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 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 違法;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 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
叁、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以:證人張竤守之證述 、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傅志明堅詞 否認有於 99年6月29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 張竤守之犯行,辯稱:伊與證人張竤守係合資向徐金萬購買 毒品等語。經查:
一、證人張竤守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一致證稱:伊施用 毒品的來源一開始是向徐金萬買,後來才認識傅志明,99年 6月29日11時21分許的通訊監察譯文,是在說大約99年6月間 ,被告傅志明跟伊說有一條路可以買到比較便宜的毒品,不 過要1萬元的現金,伊於99年6月27、28日拿了4,000至5,000 元與被告傅志明共湊了 1萬多元,由被告傅志明交給徐金萬 ,被告傅志明告訴伊錢已經拿給徐金萬,並說徐金萬同年月 29日會下來玉里,但是徐金萬只有給被告傅志明1,000 元的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以電話中的意思是說被告傅志明 有把錢交給徐金萬(哥哥)了,被告傅志明向伊說其他的隔 天徐萬金再補給我們,後來伊在同年月30日有去被告傅志明 家,與被告傅志明一起施用毒品,被告傅志明還說徐金萬之 後會補給我們,但後來還沒有補,徐金萬就被抓了等語明確 (參警0000000000號卷第15頁、偵4246號卷第20頁、本院卷 第191頁)。
二、而被告傅志明與證人張竤守於 99年6月29日11時21分許確有 如下之通訊內容:(A):被告傅志明;(B):證人張竤守: (B)哥哥昨天有去找你嗎?
(A)沒啊-早上才來啊
(B)啊...有拿給你嗎?
(A)有啊-拿一千,剩下的說明天,不然就晚一點 (B)ㄟ-那個一萬多塊的東西,他拿一千塊給你...
(A)不然要怎樣?他說明天啊...等語(參本院卷第234頁) 。經核與證人張竤守前揭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 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見證人張竤守上開證詞,應非情 虛。而由證人張竤守前揭證詞可知,不僅明確毒品來源係 徐金萬,且被告傅志明係與證人張竤守共同出資 1萬元購 買,則被告傅志明辯稱:此部分係其與證人張竤守合資購 買,即非全然不可採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 以證明此部分係被告傅志明販賣毒品予證人張竤守,本罪 疑唯輕之法則,自應為被告傅志明有利之認定,而就此部 分為被告傅志明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 2款,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寶樺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事 實 │主 文 │
├──┼───────────┼─────────────┤
│1 │於99年5月約母親節前後 │傅志明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
│ │某日,在花蓮縣玉里鎮自│有期徒刑伍月。 │
│ │來水廠附近某處,轉讓禁│ │
│ │藥甲基安非他命(約0.5 │ │
│ │公克)予彭正龍。 │ │
├──┼───────────┼─────────────┤
│2 │於99年6月15日傍晚,在 │傅志明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
│ │花蓮縣玉里鎮○○路○段 │有期徒刑肆月。 │
│ │276號住處,轉讓禁藥甲 │ │
│ │基安非他命1包(未逾轉 │ │
│ │讓毒品加重其刑標準數量│ │
│ │)予張竤守。 │ │
├──┼───────────┼─────────────┤
│3 │於99年6月19日16時許, │傅志明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在花蓮縣玉里鎮成功遊藝│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販│
│ │場,以新臺幣(下同)1,│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000元價格,販賣第二級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約0.│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01公克)予鄧景鵬。 │案搭配0000000000│
│ │ │號門號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
│ │ │M卡壹張)壹支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4 │於99年6月20日18時18分 │傅志明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許後某時,在其花蓮縣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販│
│ │里鎮○○路○段276號住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處,販賣2,000元之第二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竤守。 │案搭配0000000000│
│ │ │號門號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
│ │ │M卡壹張)壹支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5 │於99年7月4日傍晚,在其│傅志明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
│ │花蓮縣玉里鎮○○路○段│有期徒刑伍月。 │
│ │276號住處,轉讓2包禁藥│ │
│ │甲基安非他命(未逾轉讓│ │
│ │毒品加重其刑標準數量)│ │
│ │予張竤守。 │ │
├──┼───────────┼─────────────┤
│6 │於99年7月5日,在其花蓮│傅志明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
│ │縣玉里鎮○○路○段276 │有期徒刑肆月。 │
│ │號住處,轉讓禁藥甲基安│ │
│ │非他命1包(未逾轉讓毒 │ │
│ │品加重其刑標準數量)予│ │
│ │張竤守。 │ │
├──┼───────────┼─────────────┤
│7 │於99年7月7日,在其花蓮│傅志明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
│ │縣玉里鎮○○路○段276 │有期徒刑肆月。 │
│ │號住處,轉讓禁藥甲基安│ │
│ │非他命1包(未逾轉讓毒 │ │
│ │品加重其刑標準數量)予│ │
│ │張竤守。 │ │
├──┼───────────┼─────────────┤
│8 │於99年5月中下旬某日, │傅志明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
│ │在其花蓮縣玉里鎮○○路│有期徒刑肆月。 │
│ │1段276號住處,轉讓約0.│ │
│ │25公克之禁藥甲基安非他│ │
│ │命予唐羽男。 │ │
├──┼───────────┼─────────────┤
│9 │於99年6月30日9時許,在│傅志明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
│ │其花蓮縣玉里鎮○○路1 │有期徒刑肆月。 │
│ │段276號住處,轉讓約0.2│ │
│ │5公克之禁藥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唐羽男。 │ │
├──┼───────────┼─────────────┤
│10 │於99年7月底某日,在花 │傅志明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
│ │蓮縣玉里鎮大禹里8鄰23 │有期徒刑肆月。 │
│ │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 │
│ │命(未逾轉讓毒品加重其│ │
│ │刑標準數量)予范姜顯耀│ │
│ │。 │ │
├──┼───────────┼─────────────┤
│11 │於99年7月底8月初某日,│傅志明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
│ │在其花蓮縣玉里鎮○○路│有期徒刑肆月。 │
│ │1段276號住處,轉讓禁藥│ │
│ │甲基安非他命(未逾轉讓│ │
│ │毒品加重其刑標準數量)│ │
│ │予黃惜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