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爰不再逐一論述被告丙 ○○所犯輕罪部分,有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 定之適用,而僅於量定宣告刑時將之合併審酌,以為適當之 評價,附此敘明。
⒉被告羅羿扉基於幫助犯意而實施一般洗錢罪及詐欺取財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另被告羅羿扉於審理中自白幫助犯一般 洗錢罪(見本院重訴卷五第171、327頁),爰依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㈥量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丙○○加入並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以多人縝密分工 方式實行詐欺犯罪,負責招募領取詐欺款項或人頭帳戶資料 之車手、居間聯繫車手領取款項或人頭帳戶資料及收取贓款 ,並分配酬庸及將詐欺贓款回繳上游,可見其無視政府一再 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被告羅羿扉預見出借租賃車輛, 有可能遭他人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使用,竟任意以出 借租賃車輛給他人之方式,供他人詐欺取財,使實行詐欺行 為之人得以隱藏身份,且其所為致使告訴人遭騙款項及財物 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 行為人,更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 序之透明穩定;並斟酌被告丙○○、羅羿扉犯後均坦承犯行( 被告丙○○所犯一般洗錢罪,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迄未與告訴(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或為道歉等其他彌 補告訴(被害)人所受損害之舉措,亦未獲得告訴(被害)人之 諒解之犯後態度;且參酌被告丙○○、羅羿扉前於5年內分別因 施用毒品案件、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 又被告丙○○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加重詐欺等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2月2日提起公訴,於同 年2月8日繫屬本院,並由本院於同年10月27日以110年訴字第 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等情,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丙○○竟於前案審理過程 中,再為本案犯行,難認已知所悔悟且對己之行為造成他人 財產法益之侵害有所體認;暨被告丙○○、羅羿扉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告訴(被害)人受騙金額 之多寡、被告丙○○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之分工地位及參與程度 、被告羅羿扉本身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及 其等於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 重訴卷五第343至34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及主文所示之刑,就被告羅羿扉併 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丙○○所犯
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侵害之法益相同,且各罪所侵犯者均 為財產法益,而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 ,及其犯罪之時間均集中於110年4月、5月間,可認各罪間之 獨立程度甚低,且被告丙○○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 同,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 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對 被告丙○○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 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 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 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 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 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 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108年度 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扣得Redmi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為被告丙○○所有供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卷五第335頁),應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因本案共獲得50萬元等語( 見本院重訴卷五第339頁),復查無其他證據資料足以證明 被告丙○○因本案犯行所得金錢之實際數額,應認其犯罪所得 即為50萬元,然因附表一有多數被害人,被告丙○○各次犯罪 所得無法正確計算,而沒收為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 法律效果,揆諸上說明,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另列一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羅羿扉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其因出借租賃車輛獲得50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重訴卷五 第333頁),堪認該5000元應屬被告羅羿扉實際分得之犯罪 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㈣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 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沒收 之規定者,亦適用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及第11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雖洗錢防制法對於沒收未制定過苛調節規定,
惟因沒收實際上屬於干預財產權之處分,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是於沒收存有過苛之虞之情形時,本應使法官依個案情節 認定後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以資衡平。查本案詐得款項 實已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走,倘對被告丙○○、羅羿扉 宣告沒收全數所掩飾財物,實有過苛之虞,故本院認無庸對 其等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不予宣告強制工作:
110年12月10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略以:「 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工作,其期間為3年。』(嗣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第3條,但 本項並未修正)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 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 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準 此,被告丙○○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 犯罪組織罪,即無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餘 地,末此說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被告丙○○部分:
⒈公訴意旨認另以:被告丙○○就如附表一編號50所示部分,另 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⒉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 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 定犯罪所得」。然被告丙○○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一 編號50所示部分,僅施以詐術騙取告訴人林貝芸所申設之金 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提款卡,目的係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作為加重詐欺犯行之人頭帳戶,核屬消費或享受犯罪所得, 屬「與罰之後行為」,不另成立一般洗錢罪;且詐取上開金 融帳戶提款卡本身行為,並未另行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合 法化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其犯罪流程並無製造金流斷 點以隱匿可疑犯罪資產之情事,即並不該當上開洗錢防制法 第2條各款之洗錢行為,自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丙○○所犯如附表 一編號50所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羅羿扉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羅羿扉於110年4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之詐欺犯罪集團。因認被告羅羿扉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 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 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 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另該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所稱「 參與犯罪組織」,則係指行為人加入以實施特定犯罪為目的 所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並成為該組織成員而言。且既曰參 與,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成為該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客 觀上並有受他人邀約等方式而加入之行為,始足當之。倘欠 缺加入成為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僅單純與該組織成員共 同實行犯罪或提供部分助力,則至多祇能依其所參與實行或 提供助力之罪名,論以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要無評價為參與 犯罪組織之餘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0號判決意 旨可參)。是以,犯罪組織中之各別成員對於犯罪組織之內 涵等節,理當具有一定之認識。被告羅羿扉預見將上開租賃 車輛交予他人使用,可能遭持之從事不法行為之狀況下,仍 聽從同案被告丁○○之指示出借上開租賃車輛,且無從確信犯 罪事實不發生,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即可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而不以知悉 整體犯罪計畫內容為必要。又被告羅羿扉基於予以「助力」 之犯意,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羅羿扉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詐欺集 團犯罪組織,且依卷附相關證據資料,被告羅羿扉就同案被 告丁○○是否從屬詐欺集團,及集團之分工、成員、層級等均 無所知,僅係針對個案,被動接受同案被告丁○○之指示後, 出借上開租賃車輛,是被告羅羿扉與同案被告丁○○及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間乃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具有長久之 特性,亦難認有何上下階層、縝密分工之結構性,且無從認 定被告羅羿扉知悉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犯罪之運作模式與分 工細節,自無法認為被告羅羿扉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無從 以該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此部分本 應為無罪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本院認定有罪部 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張育華於110年4月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 絡,介紹羅羿扉予丁○○認識,羅羿扉再依照丁○○之指示,於 110年5月15日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於承 租當日將上開車輛交予丁○○,嗣丁○○駕駛上開車輛、搭載丙 ○○於如附表二編號66至68所示時間前往提領款項。因認被告 張育華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 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認定犯罪 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 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 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 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 院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 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 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張育華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 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係以被告 張育華、同案被告丁○○、羅羿扉之指述、證人即告訴人李清 寶之證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永豐銀行匯款單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張育華固坦承介紹被告羅羿扉予同案被告丁○○認識 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
洗錢犯行,辯稱:因為丁○○車子壞掉要修理,丁○○沒有駕照 、我也沒有駕照,我們無法去租車,所以我才找羅羿扉幫忙 租車給丁○○使用,我不知道丁○○會拿去做犯罪使用等語。經 查:
㈠被告張育華介紹被告羅羿扉予同案被告丁○○後,被告羅羿扉 依照同案被告丁○○之指示,於110年5月15日承租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於承租當日將上開車輛交予同案被 告丁○○,嗣同案被告丁○○於如附表二編號66至68所示時間駕 駛上開車輛、搭載丙○○前往提領詐欺款項等情,業據被告張 育華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卷五第178頁),並有證人即告訴 人李清寶之證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永豐銀行匯款單等件在卷可佐(見偵605卷 三第49至59頁、偵5101卷第45至47、150至162頁),是此部 分之事實,堪予認定。從而,本件應予審究者為:被告張育 華對於同案被告丁○○要求其找人出名租車時,對於同案被告 丁○○駕駛該車前往提領詐欺款項,主觀上有無認識或預見。 茲敘述如下:
㈡證人即被告羅羿扉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稱:張育華知道我 缺錢,問我要不要賺錢,問我可不可以租車給丁○○使用,之 後張育華沒有說話,走到旁邊去,換我詢問丁○○租車用途及 原因,丁○○說他的車壞掉了需要修理1星期,需要代步車, 接著我問丁○○是否去做非法行為,丁○○回答不可能,我才會 答應丁○○出名租車等語(見偵605卷一第256頁、本院重訴卷 五第177頁),可知被告張育華介紹同案被告丁○○向被告羅羿 扉提出出名租賃車輛時,同案被告丁○○並未向被告羅羿扉提 及要將租賃車輛作為實施詐欺犯行所用;核與被告張育華於 警詢、本院審理中均一致供稱:因為丁○○的車壞了,要我幫 忙詢問有沒有人願意租車給他或是將願意將車租給他,作為 代步車使用,我只是單純介紹而已等語(見偵605卷一第247 頁、本院重訴卷五第171至173頁)相符,可徵被告張育華所 辯並非子虛。此外,卷內並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張育華對於 介紹被告羅羿扉出名租賃車輛給同案被告丁○○使用時,其主 觀上有何明確認知租賃車輛將會遭他人作為實施詐欺、洗錢 犯行所用之情形,自難認被告張育華有何加重詐欺、洗錢或 幫助加重詐欺、幫助洗錢之直接故意。
㈢又一般而言,若將租賃車輛交予非親非故之人,該租賃車輛 即有可能遭詐欺犯罪者持以從事犯罪時掩飾身分之用,此為 具有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之事,而以被告張育
華案發時年已27歲之社會經驗,固應知悉上情。然本案被告 張育華與同案被告丁○○於本案前已認識,業經被告張育華供 述在卷(見偵605卷一第247頁),可知被告張育華與同案被 告丁○○並非毫無關係之人;而審酌朋友間確有可能基於彼此 間情誼,在對方需要時介紹他人出名租賃車輛供對方使用, 且該租賃車輛次數僅為1次,租期為110年5月15日起至同年 月30日止,亦與車輛送修而須租賃車輛作為代步車使用之常 情相符,是被告張育華介紹被告羅羿扉出名租賃車輛予同案 被告丁○○使用,實難認有何不合常情之處,亦難僅以被告張 育華介紹被告羅羿扉出名租賃車輛予同案被告丁○○使用之事 實,即遽論被告張育華主觀上有何加重詐欺、洗錢或幫助加 重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㈣另被告張育華固於109年間知悉同案被告丁○○曾因擔任車手而 入監執行,業據其供述在卷(見偵605卷一第247頁),然距 本案發生時間(即110年5月間)已相距1年以上,是否能以被 告張育華於109年間知悉同案被告丁○○曾擔任車手之事實, 即推論其主觀上有加重詐欺、洗錢或幫助加重詐欺、幫助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實非無疑。此外,卷內並無其他事證,足 認被告張育華於介紹被告羅羿扉出名租賃車輛予同案被告丁 ○○使用時,其主觀上有何加重詐欺、洗錢或幫助加重詐欺、 幫助洗錢之故意,自難認被告張育華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加 重詐欺、洗錢犯行。
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所稱「參與犯罪組織」, 係指行為人加入以實施特定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有結構性組 織,並成為該組織成員而言。且既曰參與,自須行為人主觀 上有成為該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客觀上並有受他人邀約 等方式而加入之行為,始足當之。具體而言,倘若被告因一 時疏於提防、輕忽、受騙,欠缺加入成為組織成員之認識與 意欲,要無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餘地。本案無從認定被告 張育華具有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業如前述,依上開說明 ,尚難認其有參與犯罪組織之認識與意欲,而無論以參與犯 罪組織罪之餘地。
㈥綜上所述,檢察官提出之上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張育華 確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依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據上,本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張育華涉犯加重詐欺、洗錢及 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惟經核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及證明 方法,均尚有合理懷疑存在,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依照前揭說明,自應 對被告張育華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楊岳都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昭銘、馮美珊移送併辦,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一】
編 號 告訴/被害人 詐騙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鄭稚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日20時59分許,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致鄭稚蓁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5日11時57分許/9萬2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煥 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5月6日8時42分許/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煥元 ) 110年5月6日8時44分許/5萬元 110年5月6日8時52分許/1萬6000元 2 鄭淇云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9時許,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致鄭淇云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6日9時20分許/1萬31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煥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 曾暉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日,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致曾暉鈞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6日8時51分許/1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煥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 陳昭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日15時44分許,佯稱為陳昭安之親友,且急需用錢云云,致陳昭安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5日11時54分許/15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煥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5 黃雅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某時,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致黃雅玲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6日9時57分許/4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煥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6 林何月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3時30分許,佯稱為林何月照之親友,且急需用錢云云,致林何月照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6日13時20分許/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煥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7 林志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某時,佯稱為林志泓之親友,且急需用錢云云,致林志泓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6日12時34分許/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煥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8 陳金成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7時55分許,佯稱為陳金成之親友,且急需用錢云云,致陳金成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6日12時0分許/7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煥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9 楊韻臻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9時許,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致楊韻臻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5日11時42分許/2萬8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煥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0 鄭雨青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7時38分許,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致鄭雨青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5日11時48分許/71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煥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5月6日9時42分許/1萬元 11 簡曼如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7日20時30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簡曼如,佯稱可參與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簡曼如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5日16時46分許/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昕萭)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2 柯俊弘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某時,透過交友平台認識柯俊弘,佯稱可參與投資電商獲利云云,致柯俊弘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29日20時31分許/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昕萭)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5月1日15時49分許/5萬6000元 110年5月1日17時22分許/3000元 13 林函妘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林函妘好友,佯稱可投資金融網站獲利云云,致林函妘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6日18時51分許/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昕萭)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4 黃孟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黃孟華,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孟華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6日18時11分許/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昕萭)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5月6日18時13分許/5萬元 15 胡意苹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胡意苹,佯稱可參與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胡意苹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6日12時16分許/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昕萭)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5月6日12時18分許/2萬1000元 16 李婕綾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李婕綾,佯稱可利用彩票網站漏洞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婕綾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6日17時57分許/1萬0456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昕萭)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7 黃耀霆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初某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黃耀霆,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耀霆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20日18時50分許/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金蓮)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5月6日20時49分許/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昕萭) 18 宋佩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0時37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宋佩芳,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宋佩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5日21時13分許/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昕萭)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9 王秀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16時29分許,佯稱為王秀貞之親友,且急需用錢云云,致王秀貞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26日14時20分許/12萬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邦聖)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0 黃昭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17時9分許,佯稱為黃昭富之親友,且急需用錢云云,致黃昭富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11日12時33分許/3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淑婷)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1 林梅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10時26分許,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致林梅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13日9時7分許/7萬6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婉婷)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2 陳志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1日17時58分許,佯稱為陳志鵬之親友,且急需用錢云云,致陳志鵬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12日10時3分許/15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婉婷)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3 李清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11時48分許,佯稱為李清寶之親友,且急需用錢云云,致李清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21日13時49分許/17萬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宛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4 朱恒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10時許,佯稱朱恒宏積欠電信費用需配合匯款云云,致朱恒宏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28日13時44分許/10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雅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5 曾常睿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18時51分許,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致曾常睿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29日8時57分許/6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雅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4月29日8時57分許/5萬元 110年4月29日14時0分許/1萬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雅萍) 26 劉又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11時13分許,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致劉又菱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29日9時27分許/71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雅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4月29日14時40分許/8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雅萍) 27 張菊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8時35分許,佯稱有郵件招領但需先付清相關費用云云,致張菊華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8日10時49分許/4萬5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峻輝) 丙○○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8 陳政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陳政文好友,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政文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9日11時0分許/34萬582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金蓮)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9 郭鎮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底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郭鎮偉好友,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郭鎮偉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9日22時9分許/1萬952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金蓮)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0 蔡佳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蔡佳晏好友,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蔡佳晏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9日15時53分許/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金蓮)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4月19日15時56分許/10萬元 110年4月19日16時0分許/10萬元 110年4月19日16時2分許/5000元 110年4月19日16時4分許/4萬5000元 110年4月19日16時20分許/2萬元 31 湯蓉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湯蓉麗好友,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湯蓉麗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21日9時44分許/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金蓮)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2 張智鑫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6日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張智鑫好友,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智鑫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9日17時22分許/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金蓮)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4月19日17時24分許/4萬元 33 黃廷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黃廷鳳好友,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廷鳳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9日20時8分許/24萬2361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金蓮)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4 黃志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黃志豪好友,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志豪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9日19時44分許/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金蓮)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4月19日19時48分許/5萬元 35 陳餘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陳餘鈞好友,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餘鈞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21日12時30分許/5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金蓮)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6 陳恬宜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4日10時46分許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陳恬宜好友,佯稱可投資金融網站獲利云云,致陳恬宜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21日12時4分許/17萬098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金蓮)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7 梁甫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5日19時18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梁甫遠,佯稱可投資金融網站獲利云云,致梁甫遠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20日20時13分許/9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金蓮)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8 許銘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許銘升好友,佯稱可投資金融網站獲利云云,致許銘升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20日15時1分許/27萬3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金蓮)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9 呂淑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30日18時15分許,佯稱為呂淑貞之保險員,現急需用錢云云,致呂淑貞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6日12時56分許/4萬元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翁明杰)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0 李菡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中旬某日,向李菡薇佯稱可投資金融網站獲利云云,致李菡薇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4日12時6分許/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翁明杰)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4月14日12時8分許/5萬元 110年4月14日12時9分許/95萬元 110年4月14日12時10分許/2萬5000元 41 譚淑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前某時,向譚淑玲佯稱可透過六合彩線上簽賭獲利云云,致譚淑玲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6月8日10時10分許/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靜)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2 張麗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張麗珊好友,佯稱可投資彩票獲利云云,致張麗珊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6月7日11時49分許/4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靜)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3 林麗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林麗芳好友,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林麗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6月8日13時7分許/5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靜)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4 黃芸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前某時,以「CWGMarkets」應用程式客服人員,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芸珊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6月8日14時1分許/4萬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靜)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6月8日14時2分許/4萬 45 李玟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李玟娟好友,佯稱可利用澳門賭場系統漏洞投資獲利云云,致李玟娟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6月7日13時6分許/1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靜)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6月8日10時53分許/2萬 46 江棛蕙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江棛蕙好友,佯稱可參與六合彩投資獲利云云,致江棛蕙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6月7日13時19分許/38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靜)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7 李雅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李雅萍好友,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李雅萍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6月8日13時35分許/7萬5488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靜)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8 曾秀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0時許,佯稱為曾秀美之親友,欲向其借款云云,致曾秀美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23日12時30分許/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文如)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9 鍾宛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0時4分許,加入鍾宛伶通訊軟體LINE好友,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致鍾宛伶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20日10時26分許,將其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以黑貓宅急便寄貨方式寄送至苗栗縣○○市○○街000號苗栗營業所予收件人「黃彥瑋」,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50 林貝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0日某時,加入林貝芸通訊軟體LINE好友,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致林貝芸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2日15時48分許,將其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以黑貓宅急便寄貨方式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0號潭子營業所予收件人「吳宗翰」,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51 林怡君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某時許,加入林怡君通訊軟體LINE好友,佯稱其為台灣金控行員,如要借款需支付公證費、出車費云云,致林怡君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9日12時27分許/2萬1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貝芸)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4月20日10時11分許/2萬元 110年4月20日10時13分許/1萬2000元 110年4月20日11時30分許/3萬元 110年4月22日12時17分許/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芮儀) 52 林均瑤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日16時許,加入林均瑤通訊軟體LINE好友,佯稱有投資理財機會可獲利云云,致林均瑤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9日15時15分許/4萬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貝芸)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53 乙○○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某間日,加入乙○○通訊軟體LINE好友,佯稱有投資需求要借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6月23日21時17分許/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越南籍NGUYEN THI HUY THANH)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6月23日21時25分許/5萬元 54 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某時,加入甲○○通訊軟體LINE好友,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6月28日19時6分許/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越南籍NGUYEN THI HUY THANH)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0年6月28日19時8分許/5萬元 110年6月29日18時15分許/4萬元 55 高花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前某時,加入高花萍通訊軟體LINE好友,佯稱可協助購買減肥藥產品云云,致高花萍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入款項至右揭帳戶。 110年5月13日15時27分許/30萬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益豪)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Redmi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附表二】
編 號 提領時間 (民國)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人 提領帳戶 1 110年4月27日12時14分 2萬元 陳金蓮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戶名:劉邦 聖) 2 110年4月27日12時15分 2000元 3 110年4月27日12時29分 6萬元 4 110年4月27日12時30分 6萬元 5 110年4月28日14時5分 3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 000號帳戶(戶名:郭雅萍) 6 110年4月28日14時6分 3萬元 7 110年4月28日14時9分 2萬元 8 110年4月28日14時10分 2萬元 9 110年4月29日9時7分 2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戶名:郭雅萍) 10 110年4月29日9時8分 2萬元 11 110年4月29日9時11分 1萬5000元 12 110年4月29日9時51分 2萬元 13 110年4月29日14時27分 1萬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郭雅萍) 14 110年4月29日14時53分 8000元 15 110年5月5日12時27分 2萬元 翁明杰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 戶名:林煥元 ) 16 110年5月5日12時29分 2萬元 17 110年5月5日12時34分 2萬元 18 110年5月5日12時35分 2萬元 19 110年5月5日12時48分 2萬元 20 110年5月5日12時49分 2萬元 21 110年5月5日12時57分 2萬元 22 110年5月5日13時5分 9000元 23 110年5月5日14時18分 900元 24 110年5月6日8時55分 2萬元 25 110年5月6日8時56分 2萬元 26 110年5月6日8時57分 2萬元 27 110年5月6日8時58分 2萬元 28 110年5月6日9時4分 2萬元 29 110年5月6日9時5分 2萬元 30 110年5月6日9時6分 6000元 31 110年5月6日9時26分 1萬3000元 32 110年5月5日12時14分 2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煥 元) 33 110年5月5日12時15分 2萬元 34 110年5月5日12時23分 6萬元 35 110年5月5日12時24分 4萬6000元 36 110年5月6日10時1分 5萬元 37 110年5月6日10時14分 1萬3000元 38 110年5月6日12時7分 6萬元 39 110年5月6日12時7分 1萬元 40 110年5月6日12時48分 1萬6000元 41 110年5月12日0時25分 2萬元 丙○○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淑婷) 42 110年5月12日0時26分 2萬元 43 110年5月12日0時27分 2萬元 44 110年5月12日0時31分 2萬元 45 110年5月12日0時31分 2萬元 46 110年5月12日0時32分 2萬元 47 110年5月12日1時0分 1萬元 48 110年5月12日10時38分 2萬元 丁○○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婉婷) 49 110年5月12日10時39分 2萬元 50 110年5月12日10時40分 2萬元 51 110年5月12日10時41分 2萬元 52 110年5月12日10時42分 2萬元 53 110年5月12日10時43分 1萬元 54 110年5月12日10時44分 2萬元 55 110年5月12日10時分45 2萬元 56 110年5月13日9時39分 2萬元 57 110年5月13日9時40分 2萬元 58 110年5月13日9時41分 2萬元 59 110年5月13日9時42分 2萬元 60 110年5月13日9時42分 2萬元 61 110年5月13日9時43分 1萬2000元 62 110年5月13日9時58分 2萬元 63 110年5月13日10時34分 1萬2000元 64 110年6月23日22時8分 2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越南籍NGUYEN THI HUY THANH) 65 110年6月23日22時9分 2萬元 66 110年5月21日14時23分 6萬元 丙○○ 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宛伶) 67 110年5月21日14時24分 6萬元 68 110年5月21日14時25分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