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調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石嘉盛
代 理 人 劉彥廷律師
相 對 人 林華國
林福妹
林雙妹
趙桃妹
林華晏
林琇梅
林琇英
林華聲
林秀貞
林延庭
林正明
溫育禎
林華祥
王紹宸
王沛洵
林華彩
林劭華
林琇琴
林琇琪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石嘉盛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分 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 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當 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於調解程序亦同。然本件系爭土地共有 人林榮華已死亡,其繼承人林華興其後亦死亡,另林華興之 繼承人王沛洵及王紹宸分別具狀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尚待本院分案審理准駁未定,此有王沛洵及王紹宸書狀影本 在卷足參。是以現行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即被告究未為確定, 依本件法律關係之性質及當事人之狀況可認不能調解,縱訂 期調解亦因當事人適格否有疑而無法調解成立。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本院 將依法續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