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10號
MLDM,114,重訴,10,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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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搜索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7樓)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欄 1 扣案廠牌、型號為蘋果 iPhone SE之黑色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為供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2 咖啡包包裝1批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為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3 UNITSPER手錶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4 金項鍊1條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5 戒指2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已發還),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6 項鍊1條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已發還),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7 千元鈔票8張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8 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9 兆豐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0 星展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1 合作金庫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1張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2 扣案廠牌、型號為蘋果 iPhone 12 Pro Max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3 扣案廠牌、型號為蘋果 iPhone SE之白色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4 點鈔機1臺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5 煙油5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6 電子煙煙倉3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7 煙彈3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8 Rolex手錶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9 國泰世華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20 借據2張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21 本票2張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22 愷他命2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23 K盤1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附表乙(搜索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2)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欄 1 煙草2包(已開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為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2 磅秤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8,為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3 配方表1張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8,為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4 煙草14包(全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為預備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5 NutriSari飲料粉10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4,為預備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6 NutriSari飲料粉20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為預備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7 NutriSari飲料粉7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6,為預備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8 NutriSari飲料粉8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7,為預備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9 哈密瓜香料1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9,為預備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10 牛奶香料1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0,為預備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11 香草香料1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1,為預備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12 太妃糖香料1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2,為預備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13 刺果番荔枝香精1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3,為預備供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14 量杯3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3,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5 煙油5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4,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6 油(1)1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5,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7 油(2)1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6,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18 酒精1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7,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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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