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 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詐欺金額 證據出處 ㈠ 范美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7日11時許,撥打電話給范美廉,佯稱為其姪女,並向范美廉詐稱因同事欠款影響需要借款應急云云,致范美廉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於右列記載之時地匯款。 109年11月27日12時41分許,至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郵局,臨櫃匯款15萬元,至被告施威安之臺灣土地銀行通霄分行帳戶。 ①告訴人范美廉於警詢時之證述(參見110年度偵字第1127號偵卷第39至40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參見同上偵卷第43頁)。 ③臺灣土地銀行通霄分行109年12月18日通霄字第1090003485號函附被告施威安之身分證及交易明細查詢(參見同上偵卷第47至5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參見同上偵卷第53至59頁)。 ㈡ 陳秀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7日某時,撥打電話給陳秀桂,佯稱為其姪女,因故需匯款至上開土銀帳戶,致陳秀桂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拿10萬元委託友人朱聖娟於右列記載之時地匯款。 109年11月27日13時12分許,經由網路銀行匯款10萬元,至被告施威安之臺灣土地銀行通霄分行帳戶。 ①證人朱聖娟於警詢時之證述(參見同上偵卷第129至133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9日營清字第1100009160號函附客戶朱聖娟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參見同上偵卷第127、128頁)。
附表二:被告施威安之臺灣土地銀行通霄分行帳戶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地點 處理贓款方式 ㈠ 109年11月27日13時42分許 苗栗縣○○鎮○○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通霄分行附設自動櫃員機) 被告先轉帳3萬元至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㈡ 109年11月27日13時43分許 同上 被告以金融卡提領現金6萬元 ㈢ 109年11月27日13時44分許 同上 被告以金融卡提領現金6萬元 ㈣ 109年11月27日13時47分許 同上 被告先轉帳5萬元至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㈤ 109年11月27日13時48分許 同上 被告先轉帳5萬元至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附表三:被告施威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處理贓款方式 ㈠ 109年11月27日14時2分許 苗栗縣○○鎮○○路00號(國泰人壽通霄大樓自動櫃員機) 被告以金融卡提領現金10萬元 ㈡ 109年11月27日14時4分許 同上 被告以金融卡提領現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