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陳志翔
聲請人 朱麗琴
相對人 陳柏誌
相對人 陳宇傑
相對人 蕭富豪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玉原簡字第47號案件移付108年度司原簡
附民移調字第20、21號調解(108 年度玉原簡附民字第3、4 號)
,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書 記 官 汪郁棨
調 解 委員 林文彬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陳志翔、朱麗琴
相 對 人 陳柏誌、蕭富豪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陳柏誌、蕭富豪願各給付聲請人陳志翔新臺幣(下同
)伍萬元,給付方式:分期給付,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壹萬
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下同)109 年1 月10日至全部清償完
畢為止,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
到期,給付地點:花蓮縣○○鎮○○里○○00○0 號。
二、相對人陳柏誌、蕭富豪二人願各給付聲請人朱麗琴貳萬元,
給付方式:分期給付,每月1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自民國
109年1月10日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
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給付地點:花蓮縣○○鎮
○○里○○00○0號。
三、聲請人在相對人給付上述一、二項後三期後的金額即撤回本
件傷害及損害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陳志翔
朱麗琴
相對人 陳柏誌
蕭富豪
調解委員 林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汪郁棨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