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96年度,9號
MLDM,96,聲判,9,200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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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之事項調查說明,對照卷內資料,並無不合,再者,原 檢察官調查並綜合各項證據,而於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 再議處分書中,說明聲請人指訴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罪嫌所據 事證不可採之理由,本院經核其所述均未違背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亦無濫權不予調查之情事;且綜觀 卷內諸多事證,並無足認被告確有聲請人所指涉犯上揭罪嫌 之嫌疑,而尚無交付審判之必要,聲請人再執陳詞遽指被告 等應負偽造文書罪責,及指摘駁回再議處分書之理由違誤, 並遽以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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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