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310號
HLDM,103,易,310,2015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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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改結稱:我沒有接受睿騏公司委託參加100 年甲區工程標 案,是睿騏公司的小姐電話問我可否幫她跑一趟花蓮,如果 開標成功,得標工程庶務科會叫我留下,並交代要做什麼工 作,沒有標到就會退押標金。睿騏公司的小姐打電話稱要寄 公司大小章過來,開標那天下午,我從銀行回來就看到印章 在我桌上,我的小姐看到文件會先剪開來看東西急不急,我 不知道是寄來的還是拿來的,看完就收起來。睿騏公司的小 姐有打來稱會來拿支票,我跟江佩玲在聊天時,有一位小姐 走進來,她問我是阿秋嗎,她自稱是睿騏公司的人,我就把 支票給她等語(本院卷三第153至157頁),就睿騏公司是否 僅要求幫忙退押標金及如何取得該公司大小章等節,雖有扞 格,然此或係因其記憶不清,或對細節未交待清楚,或其描 述用語不同,省略片段情節,或記錄之詳簡有異所致,尚難 以此逕認睿騏公司自始無意參與本次投標。
②被告陳安婕固先於101 年11月12日偵查中稱未曾將睿騏公 司大小章交予他人,亦不認識劉月秋等語;後於102年5月28 日偵查中改稱伊係認識「阿秋」,但不知道就是劉月秋,伊 至臺東臺電公司將睿騏公司大小章放在劉月秋桌上,若得標 將請劉月秋拿睿騏公司大小章用印,若未得標則請劉月秋領 取押標金等語,歷次供述固有出入(他卷二第55至56頁,花 蓮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48號卷第68至70頁),惟徒憑此情 ,猶難逕認被告陳安婕原無意參與投標,係應被告陳献庚之 請而參與陪標等事實。況按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其否 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無可取,仍不得因此資以為反證其犯 罪之論據。是無論被告陳安婕上開所言是否屬實,皆無從為 不利其認定之憑據。
③至卷附被告陳献庚陳安婕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僅能證明兩 人熟識且有聯絡一事,而此亦為被告陳献庚陳安婕所不爭 執,不能資為認定彼等於就本件標案開標前,有何基於意圖 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協議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競爭行為之證據,即難為不利彼等之認定。 (3)綜上所述,檢察官之舉證僅足以證明被告陳献庚陳安婕原 即熟識,本次標案係由劉月秋代表超昱公司參與開標程序, 復於開標後替睿騏公司領取押標金之事實,就被告陳献庚陳安婕所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犯行,尚不足為不 利彼等之認定。
(六)101年乙區工程部分:
1、檢察官就此部分,係以被告陳秀真述、證人陳添進之證 述、96年至101 年間臺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參標廠商及得標 廠商一覽表、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臺電公司投標廠商資格審



查表、標單及開標決標紀錄表、六健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書證 為證。然前開書證僅能證明長旺、茂淂、六健公司有參與本 件101 年乙區工程標案,然均未得標,最後係由全有公司得 標,及六健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之事實。而被告陳秀真於初 次調詢時雖稱:101 年林金輝要求陳美親參與投標,所以 就以長旺公司投標乙區工程等語(他卷一第103 頁),僅提 及被告林金輝要求被告陳美親投標,並未述及被告陳献庚, 顯與公訴意旨所指行為人有別;又證人陳添進則空泛指稱94 年後達辰公司投標時,正韋、長旺、林逸公司「有時候」會 陪標,先稱由被告陳秀真陳美親陳献庚協議投標底價, 後稱由被告陳秀真陳献庚陳祝恩協議,另張正松及林金 輝進行協商,承諾長旺與茂淂不會在同一工區進行競標,而 是會協助陪標等情(詳如前(三)所述),不僅所述協議對 象不一,且與公訴意旨不同,亦未能具體說明101 年乙區工 程標案被告陳秀真陳献庚林金輝,甚或被告陳美親是否 確有協議,顯無法作為被告陳秀真所述之補強。 2、另證人張正松雖於調詢時曾證稱:陳秀真林金輝係以兩公 司原來承作臺電公司花蓮營業處甲、乙不同的工區的外電供 承為範圍,劃定原始承作的工區即為日後單獨投標承作的區 域,彼此互不競爭,這樣大家也不會因變更工區施作而多耗 成本,但後來99年因其他廠商介入競標,使得原本甲工區應 由林金輝承作、乙工區應由陳秀真承作的協議產生變化,不 得不視當年投標情形另行協議,雙方不在對方現在承作的工 區投標。101 年乙工區原來雙方按協議係由茂淂公司得標, 甲工區則由超昱公司得標後,再交給我們承作,但竟然被全 有公司得標等語(他卷一第53頁),但後於偵查時表示並不 清楚陳秀真有跟林金輝私下協議,99年間超昱公司搶標後協 議就不存在等情,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均不知情等語,業 如前(四)2 、所述,是單以證人張正松所為之前後不一證 述,自難據以認定被告陳秀真陳献庚林金輝於何時、何 地、達成何種協議內容。
3、從而,檢察官之舉證,尚難證明就被告陳秀真陳献庚、林 金輝於何時、何地、達成何種內容之合意,自無法以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規定相繩。
(七)101年甲區工程部分:
1、於101年3月26日101年甲區工程標案結標日,①16 時許,被 告張正松翁啟銘佇立在花蓮縣花蓮市民國路臺電公司之門 口;②16時20分許,被告張正松交付紅色紙袋與被告陳美親 ,被告陳美親將之放入隨身包包後,進入臺電公司;③16時 23分許,被告陳美親翁啟銘在上開門口交談;④16時27分



許,被告陳秀真陳美親張正松翁啟銘在上開門口交談 ;⑤16時30分許,被告林金輝自上開臺電公司附近步行至民 國路與三民街交叉口之元富證券公司;⑥16時43分許,被告 陳秀真前往元富證券公司;⑦16時44分許,超昱公司所有車 牌號碼0000-00號車輛停靠在元富證券公司附近;⑧16 時45 分許,被告陳秀真手持標單,在其後方被告林金輝張正松陳美親交談中,被告陳献庚遞交被告陳秀真膠水後,被告 陳献庚與被告林金輝等人交談,被告陳秀真走至花東客棧前 之座椅後坐下,並有所動作;⑨被告陳秀真陳献庚交談, 同時,數步之距離旁,分站被告林金輝陳美親;⑩被告 秀真、陳美親陳献庚交談;⑪被告張正松加入被告陳秀真陳美親陳献庚交談;⑫17時許,被告陳献庚向被告秀 真、陳美親張正松示意先行離去,並搭乘車牌號碼0000-0 0 號車輛離去,隨後被告陳美親張正松交談後,搭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車輛離去,被告張正松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車輛離去等情,此有101年3月26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 及行動蒐證(含照片數幀)在卷可查(調卷三第839至871頁 ),與被告陳秀真陳美親陳献庚張正松林金輝均不 否認彼等於上開時地有碰到面,且被告陳秀真陳献庚於調 詢及偵查皆自承被告陳献庚確實於上開時地將超昱公司標單 交給被告陳秀真黏貼並投遞,被告陳秀真即於花東客棧外之 桌椅上黏貼標單(他卷一第52、77、88、93、103、110、12 0頁、本院卷四第7至8 頁)等節相符,故上開客觀事實已堪 認定。
2、是此部分所應審究者,厥為①被告陳献庚是否自始無意參與 競標,而將超昱公司之牌照出借於被告陳秀真陳美親而投 標之情形;②被告陳秀真陳美親陳献庚張正松、林金 輝於就本件標案開標前,有何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 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協議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 ,茲審酌如下:
(1)被告張正松雖於調詢時稱:當天陳秀真指派正韋公司員工 翁啟銘劉宇峰到臺電公司花蓮營業處觀察留意有哪些同業 來投標,我也順便去看一下,直到當天下午約16時50分左右 ,陳秀真打電話要我去隔壁花東客棧飯店前會面,我走至花 東客棧前,陳秀真陳祝恩陳美親林金輝陳献庚已在 當場等我,陳秀真告訴我她經翁啟銘等回報本標案已有其他 大廠商介入競標,所以必須更改標價競標,當場改填超昱公 司的標單並交給我直接走上臺電公司花蓮營業處2 樓庶務股 投標,投標完我即和陳美親一起回家,未和陳秀真等人一同 離開。林金輝還跟我講:「你們工作要標好一點,再分一些



給我做,不然我和我的工人們會沒飯吃」,顯示他還會遵照 他先前與陳秀真的協議,會禮讓前揭甲外工程,不與我們競 爭,但他與陳秀真花東客棧究竟講了些什麼,我就不知道 等語(他卷一第52頁);後於偵查中表示:我不知道陳秀真 為何是改填超昱公司之標單,那天很亂,他把標單交給我, 我上去投之後,他改填超昱公司。因為陳秀真沒什麼資金, 可能他之前就跟超昱公司談,超昱公司負責人陳献庚有到現 場,我們是停到最後一分鐘,看有那個廠商進去,我們才趕 快決定標單的底價等語(他卷一第68至70頁),依其述脈 絡,就被告陳秀真改填超昱公司之標單一事,係指被告秀 真原非以超昱公司之名義投標而改以超昱公司之名義,抑或 指被告陳秀真將超昱公司的標單內容更改,非無疑問。復其 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我本來在臺電公司守衛室門口,後來 我有到花東客棧拿標單去投,陳献庚打電話叫我到花東客棧 拿標單去投,我沒有看到陳秀真填寫標單,我一直在守衛室 ,只有拿標單時我去那邊有碰到她們等語(本院卷三第 135 至139 頁),就何人要其至花東客棧、何人要其投標,已有 前後不一之矛盾。且就此部分被告陳秀真調詢時述:當天 在花東客棧陳献庚交付我超昱公司的標單,因為我無能力 繳納履約保證金,99年至100 年我們是合作關係,原本献 庚另外還有準備1 份空白標單,如果投標廠商很少的話,要 重新製作1 份標價較高的標單,但因為當天投標廠商很多, 所以我就當場坐在花東客棧前的桌子黏貼投標標封,之後再 由陳美親親送標單至臺電花蓮區處參標等語(他卷一第 103 頁),雖亦有提到另一份標單,但明確表示若參標廠商較少 時才需要重新填寫較高金額之標單,然而當天場標情況踴躍 ,故其僅將標封黏好,對於重新製作標單之動機顯與被告張 正松所述相異。甚且,觀諸行動蒐證照片僅能看出被告秀 真持膠水黏貼標封,無法確認被告陳秀真是否有持筆填載之 行為,從而,僅以被告張正松有瑕疵之述,尚無法認定10 1年甲區工程超昱公司之標單係由被告陳秀真填載。 (2)又在被告陳秀真花東客棧前之座椅後坐下前,亦僅能分見 ①被告林金輝張正松陳美親在交談,此時被告陳秀真手 持標單背站在其等前方數步之遙,②被告陳献庚遞交被告 秀真膠水,③被告陳献庚加入被告林金輝等人對話,同時被 告陳秀真走至花東客棧前之座椅後坐下,是以,五人間並無 同時間之對話,且在被告陳美親張正松林金輝互動前, 超昱公司之標單已交付被告陳秀真,被告陳秀真拿到標單後 ,除與被告陳献庚互動外,未與他人互動,且自始未與被告 林金輝對話,單憑上述(1) 之客觀事實,尚難認定被告



秀真、陳美親陳献庚張正松林金輝就101 年甲區工程 達成任何協議。
(3)被告陳献庚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與其妻林燕雪 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有如下之對話內容: ①於101 年3月26日17時33分許(序號50譯文) ,兩人討論被 告陳献庚所填標價,被告陳献庚表示「應該希望很高,沒那 麼厲害,在標場,我們標這麼低,標不到也是命運」等情。 ②於101年3月27日11時8分許(序號62譯文) (前略)
林燕雪:這樣你看機率多高?
陳献庚:工作還是花蓮?
林燕雪:花蓮的。
陳献庚:花蓮我看沒希望。
林燕雪:怎麼說。
陳献庚:應該金輝比較近,因為金輝不幫全有做。 林燕雪:金輝自己寫喔?
陳献庚:對啊
林燕雪:他有說他要自己
陳献庚:那個我回來再說,應該是金輝啦。
林燕雪:這樣,四小姐不就沒辦法了。
陳献庚:應該會標的很不好。
林燕雪:喔喔,寫到這樣子。
陳献庚:他那個就不曉得什麼心態。
林燕雪:什麼人?好啦,這樣。
陳献庚:我們也是有機會,但是他的機會比較高,因為他比 較急。
林燕雪:對啦,他比較急,他一定要寫的啦。這樣你就要整 理料,準備結束。
陳献庚:就下午開下去,如果沒有,你就寫給我,我明天就 給他叫他準備,就跟他說這邊要。
林燕雪:我叫阿吉下午兩點報給我,這樣四小姐(即陳美親 )如果去幫全有做,這樣不就要。
陳献庚:要啊,為了生存,全有比較好過。
林燕雪:你看會去接嗎?
陳献庚:要去接啦,不要在那裡抵制了,不然是要倒喔,回 去我再跟你說情形。
林燕雪:好。
③於101年3月27日14時39分許(序號64譯文) 陳献庚:標1165你看,有夠差。
林燕雪:誰寫的?




陳献庚:達辰啊
林燕雪:1165差第二標多少?
陳献庚:就我們啊。(中略)
林燕雪:你的多少啦?
陳献庚:123
林燕雪:寫到這樣,第三個是誰?(後略)
④於101年3月27日14時44分許(序號66譯文),兩人繼續討論 標價,並表示花蓮地區結案,大姐(即被告陳秀真)要去接 工作,否則無法度日等情。
⑤於101年3月27日14時44分許(序號70譯文) 林燕雪:大姐怎樣?
陳献庚:大姐問我誰標多少?
(中略)
陳献庚:現在就標完。
林燕雪:就給人家標。
陳献庚:自己又不強,叫我們自己削下去,他們經濟又困難 ,上次做11塊,做不划算。
林燕雪:料要請回來?(中略)
林燕雪:臺東你也要小心,我看也是非得不可。 陳献庚:那是因為卡到大姐他們休息。
林燕雪:這樣切到我比較喜歡。
陳献庚:我們也不能說直接切掉,叫他們自己標,他就一直 說叫我們標,他們做。
林燕雪:哪有拼成這樣。(後略)
⑥於101年3月27日17時36分許(序號73譯文) 林燕雪:四小姐在哭在哭,說你太信任人,達辰說話不算話 ,他要怎麼辦?他沒辦法過,達辰難道不能給他做 嗎?
陳献庚:有啦。
林燕雪:有就好,哭得要死,他說也要去接全有,你太善良 都被人騙,達辰有給他做就好了。
陳献庚:那個價格他也寫不下去。
林燕雪:好啦,達辰要給他做就好了,價格不合,就他的事 情。(中略)
林燕雪:他意思是說我們被人家弄去,意思說標不到。 陳献庚:沒有啦,那個價格我也不可能寫。(後略) 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查(調卷三第1354至1355、1360至13 63、1365至1367頁),可見被告陳献庚與其妻林燕雪對於本 次標案非常關心,從結標後就開始討論被告陳献庚所填之底 標是否有可能得標,預測可能得標者,再於開標後隨即討論



開標結果,評論得標者之標價過於拼命,是從二人上開對話 ,實難認被告陳献庚並無投標真意,僅係單純將超昱公司之 牌借給被告陳秀真陳美親用以投標。另二人雖提到對被告 陳秀真陳美親未來工作下落之擔憂,及渠等要求被告献 庚投標等情事,然亦論及被告陳献庚與渠等工程款結算問題 、渠等與全有公司合作之條件不如當初與超昱公司(此部分 譯文內容詳前述四(五)1、(4)之譯文),則從被告献 庚與林燕雪之對話,亦不能否認被告陳献庚與被告陳秀真陳美親係分包合作關係之可能,而逕認被告陳秀真陳美親向超昱公司借牌投標。至林燕雪確實提到「四小姐在哭, 說你太信任人,達辰說話不算話,他要怎麼辦?」等語,似 有提及被告陳献庚林金輝曾有所協議,然並無具體協議內 容,且被告陳献庚亦立即否認,並說「那個價格我也不可能 寫」等語,難以憑此遽認被告陳献庚林金輝就101 年甲區 工程達成公訴意旨(五)2所指稱之合意。
(4)就被告陳秀真之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於101年3月26日19時40 分許,被告陳秀真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邱 創堅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告以「我見面在跟你說 啦,芭樂輝說話沒有信用,就這樣」等語,有通訊監察序號 56譯文在卷可查(調卷三第1359頁),然被告陳秀真所述之 「芭樂輝」是否為被告林金輝,尚非無疑;再者,101 年甲 區工程開標時間係在101年3月27日14時許,有決標公告附卷 可查(調卷三第1049頁),於被告陳秀真撥打此通電話時, 其係如何知悉被告林金輝未遵守公訴意旨(五)2 所指稱之 協議,更屬疑問,自難認上開譯文內容有何檢察官所稱之被 告陳秀真抱怨被告林金輝未遵守圍標協議之情。復從卷內被 告陳秀真之其他通訊監察譯文,實難得被告陳秀真有檢察官 所述「被告陳秀真向被告陳献庚借牌投標」之事實。至證人 陳添進係於101年2月13日至調查局述,無從作為公訴意旨 此部分之補強。
(5)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陳献庚無投標意願,而同意借 牌予被告陳秀真陳美親之事實,亦無法證明被告陳秀真陳美親陳献庚張正松林金輝就本件標案開標前,有何 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協議不 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行為之證據,即難為不利彼等之認定 ,是公訴意旨(五)認被告陳秀真陳美親陳献庚涉犯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借牌、容許借牌投標罪嫌、第6項、第 4 項妨害投標未遂罪、被告張正松林金輝涉犯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6項、第4項妨害投標未遂罪,均非有據。(八)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及卷內所有直接、間接之證據,



既均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就檢察官所舉其他 相關情況證據而言,上開情況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並無論 理上之必然結合之關係,而猶有顯現其他事實之可能,則本 件檢察官所舉相關證據,既不足以使法院確信被告陳秀真林金輝陳美親陳献庚陳安婕張正松等有為上開違反 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而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被告陳秀真林金輝陳美親陳献庚陳安婕之犯罪既均不能證明,即 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另外就被告正韋公司、達 辰公司、超昱公司、睿騏公司、長旺公司、茂淂公司、六健 公司予以諭知罰金刑法之處罰,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自應 對被告等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 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 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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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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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陳秀真於偵查及調│全部犯罪事實 │
│ │詢之供述及證述 │ │
├──┼──────────┼─────────────┤
│ 2 │被告張正松於偵查及調│1、被告陳秀真陳美親共同 │
│ │詢之供述 │ 經營正韋及長旺公司之事 │




│ │ │ 實。 │
│ │ │2、被告林金輝曾表示正韋公 │
│ │ │ 司及達辰公司各自負責各 │
│ │ │ 自之工區,不要互相競標 │
│ │ │ 之事實。 │
│ │ │3、被告林金輝陳秀真曾因 │
│ │ │ 彼此削價競爭吃虧而有不 │
│ │ │ 流血競標之協議,及雙方 │
│ │ │ 各選一工區投標不相互競 │
│ │ │ 爭,此協議自96至98年均 │
│ │ │ 按協議至分別工區投標, │
│ │ │ 但至99年後,因有超昱公 │
│ │ │ 司等外地大廠來花蓮競標 │
│ │ │ ,被告林金輝便開始不遵 │
│ │ │ 守協議之事實。(起訴書 │
│ │ │ 誤載為不開始) │
│ │ │4、被告陳秀真於101年3月26 │
│ │ │ 日持超昱公司標單投標之 │
│ │ │ 事實。 │
├──┼──────────┼─────────────┤
│ 3 │被告陳献庚於偵查及調│101年3月26日被告陳献庚將超│
│ │詢之供述 │昱公司標單及標封交予被告
│ │ │秀真投標之事實。 │
├──┼──────────┼─────────────┤
│ 4 │被告林金輝於偵查及調│101年3月26日在花蓮縣花蓮市│
│ │詢之供述 │花東客棧與被告陳献庚秀│
│ │ │真及陳美親係討論有關投標事│
│ │ │宜之事實。 │
├──┼──────────┼─────────────┤
│ 5 │證人玉玲、翁啟銘之│1、超昱公司得標之工程文件 │
│ │證述 │ 均由長旺及正韋公司員工 │
│ │ │ 玉玲製作之事實。 │
│ │ │2、超昱公司工程實際上全由 │
│ │ │ 長旺及正韋公司承作,員 │
│ │ │ 工全係長旺及正韋公司員 │
│ │ │ 工,超昱公司員工無人在 │
│ │ │ 花蓮縣之事實。 │
├──┼──────────┼─────────────┤
│ 6 │被告陳安婕於101年11 │被告陳安婕先於101年11月12 │
│ │月12日在花蓮地檢署之│日花蓮地檢署證稱未曾將睿騏│




│ │證述、於102年5月28日│公司大小章交予他人,亦不認│
│ │之供述 │識證人劉月秋等語,後於102 │
│ │ │年5月28日改稱係將公司大小 │
│ │ │章放在證人劉月秋桌上,若得│
│ │ │標將請證人劉月秋拿睿騏公司│
│ │ │大小章用印,若未得標則請同│
│ │ │案被告領取押標金之事實。 │
├──┼──────────┼─────────────┤
│ 7 │證人劉月秋之供述 │證人劉月秋供稱:睿騏公司將│
│ │ │公司大小章郵寄予伊,要伊幫│
│ │ │忙領取押標金之事實。 │
├──┼──────────┼─────────────┤
│ 8 │證人林玉花徐鴻海及│證人劉月秋持睿騏公司大小章│
│ │江佩玲之證述 │領取睿騏公司押標金之事實。│
├──┼──────────┼─────────────┤
│ 9 │證人即長旺及正韋公司│被告陳秀真陳美親為長旺及│
│ │已離職會計鞠姍穎之證│正韋公司共同實際負責人之事│
│ │述 │實。 │
├──┼──────────┼─────────────┤
│ 10 │證人陳添進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
├──┼──────────┼─────────────┤
│ 11 │證人即臺電公司會計經│1、被告陳美親曾用超昱及全 │
│ │理劉東華之供述(起訴│ 有公司名義向臺電公司申 │
│ │書誤載為陳東華) │ 請工程款之事實。 │
│ │ │2、被告陳美親曾向證人劉東 │
│ │ │ 華表示:除了茂淂公司, │
│ │ │ 其餘公司都是長旺的等語 │
│ │ │ 之事實。(起訴書誤載為 │
│ │ │ 茂得) │
├──┼──────────┼─────────────┤
│ 12 │證人曾淑玲之證述 │雲電工程有限公司並無參與臺│
│ │ │電公司配電外線工程投標之事│
│ │ │實。 │
├──┼──────────┼─────────────┤
│ 13 │證人陳美東之證述 │華一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並無參│
│ │ │與臺電配電外線工程投標之事│
│ │ │實。 │
├──┼──────────┼─────────────┤
│ 14 │96至101年間臺電公司 │1、臺電公司96年至99年甲工 │
│ │花蓮區營業處參標廠商│ 區配電外線工程均由達辰 │




│ │及得標廠商一覽表、公│ 公司得標,乙工區配電外 │
│ │司工商登記資料、臺電│ 線工程均由正韋公司得標 │
│ │公司投標廠商資格審查│ 之事實。 │
│ │表、標單及開標決標記│2、臺電公司99年至100年甲工│
│ │錄表 │ 區配電外線工程均由超昱 │
│ │ │ 公司得標,乙工區配電外 │
│ │ │ 線公司均由茂淂公司得標 │
│ │ │ 之事實。(起訴書誤載為 │
│ │ │ 茂德) │
│ │ │3、臺電公司101年甲工區配電│
│ │ │ 外線工程由茂淂公司得標 │
│ │ │ ,乙工區由全有公司得標 │
│ │ │ 之事實。(起訴書誤載為 │
│ │ │ 茂得) │
├──┼──────────┼─────────────┤
│ 15 │臺電公司99及100年度 │超昱公司得標之99年度及100 │
│ │第一次花蓮區營業處配│年度甲工區配電外線工程,出│
│ │電工程承攬廠商現場領│席之人員皆為長旺及正韋公司│
│ │班公安宣導會簽到簿影│員工之事實。 │
│ │本及勞工保險局投保資│ │
│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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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1年3月26日刑案現場│101年3月26日被告陳献庚
│ │照片,行動搜證作業報│秀真、張正松陳美親在花蓮│
│ │告表 │縣花蓮市花東客棧聚集,秀│
│ │ │真並將陳献庚所交付之標單填│
│ │ │妥後,由陳秀真張正松
│ │ │美親等前往臺電公司投標之事│
│ │ │實。 │
├──┼──────────┼─────────────┤
│ 17 │門號0000000000號、09│1、被告陳献庚與其配偶林燕 │
│ │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 雪討論被告陳秀真美 │
│ │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親借用超昱公司名義投標 │
│ │通訊監察書 │ 及被告林金輝未遵守圍標 │
│ │ │ 協議,導致被告陳美親哭 │
│ │ │ 泣之事實。 │
│ │ │2、被告陳献庚與被告陳安婕
│ │ │ 平時已有私交之事實。 │
│ │ │3、被告陳秀真於101年度台電│
│ │ │ 公司配電外線工程投標截 │




│ │ │ 止日後,抱怨被告林金輝
│ │ │ 未遵守圍標協議及向被告 │
│ │ │ 陳献庚借牌投標之事實。 │
├──┼──────────┼─────────────┤
│ 18 │六健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附表二:(金額單位:新臺幣)
┌──────┬──────────┬────────┬────┬───────┬───────┐
│工程名稱、開│參標廠商 │標單投標價 │負責人 │到場人 │得標廠商 │
│標日期、案號│ │ │ │ │ │
├──────┼──────────┼────────┼────┼───────┼───────┤
│96年甲工區 │達辰企業工程行 │56,500,000元 │林金輝林金輝林佩蓉達辰企業工程行
│96年3月21日 ├──────────┼────────┼────┼───────┤ │
│案號:A11296│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61,000,000元 │陳美親陳美親張正松│ │
│0001 ├──────────┼────────┼────┼───────┤ │
│ │拓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65,000,000元 │侯啟台 │(未到場) │ │
│ ├──────────┼────────┼────┼───────┤ │
│ │昇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3,600,000元 │吳建德 │吳復發 │ │
│ ├──────────┼────────┼────┼───────┤ │
│ │富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8,800,000元 │鄭富全鄭富全 │ │
├──────┼──────────┼────────┼────┼───────┼───────┤
│96年乙工區 │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67,500,000元 │陳美親陳美親張正松│正韋電氣工程有│
│96年8月7日 ├──────────┼────────┼────┼───────┤限公司 │
│案號:A11296│達辰企業工程行 │75,000,000元 │林金輝林金輝林佩蓉│ │
│0002 ├──────────┼────────┼────┼───────┤ │
│ │華一建設企業有限公司│(空白標單) │陳美東 │(未到場) │ │
├──────┼──────────┼────────┼────┼───────┼───────┤
│97年甲工區 │達辰企業工程行 │157,000,000元 │林金輝林金輝林佩蓉達辰企業工程行
│97年4月3日 ├──────────┼────────┼────┼───────┤ │
│案號:A11297│蘭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68,592,313元 │簡茂疇 │(未到場) │ │
│0001 ├──────────┼────────┼────┼───────┤ │
│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 │161,066,000元 │吳秀梅 │(未到場) │ │
├──────┼──────────┼────────┼────┼───────┼───────┤
│97年乙工區 │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162,000,000元 │陳美親陳美親張正松│正韋電氣工程有│
│97年5月8日 ├──────────┼────────┼────┼───────┤限公司 │
│案號:A11297│宏大水電工程行 │(標單無效) │勇傳 │(未到場) │ │
│0002 ├──────────┼────────┼────┼───────┤ │
│ │北大瑩工程有限公司 │166,764,345元 │賴瑞宗 │嬿如 │ │
├──────┼──────────┼────────┼────┼───────┼───────┤




│98年甲工區 │達辰企業工程行 │97,500,000元 │林金輝林金輝林佩蓉達辰企業工程行
│98年4月24日 ├──────────┼────────┼────┼───────┤ │
│案號:A11298│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105,000,000元 │陳美親陳美親 │ │
│0001 ├──────────┼────────┼────┼───────┤ │
│ │超昱工程有限公司 │(標單無效) │蔡清長 │(未到場) │ │
│ ├──────────┼────────┼────┼───────┤ │
│ │燦吉工程行 │(標單無效) │無此商號│(未到場) │ │
│ │ │ │登記資料│ │ │
├──────┼──────────┼────────┼────┼───────┼───────┤
│98年乙工區 │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91,000,000元 │陳美親陳美親張正松│正韋電氣工程有│
│98年8月19日 ├──────────┼────────┼────┼───────┤限公司 │
│案號:A11298│茂淂有限公司 │97,000,000元 │林佩蓉林金輝林佩蓉│ │
│0002 ├──────────┼────────┼────┼───────┤ │
│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95,500,000元 │傅清權歐陽文 │ │
│ │公司 │ │ │ │ │
├──────┼──────────┼────────┼────┼───────┼───────┤
│99年甲工區 │超昱工程有限公司 │95,300,000元 │蔡清長劉秋月 │超昱工程有限公│
│99年4月7日 ├──────────┼────────┼────┼───────┤司 │
│案號:A11299│茂淂有限公司 │97,600,000元 │林佩蓉林金輝林佩蓉│ │
│0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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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蘭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大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鍵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鍵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