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2號
HLDV,109,訴,332,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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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健國
被   告 鄧金鸞

      黎美金
      黎煥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黎煥雄
      黎春蓮
      黎春亭
      黎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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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