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原簡附民移調字,108年度,20號
HLDV,108,司原簡附民移調,20,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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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陳志翔
聲請人 朱麗琴
相對人 陳柏誌
       
        
相對人 陳宇傑
       
        
相對人 蕭富豪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玉原簡字第47號案件移付108年度司原簡
附民移調字第20、21號調解(108 年度玉原簡附民字第3、4 號)
,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書 記 官  汪郁棨
  調 解 委員  林文彬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陳志翔、朱麗琴  
  相 對 人  陳柏誌、蕭富豪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陳柏誌、蕭富豪願各給付聲請人陳志翔新臺幣(下同
  )伍萬元,給付方式:分期給付,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壹萬
  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下同)109 年1 月10日至全部清償完
  畢為止,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
  到期,給付地點:花蓮縣○○鎮○○里○○00○0 號。
二、相對人陳柏誌、蕭富豪二人願各給付聲請人朱麗琴貳萬元,
  給付方式:分期給付,每月1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自民國
  109年1月10日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
  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給付地點:花蓮縣○○鎮
  ○○里○○00○0號。
三、聲請人在相對人給付上述一、二項後三期後的金額即撤回本
  件傷害及損害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陳志翔
                    朱麗琴
                相對人 陳柏誌
                    蕭富豪
               調解委員 林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汪郁棨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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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