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3號
HLDV,109,訴,93,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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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起跑。⑵時間00:00:29:原告跑至跑道上立有角錐之折 返處,往跑道之起跑線方向回跑。⑶時間00:00:39:原告 於跑道上重心不穩。⑷時間00:00:40:原告身體往前傾, 跌倒在跑道上。⑸時間00:00:46:救護人員跑至原告倒地 處查看。」。由該勘驗結果,及上述兩造不爭執事項㈣、㈥ 之內容,可知原告於進行系爭體能測驗時,並未穿戴被告提 供之整套護具,並於折返跑時於跑道上重心不穩而跌倒受傷 ,救護人員並立即上前等情。
4.原告雖主張系爭體能測驗具有危險性,被告創造了危險源, 應採取必要預防設備及措施避免危險發生,被告並未積極讓 原告認識可能發生之危險,及了解預防危險之措施,且未進 行預防危險之安全示範、說明及指導,原告因負重跑走步態 失衡時,在手持重物下,對於如何預防危險及採取降低危險 手段均無認識可能而認被告違反不作為之義務等語。惟查, 原告係報名參加被告鐵路局舉辦之系爭甄選,應試類組為營 運員類組、類科為電機等節,有原告提出之入場通知書1份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該通知書上已有記載考試地 點、及應試當天將「進行雙手各提15公斤重物或沙袋,跑走 100公尺」之考試內容,而該考試內容經核並無其他特殊技 能要求,文義相當清楚,且應考人須持跑走之物品(即15公 斤重物或沙袋)亦非無法事先取得相當之物品練習,更非屬 超過一般正常人無法負荷之體能要求測驗,原告參加考試前 既已收取該通知書而知悉考試內容,又欲參加考試,衡情原 告自可透過找尋場地加強練習之方式而模擬該考試過程,更 何況,而該測驗內容係需為一定負重之測驗,望其文義,亦 顯非一般人不會不知道有何程度之危險風險之存在(即可能 會發生跌倒或拉傷之危險),被告既非要訓練原告就職或運 動,而是要為「考試」測驗原告,則被告應盡之義務應該只 有要事先完整說明考試方式及過程,並負責場地安全、提供 完善設備(如護具等),及安排救護人員隨時待命等,如能 符合上開要件,已難謂被告有過失可言。復參諸上開入場通 知書上已記載測驗前應考人須自行暖身,及由系爭手冊內容 可知系爭甄試當天,於進行系爭體能測驗前須觀看考試進行 影片、及簽署「體側健康狀況檢視切結同意書」後始能參與 考試等,亦即被告於甄試前已善盡提醒考生之注意參與考試 進行內容、及自身體能健康等之義務。又由上開兩造不爭執 事項㈤、及原告提出之「玉里聯安救護車公司救護紀錄表」 、及甄試當時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25頁、第206至207頁) 內容可知,系爭甄試當時場地部分並無不安全之處或閒雜人 等在場,被告於現場已有安排2名救護人員周明德劉培強



、及1名護理師黎雅文(見本院卷第25頁),及租用玉里聯 安救護車公司之救護車,隨時處理意外狀況等,且由上開勘 驗結果內容觀之,救護人員於原告發生本件意外當下已即立 即上前實施救護。由上開事證觀之,顯難認被告就原告意外 之發生或損害之擴大有何故意過失之處。況且,原告亦自陳 系爭體能測驗之考試為具危險性活動,然原告於甄試當天竟 然自行選擇不穿戴被告提供之整套護具而參與考試,並已簽 署如本院卷第163頁之同意書,因而於考試過程中跌倒受傷 ,原告於事前即將自已陷於危險之處境,卻於事後反而指責 被告未盡告知防止受傷之義務,實難謂符合誠信原則。 5.至於原告另謂本件有參考上述公務人員鐵路特考考試規則、 或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等之注意義務等,惟並未提出任何法令依據,且本件亦非國 家考試,故原告此部主張,並不可採。
6.再就原告聲請向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學系就「㈠本件體能測 驗採負重跑走,以雙手各提15公斤沙袋,50公尺折返跑方式 測驗(來回共100公尺),並依成績擇優錄取需用名額2倍人 數進入第二試,該負重跑走測驗方式是否有導致應考人跌倒 受傷之危險性存在?跌倒受傷的原因有哪些?㈡本件體能測 驗在現場測驗場地條件下,採負重跑走方式進行測驗,若不 慎跌倒受傷時是否可以排除不會造成類似原告頸椎受傷之可 能性存在?㈢本件體能測驗在現場測驗場地條件下,採負重 跑走方式進行,依照目前體育及運動科學上有何種事前、事 中就負重跑走測驗本身及測驗環境採取預防危險發生或降低 傷害程度之合理安全措施?」事項出具鑑定意見之調查證據 部分,欲證明被告於本件確有過失等情。查原告簽署之上開 同意書上即已記載「二、本人林弘祥參加『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107年營運人員甄試』,應考前已知悉試務人員說明 相關安全規則,並了解活動場地有無法控制之不特定的環境 風險,了解此階段測試若不穿戴整套護具(護膝、護肘與手 套)有其危險性;若因本人自身習慣或其他因素:自行選擇 不穿戴整套護具。本人願自行負責以上個人選擇所產生的相 關安全問題。...若因為穿戴整套護具,導致本人或他人任 何生命、身體、財產上損失,願自行負擔應測風險,並負一 切法律責任,與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無關,不得事後再向主 辦單位及協辦單位為任何形式之追訴或請求。...」等語( 見本院卷第163頁),亦即被告已於事先透過書面方式告知 原告系爭體能測驗確實存有無法控制之環境風險,不穿戴整 套護具參與考試會有危險性等情,原告亦已明瞭此事並仍選 擇不穿戴,原告即已將自身身體安全完全置於發生受傷之風



險中,而受傷究竟會發生於身體何部位之風險,與被告有無 過失責任無關,且本院依前揭調查事證之結果,即可認定原 告所謂之該待證事實,故原告此聲請調查證據部分,經核屬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後段不必要之證據,本院爰不予調查, 合予敘明。
7.綜上,被告於舉辦系爭甄試並無過失等節,應可認定。 ㈡原告得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查被告於舉辦系爭甄試並無過失可言,故原告依上開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前揭損害,應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應給 付其3,317,977元,及自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松盟 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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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