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32號
HLDM,100,訴,132,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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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源路39號之1被告經營之木 │ │ │ │
│ │ │材廠,洪順發以墜子及K金 │ │ │ │
│ │ │戒指為代價,向被告購買價│ │ │ │
│ │ │值2千元之海洛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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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劉建華│由林長成於99年7月9日14 │海洛因(重量│毒品危害防│林長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時10分12秒許,以所持用之│8分之1錢,即│制條例第4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未扣案│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625毫克,起 │條第1項販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液│
│ │ │撥打劉建華所持用之門號 │訴書誤載為半│賣第一級毒│晶電視壹臺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錢,2,500毫 │品罪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 │後,於同日14時10分12秒許│克,應予更正│ │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九三三一│
│ │ │至同日14時28分26秒間某時│) │ │0三0七六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在花蓮縣鳳林鎮兆豐農場├──────┤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旁屠宰場附近某處,劉建華│液晶電視1台 │ │其價額。 │
│ │ │以液晶電視電視1臺為代價 │ │ │ │
│ │ │,向林長成購買價值2千5百│ │ │ │
│ │ │元之海洛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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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楊國金│於99年7月9日20時許,在花│海洛因(重量│毒品危害防│林長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蓮縣瑞穗鄉富源村富源38 │8分之1錢,即│制條例第 4│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未扣案│
│ │ │號被告住處。 │625毫克) │條第1 項販│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賣第一級毒│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2千元 │品罪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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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楊國金│於99年10月1日11時10分45 │海洛因(重量│毒品危害防│林長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秒許,由林長成以所持用之│8分之1錢,即│制條例第 4│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未扣案│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625毫克) │條第1 項販│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撥打000000000號室內電話 ├──────┤賣第一級毒│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與楊國金取得聯繫後,約定│2千元 │品罪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購買毒品事宜,告知楊國金│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九三│
│ │ │海洛因放置位置。嗣於99年│ │ │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 │10 月1日11時10分45秒許至│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同日11時36分12秒許間某時│ │ │追徵其價額。 │
│ │ │,楊國金在花蓮縣瑞穗鄉富│ │ │ │
│ │ │源村富源路38號被告住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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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被告林長成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故買贓物之犯行┌─┬───┬────────────┬──────┬─────┬──────────────┐
│ │對象 │時間、地點、方式 │販賣之毒品 │所犯法條及│宣告刑及沒收 │




│ │ │ ├──────┤罪名 │ │
│ │ │ │故買之贓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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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建華林長成明知劉建華所持有之│海洛因(重量│毒品危害防│林長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發電機1台,係竊得之贓物 │970毫克)。 │制條例第 4│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 │ │(該發電機1台係劉建華於 ├──────┤條第1 項販│ │
│ │ │98 年7月、8月間某日21時│發電機1台。 │賣第一級毒│ │
│ │ │許,在花蓮縣花蓮市德安二│ │品罪 │ │
│ │ │街68 巷60號旁停車場貨車│ │ │ │
│ │ │上,徒手竊取黃阿文所有發│ │ │ │
│ │ │電機1台),仍於98年7月、│ │ │ │
│ │ │8月間某日劉建華竊取後翌 │ │ │ │
│ │ │日之17 、18時許,在花蓮│ │ │ │
│ │ │縣吉安鄉○○村○○路○段 │ │ │ │
│ │ │124巷6號劉明治住處,劉建│ │ │ │
│ │ │華以前開發電機1台為代價 │ │ │ │
│ │ │,向林長成購買海洛因(重│ │ │ │
│ │ │量970毫克),雙方互相取 │ │ │ │
│ │ │貨完成交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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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建華林長成明知劉建華所持有之│海洛因(重量│毒品危害防│林長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液晶電視1台,係竊得之贓 │半錢,2,500 │制條例第4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
│ │ │物(該液晶電視1台係劉建 │毫克,市價約│條第1項販 │ │
│ │ │華於99年6月19日15時59分 │9千元)。 │賣第一級毒│ │
│ │ │前前某時,在花蓮縣花蓮市├──────┤品罪 │ │
│ │ │國富二十二街22號,由劉建│液晶電視1台 │ │ │
│ │ │華持起子破壞後方鋁門入內│。 │ │ │
│ │ │行竊,劉明治在外把風,共│ │ │ │
│ │ │同竊得宋維文所有液晶電視│ │ │ │
│ │ │1台),仍於99年6月19日15│ │ │ │
│ │ │時許,在址設花蓮縣花蓮市│ │ │ │
│ │ │中央路3段707號佛教慈濟綜│ │ │ │
│ │ │合醫院停車場,劉建華以前│ │ │ │
│ │ │開液晶電視1台為代價,向 │ │ │ │
│ │ │林長成購買海洛因(重量半│ │ │ │
│ │ │錢,2,500毫克),雙方互 │ │ │ │
│ │ │相取貨完成交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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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被告林長成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




│ │對象 │時間、地點、方式 │販賣之毒品 │所犯法條及│宣告刑及沒收 │
│ │ │ ├──────┤罪名 │ │
│ │ │ │販賣毒品所得│ │ │
│ │ │ │之財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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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振榮│於99年6月27日14時35分1秒│安非他命(重│毒品危害防│林長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林長成以所持用之門號│量不詳) │制條例第 4│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之│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條第2項販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
│ │ │劉振榮所持用之門號 │3萬元 │賣第二級毒│幣叁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取得│ │品罪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聯繫後,在花蓮縣富源鄉農│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九三三│
│ │ │會。 │ │ │一0三0七六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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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振榮│於99年7月2日15時57分28秒│安非他命(重│毒品危害防│林長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林長成以所持用之門號│量不詳) │制條例第 4│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之│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條第2項販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
│ │ │劉振榮所持用之門號 │3萬元 │賣第二級毒│幣叁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取得│ │品罪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聯繫後,於於99年7月2日15│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九三三│
│ │ │時57分28秒後某時許,在花│ │ │一0三0七六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蓮縣富源鄉○○○○道。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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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被告林長成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 │對象 │時間、地點、方式 │轉讓之毒品、│所犯法條及│宣告刑及沒收 │
│ │ │ │數量 │罪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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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建華│於99年6月25日22時2分12秒│海洛因(重量│毒品危害防│林長成轉讓第一毒品,累犯,處│
│ │ │許,由林長成以所持用之門│不詳,施打1 │制條例第8 │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行動電│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次份量) │條第1項轉 │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劉建華所持用之門號 │ │讓第一級毒│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品罪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後,於同日22時32分許,在│ │ │ │
│ │ │花蓮縣慈濟醫院附近某處林│ │ │ │
│ │ │長成車上,轉讓海洛因予劉│ │ │ │
│ │ │建華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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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建華│於99年6月25日22時50分許 │海洛因(重量│毒品危害防│林長成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起訴書記載為99年6月25 │不詳,施打1 │制條例第8 │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行動│
│ │ │日晚間10時2分12秒後至52 │次份量) │條第1項轉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分50秒前某時,應予更正)│ │讓第一級毒│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在花蓮縣吉安鄉○○○街│ │品罪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40巷6號劉明治住處2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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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建華│於99年7月7日16時7分19秒 │海洛因(重量│毒品危害防│林長成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許,由林長成以所持用之門│不詳,施打1 │制條例第8 │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行動│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次份量) │條第1項轉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劉建華所持用之門號 │ │讓第一級毒│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品罪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後,於同日16時37分許,在│ │ │ │
│ │ │花蓮縣瑞穗鄉○○村○○路│ │ │ │
│ │ │39號之1被告所經營之木材 │ │ │ │
│ │ │廠,轉讓海洛因予劉建華1 │ │ │ │
│ │ │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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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被告林長成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 │對象 │時間、地點、方式 │轉讓之毒品、│所犯法條及│宣告刑及沒收 │
│ │ │ │數量 │罪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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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建華│於99年10月6日12時30分許 │海洛因(重量│毒品危害防│林長成轉讓第一毒品,累犯,處│
│ │ │,在花蓮縣玉里鎮某處,林│不詳,施打1 │制條例第8 │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行動電│
│ │ │長成基於幫助施用第一級毒│次份量) │條第1項轉 │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品海洛因之犯意,向姓名年│ │讓第一級毒│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籍不詳綽號「阿輝」之男子│ │品罪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購買海洛因,再轉交予楊國│ │ │ │
│ │ │金,楊國金將2千元交付予 │ │ │ │
│ │ │林長成林長成再轉交予姓│ │ │ │
│ │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 │ │ │
│ │ │男子,以此方式幫助楊國金│ │ │ │
│ │ │施用海洛因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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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