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09號
MLDM,104,訴,109,2016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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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104 年3 月11日│陳仲哲於104 年3 │1.被告於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見偵│王枝生販賣第二級毒品│
│︵│仲│晚間6 時30分許│月11日下午6 時10│ 1154號卷第178 頁反面、聲羈卷第│,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即│哲│(即附表二王枝│分許,以其所持用│ 9 至10頁、本院卷第147頁)。 │年拾月。扣案之紅米廠│
│起│ │生轉讓禁藥甲基│之門號0000000000│2.證人陳仲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訴│ │安非他命與陳仲│號行動電話,撥打│ (見偵1681號卷第86頁、他342 號│號○九七三四三四四九│
│書│ │哲後不久);苗│王枝生所持用之門│ 卷第55至56頁)。 │五號SIM 卡壹枚)沒收│
│附│ │栗縣後龍鎮民族│號0000000000號行│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1565│。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表│ │路152 號 │動電話聯繫毒品交│ 號卷第120 至121 頁)。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編│ ├───────┤易事宜,王枝生嗣│4.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號│ │1 小包、500 元│於左列所示之時、│ 見偵1565號卷第36頁、37頁反面)│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4-│ │ │地,販賣左列所示│ 。 │償之。 │
│2 │ │ │份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 │命予陳仲哲,並收│ │ │
│ │ │ │受陳仲哲給付之左│ │ │
│ │ │ │列價金,王枝生販│ │ │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既│ │ │
│ │ │ │遂。 │ │ │
├─┼─┼───────┼────────┼────────────────┼──────────┤
│9 │朱│104 年3 月3 日│朱進華於104 年3 │1.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王枝生販賣第二級毒品│
│︵│進│晚間7 時37分許│月3 日下午6 時至│ (見偵1154號卷第126 頁反面、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貳│
│即│華│;苗栗縣後龍鎮│晚間7 時17分許,│ 149 頁反面、聲羈卷第10至11頁、│年。扣案之紅米廠牌行│
│起│ │民族路152號 │以其所持用之門號│ 本院卷第147頁)。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訴│ ├───────┤0000000000號行動│2.證人朱進華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九七三四三四四九五號│
│書│ │1 小包、3,000 │電話,與王枝生所│ (見偵1681號卷第98頁、偵1154號│SIM 卡壹枚)沒收。未│
│附│ │元 │持用之門號097343│ 卷第110 頁反面)。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表│ │ │4495號行動電話以│3.本院104 年聲監續字44第號通訊監│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編│ │ │簡訊方式聯繫毒品│ 察書及電話附表(見偵1565號卷第│,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號│ │ │交易事項,王枝生│ 50至51頁)。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5 │ │ │嗣於左列所示之時│4.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00000000│。 │
│︶│ │ │、地,將左列所示│ 52號於104 年3 月3 日下午6 時、│ │
│ │ │ │份量之甲基安非他│ 02分、07分、12分、18分、23分、│ │
│ │ │ │命當場交付予朱進│ 28分、33分、晚間7 時03分、15分│ │
│ │ │ │華,並收受朱進華│ 、17分共11通之簡訊通訊監察譯文│ │
│ │ │ │給付之左列價金,│ (見偵1681號卷第119 至120 頁)│ │
│ │ │ │王枝生販賣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既遂。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1681│ │
│ │ │ │ │ 號卷第121 至122 頁)。 │ │
│ │ │ │ │6.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見偵1565號卷第36頁、37頁反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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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洪│104 年1 月14日│洪玉琳於104 年1 │1.被告於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見偵│王枝生販賣第二級毒品│
│︵│玉│下午4 時許;苗│月14日下午3 時36│ 1154號卷第178 頁反面、聲羈卷第│,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即│琳│栗縣後龍鎮新港│分許,以其所持用│ 11至12頁、本院卷第147頁)。 │年拾壹月。扣案之紅米│
│起│ │國小旁邊 │之門號0000000000│2.證人洪玉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訴│ ├───────┤號行動電話,與王│ (見偵1681號卷第127 頁、偵1154│門號○九七三四三四四│
│書│ │1 小包、1,000 │枝生所持用之門號│ 號卷第85頁反面)。 │九五號SIM 卡壹枚)沒│
│附│ │元 │0000000000號行動│3.本院104 年聲監續字第2 號通訊監│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表│ │ │電話聯繫毒品交易│ 察書及電話附表(見偵1565號卷第│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編│ │ │事項,王枝生嗣於│ 46至47頁)。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號│ │ │左列所示之時、地│4.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00000000│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6-│ │ │,將左列所示份量│ 67號於104 年1 月14日下午3 時36│抵償之。 │
│1 │ │ │之甲基安非他命當│ 分43秒共1 通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
│︶│ │ │場交付予洪玉琳,│ 偵1681號卷第135 頁)。 │ │
│ │ │ │並收受洪玉琳給付│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1681│ │
│ │ │ │之左列價金,王枝│ 號卷第131 至132 頁)。 │ │
│ │ │ │生販賣甲基安非他│6.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命既遂。 │ 見偵1565號卷第36頁、37頁反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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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洪│104 年3 月3 日│洪玉琳於104 年3 │1.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王枝生販賣第二級毒品│
│︵│玉│晚間7 時40分許│月3 日晚間7 時20│ (見偵1154號卷第126 頁反面、第│,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即│琳│;苗栗縣後龍鎮│分許,以其所持用│ 149 頁反面、聲羈卷第12至14頁、│年拾壹月。未扣案之販│
│起│ │民族路152號 │之門號0000000000│ 本院卷第147頁及反面)。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訴│ ├───────┤號行動電話,與王│2.證人洪玉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書│ │1 小包、1,000 │枝生所持用之門號│ (見偵1681號卷第128 頁、偵1154│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附│ │元 │0000000000號(起│ 號卷第85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之。 │
│表│ │ │訴書附表誤載為09│3.本院104 年聲監續字第43號通訊監│ │
│編│ │ │00000000號)行動│ 察書及電話附表(見偵1565號卷第│ │
│號│ │ │電話聯繫毒品交易│ 48至49頁)。 │ │
│6-│ │ │事項,王枝生嗣於│4.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00000000│ │
│2 │ │ │左列所示之時、地│ 67號於104 年3 月3 日晚間7 時20│ │
│︶│ │ │,將左列所示份量│ 分10秒共1 通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當│ 偵1681號卷第137 頁)。 │ │
│ │ │ │場交付予洪玉琳,│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1681│ │
│ │ │ │並收受洪玉琳給付│ 號卷第131 至132 頁)。 │ │
│ │ │ │之左列價金,王枝│6.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生販賣甲基安非他│ 見偵1565號卷第36頁、37頁反面)│ │
│ │ │ │命既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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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翁│103 年12月4 日│翁坤達於103 年12│1.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王枝生販賣第二級毒品│
│︵│坤│中午11時51分許│月4 日上午10時51│ (見偵1154號卷第125 頁及反面、│,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即│達│;苗栗縣後龍鎮│分許,以其所持用│ 第149 頁反面、聲羈卷第15頁、本│年拾壹月。扣案之紅米│
│起│ │中和里12鄰崎頂│之門號0000000000│ 院卷第147頁反面)。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訴│ │117號 │號行動電話,與王│2.證人翁坤達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門號○九七三四三四四│
│書│ ├───────┤枝生所持用之門號│ (見偵1681號卷第142 至145 頁、│九五號SIM 卡壹枚)沒│
│附│ │1 小包、1,000 │0000000000號行動│ 偵1154號卷第105 頁反面)。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表│ │元 │電話聯繫毒品交易│3.本院103 年聲監續字第258 號通訊│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編│ │ │事項,王枝生嗣於│ 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見偵1565號卷│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號│ │ │左列所示之時、地│ 第40至41頁)。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7-│ │ │,將左列所示份量│4.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00000000│抵償之。 │
│1 │ │ │之甲基安非他命當│ 74號於103 年12月4 日上午10時51│ │
│︶│ │ │場交付予翁坤達,│ 分39秒共1 通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
│ │ │ │並收受翁坤達給付│ 偵1681號卷第147 頁)。 │ │
│ │ │ │之左列價金,王枝│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1681│ │
│ │ │ │生販賣甲基安非他│ 號卷第152 頁及反面)。 │ │
│ │ │ │命既遂。 │6.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見偵1565號卷第36頁、37頁反面)│ │
│ │ │ │ │ 。 │ │
├─┼─┼───────┼────────┼────────────────┼──────────┤
│13│翁│104 年1 月11日│翁坤達於104 年1 │1.被告於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見偵│王枝生販賣第二級毒品│
│︵│坤│晚間11時36分許│月11日晚間10時36│ 1154號卷第149 頁反面、聲羈卷第│,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即│達│;苗栗縣後龍鎮│分許,以其所持用│ 15頁、本院卷第147頁反面)。 │年拾壹月。扣案之紅米│
│起│ │中和里12鄰崎頂│之門號0000000000│2.證人翁坤達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訴│ │117號 │號行動電話,與王│ (見偵1681號卷第142 至145 頁、│門號○九七三四三四四│
│書│ ├───────┤枝生所持用之門號│ 偵1154號卷第105 頁反面)。 │九五號SIM 卡壹枚)沒│
│附│ │1 小包、1,000 │0000000000號行動│3.本院104 年聲監續字第2 號通訊監│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表│ │元 │電話聯繫毒品交易│ 察書及電話附表(見偵1565號卷第│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編│ │ │事項,王枝生嗣於│ 46至47頁)。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號│ │ │左列所示之時、地│4.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00000000│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7-│ │ │,將左列所示份量│ 74號於104 年1 月11日晚間10時36│抵償之。 │
│2 │ │ │之甲基安非他命當│ 分42秒共1 通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
│︶│ │ │場交付予翁坤達,│ 偵1681號卷第148 頁)。 │ │
│ │ │ │並收受翁坤達給付│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1681│ │
│ │ │ │之左列價金,王枝│ 號卷第152 頁及反面)。 │ │
│ │ │ │生販賣甲基安非他│6.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命既遂。 │ 見偵1565號卷第36頁、37頁反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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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翁│104 年2 月9 日│翁坤達於104 年2 │1.被告於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見偵│王枝生販賣第二級毒品│




│︵│坤│下午5 時49分許│月9 日下午5 時19│ 1154號卷第178 頁反面、聲羈卷第│,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即│達│;苗栗縣後龍鎮│分許,以其所持用│ 15至16頁、本院卷第147 頁反面)│年拾壹月。扣案之紅米│
│起│ │中和國小旁 │之門號0000000000│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訴│ ├───────┤號行動電話,與王│2.證人翁坤達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門號○九七三四三四四│
│書│ │1 小包、1,000 │枝生所持用之門號│ (見偵1681號卷第142 至145 頁、│九五號SIM 卡壹枚)沒│
│附│ │元 │0000000000號行動│ 偵1154號卷第105 頁反面)。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表│ │ │電話聯繫毒品交易│3.本院104 年聲監續字第44號通訊監│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編│ │ │事項,王枝生嗣於│ 察書及電話附表(見偵1565號卷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號│ │ │左列所示之時、地│ 50至51頁)。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7-│ │ │,將左列所示份量│4.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00000000│抵償之。 │
│3 │ │ │之甲基安非他命當│ 74號於104 年2 月9 日下午5 時19│ │
│︶│ │ │場交付予翁坤達,│ 分55秒共1 通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
│ │ │ │並收受翁坤達給付│ 偵1681號卷第150 頁)。 │ │
│ │ │ │之左列價金,王枝│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1681│ │
│ │ │ │生販賣甲基安非他│ 號卷第152 頁及反面)。 │ │
│ │ │ │命既遂。 │6.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見偵1565號卷第36頁、37頁反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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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編│轉│轉讓時間(民國│轉讓方式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主文欄(含主刑及從刑)│
│號│讓│)、轉讓地點 │ │ │ │
│ │對├───────┤ │ │ │
│ │象│毒品數量 │ │ │ │
├─┼─┼───────┼────────┼────────────────┼──────────┤
│1 │陳│104 年3 月11日│陳仲哲於104 年3 │1.被告於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見偵│王枝生明知為禁藥而轉│
│︵│仲│下午6 時20分許│月11日下午6 時10│ 1154號卷第149 頁反面、第178 頁│讓,累犯,處有期徒刑│
│即│哲│;苗栗縣後龍鎮│分許,以其所使用│ 反面、他342 號卷第56頁、本院卷│柒月。扣案之紅米廠牌│
│起│ │民族路152 號 │之門號0000000000│ 第147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訴│ ├───────┤號行動電話,與王│2.證人陳仲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書│ │價值400 元之份│枝生所使用之0973│ (見偵1681號卷第87頁、他342 號│號SIM 卡壹枚)沒收。│
│附│ │量 │434495號行動電話│ 卷第55頁及反面)。 │ │
│表│ │ │聯繫,陳仲哲嗣前│3.苗栗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編│ │ │往王枝生位於左列│ 表(見偵1565號卷第120 至121 頁│ │
│號│ │ │地點之住所,王枝│ )。 │ │
│4-│ │ │生於左列時間,在│4.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 │
│1 │ │ │其住所內之客廳,│ 見偵1565號卷第36頁、37頁反面)│ │
│︶│ │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 。 │ │
│ │ │ │於玻璃球內,以火│ │ │




│ │ │ │燒烤玻璃球之方式│ │ │
│ │ │ │,提供陳仲哲吸食│ │ │
│ │ │ │燃燒後之煙霧,王│ │ │
│ │ │ │枝生無償轉讓禁藥│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陳│ │ │
│ │ │ │仲哲既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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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