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9年度,67號
HLDM,109,原訴,67,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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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綱隆


選任辯護人 蘇彥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貴富


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9 年度偵字第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綱隆林貴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0 年 3 月4 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於110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判 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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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