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號
HLDV,105,重訴,8,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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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 」繳納上訴裁判費,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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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夢十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