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5年度,219號
HLDV,105,司調,219,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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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陳泰華
相 對 人 陳又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雙方意 見差距甚大,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有本院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 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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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