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29號
MLDM,101,訴,229,20120530,1

2/2頁 上一頁


│ │ │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 │ 390頁背面、本案卷 │ │販賣毒品犯罪所得│
│ │ │ │毒品安他命0.5 到0.6 │ │ 第24頁)。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公克予林子威一次。 │ │3.監聽譯文(見他卷第│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274頁)。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 │ │產抵償之。 │
├──┼────┤ ├──────────┼───┼──────────┼───────┼────────┤
│十四│101年2月│ │證人林子威以其上開門│4,000 │1.證人林子威於警詢及│陳文義販賣第二│扣案之門號:0916│
│ │19日18時│ │號行動電話撥打陳文義│元 │ 偵查中之證述(見他│級毒品,累犯,│041007號行動電話│
│ │30分許 │ │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 │ 卷第268、269頁、第│處有期徒刑肆年│(含SIM 卡壹枚)│
│ │ │ │聯絡購買毒品事宜後,│ │ 279頁正面、背面)│貳月。 │壹支、電子秤壹臺│
│ │ │ │於苗栗縣銅鑼鄉朝陽村│ │ 。 │ │、毒品分裝器貳支│
│ │ │ │朝東52號林子威住處,│ │2.被告陳文義之自白(│ │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陳文義以4,000 元之價│ │ 見他卷第390頁背面 │ │販賣毒品犯罪所得│
│ │ │ │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 │ 、本案卷第24、25頁│ │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他命約1 公克予林子威│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一次。 │ │3.監聽譯文(見他卷第│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 275頁)。 │ │產抵償之。 │
├──┼────┤ ├──────────┼───┼──────────┼───────┼────────┤
│十五│101年2月│ │證人林子威以其上開門│1,000 │1.證人林子威於警詢及│陳文義販賣第二│扣案之門號:0916│
│ │24日14時│ │號行動電話撥打陳文義│元 │ 偵查中之證述(見他│級毒品,累犯,│041007號行動電話│
│ │40分許 │ │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 │ 卷第271頁、第279頁│處有期徒刑叁年│(含SIM 卡壹枚)│
│ │ │ │聯絡購買毒品事宜後,│ │ 背面)。 │玖月。 │壹支、電子秤壹臺│
│ │ │ │於苗栗縣苗栗市大千醫│ │2.被告陳文義之自白(│ │、毒品分裝器貳支│
│ │ │ │院萊爾富便利商店附近│ │ 見他卷第355、356頁│ │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陳文義以1,000 元之│ │ 、第390頁背面、第 │ │販賣毒品犯罪所得│
│ │ │ │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 │ 391頁正面、本案卷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安他命0.2 公克予林子│ │ 第25頁)。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威一次。 │ │3.監聽譯文(見他卷第│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 276頁)。 │ │產抵償之。 │
├──┼────┼────┼──────────┼───┼──────────┼───────┼────────┤
│十六│101年2月│謝祥明 │證人謝祥明以其持有之│1,000 │1.證人謝祥明於警詢之│陳文義販賣第二│扣案之門號:0916│
│ │19日9時7│ │門號:0000000000號行│元 │ 指認及偵查中之證述│級毒品,累犯,│041007號行動電話│
│ │分許 │ │動電話撥打陳文義上開│ │ (見他卷第198、199│處有期徒刑叁年│(含SIM 卡壹枚)│
│ │ │ │門號行動電話,聯絡購│ │ 頁、第202頁、第209│玖月。 │壹支、電子秤壹臺│
│ │ │ │買毒品事宜後,於苗栗│ │ 頁背面)。 │ │、毒品分裝器貳支│
│ │ │ │縣苗栗市○○路898號 │ │2.被告陳文義之自白(│ │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南苗旅社陳文義租屋處│ │ 見他卷第364頁、第 │ │販賣毒品犯罪所得│
│ │ │ │,陳文義以1,000元之 │ │ 391頁背面、本案卷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 │ 第25、26頁)。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安非他命0.2公克予謝 │ │3.監聽譯文(見他卷第│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祥明一次。 │ │ 204頁)。 │ │產抵償之。 │
├──┼────┼────┼──────────┼───┼──────────┼───────┼────────┤
│十七│101年2月│彭昌富陳文義以其持有之上開│2,000 │1.被告陳文義之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扣案之門號:0916│
│ │19日13時│ │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證人│元 │ 見他卷第353頁、第 │,累犯,處有期│041007號行動電話│
│ │30分許 │ │彭昌富持有之門號:09│ │ 390頁正面、本案卷 │徒刑叁年拾壹月│(含SIM 卡壹枚)│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第26頁)。 │。 │壹支、電子秤壹臺│
│ │ │ │聯絡購買毒品事宜後,│ │2.監聽譯文(見偵2025│ │、毒品分裝器貳支│
│ │ │ │於苗栗縣公館鄉○○道│ │ 卷二第72頁)。 │ │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苗128 線口交易,而│ │ │ │販賣毒品犯罪所得│
│ │ │ │陳文義以2,000 元之價│ │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非他命0.2 公克予彭昌│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富一次。 │ │ │ │產抵償之。 │
├──┼────┼────┼──────────┼───┼──────────┼───────┼────────┤
│十八│101年2月│劉忠志 │證人劉忠志以其持有之│3,500 │1.證人劉忠志於警詢之│陳文義販賣第二│扣案之門號:0916│
│ │26日22時│ │門號:0000000000號行│元 │ 證述(見偵2025卷一│級毒品,累犯,│041007號行動電話│
│ │7分 │ │動電話撥打陳文義上開│ │ 第115頁正面、背面 │處有期徒刑肆年│(含SIM 卡壹枚)│
│ │ │ │門號行動電話,聯絡購│ │ )。 │壹月。 │壹支、電子秤壹臺│
│ │ │ │買毒品事宜後,於苗栗│ │2.被告陳文義之自白(│ │、毒品分裝器貳支│
│ │ │ │縣三義鄉○○街上碰面│ │ 見他卷第361、362頁│ │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後,由證人劉忠志將陳│ │ 、第391頁正面、背 │ │販賣毒品犯罪所得│
│ │ │ │文義帶往八股路後,陳│ │ 面、本案卷第26頁)│ │新臺幣叁仟伍佰元│
│ │ │ │文義以3,500元之價格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 │3.監聽譯文(見偵2025│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他命1公克予劉忠志一 │ │ 卷二第101頁)。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次。 │ │ │ │ │
├──┼────┤ ├──────────┼───┼──────────┼───────┼────────┤
│十九│101年3月│ │證人劉忠志以其持有之│4,000 │1.證人劉忠志於警詢之│陳文義販賣第二│扣案之門號:0916│
│ │4日2時53│ │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元 │ 證述(見偵2025卷一│級毒品,累犯,│041007號行動電話│
│ │分許 │ │陳文義上開門號行動電│ │ 第115頁背面、第116│處有期徒刑肆年│(含SIM 卡壹枚)│
│ │ │ │話,聯絡購買毒品事宜│ │ 頁正面、背面)。 │貳月。 │壹支、電子秤壹臺│
│ │ │ │後,於苗栗縣三義鄉八│ │2.被告陳文義之自白(│ │、毒品分裝器貳支│
│ │ │ │股路上,劉忠志先將4,│ │ 見他卷第363頁、第 │ │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000 元交付予陳文義,│ │ 392 頁背面、本案 │ │販賣毒品犯罪所得│
│ │ │ │約一小時後,陳文義復│ │ 卷第27頁)。 │ │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再以上開電話聯絡後,│ │3.監聽譯文(見偵2025│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於上開交付價款處所,│ │ 卷二第101、102頁)│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交付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 。 │ │產抵償之。 │
│ │ │ │命1 公克予劉忠志,而│ │ │ │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 │ │ │




│ │ │ │命予劉忠志一次。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