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訴訟代理人 羅健國被 告 鄧金鸞 黎美金 黎煥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黎煥雄 黎春蓮 黎春亭 黎春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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