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紙1 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 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 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 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 第4225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實質違法性,應就刑法規範 整體法律價值體系上,即從整體法秩序之角度觀察及評價, 決定一個行為是否違法,是否可受責難。即符合構成要件之 行為,究竟是否具社會相當性,即行為是否為達到正當目的 之適當手段,或該行為及其影響對社會之有益性遠超過社會 損害性等等以為衡量。蓋吾等在日常社會生活中行動自由受 侷限之情形實無所不在、不勝枚舉,然而以刑法作為制裁之 法律效果,卻係在所有法律規範中最嚴厲之法律手段,因此 以刑罰作為規範社會生活共同秩序之時,應符合刑法最後手 段原則,況刑法之強制罪規定亦絕非為求保護個人之意志不 受任何干擾,故在強制罪之構成適用上,設有違法性判斷之 補充性要件,判定何種強制為法律所不容許,俾對於範圍廣 泛之各種強制態樣為必要之限制,作為刑法所定強制罪之保 護界線。申言之,即在強制罪之規定上必須設置特有之阻卻 違法事由,使將具有強制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再審究 「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違法關連」,審查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若不具違法性,即不成立強制罪。而關於手段目的違法關 連,既論及違法性判斷,亦要考量整體不法的規範評價,除 刑法規範外,包含憲法及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約,亦是整體 法規範之一環,自不待論。因此,只有通過整體法秩序之評 價後,認為超過社會可期待性、社會相當性的範圍,才會具 有刑事違法或者不法可言,避免個人在社會日常生活動輒得 咎。例如,若行為人目的與手段關係,認行為人之強制行為 只造成輕微之影響,則此種強制行為仍不具可非難性,即不 得逕以強制罪相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上易字 第95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癸○○在水 泥預拌車前方站立、被告寅○○躺於工地砂地上、被告巳○ ○鑽入水泥預拌車之車底、被告辰○○、丙○○將自己與鐵 鍊綁於基座內、被告未○○於工地基座內站立、被告壬○○ 、子○○、丁○○、卯○○、酉○○、申○○、戌○○、午 ○○、戊○○、乙○○、辛○○、己○○、甲○○於現場手 勾手靜坐、被告丑○○站立於員警旁拍照,渠等係以上開方 式為表達訴求之手段,目的均係表達對於在苑裡鎮設立風力 發電工程之不滿,質疑通威公司風力發電開發案之合法性, 希望上開電力公司先停工並與當地居民協調,此有苑裡風力 發電設置協調會議紀錄、苗栗縣政府101 年12月3 日府商用
字第1010241409號函、相關新聞報導資料(偵2681卷㈢第10 6 頁至109 頁),深怕一旦該處基座之施工完成後木已成舟 ,恐將無可避免的造成該處居住環境之威脅,始迫切地到現 場抗議,其意在喚起社會大眾對此公共事務之注意,藉此促 使主管機關及通威公司能正視問題。渠等抗議活動之規模非 鉅,上開抗議手段,皆係以平和、不具任何攻擊、威脅之言 行為之,手段強度均甚微,至多僅能以渠等自己之生命、身 體安全作為對上開司機產生心理影響作用之籌碼。又審諸上 開勘驗結果,幾乎是在警方決定開始驅離及逮捕上開被告之 行動後數分鐘內,即得以甚快之排除速度輕易抬走或拉走上 開被告,完全排除上開被告在場之障礙,並勸離在場其他民 眾後清空路面,使上開工程相關車輛陸續進場完成施工,參 以證人庚○○於審理時證稱當天這些被告的行為讓通威公司 及施工人員施工造成困擾,是怕這些被告發生危險,另外, 從4 月22日施工開始,我們就知道現場可能會有人來抗議, 我們也都會先跟警察說,警察也會問我們什麼時候施工,因 為反風車自救會在臉書網站上都有PO,警察也知道,所以在 4 月29日施工前,我們大概都有跟警察講我們要施作工程了 ,更具體的講,我們施工前是有聽說到他們會來這邊擋及集 結,會阻擾到我們工程,我後來也知道警方有成立0429專案 等語(本院卷㈢第157 頁至159 頁、第169 頁),並佐以上 開被告壬○○、子○○、丁○○、丑○○、卯○○、申○○ 、乙○○、己○○、甲○○均於偵查中陳稱當日是在網路上 看到此消息,即決定到場關心此風力發電議題等語,及考諸 警方於上開施工抗議及陳情活動前已預先就上開活動成立「 0429風力機組動工專案」,布署配置優勢警力,並於案發當 日即102 年4 月29日上午6 時30分為該專案之勤教,並指導 有關蒐證逮捕、民眾架離之方向,此有苗栗縣警察局103 年 5 月30日苗警刑字第1030023134號函暨函附附件(本院卷㈠ 第188 頁至191 頁背面)附卷可參,亦可見被告癸○○等人 為前開行為之前,抗議風車自救會之臉書社群網站網頁已經 有相關訊息,使施工者及警察均事前得以知悉上開被告及其 餘在場民眾於上揭時地有在場集結、抗議阻擋施工之高度可 能性,並預先為相關之排除規劃,是如由警方預先布署相當 警力因應上開抗議活動,即可減少排除不便之成本,亦能縮 短造成不便結果之時間長短。且被告癸○○等人為抗議及陳 情活動之規模零星、至多僅為13人手勾手之靜坐活動,影響 所及係前開數台施工車輛之司機駕駛工程車在上開時間內前 行受阻,渠等手段均屬平和、並上開活動已均由通威公司之 員工得以知悉,且事先告知警方成立相關專案及為排除之勤
教,上開被告縱若造成障礙,亦均得以短時間內予以輕易排 除,路面即恢復可供行駛之狀態,綜上各情可知,上開被告 所為,亦尚非到達可受責難性之強制行為。
八、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on C 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ICCPR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 al and Cultural Rights , ICESCR )(以下簡稱兩公約) ,在透過兩公約施行法的實施後,已成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 部份,是兩公約所保障之人權規定,業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 。首先,健康權係受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的 明文保障,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對此作成第14號一般性意見 ,闡述健康權不僅包括及時和適當的健康照顧,也包括決定 健康的基本因素,例如享有適當的衛生條件、以及符合健康 的職業和環境條件。同條第2 項第2 款亦包含適當的住房和 安全、衛生;防止和減少人民接觸有害物質的危險或其他直 接或間接影響人類健康的有害環境條件。(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法務部編 印,第216 頁、第219 頁)。另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 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 環境。」,而第14號一般性意見進一步闡明,應包含安全、 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同前書,第143 頁),即適 當住房權需考慮住房權利之適居性,而上開權利亦與居住安 寧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 號判例意旨參照),及憲 法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及第10條所保障之居住自由息息相 關。而本件上開被告癸○○等人所為之訴求目的如前所述, 皆與上述之權利與基本權相關,另有關上開被告壬○○、子 ○○、丁○○、卯○○、酉○○、申○○、戌○○、午○○ 、戊○○、乙○○、辛○○、己○○、甲○○手勾手平和靜 坐於舉布條民眾前方、被告丑○○站立並拍攝、被告辰○○ 、丙○○、未○○立於基座內、被告癸○○立於車前、被告 寅○○於基座旁工地平躺之行為,亦均為表達抗議風車施工 之訴求,且渠等訴求內容具有政治爭議性及公共性,亦均非 無涉於憲法第14條保障之集會遊行自由及第11條之言論自由 ,係在為本件強制罪之整體法秩序評價時,亦應予以一併考 量,附此敘明。
九、至公訴意旨所舉其他證據,如經濟部101 年7 月18日經授能 字第10103006350 號換發通威公司工作許可證函文、電業設 置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國有森林用地暫准租用契約書等文 書,說明通威公司有獲得於該處施工建蓋風力發電機組之許
可,充其量只能證明本案事發起緣,尚難逕為被告癸○○等 人不利之認定。又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5張及現場照 片24張,只係重現「部分」且「片斷」之現場狀況,另卷內 固有上開檢察事務官所為之勘驗筆錄,然上開勘驗筆錄既經 被告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勘驗由法院或檢察官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12 條定有明文,是本院已會同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當庭勘驗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三之三所示之光碟 ,有各該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自應以本院上開勘驗光碟內容 為準,附此敘明。
十、至關於被告及其等辯護人為證據調查聲請,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證據調查聲請部分,該項傳喚專家證人之聲請(參見本 院卷㈠第248 頁),待證事項本非探求當日發生事實之真偽 ,僅係為求專家證人到庭說明如何適用本國法律,然認事用 法本為法院之職權,同時亦為法院不容推辭或外求之要務, 是此證據聲請不具調查必要性;編號2 證人之傳喚聲請部分 ,上開證人之傳喚或為求證明當日警方執法是否過當、18-1 號風機是否已於案發後拆除等節,與本件待證事實無涉;或 為闡述本件被告癸○○等人及當地居民抗議等緣由,然本件 案發當日情形及抗議訴求,已經由本院勘驗如前,是此部分 不具調查必要性;另編號4 至10部分亦均與前述本案事發起 緣有關,然本件判決所引用之前開證據已足以證明之,故此 部分亦不具調查必要性。而附表四編號3 、11、12所示證據 調查聲請部分,與判斷被告癸○○等人是否有犯本件強制罪 之事實無涉,此部分不具關連性,亦同無調查之必要,併予 指明。
十一、綜上所述,強制罪之行為方法需為強暴、脅迫,即行為人 手段,須符合強制罪中強暴、脅迫之概念,且此強脅手段 之強度,需達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 務之事之程度,此外,亦需考量行為之整體法秩序評價, 以避免過份概括地將任何不可取,或僅止於民事、行政不 法之行為,均劃入刑事不法範疇,造成人民在生活中動輒 得咎之情形。從而,被告癸○○、辰○○、丙○○、寅○ ○、巳○○、未○○、壬○○、子○○、丁○○、丑○○ 、卯○○、酉○○、申○○、戌○○、午○○、戊○○、 乙○○、辛○○、己○○、甲○○於本案之行為,縱有可 能造成施工不便而致通威公司受有損失,進而可能衍生相 關民事賠償等問題,然尚未構成強暴或脅迫之概念,均與 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從檢察官所舉之 上列證據,被告癸○○等人是否構成強制犯行,亦容有合 理懷疑,均如前述。揆諸上揭說明,本於「罪證有疑,利
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附表一之一:
勘驗光碟名稱「0429苑裡所基座內」,內有檔案2 個,檔名分別為「FILE0018.MOV」、「FILE0019.MOV」勘驗檔案名稱:「FILE0018.MOV」┌─┬──────┬───────────────────────────┐
│編│檔案播放時間│ 內 容 │
│號│(畫面顯示時│ │
│ │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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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00:00:00至│辰○○(以鐵鍊將自己綁在基座內)雙手插腰站立於基座內,│
│ │00:01:05(│未○○手持相機站於基座內,丙○○(以鐵鍊將自己綁在基座│
│ │07:54:30至│內)雙手插腰站立於基座內,基座上緣站立數名警員,警員勸│
│ │07:55:35)│導稱:「同學,自己上來啦,好不好…不要待在那邊啦,拜託│
│ │ │一下…怕受傷喔…」「蒐證OK,好準備」 │
├─┼──────┼───────────────────────────┤
│⒉│00:01:08至│00:01:08(07:55:38)第一名警員進入基座內,00:01:│
│ │00:01:20(│12(07:55:42)第一名警員手握住未○○的手,稱「剛已經│
│ │07:55:36至│跟你們講過了啦,上去啦,好不好」00:01:20(07:55 : │
│ │07:55:57)│50)陸續進入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警員進入基座內,警員│
│ │ │持續勸導稱「趕快,配合一下好不好,來,自己上來」,葉天│
│ │ │德仍不願離開。 │
├─┼──────┼───────────────────────────┤
│⒊│00:01:08至│00:01:28(07:55:58)第二名進入之警員將未○○上手銬│
│ │00:01:57(│帶離,00:01:37(07:56:07)警員將未○○雙手反拷在背│
│ │07:55:58至│後,00:01:46(07:56:16)未○○爬上鋁梯離開基座(兩│
│ │07:56:27)│名警員在基座內協助未○○爬鋁梯,基座上緣另一名警員將葉│
│ │ │天德手接住),警員稱有錄影搜證,00:01:57(07:56 : │
│ │ │27)未○○離開基座。 │
├─┼──────┼───────────────────────────┤ │⒋│00:01:08至│00:01:58(07:56:28)四名警員在基座內,警員對丙○○│
│ │00:04:29(│稱「你要自己走,還是我把你銬」,00:02:10(07:56:40│
│ │07:56:28至│)基座內之員警對著基座上緣之警員稱「那個手銬把他壓緊,│
│ │07:58:59)│防止他脫逃」,00:02:15(07:56:45)四名員警包圍陳柏│
│ │ │豪(辰○○以鐵鍊將自己綁在基座內),00:02:20(07:56│
│ │ │:50)員警拿工具欲將辰○○身上的鐵鍊卸下,警員稱「不要│
│ │ │動,不要動」,00:02:39(07:57:09)辰○○稱「沒有鑰│
│ │ │匙啦」,警員稱「怎麼可能沒有鑰匙啦」,00:02:45(07:│
│ │ │57:15)警員稱「先把他上拷再說啦. . 妨害人家自由」,00│
│ │ │:02:51(07:57:21)警員將辰○○上手銬,00:03:09(│
│ │ │07:57:39)警員對辰○○權利告知「你現在犯強制罪,刑法│
│ │ │第304 、306 條,你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
│ │ │,可以聘請律師,現在正式跟你權利告知」「全身都檢查」,│
│ │ │00:03:30(07:58:00)警員持破壞剪剪斷辰○○身上所綁│
│ │ │鐵鍊。00:03:45(07:58:15)警員將辰○○雙手反拷。00│
│ │ │:04:04(07:58:35)員警協助辰○○爬鋁梯離開基座。00│
│ │ │:04:29(07:58:59)辰○○在爬上基座上緣,由兩位員警│
│ │ │攙扶。 │
├─┼──────┼───────────────────────────┤
│⒌│00:04:38至│00:04:38(07:59:08)3 名員警合力逮捕丙○○,員警將│
│ │00:04:59(│丙○○身上所綁鐵鍊以破壞剪剪斷,,員警稱「等一下,等一│
│ │07:59:08至│下,等一下要讓他們拍照一下. . . 」。 │
│ │07:59:29)│ │
└─┴──────┴───────────────────────────┘
附表一之二:
勘驗光碟名稱「0429苑裡所基座內」,內有檔案2 個,檔名分別為「FILE0018.MOV」、「FILE0019.MOV」勘驗檔案名稱:FILE0019.MOV,畫面顯示時間:2013.4.29 (07:59:30AM至08:01:13AM)。┌──────┬───────────────────────────┐
│檔案播放時間│ 內 容 │
│(畫面顯示時│ │
│間) │ │
├──────┼───────────────────────────┤
│00:00:00至│00:00:00至00:00:41(07:59:30至08:00:11)4 名員│
│00:01:44(│警合力將丙○○身上所綁鐵鍊以破壞剪剪斷過程,員警問李炳│
│07:59:30至│坤稱:「你褲袋內沒有鐵鍊鑰匙嗎?」,丙○○答「都被拿掉│
│08:01:14)│去了」,00:00:49(08:00:20)警員引導丙○○爬離基座│
│ (畫面顯示時│,丙○○爬上鋁梯(並無拘束身體),員警稱:「先上去,那│
│間,同上之延│個手拷…,鐵鍊全部拿上來,當以後的證物」. . . 00:01:│
│續) │18(08:00:48)員警將鐵鍊拍照採證,00:01:23(08:00│
│ │:53)員警陸續從基座上來之畫面,00:01:44(08:01:14│
│ │)警員將丙○○上銬帶離。 │
└──────┴───────────────────────────┘
附表一之三:
勘驗光碟名稱「丙○○、寅○○基座抗爭0429,拍攝人:吳昌鏡」,內有檔案2 個,檔名分別為「00020.MTS 」、「00021.MTS 」勘驗檔案名稱:00020.MTS ,片長約1 分40秒,錄影檔案顯示之錄影時間:2013.4.29 (07:58:29至08:00:10)。┌──────┬───────────────────────────┐
│檔案播放時間│ 內 容 │
│(畫面顯示時│ │
│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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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至│00:00:00至00:00:27(07:58:29至07:58:57)4 名員│
│00:01:39(│警合力將丙○○身上所綁鐵鍊以破壞剪剪斷過程,員警問李炳│
│07:58:29至│坤稱:「你褲袋內沒有鐵鍊鑰匙嗎?」,丙○○答「都被拿掉│
│08:00:09)│去了」,警員引導丙○○爬離基座,丙○○爬上鋁梯(並無拘│
│(部分畫面與│束身體),00:00:39(07:59:09)丙○○爬上基座上緣,│
│附表一之二重│員警稱:「先上去,那個手銬,手銬先銬… 」,「鐵鍊全部 │
│覆) │拿上來,當以後的證物」,. . 員警陸續從基座內爬上基座上│
│ │緣之畫面。00:00:52(07:59:21)員警將鐵鍊拍照採證,│
│ │00:01:13(07:59:43)警員將丙○○帶離,00:01:22(│
│ │07:59:52)員警持續善後證物之搜證畫面。00 : 01:34(│
│ │08:00:04)警員將丙○○上銬帶離。 │
└──────┴───────────────────────────┘
附表二:
勘驗光碟名稱「丙○○、寅○○基座抗爭0429,拍攝人:吳昌鏡」,內有檔案2 個,檔名分別為「00020.MTS 」、「00021.MTS 」勘驗檔案名稱:00021.MTS ,片長約2 分52秒,錄影檔案顯示錄影時間:2013.4.29 (08:47:09至08:50:00)。┌──────┬───────────────────────────┐
│檔案播放時間│ 內 容 │
│(畫面顯示時│ │
│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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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至│00:00:00(08:47:09)畫面現場有1 名女子在砂地上,數│
│00:02:52(│名警員圍住寅○○,寅○○躺在基座灌漿工地地上不肯離去,│
│08:47:09至│數名警員圍住並抓住寅○○衣領及褲帶,且將寅○○蹲坐壓制│
│08:50:00)│在地,警員稱「不要這樣啦」,00:01:09(08:48:18)兩│
│ │名警員欲將寅○○帶離現場,寅○○不願配合一直蹲在工地上│
│ │不願起身,00:01:20(08:48:29)警員勸說寅○○「你起│
│ │來啦」,寅○○稱「我不要起來,你們不要抓我的褲頭」,警│
│ │員稱「起來再說啦,起來」,寅○○極力反抗,00:01:39(│
│ │08:48:48)寅○○起身後,抓住旁邊鐵板不肯離開,00:01│
│ │:40(08:48:49)警員稱「不要再亂了啦」,寅○○稱「我│
│ │不是亂」,警員「好啦,好啦,走啦」,00:01:53至00:02│
│ │:52(08:49:02至08:50:00)數名員警將寅○○強制帶離│
│ │。 │
└──────┴───────────────────────────┘
附表三之一:
勘驗光碟名稱「0429反風車蒐證勸導解散及逮捕過程」,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07.MTS 」、「00011.MTS 」勘驗檔案名稱:00007.MTS ,片長約6 分45秒,錄影檔案顯示之錄影時間:2013.4.29 (08:39:00AM至08:45:44AM)┌─┬──────┬───────────────────────────┐
│編│檔案播放時間│ 內 容 │
│號│(畫面顯示時│ │
│ │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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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0至│在畫面一開始有三名穿著苗栗縣警察局CID 字樣背心之員警,│
│ │00:00:03 (│其等右前方聚集多名民眾,旁有民眾在跟警員溝通,錄影中有│
│ │08:39:00至│聽到多人講話吵雜聲及大聲歌唱聲。地上坐著多名陳情人士被│
│ │08:39:03 )│警員及圍觀民眾層層包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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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03至│畫面轉移員警正前方,其前方有多名共同手持白布條民眾分坐│
│ │00:00:06( │數排於地上,其中王雲翔、潘承祐、辛○○、戊○○、壬○○│
│ │08:39:03至│、丁○○、酉○○等人手勾手坐在地上齊聲唱歌。 │
│ │08:39: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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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0:07至│00:00:07(08:39:07) 有一名穿著白衣女子(下稱白衣女│
│ │00:00:08( │子)面對陳情人士及民眾大聲喊「等一下,等一下. . . 」。│
│ │08:39:07至│ │
│ │08:39: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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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00:09至│00:00:09(08:39:09)員警動手欲拉開手勾手的戊○○、│
│ │00:00:17( │壬○○、子○○等,此時歌聲暫停,陳情人士聽白衣女子說話│
│ │08:39:09至│,白衣女子說話,白衣女子稱「那個誰,那個副總不是說要說│
│ │08:39:18) │明嗎?先停工,去現場,先停工,先停工,我認為應該先停工│
│ │ │,這是合理的,先停工」。00:00:13(08:39:13)陳情人│
│ │ │士及民眾群起哄「先停工」,白衣女子說「副總說好嗎,對不│
│ │ │對…」,00:00:17(08:39:18)此時丑○○持手機站立於│
│ │ │員警旁,對白衣女子拍照。 │
├─┼──────┼───────────────────────────┤
│5 │00:00:27至│00:00:27(08:39:27)員警不停吹哨子,有人稱「抬離啦│
│ │00:00:40( │,抬離. . 站旁邊」,有民眾台語稱「無講就要抓人. . . 」│
│ │08:39:27至│,卯○○、壬○○、丁○○等陳情人士手緊緊互相勾住,警員│
│ │08:39:40) │數名同時強制驅離動作,員警使力拉陳情人士,陳情人士仍互│
│ │ │相勾住。00:00:38(08:39:39)員警強制欲拉開卯○○與│
│ │ │其他陳情人士緊緊互相勾住之雙手。 │
├─┼──────┼───────────────────────────┤
│6 │00:00:43 (│00:00:43(08:39:43)此時有人喊「你們不要這樣子,等│
│ │08:39:43 )│一下小朋友受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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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00:44( │00:00:44(08:39:44)員警欲強制拉開壬○○與丁○○,│
│ │08:39:44) │壬○○躺在地上打滾,女警欲強制架離。 │
├─┼──────┼───────────────────────────┤
│8 │00:00:51至│00:00:51(08:39:51)員警欲強制拉開酉○○、申○○、│
│ │00:01:18( │己○○,其等3 人仍與其他陳情人士手與手互相緊緊勾住。坐│
│ │08:39:51至│於地面。00:01:09(08:40:10)壬○○仍持續躺在地上打│
│ │08:40:18) │滾掙扎。 │
├─┼──────┼───────────────────────────┤
│9 │00:01:18( │00:01:18(08:40:18)有1 名戴黑帽露出白髮之阿伯在現│
│ │08:40:18)│場拉住己○○,戴黑帽阿伯台語喊「手會斷掉耶」,另外有人│
│ │ │用台語喊「阿伯仔、阿伯仔來啦、阿伯仔. . . 」,員警先支│
│ │ │離這名戴黑帽阿伯。 │
├─┼──────┼───────────────────────────┤
│10│00:01:19至│00:01:19至00:01:33(08:40:19至08:40:33) 員警欲│
│ │00:01:33( │強制抬起己○○,而己○○繼續躺在地上,與警員拉扯之。 │
│ │08:40:19至│ │
│ │08:40:33) │ │
├─┼──────┼───────────────────────────┤
│11│00:01:36至│00:01:36(08:40:36)有人喊「你們有沒有人性啊. . 沒│
│ │00:01:42( │人性啊. . 」,員警持續強制驅離動作。 │
│ │08:40:36至│ │
│ │08:40:43) │ │
├─┼──────┼───────────────────────────┤
│12│00:01:43至│00:01:43至00:01:46(08:40:44至08:40:47)數名警│
│ │00:01:46( │員以拉褲頭、拉雙手、雙腳抬四肢之方式強制將申○○抬離。│
│ │08:40:44至│ │
│ │08:40:47) │ │
├─┼──────┼───────────────────────────┤
│13│00:01:57至│00:01:57至00:02:13(08:40:57至08:41:13)畫面移│
│ │00:02:13( │至數名警員將丁○○強制抬離,丁○○稱「不要碰我」,全身│
│ │08:40:57至│癱軟,由警員抬離。 │
│ │08:41:13) │ │
├─┼──────┼───────────────────────────┤
│14│00:02:17( │00:02:17(08:41:17)聽到有人大哭,畫面中看到一名戴│
│ │08:41:17) │斗笠之女士坐於地上大哭、大喊與壬○○相擁坐於地上。 │
├─┼──────┼───────────────────────────┤
│15│00:02:38( │00:02:38(08:41:37)甲○○、卯○○分別被警員壓制在│ │ │08:41:37) │旁坐著。 │
├─┼──────┼───────────────────────────┤
│16│00:02:38 │00:02:38(08:41:48)另一名學生被警員壓制在旁坐著。│
│ │至( 00:02 │00:02:55(08:41:55)畫面前方停一輛綠色大型工程車,│
│ │:57( 08:41│該車前面有多名員警及民眾走動,有3 名員警欲架離一名坐於│
│ │:57) │地上之陳情人士, 00:02:57(08:41:57)有人喊「還有│
│ │ │沒有女警,大家在找女警啦. . 」。 │
├─┼──────┼───────────────────────────┤
│17│00:02:58 │00:03:20(08:42:27)畫面移至壬○○與一名戴斗笠之女│
│ │至( 00:03:│士手勾著互相扶持坐在地上。該女士並大哭,員警稱「女警過│
│ │20( 08:42:│來,女警. . 」,多人在旁照相搜證。 │
│ │27) │ │
├─┼──────┼───────────────────────────┤
│18│00:03:34至│00:03:34(08:42:35)畫面左邊停一部砂石車、右邊停一│
│ │00:03:40(│部警車,兩部車前方坐著、站著多名警員及陳情人士,分部各│
│ │08:42:35至│地,00:03:40(08:42:41)畫面移至女警欲強制將壬○○│
│ │08:42:41)│與戴斗笠之女士帶離,該戴斗笠之女士仍持續大哭、大喊稱「│
│ │ │不要拉我的手啦,不要拉我啦. . . 」並反抗,與壬○○手勾│
│ │ │著坐於地上。 │
├─┼──────┼───────────────────────────┤
│19│00:04:00至│00:04:00至00:04:04(08:43:00至08:43:04)壬○○│
│ │00:04:04(│用腳勾住該戴斗笠之女士。 │
│ │08:43:00至│ │
│ │08:43:04)│ │
├─┼──────┼───────────────────────────┤
│20│00:04:09至│00:04:09至00:04:10(08:43:09至08:43:10)警員強│
│ │00:04:10(│制將壬○○與戴斗笠之女士拉開,並將該女士架離。 │
│ │08:43:09至│ │
│ │08:43:10)│ │
├─┼──────┼───────────────────────────┤
│21│00:04:12至│00:04:12至00:04:23(08:43:12至08:43:24)壬○○│
│ │00:04:23(│躺在地上掙扎不起身,聽見有人喊「拖走啦」。 │
│ │08:43:12至│ │
│ │08:43:24)│ │
├─┼──────┼───────────────────────────┤
│22│00:04:25至│00:04:25至00:04:39(08:43:25至08:43:39)女警強│
│ │00:04:59( │制將壬○○架離,壬○○仍躺在地上不起身,男女警員以抬四│
│ │08:43:25至│肢之方式欲強制將壬○○架離,有人稱「叫女警來好不好,男│
│ │08:44:00) │孩子不要碰女生啦,叫女警,叫女警...」「逮捕啦」,00│
│ │ │:04:59(08:44:00)員警強制將丁○○拉離。 │
├─┼──────┼───────────────────────────┤
│23│00:05:07至│00:05:07至00:05:44(08:44:07至08:44:46)女警欲│
│ │00:05:44( │將壬○○上手拷,壬○○仍持續掙扎,女警無法將其上手拷,│
│ │08:44:07至│有人在旁稱「手拷夾緊一點、手拷拷上拉手拷、先拉起來啦,│
│ │08:44:46) │拉著走啦. . . 」 │
├─┼──────┼───────────────────────────┤
│24│00:05:45至│00:05:45至00:05:56(08:44:47至08:44:56)有人用│
│ │00:05:56( │台語稱「手不要把人家拉斷啦」,員警稱「叫她配合啦」,林│
│ │08:44:47至│熙倩持續掙扎,使員警無法將其上手拷。 │
│ │08:44:56) │ │
├─┼──────┼───────────────────────────┤
│25│00:05:57( │00:05:57(08:44:57)畫面出現一名身穿白衣女子稱「好│
│ │08:44:57)│啦,我來跟她講,我叫她走,你們不要拉她了. . 」,員警不│
│ │至00:06:04│停吹哨子。 │
│ │) │ │
├─┼──────┼───────────────────────────┤
│26│00:06:05( │00:06:05(08:45:05)白衣女子抱住壬○○,跟壬○○說│
│ │08:45:05)│「我們起來,起來好不好,起來,妹妹妳起來... 」,勸導林│
│ │至00:06:13│ 熙倩配合。 │
├─┼──────┼───────────────────────────┤
│27│00:06:14( │ 00:06:14(08:45:14)白衣女子將壬○○攙扶起來,白 │
│ │08:45:14)│衣女子對壬○○稱「聽我的話,妹妹妳起來快點」,員警稱「│
│ │至00:06:20│不要再用力啦」。 │
├─┼──────┼───────────────────────────┤
│28│00:06:21至│00:06:21至00:06:33(08:45:23至08:45:33)員警將│
│ │00:06:40( │壬○○帶離,壬○○全身癱軟,警員攙扶她離開。00:06:38│
│ │08:45:23至│(08:45:38)畫面看見停放2 部小轎車,車子後方,聚集多│
│ │08:45:40) │名員警及民眾,00:06:40(08:45:40)停放之綠色大型工│
│ │ │程車前方聚集眾多陳情人士、民眾、員警畫面。 │
└─┴──────┴───────────────────────────┘
附表三之二:
勘驗光碟名稱「0429反風車蒐證勸導解散及逮捕過程」,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07.MTS 」、「00011.MTS 」 勘驗檔案名稱:00011.MTS ,片長約8 分12秒,畫面顯示時間:2013.4.29 (09:26:54AM至09:35:05AM)┌─┬──────┬───────────────────────────┐
│編│檔案播放時間│ 內 容 │
│號│(畫面顯示時│ │
│ │間) │ │
├─┼──────┼───────────────────────────┤
│1 │00:00:01至│00:00:01至00:00:39(09:26:54至09:27:33)畫面中│
│ │00:00:39(│左起分別係午○○、甲○○、乙○○、申○○、卯○○、林靖│
│ │09:26:54至│豪、丁○○等7 人,互相手勾手坐在地上,後面另有陳情人士│
│ │09:27:33)│舉標語為「佔領工地」,「德國規定1500公尺,台灣建議250 │
│ │ │公尺」,「沿海居民7000人,參加說明會只有7 人」等語之白│
│ │ │布條,警員勸導稱「我們用強制力逮捕你們,我們也不喜歡啊│
│ │ │,你們的訴求到了就好了好不好,好不好,你們都站在旁邊,│
│ │ │拉著你們的布條,表達你們的訴求,這樣好不好,現在好好跟│
│ │ │你們溝通啦,好不好,不要再擋路了好不好,要不要. . . 」│
│ │ │。 │
├─┼──────┼───────────────────────────┤
│2 │00:00:40至│00:00:40(09:27:34)上開傅佑男等7 人仍持續坐於地上│
│ │00:01:20(│,旁邊警員、陳情人士眾多,不斷有交談聲,00:01:15(09│
│ │09:27:34至│:28:09)聽到有人台語稱( 女聲) 「你們今天不要作,跟我│
│ │09:28:14)│們這些人溝通,對不對. . . 」。 │
├─┼──────┼───────────────────────────┤
│3 │00:01:21至│00:01:21(09:28:15)另有人用台語稱(男聲)「他說要│
│ │00:01:37(│在神明前面發誓,他又不敢停工. .,對吧,差一天兩天而已 │
│ │09:28:15至│,他硬要弄的…」。 │
│ │09:28:31)│ │
├─┼──────┼───────────────────────────┤
│4 │00:01:38至│00:01:38至00:01:59(09:28:32至09:28:53)疑似一│
│ │00:01:59(│名警員台語稱(男聲)「錄好喔,錄好喔,你站過來一點沒關│
│ │09:28:32至│係,你要不要站裡面,那個. . 站進來裡面拍,. . 你站來這│
│ │09:28:53)│邊拍. . 女警過來. . .,順便拍一下砂石車,他們妨礙進」 │
│ │ │。 │
├─┼──────┼───────────────────────────┤
│5 │00:02:08至│00:02:08(09:29:02)警員持攝影機拍攝午○○等7 人,│
│ │00:02:10(│手勾手坐在地上之畫面搜證,警員稱「順便拍一下砂石車,他│
│ │09:29:02至│們妨礙進. . 」。00:02:10(09:29:04)畫面出現3 輛水│
│ │09:29:04)│泥預拌車及1 輛警車停放,砂石車前方聚集眾多警員及手勾手│
│ │ │坐於地上、舉白布條之陳情人士及圍觀民眾等。 │
├─┼──────┼───────────────────────────┤
│6 │00:02:11至│00:02:11至00:03:25(09:29:05至09:30:19)陳情人│
│ │00:03:24(│士被眾多警員層層包圍,女警勸導稱「你們就出來溝通就好了│
│ │09:29:05至│嗎,為什麼要動用這麼多警力」,女警稱「我們也不希望這樣│
│ │09:30:20)│啊」,警員以台語勸導稱「你們不要跟警察這樣,好不好,你│
│ │ │們若真的要這樣,我們勸你們,這樣我們也沒辦法啊」,陳情│
│ │ │人士以台語稱「他們要停工,說要發誓,根本都是假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