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402號
MLDM,104,訴,402,2016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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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黃│103 年12月│5000元 │洪承暘佯稱為彭志成│1.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洪承暘犯詐欺│
│︵│敏│28日凌晨0 │ │,於左列時間至左列│ 白(見B 卷第21頁、A 卷第43│取財罪,處拘│
│即│峰│時20 分許 │ │地點,向黃敏峰詐稱│ 頁、46頁、48頁及反面)。 │役貳拾日,如│
│起│ ├─────┼─────┤其自後龍步行至左列│2.證人黃敏峰於警詢中之證述(│易科罰金,以│
│訴│ │苗栗縣苗栗│現金交付 │地點,詢問黃敏峰可│ 見F 卷第24至25頁)。 │新臺幣壹仟元│
│書│ │市建功里府│ │否借款讓其可送貨至│3.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指認犯│折算壹日。 │
│附│ │前路103號 │ │高雄,之後會返還借│ 罪嫌疑人紀錄表(見F 卷第38│ │
│表│ │ │ │款,致黃敏峰陷於錯│ 頁)。 │ │
│編│ │ │ │誤,交付左列款項予│4.監視器畫面翻拍畫面照片2 張│ │
│號│ │ │ │洪承暘黃敏峰嗣向│ (見F 卷第42頁)。 │ │
│10│ │ │ │洪承暘索討,洪承暘│ │ │
│︶│ │ │ │不予理會,始知受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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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黃│103 年12月│10000元 │洪承暘佯稱為彭志成│1.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洪承暘犯行使│
│︵│敏│29日晚上11│ │,於左列時間至左列│ 白(見B 卷第21頁、A 卷第43│偽造私文書罪│
│即│峰│時11分許 │ │地點,再次向黃敏峰│ 頁、46頁、48頁及反面)。 │,處有期徒刑│
│起│ ├─────┼─────┤佯稱其欲送貨至台東│2.證人黃敏峰於警詢中之證述(│貳月,如易科│
│訴│ │苗栗縣苗栗│現金交付 │,因沒錢加油,需向│ 見F 卷第24至25頁)。 │罰金,以新臺│
│書│ │市建功里府│ │黃敏峰借款,為取信│3.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指認犯│幣壹仟元折算│
│附│ │前路103號 │ │於黃敏峰洪承暘並│ 罪嫌疑人紀錄表(見F 卷第38│壹日。偽造之│
│表│ │ │ │書寫內容不實,偽造│ 頁)。 │「彭志成」署│
│編│ │ │ │「彭志成」署押及記│4.偽造「彭志成」名義之借據1 │押貳枚,沒收│
│號│ │ │ │載不實身分證字號、│ 紙(見F 卷第41頁)。 │。 │
│10│ │ │ │電話號碼之借據1 紙│5.監視器畫面翻拍畫面照片2 張│ │
│︶│ │ │ │,交付予黃敏峰而行│ (見F 卷第42頁)。 │ │
│ │ │ │ │使之,足以生損害於│ │ │
│ │ │ │ │黃敏峰及「彭志成」│ │ │
│ │ │ │ │,黃敏峰因而陷於錯│ │ │
│ │ │ │ │誤,當場交付左列金│ │ │
│ │ │ │ │額予洪承暘,嗣始知│ │ │
│ │ │ │ │受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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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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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 間 │ 方 式 │證據欄 │主文欄 │
│號│(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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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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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1 月│洪承暘以其使用之000000 0000 號│1.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洪承暘犯恐嚇危│
│ │7 日凌晨1 │行動電話,發送文字簡訊予身在左│ (見B 卷第21頁、A 卷第43頁、│害安全罪,處拘│
│ │時18分許 │列地點之黃敏峰:「照片嗎?我陪│ 46頁、48頁及反面)。 │役肆拾日,如易│
│ ├─────┤你玩到底,沒想到有一堆人去店裡│2.證人黃敏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科罰金,以新臺│
│ │苗栗縣苗栗│吃東西吃到蟑螂還拍照,這種不肖│ G 卷第8 至9 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
│ │市玉華里莒│商家會更出名」等內容恐嚇黃敏峰│3.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指認犯罪│日。未扣案門號│
│ │光街56巷1 │,致黃敏峰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嫌疑人紀錄表(見G 卷第13至14│○九八三一七六│
│ │號 │其名譽及財產。 │ 頁)。 │七六二號SIM 卡│
│ │ │ │4.手機簡訊翻拍照片1 張(見G 卷│壹枚,沒收。 │
│ │ │ │ 第3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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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