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指認犯罪嫌│ │
│ │ │ │ │ 疑人紀錄表(見5829號偵卷㈢第15│ │
│ │ │ │ │ 9、160頁)。 │ │
│ │ │ │ │4.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000241號通訊│ │
│ │ │ │ │ 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見│ │
│ │ │ │ │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 │
│ │ │ │ │ 宗)。 │ │
│ │ │ │ │5.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000│ │
│ │ │ │ │ 於101年7月11日下午6時40分4秒、│ │
│ │ │ │ │ 晚間8時33分2秒通訊監察譯文(見│ │
│ │ │ │ │ 5829號偵卷㈢第157頁)。 │ │
│ │ │ │ │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5829號偵卷㈢│ │
│ │ │ │ │ 第155頁)。 │ │
│ │ │ │ │7.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㈠第71、225頁)。 │ │
├─┼─┼───┼────────┼────────────────┼──────────┤
│8 │葉│101年7│葉双喜於101年7月│1.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張財源販賣第二級毒品│
│ │双│月8 日│8 日晚間10時24分│ (見5829 號偵卷㈠第29、31、153│,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喜│晚間10│、10時34分許,以│ 至155、122 背面、124、133、217│年捌月。扣案之SAMSUN│
│ │ │時40分│門號0000-000000 │ 背面、218、本院卷第27、36 頁)│G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許 │號行動電話與張財│ 。 │不含門號○九八一六七│
│ │ │ │源所持用門號0981│2.證人葉双喜於偵訊中結證稱:「(│○九四一號SIM 卡壹枚│
│ │ │ │-670941 號行動電│ 問:(提示101 年7月8日晚間10時│)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話聯繫毒品交易事│ 24分、10時34分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項後,葉双喜前往│ )該內容是在聯絡何事?)我用我│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與張財源見面,由│ 的手機0000-000000打給張財源098│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財源當場交付毒│ 0-000000電話,聯絡買1000元的安│償之。 │
│ │ │ │品予葉双喜,葉双│ 非他命,約定在後龍的大庄三姓公│ │
│ │ │ │喜亦當場交付價金│ 廟交易,交易時間在當天晚間10時│ │
│ │ │ │予張財源後,完成│ 40分左右,我先騎車到場,張財源│ │
│ │ │ │交易。 │ 開紅色自小客車到場,張財源坐在│ │
│ │ ├───┼────────┤ 車內,我站在駕駛側的車門外,張│ │
│ │ │苗栗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財源親手交付安非他命一小包給我│ │
│ │ │後龍鎮│非他命1小包(0.2│ ,我當時交付1000元給張財源,這│ │
│ │ │大庄里│公克)、1,000元 │ 次有完成交易。」、「(問:譯文│ │
│ │ │「三姓│ │ 中那些是在指買毒品的情節?)我│ │
│ │ │公廟」│ │ 有問張財源人在那裡就是意思要跟│ │
│ │ │前 │ │ 張財源買安非他命。」(見5829號│ │
│ │ │ │ │ 偵卷㈢第139頁背面、第141頁)。│ │
│ │ │ │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指認犯罪嫌│ │
│ │ │ │ │ 疑人紀錄表(見5829號偵卷㈢第11│ │
│ │ │ │ │ 7、118頁)。 │ │
│ │ │ │ │4.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000241號通訊│ │
│ │ │ │ │ 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見│ │
│ │ │ │ │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 │
│ │ │ │ │ 宗)。 │ │
│ │ │ │ │5.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000│ │
│ │ │ │ │ 於101 年7月8日晚間10時24分、10│ │
│ │ │ │ │ 時34分間通訊監察譯文(見5829偵│ │
│ │ │ │ │ 卷㈢第115頁)。 │ │
│ │ │ │ │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5829號偵卷㈢│ │
│ │ │ │ │ 第114頁)。 │ │
│ │ │ │ │7.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㈠第71、225頁)。 │ │
├─┼─┼───┼────────┼────────────────┼──────────┤
│9 │葉│101年7│葉双喜於101年7月│1.被告於警詢及本院中之自白(見58│張財源販賣第二級毒品│
│ │双│月9 日│9日晚間7時52分至│ 29號偵卷㈠第29、31、155至157、│,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喜│晚間10│10時32分間,持續│ 122背面、124、133、218頁、本院│年捌月。扣案之SAMSUN│
│ │ │時40分│以門號0000-00000│ 卷第27、36頁)。 │G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許 │9 號行動電話與張│2.證人葉双喜於偵訊中結證稱:「(│不含門號○九八一六七│
│ │ │ │財源所持用門號09│ 問:(提示101年7月9日晚間7時52│○九四一號SIM 卡壹枚│
│ │ │ │00-000000 號行動│ 分、9時55分、9時57分、10時20分│)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電話聯繫毒品交易│ 、10時31分、10時32分通訊監察譯│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事項後,張財源獨│ 文內容)該內容是在聯絡何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自前往與葉双喜見│ 我也是用我的手機0000-000000 打│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面,由張財源當場│ 給張財源0000-000000 電話,聯絡│償之。 │
│ │ │ │交付毒品予葉双喜│ 買1000元的安非他命,約定原本約│ │
│ │ │ │,葉双喜亦當場交│ 在綽號阿弟的朋友家交易,後來因│ │
│ │ │ │付價金予張財源後│ 時間太晚了,家中有小孩,我不方│ │
│ │ │ │,完成交易。 │ 便外出,所以改約在我位於我先前│ │
│ │ ├───┼────────┤ 居住的後龍鎮埔頂里厝勝路205 之│ │
│ │ │苗栗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2 號的住處門口交易,交易時間在│ │
│ │ │後龍鎮│非他命1小包(0.2│ 當天晚間10時40分左右,張財源開│ │
│ │ │埔頂里│公克)、1,000元 │ 紅色自小客車到場,我走出來外面│ │
│ │ │厝勝路│ │ ,張財源坐在車內,我就走到駕駛│ │
│ │ │205 -2│ │ 側的車門外,張財源親手交付安非│ │
│ │ │號前 │ │ 他命一小包給我,我當時交付1000│ │
│ │ │ │ │ 元給張財源,這次有完成交易。」│ │
│ │ │ │ │ 、「(問:譯文中那些內容是指買│ │
│ │ │ │ │ 賣毒品?)我一樣是問張財源人在│ │
│ │ │ │ │ 那裡就是意思要跟張財源買安非他│ │
│ │ │ │ │ 命。」(5829號偵卷㈢第139 頁背│ │
│ │ │ │ │ 面至141 頁)。 │ │
│ │ │ │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指認犯罪嫌│ │
│ │ │ │ │ 疑人紀錄表(見5829號偵卷㈢第11│ │
│ │ │ │ │ 7、118頁)。 │ │
│ │ │ │ │4.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000241號通訊│ │
│ │ │ │ │ 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見│ │
│ │ │ │ │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 │
│ │ │ │ │ 宗)。 │ │
│ │ │ │ │5.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0981-67│ │
│ │ │ │ │ 0941號於101年7月9日晚間7時52分│ │
│ │ │ │ │ 、9時55分、9時57分、10時20分、│ │
│ │ │ │ │ 10時31分、10時32分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㈢第115頁)。 │ │
│ │ │ │ │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5829號偵卷㈢│ │
│ │ │ │ │ 第114頁)。 │ │
│ │ │ │ │7.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㈠第71、225頁)。 │ │
├─┼─┼───┼────────┼────────────────┼──────────┤
│10│葉│101年8│葉双喜於101年8月│1.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張財源販賣第二級毒品│
│ │双│月16日│16日晚間8 時30分│ (見5829 號偵卷㈠第29、31、157│,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喜│晚間8 │許,以其所持用門│ 至159、122 背面、124、133、218│年捌月。扣案之SAMSUN│
│ │ │時40分│號0000-000000 號│ 頁、本院卷第27、36頁。) │G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許 │行動電話與張財源│2.證人葉双喜於偵訊中結證稱:「(│不含門號○九八一六七│
│ │ │ │所持用門號0981-6│ 問:(提示101年8月16日下午3時3│○九四一號SIM 卡壹枚│
│ │ │ │70941 號行動電話│ 分、晚間8 時30分通訊監察譯文內│)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聯繫毒品交易事項│ 容)該內容是在聯絡何事?)我也│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後,葉双喜前往與│ 是用我的手機0000-000000 打給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張財源見面,由張│ 財源0000-000000電話,聯絡買100│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財源當場交付毒品│ 0元的安非他命,因我下午3 時3分│償之。 │
│ │ │ │予葉双喜,葉双喜│ 打時,張財源人並無在後龍,所以│ │
│ │ │ │亦當場交付價金予│ 我在晚間8 時30分又打一通,約定│ │
│ │ │ │張財源後,完成交│ 後龍鎮大庄里中山路國道三號高速│ │
│ │ │ │易。 │ 公路橋下交易,交易時間在當天晚│ │
│ │ ├───┼────────┤ 間8 時50分左右,我先走路到場,│ │
│ │ │苗栗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張財源從苗栗方向開紅色自小客車│ │
│ │ │後龍鎮│非他命1小包(0.2│ 到場,張財源坐在車內,我就走到│ │
│ │ │中山路│公克)、1,000元 │ 駕駛側的車門外,張財源親手交付│ │
│ │ │高速公│ │ 安非他命一小包給我,我當時交付│ │
│ │ │路橋下│ │ 1000元給張財源,這次有完成交易│ │
│ │ │ │ │ 。」、「(問:譯文中那些內容是│ │
│ │ │ │ │ 指買賣毒品?)因我在第一通跟第│ │
│ │ │ │ │ 二通電話中都有問張財源人在那裡│ │
│ │ │ │ │ 就是意思要跟張財源買安非他命。│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㈢第139 背面至│ │
│ │ │ │ │ 141頁)。 │ │
│ │ │ │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指認犯罪嫌│ │
│ │ │ │ │ 疑人紀錄表(見5829號偵卷㈢第11│ │
│ │ │ │ │ 7、118頁。) │ │
│ │ │ │ │4.本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000310號通│ │
│ │ │ │ │ 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 │
│ │ │ │ │ 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刑案偵查│ │
│ │ │ │ │ 卷宗)。 │ │
│ │ │ │ │5.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9│ │
│ │ │ │ │ 41於101年8月16日下午3時3分、晚│ │
│ │ │ │ │ 間8 時30分通訊監察譯文(見5829│ │
│ │ │ │ │ 號偵卷㈢第116頁)。 │ │
│ │ │ │ │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5829號偵卷㈢│ │
│ │ │ │ │ 第114頁)。 │ │
│ │ │ │ │7.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㈠第71、225頁)。 │ │
├─┼─┼───┼────────┼────────────────┼──────────┤
│11│詹│101年8│詹輝彬於101年8月│1.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張財源販賣第二級毒品│
│ │輝│月25日│25日下午5時9分、│ (見5829 號偵卷㈠第30、31、124│,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彬│下午5 │5時23分、5時25分│ 、122 背面、133、159至162、218│年捌月。扣案之SAMSUN│
│ │ │時40分│、5 時27分許,以│ 頁背面、本院卷第27、36頁)。 │G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許 │其所持用門號0952│2.證人詹輝彬於偵訊中結證稱:「(│不含門號○九八一六七│
│ │ │ │-722137 號行動電│ 問:(提示101年8月25日下午5時9│○九四一號SIM 卡壹枚│
│ │ │ │話與張財源所持用│ 分、5 時23分、25分、27分、30分│)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門號0000-000000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該內容是在聯│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號行動電話聯繫毒│ 絡何事?)我用我的手機0000-000│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品交易事項後,兩│ 137打給綽號阿腳(即張財源)098│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人各自前往見面,│ 0-000000電話,聯絡買1000元的安│償之。 │
│ │ │ │由張財源當場親自│ 非他命,約定在後龍地區的阿貴師│ │
│ │ │ │交付毒品予詹輝彬│ 舞獅團附近交易,交易時間在當天│ │
│ │ │ │,詹輝彬則交付價│ 晚間7 點多左右,我先騎車到場,│ │
│ │ │ │金予張財源後,完│ 張財源開紅色自小客車到舞獅團附│ │
│ │ │ │成交易。 │ 近的水溝旁邊,張財源坐在車內,│ │
│ │ ├───┼────────┤ 我機車騎到張財源駕駛側的車門外│ │
│ │ │苗栗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張財源親手交付安非他命一小包│ │
│ │ │後龍鎮│非他命1小包(0.2│ 給我,我當時交付1000元給張財源│ │
│ │ │「阿貴│公克)、1,000元 │ ,這次有完成交易。」、「(問:│ │
│ │ │師醒獅│ │ 譯文中那些是在指買毒品的情節?│ │
│ │ │團」附│ │ )我打電話跟張財源說我要去找他│ │
│ │ │近水溝│ │ 他就知我要跟張財源買安非他命,│ │
│ │ │旁 │ │ 我的綽號叫師公彬。」(見5829號│ │
│ │ │ │ │ 偵卷㈢第100頁背面、102頁)。 │ │
│ │ │ │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指認犯罪嫌│ │
│ │ │ │ │ 疑人紀錄表(見5829號偵卷㈢第77│ │
│ │ │ │ │ 、78頁)。 │ │
│ │ │ │ │4.本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000310號通│ │
│ │ │ │ │ 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 │
│ │ │ │ │ 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刑案偵查│ │
│ │ │ │ │ 卷宗)。 │ │
│ │ │ │ │5.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9│ │
│ │ │ │ │ 41於101 年8月25日下午5時9分、5│ │
│ │ │ │ │ 時23分、25分、27分、30分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見5829號偵卷㈢第74至75│ │
│ │ │ │ │ 頁)。 │ │
│ │ │ │ │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5829號偵卷㈢│ │
│ │ │ │ │ 第76頁)。 │ │
│ │ │ │ │7.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㈠第71、225頁)。 │ │
├─┼─┼───┼────────┼────────────────┼──────────┤
│12│詹│101年9│詹輝彬於101年9月│1.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張財源販賣第二級毒品│
│ │輝│月3 日│3日下午5時55分、│ (見5829 號偵卷㈠第30、31、124│,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彬│下午6 │5 時57分許,以其│ 、122 背面、133、162至164、218│年捌月。扣案之SAMSUN│
│ │ │時20分│所持用門號0952-7│ 背面至219 頁、本院卷第27、36頁│G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許 │22137 號行動電話│ )。 │不含門號○九八一六七│
│ │ │ │與張財源持用門號│3.證人詹輝彬於偵訊中結證稱:「(│○九四一號SIM 卡壹枚│
│ │ │ │0000-000000 號行│ 問:(提示101年9月3日下午5時55│)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動電話聯繫毒品交│ 分、5 時57分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易事項後,兩人前│ 該內容是在聯絡何事?)我用我的│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往見面,當場交付│ 手機0000-000000 打給綽號阿腳(│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毒品予詹輝彬,詹│ 即張財源)0000-000000 電話,聯│償之。 │
│ │ │ │輝彬則交付價金予│ 絡買1000元的安非他命,約定在後│ │
│ │ │ │張財源後,完成交│ 龍地區的阿貴師舞獅團附近的大水│ │
│ │ │ │易。 │ 溝交易,交易時間在當天下午6點2│ │
│ │ ├───┼────────┤ 0 分左右,我先騎車到場,後來又│ │
│ │ │苗栗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等張財源二三十分鐘,張財源才開│ │
│ │ │後龍鎮│非他命1小包(0.2│ 紅色自小客車到場,張財源坐在車│ │
│ │ │「阿貴│公克)、1,000元 │ 內,我機車騎到張財源駕駛側的車│ │
│ │ │師醒獅│ │ 門外,張財源親手交付安非他命一│ │
│ │ │團」附│ │ 小包給我,我當時交付1000元給張│ │
│ │ │近水溝│ │ 財源,這次有完成交易。」、「(│ │
│ │ │旁 │ │ 問:譯文中那些內容是指買賣毒品│ │
│ │ │ │ │ ?)我跟張財源說我要去那邊等他│ │
│ │ │ │ │ ,張財源就知我要跟張財源買安非│ │
│ │ │ │ │ 他命。」(見5829 號偵卷㈢第100│ │
│ │ │ │ │ 頁背面至第102頁)。 │ │
│ │ │ │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指認犯罪嫌│ │
│ │ │ │ │ 疑人紀錄表(見5829號偵卷㈢第77│ │
│ │ │ │ │ 、78頁)。 │ │
│ │ │ │ │4.本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000348號通│ │
│ │ │ │ │ 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 │
│ │ │ │ │ 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刑案偵查│ │
│ │ │ │ │ 卷宗)。 │ │
│ │ │ │ │5.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9│ │
│ │ │ │ │ 41於101 年9月3日下午5時55分、5│ │
│ │ │ │ │ 時57分通訊監察譯文(見5829號偵│ │
│ │ │ │ │ 卷㈢第75頁)。 │ │
│ │ │ │ │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5829號偵卷㈢│ │
│ │ │ │ │ 第76頁)。 │ │
│ │ │ │ │7.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㈠第71、225頁)。 │ │
├─┼─┼───┼────────┼────────────────┼──────────┤
│13│陳│101年8│陳仲哲於101年8月│1.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張財源販賣第二級毒品│
│ │仲│月17日│17日上午9 時33分│ (見5829 號偵卷㈠第30、31、122│,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哲│上午9 │許,以其所持用門│ 背面、124、133、164 至167、219│年捌月。扣案之SAMSUN│
│ │ │時58分│號0000-000000 號│ 頁、本院卷第27、36頁背面)。 │G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許 │行動電話與張財源│2.證人陳仲哲於偵訊中結證稱「(問│不含門號○九八一六七│
│ │ │ │所持用門號0981-6│ :(提示101 年8月17日上午9時33│○九四一號SIM 卡壹枚│
│ │ │ │70941 號行動電話│ 分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該內容是在│)、MOBIA 廠牌行動電│
│ │ │ │聯繫毒品交易事項│ 聯絡何事?)我用我的手機0981-6│話壹支(不含門號○九│
│ │ │ │後,陳仲哲前往與│ 72617打給張財源0000-000000電話│五五○六八二二九號SI│
│ │ │ │張財源見面,並再│ 聯絡買1000元的安非他命,約定在│M 卡壹枚)均沒收。未│
│ │ │ │以公用電話與張財│ 後龍的大庄地區藝術家社區門口交│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源所持用門號0955│ 易,交易時間在當天上午9 時39分│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068229 號行動電│ 左右,我先騎車到場,張財源從藝│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話確認交易地點,│ 術家社區裡面走出來,我們在藝術│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嗣兩人見面後,由│ 家社區大門碰面後,張財源親手交│ │
│ │ │ │張財源當場交付毒│ 付安非他命一小包給我,我當時交│ │
│ │ │ │品予陳仲哲,陳仲│ 付1000元給張財源,這次有完成交│ │
│ │ │ │哲則交付價金予張│ 易。」、「(問:譯文中那些是指│ │
│ │ │ │財源後,完成交易│ 買毒品的情節?)因我跟張財源有│ │
│ │ │ │。 │ 默契,跟張財源問他在那裡,張財│ │
│ │ ├───┼────────┤ 源就知我要跟他買安非他命。譯文│ │
│ │ │苗栗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中張財源說他在埔頂並說他會來我│ │
│ │ │後龍鎮│非他命1小包(0.2│ 這邊,就是叫我之後再打電話給張│ │
│ │ │大庄里│公克)、1,000元 │ 財源,我後來也有用公用電話給張│ │
│ │ │「藝術│ │ 財源確認交易地點,所以從這通譯│ │
│ │ │家」大│ │ 文中看不出我們的交易內容,在公│ │
│ │ │樓門口│ │ 用電話的交談內容我們就有約定在│ │
│ │ │ │ │ 藝術社區交易之情況,公用電話通│ │
│ │ │ │ │ 聯時間約在這通電話後一分鐘。」│ │
│ │ │ │ │ 、「(問:你用公用電話打到張財│ │
│ │ │ │ │ 源的那支電話?)我是打到張財源│ │
│ │ │ │ │ 的太太的0000-000000 電話,而非│ │
│ │ │ │ │ 張財源剛剛的那支電話。」(見58│ │
│ │ │ │ │ 29號偵卷㈢第64頁背面至66頁)。│ │
│ │ │ │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指認犯罪嫌│ │
│ │ │ │ │ 疑人紀錄表(見5829號偵卷㈢第50│ │
│ │ │ │ │ 、51頁)。 │ │
│ │ │ │ │4.本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000310號通│ │
│ │ │ │ │ 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 │
│ │ │ │ │ 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刑案偵查│ │
│ │ │ │ │ 卷宗)。 │ │
│ │ │ │ │5.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9│ │
│ │ │ │ │ 41於101 年8月17日上午9時33分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見5829號偵卷㈢第49│ │
│ │ │ │ │ 頁)。 │ │
│ │ │ │ │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5829號偵卷㈢│ │
│ │ │ │ │ 第48頁)。 │ │
│ │ │ │ │7.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㈠第65、71、225 頁│ │
│ │ │ │ │ )。 │ │
├─┼─┼───┼────────┼────────────────┼──────────┤
│14│黃│101年7│黃磊鑫於101年7月│1.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張財源販賣第二級毒品│
│ │磊│月22日│21日晚間11時56分│ (見5829 號偵卷㈠第31、167至16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鑫│凌晨0 │、22日凌晨0 時15│ 、219 頁、本院卷第27、36頁背面│年柒月。扣案之SAMSUN│
│ │ │時20分│分許,以其所持用│ )。 │G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許 │門號0000- 000000│2.證人黃磊鑫於偵訊中結證稱:「(│不含門號○九八一六七│
│ │ │ │號行動電話與張財│ 問:(提示101 年7 月21日晚間11│○九四一號SIM 卡壹枚│
│ │ │ │源所持用門號0981│ 時56分、101 年7 月22日凌晨0 時│)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670941 號行動電│ 15 分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該內容│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話聯繫毒品交易事│ 是在聯絡何事?)我用我的手機09│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項後,兩人各自前│ 00-000000 打給張財源0000-00094│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往見面,並由張財│ 1 電話,第一通是張財源的太太接│償之。 │
│ │ │ │源當場交付毒品予│ 的,我跟她說要找張財源,就換張│ │
│ │ │ │黃磊鑫,黃磊鑫則│ 財源來聽,我就說要跟張財源見面│ │
│ │ │ │交付價金予張財源│ ,張財源就表示等一下再打給我,│ │
│ │ │ │後,完成交易。 │ 我要跟張財源見面目的就是要跟張│ │
│ │ ├───┼────────┤ 財源買五百元的安非他命來施用,│ │
│ │ │苗栗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第二通張財源打電話給我,我們就│ │
│ │ │後龍鎮│非他命1小包(0.1│ 約在綽號阿弟(即林添喜)的住處│ │
│ │ │埔頂里│公克)、500元 │ 門口的十字路口碰面,見面後,張│ │
│ │ │綽號「│ │ 財源就先騎機車過來,我也是騎機│ │
│ │ │阿弟」│ │ 車過去時就發現張財源在現場,張│ │
│ │ │男子住│ │ 財源就親手交付安非他命一小包給│ │
│ │ │處附近│ │ 我,我當時交付500 元給張財源,│ │
│ │ │之馬路│ │ 這次有完成交易。」、「(問:譯│ │
│ │ │ │ │ 文中那些內容是指買賣毒品?)我│ │
│ │ │ │ │ 說要跟張財源見面,張財源就知我│ │
│ │ │ │ │ 要跟張財源買安非他命。」(見 │ │
│ │ │ │ │ 5829號偵卷㈡第117 、119 頁)。│ │
│ │ │ │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指認犯罪嫌│ │
│ │ │ │ │ 疑人紀錄表(見5829號偵卷㈡第88│ │
│ │ │ │ │ 、89、112頁)。 │ │
│ │ │ │ │4.本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000310號通│ │
│ │ │ │ │ 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 │
│ │ │ │ │ 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刑案偵查│ │
│ │ │ │ │ 卷宗)。 │ │
│ │ │ │ │5.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9│ │
│ │ │ │ │ 41於101年7月21日晚間11時56分、│ │
│ │ │ │ │ 101年7 月22日凌晨0時15分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見5829號偵卷㈡第91頁)│ │
│ │ │ │ │ 。 │ │
│ │ │ │ │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5829號偵卷㈡│ │
│ │ │ │ │ 第90、113頁)。 │ │
│ │ │ │ │7.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㈠第71、225頁)。 │ │
│ │ │ │ │ │ │
├─┼─┼───┼────────┼────────────────┼──────────┤
│15│黃│101年8│黃磊鑫於101年8月│1.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張財源販賣第二級毒品│
│ │磊│月24日│24日下午5 時58分│ (見5829號偵卷㈠第31、170至172│,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鑫│下午5 │、6時7分許,以其│ 、219 頁背面、本院卷第24、36頁│年捌月。扣案之SAMSUN│
│ │ │時17分│所持用門號0981-8│ 背面)。 │G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許 │45041 號行動電話│2.證人黃磊鑫於偵訊中結證稱:「(│不含門號○九八一六七│
│ │ │ │與張財源所持用門│ 問:(提示101年8月24日下午5時 │○九四一號SIM 卡壹枚│
│ │ │ │號0000-000000 號│ 58分、下午6時7分通訊監察譯文內│)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行動電話聯繫毒品│ 容)該內容是在聯絡何事?)一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交易事項後,兩人│ 是我用我的手機0000-000000 打給│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各自前往見面,並│ 張財源0000-000000 電話,要聯絡│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由張財源當場交付│ 買1 千元的安非他命,約定在林添│償之。 │
│ │ │ │毒品予黃磊鑫,黃│ 喜附近的墓地交易,我先到,再打│ │
│ │ │ │磊鑫則交付價金予│ 第二通給張財源,跟他說我到了,│ │
│ │ │ │張財源後,完成交│ 張財源才過來,張財源就親手交付│ │
│ │ │ │易。 │ 安非他命一小包給我,我當時交付│ │
│ │ ├───┼────────┤ 1000元給張財源,這次有完成交易│ │
│ │ │苗栗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問:譯文中那些內容是│ │
│ │ │後龍鎮│非他命1小包(0.2│ 指買賣毒品?)也是一樣我跟張財│ │
│ │ │埔頂里│公克)、1,000元 │ 源說我要找他,張財源就知我要跟│ │
│ │ │綽號「│ │ 張財源買安非他命。」(見5829號│ │
│ │ │阿弟」│ │ 偵卷㈡第117頁背面、第119頁)。│ │
│ │ │男子住│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指認犯罪嫌│ │
│ │ │處附近│ │ 疑人紀錄表(見5829號偵卷㈢第88│ │
│ │ │之墓地│ │ 、89、112頁)。 │ │
│ │ │ │ │4.本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000310號通│ │
│ │ │ │ │ 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 │
│ │ │ │ │ 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刑案偵查│ │
│ │ │ │ │ 卷宗)。 │ │
│ │ │ │ │5.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0981-67│ │
│ │ │ │ │ 0941號於101 年8月24日下午5時58│ │
│ │ │ │ │ 分、下午6時7分通訊監察譯文(見│ │
│ │ │ │ │ 5829號偵卷㈡第92頁)。 │ │
│ │ │ │ │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5829號偵卷㈢│ │
│ │ │ │ │ 第90、113頁)。 │ │
│ │ │ │ │7.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㈠第71、225頁)。 │ │
└─┴─┴───┴────────┴────────────────┴──────────┘
附表二:張財源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一覽表
┌─┬─┬───┬────────┬────────────────┬──────────┐
│編│對│時間(│轉讓方式、經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罪刑(含主刑及從刑)│
│號│象│民國)│ │ │ │
│ │ ├───┼────────┤ │ │
│ │ │地點 │禁藥數量、種類、│ │ │
│ │ │ │價格(新臺幣) │ │ │
├─┼─┼───┼────────┼────────────────┼──────────┤
│1 │黃│101年8│黃磊鑫於101年8月│1.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張財源犯轉讓禁藥罪,│
│ │磊│月21日│21日晚間7 時24分│ (見5829號偵卷㈠第31、168至170│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鑫│晚間7 │、7 時36分許,以│ 、219 頁背面、本院卷第27、36頁│。扣案之SAMSUNG 廠牌│
│ │︵│時46分│門號0000-000000 │ 背面)。 │行動電話壹支(不含門│
│ │非│許 │號行動電話與張財│2.證人黃磊鑫於偵訊中結證稱:「(│號○九八一六七○九四│
│ │未│ │源所持用門號0981│ 問:(提示101 年8月21日晚間7時│一號SIM 卡壹枚)沒收│
│ │成│ │-670941 號行動電│ 24分、7 時36分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 │年│ │話聯繫禁藥轉讓事│ )該內容是在聯絡何事?)我用我│ │
│ │人│ │項,兩人各自前往│ 的手機0000-000000打給張財源098│ │
│ │︶│ │見面,並由張財源│ 0-000000電話,這是想要跟張財源│ │
│ │ │ │無償交付禁藥予黃│ 無償取得安非他命來施用,因當時│ │
│ │ │ │磊鑫,供其施用。│ 我沒有錢,約定在林添喜住處附近│ │
│ │ ├───┼────────┤ 的墓地碰面,我騎機車到現場後,│ │
│ │ │苗栗縣│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我再打給張財源,張財源就叫我過│ │
│ │ │後龍鎮│1 小包、無償轉讓│ 去阿弟(即林添喜)那邊,張財源│ │
│ │ │埔頂里│(未達淨重10公克│ 就說他人不在家,我就又騎去阿弟│ │
│ │ │綽號「│以上) │ 家,我到時,跟張財源說希望他能│ │
│ │ │阿弟」│ │ 請我施用安非他命,張財源當時不│ │
│ │ │男子住│ │ 同意,但後來我說用欠的,後來張│ │
│ │ │處附近│ │ 財源就在林添喜住處門口無償交付│ │
│ │ │之墓地│ │ 安非他命供我施用,我取得安非他│ │
│ │ │ │ │ 命後,就回家施用。」(見5829號│ │
│ │ │ │ │ 偵卷㈡第117、119頁)。 │ │
│ │ │ │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指認犯罪嫌│ │
│ │ │ │ │ 疑人紀錄表(見5829號偵卷㈡第88│ │
│ │ │ │ │ 、89、112頁)。 │ │
│ │ │ │ │4.本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000310號通│ │
│ │ │ │ │ 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 │
│ │ │ │ │ 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刑案偵查│ │
│ │ │ │ │ 卷宗)。 │ │
│ │ │ │ │5.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9│ │
│ │ │ │ │ 41號於101年8 月21日晚間7時24分│ │
│ │ │ │ │ 、7 時36分通訊監察譯文(見5829│ │
│ │ │ │ │ 號偵卷㈡第92頁)。 │ │
│ │ │ │ │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5829號偵卷㈡│ │
│ │ │ │ │ 第90、113頁)。 │ │
│ │ │ │ │7.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㈠第71、225頁) │ │
├─┼─┼───┼────────┼────────────────┼──────────┤
│2 │黃│101年9│黃磊鑫於101年9月│1.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張財源犯轉讓禁藥罪,│
│ │磊│月3 日│3 日某時,以其所│ (見5829號偵卷㈠第31、172至174│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鑫│下午2 │持用門號0000-000│ 、219背面、220頁、本院卷第27、│。 │
│ │︵│時許 │041 號行動電話與│ 36頁背面) │ │
│ │非│ │張財源所持用門號│2.證人黃磊鑫於偵訊中結證稱:「(│ │
│ │未│ │0000-000000 號行│ 問:(提示101年9月3日下午2時43│ │
│ │成│ │動電話欲聯繫禁藥│ 分、3 時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該內│ │
│ │年│ │轉讓事項,由張財│ 容是在聯絡何事?)一樣是我用我│ │
│ │人│ │源同居女友朱佩君│ 的手機0000-000000打給張財源098│ │
│ │︶│ │接聽,並告知其張│ 0-000000電話,目的是要希望可以│ │
│ │ │ │財源所在,黃磊鑫│ 從張財源那邊無償取得施用安非他│ │
│ │ │ │即前往與張財源見│ 命,結果是張財源的太太接的,她│ │
│ │ │ │面,張財源並當場│ 跟我說張財源人在外面,叫我去林│ │
│ │ │ │無償交付其所施用│ 添喜住處附近的墓地等他,我問她│ │
│ │ │ │剩下之禁藥予黃磊│ 說會不會很久,她就跟張財源聯絡│ │
│ │ │ │鑫,供其施用。於│ ,我就在墓地那邊遇到張財源,我│ │
│ │ │ │同日下午3 時許,│ 跟張財源說,叫他無償請我施用安│ │
│ │ │ │朱佩君再使用門號│ 非他命,張財源同意之後,張財源│ │
│ │ │ │0000-000000 號行│ 就親手交付安非他命一小包給我,│ │
│ │ │ │動電話與黃磊鑫電│ 之後我就回家了。第二通電話是張│ │
│ │ │ │話聯繫,確認張財│ 財源的太太打電話給我,跟我確認│ │
│ │ │ │源與黃磊鑫確實有│ 張財源有無去墓地找我,當時我已│ │
│ │ │ │碰面。 │ 拿到安非他命了。」、「(問:譯│ │
│ │ ├───┼────────┤ 文中那些內容是指交易毒品?)一│ │
│ │ │苗栗縣│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樣是我說要跟張財源見面,但我不│ │
│ │ │後龍鎮│1 小包、無償轉讓│ 確定張財源的太太是否知我要跟張│ │
│ │ │埔頂里│(未達淨重10公克│ 財源買安非他命,總之張財源的太│ │
│ │ │綽號「│以上) │ 太會跟張財源聯絡。」(見5829號│ │
│ │ │阿弟」│ │ 偵卷㈡第117頁背面、第119頁)。│ │
│ │ │男子住│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指認犯罪嫌│ │
│ │ │處附近│ │ 疑人紀錄表(見5829號偵卷㈡第88│ │
│ │ │之墓地│ │ 、89、112頁)。 │ │
│ │ │ │ │4.本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000348號通│ │
│ │ │ │ │ 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 │
│ │ │ │ │ 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刑案偵查│ │
│ │ │ │ │ 卷宗)。 │ │
│ │ │ │ │5.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0981-67│ │
│ │ │ │ │ 0941號於101年9月3日下午2時43分│ │
│ │ │ │ │ 、3 時通訊監察譯文(見5829號偵│ │
│ │ │ │ │ 卷㈡第92頁)。 │ │
│ │ │ │ │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5829號偵卷㈡│ │
│ │ │ │ │ 第90、113頁)。 │ │
│ │ │ │ │7.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㈠第71、225頁) │ │
├─┼─┼───┼────────┼────────────────┼──────────┤
│3 │吳│101年1│張財源於101 年10│1.被告於警詢及本院中之自白(見58│張財源犯轉讓禁藥罪,│
│ │秀│0月2日│月2日下午3時40分│ 29號偵卷㈠第30、31、175、17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芳│下午3 │許,於房間內使用│ 223 頁、本院卷第27、36頁背面)│。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
│ │︵│時40分│其所有之吸食器(│ 。 │收。 │
│ │非│許 │已扣案)吸食禁藥│2.證人吳秀芳於警詢之證述稱:「(│ │
│ │未│ │時,應吳秀芳之要│ 問:警方今(2)日下午4時10分,│ │
│ │成│ │求,無償提供禁藥│ 在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下浮尾22-4│ │
│ │年│ │供給吳秀芳吸食4 │ 號,執行搜索及拘提嫌疑人張財源│ │
│ │人│ │口吸食器裝之禁藥│ 、朱佩君,你當時是否在場?)我│ │
│ │︶│ │。 │ 在場,在一樓的房間內。」、「(│ │
│ │ ├───┼────────┤ 問:你施用的毒品安非他命來源為│ │
│ │ │苗栗縣│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何?(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 │
│ │ │後龍鎮│4 口煙、無償轉讓│ 者,可減輕其刑))於今(2) 日│ │
│ │ │東明里│(未達淨重10公克│ 下午3 時50分左右,在警察查獲我│ │
│ │ │下浮尾│以上) │ 們的現場1 樓房間內(苗栗縣後龍│ │
│ │ │22-4號│ │ 鎮東明里下浮尾22-4號),是朋友│ │
│ │ │ │ │ 張財源免費提供給我使用。」、「│ │
│ │ │ │ │ (問:為何張財源要免費提供你使│ │
│ │ │ │ │ 用毒品安非他命?)因為我心情不│ │
│ │ │ │ │ 好,就去找張財源、朱佩君聊天,│ │
│ │ │ │ │ 我問張財源可不可以給我一點安非│ │
│ │ │ │ │ 他命吸,看心情會不會好一點,張│ │
│ │ │ │ │ 財源就答應給吸4 口玻璃球裝的安│ │
│ │ │ │ │ 非他命。」、「(問:當時在現場│ │
│ │ │ │ │ 房間內會吸安非他命的情況是為何│ │
│ │ │ │ │ ?)當時我看到張財源在房間用玻│ │
│ │ │ │ │ 璃頭加熱後吸食安非他命,我就問│ │
│ │ │ │ │ 張財源可不可以給我吸幾口,他沒│ │
│ │ │ │ │ 有馬上答應,他說你又沒有用,為│ │
│ │ │ │ │ 什麼要吸,我就說我心情低落,就│ │
│ │ │ │ │ 拜託他請我吸幾口,看心情會不會│ │
│ │ │ │ │ 好起來,最後他才答應給我吸幾口│ │
│ │ │ │ │ 。」、「(問:張財源讓你吸安非│ │
│ │ │ │ │ 他命的代價?)沒有。」、「(問│ │
│ │ │ │ │ :警察在現場查扣毒品安非他命 1│ │
│ │ │ │ │ 包含袋重0.21公克、毒品安非他命│ │
│ │ │ │ │ 1 包含袋重0.86公克、安非他命吸│ │
│ │ │ │ │ 食器1 組等物品,是何人的?)我│ │
│ │ │ │ │ 當時在現場,警察還沒進來時,有│ │
│ │ │ │ │ 看到1 包毒品安非他命,重量我不│ │
│ │ │ │ │ 知道,這包安非他命是張財源的,│ │
│ │ │ │ │ 其他警察查扣的東西不是我的。」│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㈠第193至195頁)│ │
│ │ │ │ │ 。 │ │
│ │ │ │ │3.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見5829號偵卷㈠第65頁、第225至2│ │
│ │ │ │ │ 28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