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營管理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04號
HLDV,108,補,304,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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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明志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花蓮縣富里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營管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元,惟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
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
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經營管理權存在與否係一繼續性之法
律關係,管理期間為5年,是應依前開規定以5年計算,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25,000元【計算式:185,000〔元/年〕×
5〔年〕=9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3,970元,尚應補繳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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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