、82頁)。 │ │
│ │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 │ │ │ │⒉證人即少年甲○○於警詢時│ │
│ │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 │ │ │ │ 之證述(A4卷第18至24頁,│ │
│ │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 │ │ │ B3卷第64至71頁)。 │ │
│ │。 │ │ │ │ │⒊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 │
│ │ │ │ │ │ │ 述(A1卷第25至26頁,A5卷│ │
│ │ │ │ │ │ │ 第75頁及其反面)。 │ │
│ │ │ │ │ │ │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
│ │ │ │ │ │ │ 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 │ 料(A1卷第49頁)。 │ │
│ │ │ │ │ │ │⒌通話紀錄、網路銀行匯款交│ │
│ │ │ │ │ │ │ 易紀錄擷圖各1 張(A5卷第│ │
│ │ │ │ │ │ │ 78頁)。 │ │
│ │ │ │ │ │ │⒍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 │
│ │ │ │ │ │ │ 新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 │
│ │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 表(A1卷第75至77頁,A5卷│ │
│ │ │ │ │ │ │ 第74、76至77頁)。 │ │
│ │ │ │ │ │ │⒎帳戶個資檢視(A5卷第31頁│ │
│ │ │ │ │ │ │ )。 │ │
│ │ │ │ │ │ │⒏現場、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 │
│ │ │ │ │ │ │ 影畫面擷圖(A1卷第45至46│ │
│ │ │ │ │ │ │ 頁,A5卷第130 至131 頁)│ │
│ │ │ │ │ │ │ 。 │ │
├─┼─────┬───────┼───────┼───────┼───────┼───────┼─────────────┼───────────┤
│4 │蕭子棋 │108 年2 月26日│108 年2 月26日│自動櫃員機匯款│8,234元 │禹欣妤所有之第│⒈被告地○○於警詢及偵訊中│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晚間7 時3 分許│晚間8 時41分許│ │ │一商業銀行帳號│ 之自白(A1卷第7 至12頁,│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000-0000000000│ A2卷第1 至8 頁反面,A3卷│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撥打電話予蕭子棋,自稱係樂│ │ │ │6 號帳戶 │ 第9 至19頁,A4卷第12頁反│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 │淘購物網站、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面至16頁,A5卷第13頁反面│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限公司客服人員,並佯稱:因│ │ │ │ │ 至19頁,B3卷第24至26頁)│ │
│ │操作錯誤,將自蕭子棋帳戶每│ │ │ │ │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
│ │月強制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 │ │ │ │ 之自白(本院卷第71至72、│ │
│ │消云云,致蕭子棋陷於錯誤,│ │ │ │ │ 80、82頁)。 │ │
│ │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前往設置│ │ │ │ │⒉證人即少年甲○○於警詢時│ │
│ │於桃園市○○區○○路0 號銘│ │ │ │ │ 之證述(A4卷第18至24頁,│ │
│ │傳大學之自動櫃員機,匯款如│ │ │ │ │ B3卷第64至71頁)。 │ │
│ │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 │ │ │ │⒊被害人天○○於警詢時之證│ │
│ │之帳戶。 │ │ │ │ │ 述(A1卷第21至22頁,A5卷│ │
│ │ │ │ │ │ │ 第65頁及其反面)。 │ │
│ │ │ │ │ │ │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 1 張(A1卷第59頁,A5卷第│ │
│ │ │ │ │ │ │ 68頁)。 │ │
│ │ │ │ │ │ │⒌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
│ │ │ │ │ │ │ 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 │ 料(A1卷第49頁)。 │ │
│ │ │ │ │ │ │⒍被害人天○○之中華郵政金│ │
│ │ │ │ │ │ │ 融卡影本(A1卷第60頁,A5│ │
│ │ │ │ │ │ │ 卷第68頁反面)。 │ │
│ │ │ │ │ │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
│ │ │ │ │ │ │ 龜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 │
│ │ │ │ │ │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 │
│ │ │ │ │ │ │ 通報單(A1卷第52至58頁,│ │
│ │ │ │ │ │ │ A5卷第64、66至67頁)。 │ │
│ │ │ │ │ │ │⒏帳戶個資檢視(A5卷第31頁│ │
│ │ │ │ │ │ │ )。 │ │
│ │ │ │ │ │ │⒐現場、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 │
│ │ │ │ │ │ │ 影畫面擷圖(A5卷第130 至│ │
│ │ │ │ │ │ │ 131 頁)。 │ │
├─┼─────┬───────┼───────┼───────┼───────┼───────┼─────────────┼───────────┤
│5 │未○○ │108 年2 月26日│108 年2 月26日│自動櫃員機匯款│24,123元 │禹欣妤所有之第│⒈被告地○○於警詢及偵訊中│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告訴人)│晚間7 時55分許│晚間8 時47分許│ │ │一商業銀行帳號│ 之自白(A1卷第7 至12頁,│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000-0000000000│ A2卷第1 至8 頁反面,A3卷│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 │撥打電話予未○○,自稱係網│ │ │ │6 號帳戶 │ 第9 至19頁,A4卷第12頁反│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 │路賣家、合作金庫銀行工作人│ │ │ │ │ 面至16頁,A5卷第13頁反面│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員,並佯稱:誤將未○○設定│ │ │ │ │ 至19頁,B3卷第24至26頁)│ │
│ │為會員,將每月扣款,如欲取│ │ │ │ │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
│ │消,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 │ │ │ │ 之自白(本院卷第71至72、│ │
│ │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 │ │ │ │ 80、82頁)。 │ │
│ │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 │ │ │ │⒉證人即少年甲○○於警詢時│ │
│ │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 │ │ │ 之證述(A4卷第18至24頁,│ │
│ │。 │ │ │ │ │ B3卷第64至71頁)。 │ │
│ │ │ │ │ │ │⒊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 │
│ │ │ │ │ │ │ 述(A1卷第23至24頁,A5卷│ │
│ │ │ │ │ │ │ 第60頁及其反面)。 │ │
│ │ │ │ │ │ │⒋中華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 │ 易明細表1 張(A1卷第71頁│ │
│ │ │ │ │ │ │ ,A5卷第63頁)。 │ │
│ │ │ │ │ │ │⒌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
│ │ │ │ │ │ │ 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 │ 料(A1卷第49頁)。 │ │
│ │ │ │ │ │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
│ │ │ │ │ │ │ 西園路派所陳報單、受理詐│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A1卷第62至69、73│ │
│ │ │ │ │ │ │ 至74頁,A5卷第59、61至62│ │
│ │ │ │ │ │ │ 頁)。 │ │
│ │ │ │ │ │ │⒎帳戶個資檢視(A5卷第31頁│ │
│ │ │ │ │ │ │ )。 │ │
│ │ │ │ │ │ │⒏現場、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 │
│ │ │ │ │ │ │ 影畫面擷圖(A5卷第130 至│ │
│ │ │ │ │ │ │ 131 頁)。 │ │
├─┼─────┬───────┼───────┼───────┼───────┼───────┼─────────────┼───────────┤
│6 │甲○○ │108 年2 月26日│108 年2 月26日│自動櫃員機匯款│10,123元 │禹欣妤所有之第│⒈被告地○○於警詢及偵訊中│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告訴人)│晚間8 時11分許│晚間8 時53分許│ │ │一商業銀行帳號│ 之自白(A1卷第7 至12頁,│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000-0000000000│ A2卷第1 至8 頁反面,A3卷│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 │撥打電話予甲○○,自稱係購│108 年2 月26日│自動櫃員機匯款│8,080元 │6 號帳戶 │ 第9 至19頁,A4卷第12頁反│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 │物網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晚間8 時55分許│ │ │ │ 面至16頁,A5卷第13頁反面│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司客服人員,並佯稱:系統將│ │ │ │ │ 至19頁,B3卷第24至26頁)│ │
│ │其設定為黃金會員,將每月扣│ │ │ │ │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
│ │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 │ │ │ │ 之自白(本院卷第71至72、│ │
│ │解除設定云云,致甲○○陷於│ │ │ │ │ 80、82頁)。 │ │
│ │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 │ │ │ │⒉證人即少年甲○○於警詢時│ │
│ │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 │ │ │ │ 之證述(A4卷第18至24頁,│ │
│ │所示之帳戶。 │ │ │ │ │ B3卷第64至71頁)。 │ │
│ │ │ │ │ │ │⒊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 │
│ │ │ │ │ │ │ 述(A1卷第27至29頁,B5卷│ │
│ │ │ │ │ │ │ 第43至47頁)。 │ │
│ │ │ │ │ │ │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 │ 易明細表1 張(A1卷第83頁│ │
│ │ │ │ │ │ │ ,A5卷第73頁)。 │ │
│ │ │ │ │ │ │⒌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
│ │ │ │ │ │ │ 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 │ 料(A1卷第49頁)。 │ │
│ │ │ │ │ │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
│ │ │ │ │ │ │ 四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 │
│ │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 表(A1卷第79至82、84至86│ │
│ │ │ │ │ │ │ 頁,A5卷第69、71至72頁)│ │
│ │ │ │ │ │ │ 。 │ │
│ │ │ │ │ │ │⒎帳戶個資檢視(A5卷第31頁│ │
│ │ │ │ │ │ │ )。 │ │
│ │ │ │ │ │ │⒏現場、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 │
│ │ │ │ │ │ │ 影畫面擷圖(A1卷第45至46│ │
│ │ │ │ │ │ │ 頁,A5卷第130 至131 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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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辰○○ │108 年2 月26日│108 年2 月26日│網路銀行匯款 │49,989元 │詹貴婷所有之國│⒈被告地○○於警詢及偵訊中│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晚間8 時46分許│晚間9 時42分許│ │ │泰世華商業銀行│ 之自白(A1卷第7 至12頁,│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帳號000-000000│ A2卷第1 至8 頁反面,A3卷│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 │撥打電話予辰○○,自稱係廠│108 年2 月26日│網路銀行匯款 │49,989元 │087265號帳戶 │ 第9 至19頁,A4卷第12頁反│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 │家工作人員、中華郵政股份有│晚間10時許 │ │ │ │ 面至16頁,A5卷第13頁反面│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限公司客服人員,並佯稱:因│ │ │ │ │ 至19頁,B3卷第24至26頁)│ │
│ │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將自曾怡│ │ │ │ │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
│ │菁帳戶內扣款,須依指示取消│ │ │ │ │ 之自白(本院卷第71至72、│ │
│ │訂單云云,致辰○○陷於錯誤│ │ │ │ │ 80、82頁)。 │ │
│ │,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 │ │ │ │⒉證人即少年甲○○於警詢時│ │
│ │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 │ │ │ │ 之證述(A4卷第18至24頁,│ │
│ │之帳戶。 │ │ │ │ │ B3卷第64至71頁)。 │ │
│ │ │ │ │ │ │⒊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證│ │
│ │ │ │ │ │ │ 述(A5卷第97至98頁)。 │ │
│ │ │ │ │ │ │⒋被害人辰○○之郵政存簿儲│ │
│ │ │ │ │ │ │ 金簿封面影本(A5卷第101 │ │
│ │ │ │ │ │ │ 頁)。 │ │
│ │ │ │ │ │ │⒌網路跨行匯款交易結果擷圖│ │
│ │ │ │ │ │ │ 2 張(A5卷第102 頁)。 │ │
│ │ │ │ │ │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 │
│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資料(A5卷第43頁)。 │ │
│ │ │ │ │ │ │⒎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
│ │ │ │ │ │ │ 高樹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 │ │ 表(A5卷第96、99至100 頁│ │
│ │ │ │ │ │ │ )。 │ │
│ │ │ │ │ │ │⒏帳戶個資檢視(A5卷第42頁│ │
│ │ │ │ │ │ │ )。 │ │
│ │ │ │ │ │ │⒐現場、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 │
│ │ │ │ │ │ │ 影畫面擷圖(A5卷第134 頁│ │
│ │ │ │ │ │ │ 反面至135 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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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丁○ │108 年2 月27日│108 年2 月27日│自動櫃員機匯款│26,900元 │張博閔所有之上│⒈被告地○○於警詢及偵訊中│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告訴人)│下午4 時許 │下午4 時11分許│ │ │海商業儲蓄銀行│ 之自白(A1卷第7 至12頁,│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帳號000-000000│ A2卷第1 至8 頁反面,A3卷│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 │撥打電話予丁○,自稱係明洞│108 年2 月27日│自動櫃員機匯款│9,789元 │00000000號帳戶│ 第9 至19頁,A4卷第12頁反│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 │國際官方商城賣家、臺灣中小│下午4 時19分許│ │ │ │ 面至16頁,A5卷第13頁反面│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企業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 │ │ │ │ 至19頁,B3卷第24至26頁)│ │
│ │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將其帳│ │ │ │ │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
│ │戶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導致│ │ │ │ │ 之自白(本院卷第71至72、│ │
│ │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 │ │ │ │ 80、82頁)。 │ │
│ │設定云云,致丁○陷於錯誤,│ │ │ │ │⒉證人即少年甲○○於警詢時│ │
│ │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前往設置│ │ │ │ │ 之證述(A4卷第18至24頁,│ │
│ │於基隆市○○區○○街00號之│ │ │ │ │ B3卷第64至71頁)。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如右列所示│ │ │ │ │⒊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 │
│ │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 │ │ │ (A3卷第35至36頁)。 │ │
│ │ │ │ │ │ │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11-│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
│ │ │ │ │ │ │ 基本資料、台幣活期存款往│ │
│ │ │ │ │ │ │ 來明細(本院卷第55至57頁│ │
│ │ │ │ │ │ │ )。 │ │
│ │ │ │ │ │ │⒌帳戶個資檢視(A3卷第61頁│ │
│ │ │ │ │ │ │ )。 │ │
│ │ │ │ │ │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 │ 錄表(A3卷第87至88頁)。│ │
│ │ │ │ │ │ │⒎現場、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 │
│ │ │ │ │ │ │ 影畫面擷圖(A3卷第73至78│ │
│ │ │ │ │ │ │ 頁)。 │ │
├─┼─────┬───────┼───────┼───────┼───────┼───────┼─────────────┼───────────┤
│9 │寅○○ │108 年2 月27日│108 年2 月27日│自動櫃員機匯款│8,123元 │張博閔所有之上│⒈被告地○○於警詢及偵訊中│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告訴人)│下午6 時許 │晚間7 時許 │ │ │海商業儲蓄銀行│ 之自白(A1卷第7 至12頁,│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帳號000-000000│ A2卷第1 至8 頁反面,A3卷│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撥打電話予寅○○,自稱係網│ │ │ │00000000號帳戶│ 第9 至19頁,A4卷第12頁反│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 │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並佯│ │ │ │ │ 面至16頁,A5卷第13頁反面│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稱:因帳戶款項操作錯誤,須│ │ │ │ │ 至19頁,B3卷第24至26頁)│ │
│ │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 │ │ │ │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
│ │,致寅○○陷於錯誤,於右列│ │ │ │ │ 之自白(本院卷第71至72、│ │
│ │所示之時間,前往設置於臺中│ │ │ │ │ 80、82頁)。 │ │
│ │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 │ │ │ │⒉證人即少年甲○○於警詢時│ │
│ │商丰太門市之自動櫃員機,匯│ │ │ │ │ 之證述(A4卷第18至24頁,│ │
│ │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 │ │ │ │ B3卷第64至71頁)。 │ │
│ │所示之帳戶。 │ │ │ │ │⒊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 │
│ │ │ │ │ │ │ 述(A3卷第30至32頁)。 │ │
│ │ │ │ │ │ │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 │ 易明細表1 張(A3卷第91頁│ │
│ │ │ │ │ │ │ )。 │ │
│ │ │ │ │ │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11-│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
│ │ │ │ │ │ │ 基本資料、台幣活期存款往│ │
│ │ │ │ │ │ │ 來明細(本院卷第55至57頁│ │
│ │ │ │ │ │ │ )。 │ │
│ │ │ │ │ │ │⒍帳戶個資檢視(A3卷第61頁│ │
│ │ │ │ │ │ │ )。 │ │
│ │ │ │ │ │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 │ 錄表(A3卷第85至86頁)。│ │
│ │ │ │ │ │ │⒏現場、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 │
│ │ │ │ │ │ │ 影畫面擷圖(A3卷第73至78│ │
│ │ │ │ │ │ │ 頁)。 │ │
├─┼─────┬───────┼───────┼───────┼───────┼───────┼─────────────┼───────────┤
│10│乙○○ │108 年2 月28日│108 年2 月28日│自動櫃員機匯款│25,223元 │林明瑋所有之土│⒈被告地○○於警詢及偵訊中│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告訴人)│下午3 時54分許│下午5 時35分許│ │ │地銀行帳號005-│ 之自白(A1卷第7 至12頁,│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000000000000號│ A2卷第1 至8 頁反面,A3卷│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 │撥打電話予乙○○,自稱係明│108 年2 月28日│自動櫃員機匯款│20,689元 │帳戶 │ 第9 至19頁,A4卷第12頁反│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 │洞國際官方商城、中華郵政股│下午5 時37分許│ │ │ │ 面至16頁,A5卷第13頁反面│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並佯稱│ │ │ │ │ 至19頁,B3卷第24至26頁)│ │
│ │: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誤設│ │ │ │ │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