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76號
HLDM,105,訴,276,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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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榮昌出具之買賣意願書1 紙附卷足稽(見D6卷第8 頁 背面)。從而,依其他有意願購買者之初步評估價格,與 榮亮公司購買本案農地之價格並無顯著落差,是證人梁清 政稱被告傅崐萁逼迫伊低價售地,亦與前述客觀證據難認 符合。
4.再者,梁清政指稱被告傅崐萁有於簽約當日取走1 億元之 支票1 張,但依前述99年12月22日榮亮公司與梁哲凡、榮 亮公司與被告林德復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所載,被告 林德復第一期簽約款應給付榮亮公司3 億元,而榮亮公司 第一期簽約款應給付2 億元予梁哲凡,果若如梁清政所述 ,被告傅崐萁係要取走1 億元之價差,榮亮公司本僅要交 付梁哲凡2 億元,當無必要將3 億元之支票均交付予證人 梁清政後,又要求梁清政返還其中1 億元之支票,此不僅 手法粗糙且毫無必要,證人梁清政所述情節,已難認符合 情理。又依卷附榮亮公司與梁哲凡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之交款明細表所示,經梁哲凡簽收者為3 張支票金額共 2 億元,並不包括被告林德復交付予榮亮公司由被告鮑廣廷 所簽發之票號AC0000000 號金額1 億元之支票,況此支票 事後並未兌現而作廢乙事,有臺灣銀行北花蓮分行105 年 3 月25日北花蓮營密字第10500008061 號函暨函附之相關 交易資料1 份附卷可證(見D22 卷第83至84頁),是證人 梁清政以此推測被告傅崐萁賺取1 億元之價差,亦與客觀 證據所示之事實不符。
5.是以,證人梁清政之證詞,有諸多與客觀證據所示不符, 亦有不合情理之處,而證人梁哲凡之證詞內容亦與證人梁 清政大致相同,衡諸證人梁清政梁哲凡於本案之立場相 同,而屬單一指證之重疊,自難以渠之證詞互為補強,而 渠等之證詞既均有上述瑕疵存在,即不得以渠等證述,遽 認本案農地實際交易並賺取價差之人為被告傅崐萁。 6.至榮亮公司於95年間成立時之負責人為被告傅崐萁之妻徐 榛蔚,且成立之資金來自於被告傅崐萁家族,並由被告傅 崐萁家族之人擔任董事,而公司之營業地址登記在被告傅 崐萁擔任立法委員時所租賃之辦公室,後於106 年6 月19 日經搜索後扣得榮亮公司之印章及銀行帳戶存摺正本,而 該辦公室之職員有依被告傅崐萁之要求,為榮亮公司之帳 戶提款或匯款,並由被告傅崐萁支付榮亮公司所委託廠商 進行民調、報導費用、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關於榮亮公 司之記帳費用,另被告傅崐萁亦有使用榮亮公司名下車輛 ,而被告傅崐萁父親傅兆林亦與榮亮公司間有房地產買賣 之事實,分別有被告傅崐萁鮑廣廷、證人徐榛蔚、陳怡



君、何申義之陳述,及榮亮公司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 議事錄、董事會出席簽到簿、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 股款明細表、股東名冊、設立登記表、股款存入憑條、臺 灣指標民調請款傳真、被告傅崐萁私人帳冊、時報週刊廣 告委刊報價單、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收據、傅兆林 102 年底向榮亮公司購買吉安鄉房地產款項支付及回流情形表 、使用車輛之蒐證資料各1 份在卷可佐(見臺灣花蓮地方 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563 號偵查卷五〈下稱D10 卷〉第 187 至191 頁、第195 頁背面、第196 頁、105 年度偵續 字第30號偵查卷三〈下稱D29 卷〉第76、114 至122 、15 6 至157 、159 至160 頁、第162 頁背面至第164 頁、D3 1 卷第365 至386 頁),復有扣案之榮亮公司集中保管證 券存摺、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各1 本、榮亮公司印章2 顆為 證。
7.惟被告鮑廣廷就此陳稱:榮亮公司為伊向被告傅崐萁父親 借款1,000 萬元成立,已於102 年12月31日開立1,000 萬 支票償還,當日徐榛蔚即將股份移轉給伊,成立時董監事 全為被告傅崐萁家人,是私心認為去大陸做生意更有力, 伊用榮亮公司之帳戶從事買賣股票,第一筆買進為幸福人 壽,一年後賣出,買跟賣都是被告傅崐萁去幫伊談的等語 ,而證人姚博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鄧文聰透過伊希望被 告鮑廣廷將幸福人壽持股轉讓出來,故伊找被告鮑廣廷談 ,但被告鮑廣廷不願意賣,後來有找被告傅崐萁出來協調 ,鄧文聰就有與被告傅崐萁直接對話等語(見本院107 年 8 月1 日審判筆錄第33、34頁)。另證人何申義於偵查中 證稱:榮亮公司的單據彙整有時是被告傅崐萁,有時是被 告鮑廣廷,一開始是陳怡君在作帳,後來都交給會計師事 務所,榮亮公司當時都沒有什麼業務,後來好像有做股票 投資,是被告鮑廣廷在操作,至於他是自己做或幫被告傅 崐萁做伊不清楚,被告鮑廣廷本來就有在做股票等語(見 D29 卷第232 頁背面、第233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則證 稱:被告鮑廣廷來青島東路辦公室的頻率很高,有時天天 來,都是來處理榮亮公司的事,被告傅崐萁有說鮑廣廷是 他朋友,來辦公室需要協助時伊們要協助,被告鮑廣廷有 請伊去辦免稅證明,伊會協助是因為他是被告傅崐萁的好 朋友等語(見本院107 年7 月4 日審判筆錄第38、39、42 頁)。又證人陳怡君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經手榮亮公司 之金融帳戶存、提款,被告傅崐萁鮑廣廷何申義叫伊 去做的,伊知道被告鮑廣廷這個人的時候,被告傅崐萁鮑廣廷是其好朋友,有需要協助的話請伊們幫忙,伊不太



清楚何人從事榮亮公司業務進行,但是年底會計事務所要 報稅資料時被告傅崐萁會交代伊向被告鮑廣廷要,被告鮑 廣廷會給伊存摺封面及內頁、榮亮公司買賣股票之資料, 被告鮑廣廷也經常去青島東路3 號2 樓辦公室等語(見本 院107 年7 月4 日審判筆錄第53至57頁)。再證人陳又珍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只知道被告鮑廣廷是榮亮公司的鮑 董,被告鮑廣廷很少請伊處理榮亮公司的事,有請伊打字 及整理文件1 、2 次,伊一般不會處理榮亮公司的事,只 有一次被告傅崐萁委託媒體做民意調查,因為怕曝光,所 以借用榮亮公司的名義,發票開給榮亮公司,民調費用由 被告傅崐萁支付等語(見本院107 年8 月1 日審判筆錄第 12、13頁)。
8.是依卷內事證,固然可徵被告傅崐萁與榮亮公司關係密切 ,有使用榮亮公司之財產,其本身及其家族並與榮亮公司 間有資金往來。然細繹前開證人之證詞,被告鮑廣廷與榮 亮公司間之關係亦屬密切,且依渠等認知,榮亮公司即屬 被告鮑廣廷所有,況且自99年至100 年間之本案農地交易 可見,與被告林德復簽署合作協議書者即為被告鮑廣廷, 事後被告林德復交付本案農地之買賣價款如非匯款至榮亮 公司之帳戶,即係匯款至被告鮑廣廷之帳戶,足徵本案農 地交易以榮亮公司名義實際參與者為被告鮑廣廷,則認為 被告鮑廣廷實為榮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洵屬有據。追加 起訴意旨雖以公司之資產支配及費用之支出觀察,推論被 告傅崐萁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卷內實無積極之直接證 據可排除被告鮑廣廷為榮亮公司之實際經營者,並進而證 明榮亮公司之最終決策者為被告傅崐萁。從而,雖被告傅 崐萁基於與被告鮑廣廷之交情,可使用榮亮公司之資產, 或借用榮亮公司之名義,並任由榮亮公司、被告鮑廣廷使 用自己租用之辦公室,復交代自己該辦公室內助理、職員 協助被告鮑廣廷處理榮亮公司之事務,甚或其自身有曾出 面協調關於榮亮公司與他人間交易之事,其未能嚴守公私 分際,仍不能以此即認被告傅崐萁即為榮亮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
9.從而,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卷內證據,仍不足以使本院達 於確信被告傅崐萁即為榮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二)就被告傅崐萁林德復是否與被告鮑廣廷共犯詐術逃漏稅 捐部分:
1.被告傅崐萁固不否認有請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局長方建興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局長林全祿顏新章,陪同被告鮑廣 廷、林德復至北區國稅局說明上開農地交易情形之事實。



惟證人林淑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科長沈榮泉有請伊到科 長辦公室,當時辦公室有方建興等人,科長通常只會說給 對方充足的時間準備資料,但是科長當時有沒有這麼說, 伊也忘了,而方建興或其他在場之人也沒有說明為何會來 這裡,被告鮑廣廷林德復在會談時,亦未提及方建興傅崐萁等人,方建興等人來距離伊做結案報告的時間滿長 的,伊係直接就案件審酌等語(見本院107 年7 月11日審 判筆錄第99至101 頁)。是以,並無法以被告傅崐萁有請 方建興林全祿顏新章陪同被告鮑廣廷林德復至北區 國稅局說明,即認有施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進而 使北區國稅局之人陷於錯誤,或影響國稅局人員做出有利 於榮亮公司之行政處分。
2.又向北區國稅局出具之說明書,係署名被告鮑廣廷、林德 復,卷內並無任何證據可證明該說明書之內容係被告傅崐 萁與被告鮑廣廷林德復共謀後而作成,縱使被告鮑廣廷 出具內容所述不實之說明書,有積極欺罔行為,已認定如 前,然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傅崐萁就此與被告鮑廣 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3.另被告鮑廣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林德復所出具之說 明書係由伊繕打,伊打電話給被告林德復,被告林德復說 他有事情去南部,伊為了想趕快跟國稅局結案,跟被告林 德復說相信伊會處理,要他跟秘書陳麗花說一下,請秘書 代為簽名,被告林德復跟秘書有講到電話,上面的身分證 字號、地址、電話都是秘書寫的,伊只有說用說明書應就 可以處理好,被告林德復說能處理好就好,伊有跟被告林 德復說因此有產生費用,伊會處理,伊是請教過懂稅法的 朋友,知道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用金錢借貸把利息繳掉就好 了,因為伊在做說明時,伊有看到金額是1 億7,000 多萬 ,伊就用這個為基礎來把案子結掉,印象中被告林德復只 有去一次,都是伊去北區國稅局說明,而且被告林德復去 的那次都是伊在講等語(見本院107 年7 月11日審判筆錄 第60至63頁)。固證人許秀碧曾於偵查中陳稱卷附說明書 為被告林德復之筆跡明確(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4 年 度他字第632 號偵查卷三第235 頁),惟署名被告林德復 出具之說明書上確有於「林德復」之簽名下方另有「陳麗 花」之署名,而證人林淑美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 :其實林德復只有去過一次,所有資料都是由被告鮑廣廷 提供,且鮑廣廷不只去找妳一次,是否如此?)是」等語 (見同上筆錄第92頁),是被告鮑廣廷所述說明書係由其 所出具,並委由被告林德復之秘書簽名,實與書面證據及



證人林淑美所述相符,並非無稽。
4.再參以北區國稅局該次係調查榮亮公司就本案農地之交易 是否漏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就本案農 地三方交易情形及榮亮公司是否有獲利進行調查,被告鮑 廣廷本較為清楚,反與被告林德復較為無關,被告林德復 因接受調查,基於其信任對於被告鮑廣廷之信任,交由被 告鮑廣廷代其說明本案農地交易情形,尚合於情理。而卷 內並無任何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林德復在同意被告鮑廣廷代 為出具說明書時,明知或可預見被告鮑廣廷可能會於說明 書為不實陳述而對稅捐稽徵機關為積極欺罔之行為,難認 被告林德復於同意被告鮑廣廷代其說明時,與被告鮑廣廷 就詐術逃漏稅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其主觀上有幫 助詐術逃漏稅捐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自不得以詐術逃漏 稅捐罪相繩。
(三)就被告3人被訴偽證罪部分:
1.被告林德復於附表二所示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略以:本 案農地本欲以每坪8,000 元,總價額15億元購買,但因未 整地而無法貸出,最後付了11億元,不到12億元,伊係與 榮亮公司的鮑廣廷簽約等語,追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證詞 構成偽證,惟被告林德復就本案農地之簽約對象為榮亮公 司,而由被告鮑廣廷簽約一事,與客觀之證據相符,而簽 約時約定之價金確為15億元,後經清查後被告林德復就本 案農地買賣交付予榮亮公司及被告鮑廣廷之價金,從交付 之時間觀察,足以支持被告鮑廣廷林德復及證人許秀碧 所稱被告林德復實際交付榮亮公司11億5,600 萬元購地款 之說法,已認定如前,是自難認被告林德復上開陳述有何 虛偽不實之處,自不構成偽證罪。
2.而被告鮑廣廷如附表二編號3 所述,並無法證明係被告傅 崐萁以榮亮公司之名義購買本案農地,又此部分證述與證 人梁清政梁哲凡陳清華所述簽約當日梁清政梁哲凡 先拿到一份15億元之合約,經向律師陳清華諮詢後拒絕簽 約,後才在10億5,500 萬元之契約上簽名之情節大致相符 ,雖就細節如是否有倒填日期有所差異,惟並無證據證明 被告鮑廣廷就此為不實陳述,與案情亦無重要關係,此一 證詞,自難認構成偽證罪。另附表二編號4 、7 所示之證 詞,係關於榮亮公司成立後之負責人以及以榮亮公司名義 購買幸福人壽股份之人是否為被告鮑廣廷一事,此部分證 詞,與上述證人姚博文所述相符,而依其餘事證可認被告 鮑廣廷確與榮亮公司關係密切,且尚乏證據足以排除被告 鮑廣廷於登記為榮亮公司代表公司負責人前即為榮亮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尚無法證明被告鮑廣廷此部分之證述為不 實,亦不得以偽證罪相繩。
3.就被告傅崐萁附表二編號6 所述,與被告鮑廣廷所辯相符 ,且同前述理由,卷內證據尚不足以排除被告鮑廣廷於登 記為榮亮公司代表公司負責人前即為榮亮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並有以榮亮公司名義購買幸福人壽股份,自無法證明 被告傅崐萁此部分證述為不實;另附表二編號8 所示關於 榮亮公司實際經營者是否為被告鮑廣廷部分,同前所述, 與卷內相關事證相符,尚無法證明為不實,而就本案農地 買賣託顏新章梁清政找買主一事,亦經證人顏新章、被 告鮑廣廷陳明屬實(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 第563 號偵查卷七〈下稱D12 卷〉第62頁、D19 卷第 217 頁),尚乏其他證據證明此部分為不實,亦不足認此部分 已構成偽證罪。
四、綜上所述,本案就被告傅崐萁林德復被訴詐術逃漏稅捐部 分及被告3 人被訴偽證部分,依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 尚無法使本院確信其涉犯罪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傅崐萁林德復有公訴意旨所指詐術逃漏 稅捐犯行、被告3 人有公訴意旨所指偽證犯行,自不能證明 渠等犯罪,揆諸首揭說明,就此部分即應分別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 1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忠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怡仁追加起訴,檢察官羅國榮、曹智恒、王怡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黃柏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 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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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往來公司或商家 │不實之商業│金額 │
│ │ │ │會計憑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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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1 月5 日 │怡園實業股份有限│轉帳傳票 │35萬元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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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1 月14日 │康樂漁村海鮮餐廳│轉帳傳票 │30萬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3 │99年1 月14日 │康樂漁村海鮮餐廳│轉帳傳票 │32萬7,00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4 │99年1 月29日 │天下遠見出版股份│轉帳傳票 │13萬5,000 元│
│ │ │有限公司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12萬5,000 │
│ │ │ │ │,應予更正)│
├──┼───────┼────────┼─────┼──────┤
│ 5 │99年2 月6 日 │永源企業有限公司│轉帳傳票 │35萬4,000 元│
│ │ │(芳村餐廳)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4 萬5,650 │
│ │ │ │ │,應予更正)│
├──┼───────┼────────┼─────┼──────┤
│ 6 │99年2 月26日 │永源企業有限公司│轉帳傳票 │4 萬5,650 元│
│ │ │(芳村餐廳)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35萬4,000 │
│ │ │ │ │,應予更正)│
├──┼───────┼────────┼─────┼──────┤
│ 7 │99年6 月15日 │天下遠見出版股份│轉帳傳票 │30萬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8 │100 年4 月11日│天下遠見出版股份│轉帳傳票 │13萬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9 │100 年8 月25日│天下遠見出版股份│轉帳傳票 │2 萬6,800 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0 │100 年10月21日│正東文化事業股份│轉帳傳票 │4 萬元 │
│ │ │有限公司(東方報│ │ │
│ │ │) │ │ │
├──┼───────┼────────┼─────┼──────┤
│ 11 │102 年2 月22日│台灣指標研究調查│轉帳傳票 │31萬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 │102 年11月18日│聯合行銷研究股份│轉帳傳票 │14萬元 │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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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偽證證人│偽證時間及地點│偽證內容 │
├──┼────┼───────┼──────────────┤




│1 │林德復 │105 年3 月16日│(檢察官問:依你上開所述,本│
│ │ │於臺灣花蓮地方│件是顏新章找你買系爭土地,且│
│ │ │檢察署第一偵查│告訴你每坪8,000 元,總價額為│
│ │ │庭(104 年度他│15億多,是否如此?)是。 │
│ │ │字第632 號卷)│ │
├──┼────┼───────┼──────────────┤
│2 │林德復 │105 年6 月28日│(檢察官問:前次偵訊內容是否│
│ │ │於臺灣花蓮地方│實在?是否有要補充?)我一開│
│ │ │檢察署第四偵查│始跟榮亮公司簽約的價格是15億│
│ │ │庭(104 年度他│多,是以每坪8 千元計算,因為│
│ │ │字第563 號卷)│貸款的問題才覺得這個價格很高│
│ │ │ │,後來我就去問鮑廣延、顏新章
│ │ │ │怎麼貸不出來,他們都說內含有│
│ │ │ │整地費用,但他們沒有說每坪的│
│ │ │ │整地費用多少。後來沒有整地,│
│ │ │ │他們說整地費用大概每坪2 千多│
│ │ │ │,我付了11億多了…(檢察官問│
│ │ │ │:本件你是跟梁清政簽訂系爭買│
│ │ │ │賣契約或是你與榮亮公司簽訂的│
│ │ │ │?)是我與榮亮公司的鮑廣廷簽│
│ │ │ │的。 │
├──┼────┼───────┼──────────────┤
│3 │鮑廣廷 │106 年7 月18日│(檢察官問:第二次見面在何處│
│ │ │下午1 時59分起│?)在上開會客室簽約…還有一│
│ │ │於臺灣花蓮地方│次,因為我們總共簽了兩次約,│
│ │ │檢察署第八偵查│第一次是以每坪8,000 元簽約,│
│ │ │庭(105 年度偵│第二次是以每坪5,500 簽約,每│
│ │ │續字第30號卷)│坪8,000 元是因為含整地費用,│
│ │ │ │而每坪5,500 元是因為不含整地│
│ │ │ │費用,後來以每坪5,500 元簽約│
│ │ │ │,每坪8,000 元的合約就作廢,│
│ │ │ │且每坪5,500 元的契約是倒填日│
│ │ │ │期,寫的日期跟每坪8,000 元的│
│ │ │ │合約的日期是一樣的,日期是99│
│ │ │ │年間,但幾月幾日我忘記了。 │
├──┼────┼───────┼──────────────┤
│4 │鮑廣廷 │106 年7 月18日│(檢察官問:你何時開始經營榮│
│ │ │下午4 時57分起│亮公司?)民國95年。 │
│ │ │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官問:聘請哪些員工?)│
│ │ │檢察署第八偵查│沒有員工,只有在前兩年,有一│




│ │ │庭(105 年度偵│位吳清田是由我私人支付一些車│
│ │ │續字第30號卷)│馬費。 │
│ │ │ │(檢察官問:他的業務?)公司│
│ │ │ │一些事情需要跑腿他會幫我去跑│
│ │ │ │。 │
├──┼────┼───────┼──────────────┤
│5 │林德復 │106 年7 月25日│(檢察官問:契約是跟何人簽的│
│ │ │於臺灣花蓮地方│?)鮑廣廷。 │
│ │ │檢察署第一偵查│(檢察官問:鮑廣廷在何時介入│
│ │ │庭(105 年度偵│這筆買賣?)簽約前後都沒有見│
│ │ │續字第30號卷)│過徐臻蔚,只是當時榮亮公司負│
│ │ │ │責人是徐臻蔚,但由鮑廣廷代簽│
│ │ │ │。 │
│ │ │ │(檢察官問:至縣長府簽約時,│
│ │ │ │在場有何人?)我們四人,我、│
│ │ │ │許秀碧、鍾代書、鮑廣廷四人,│
│ │ │ │就沒有其他人。 │
│ │ │ │(檢察官問:你究竟是要向誰買│
│ │ │ │土地?)我要向理想大地以每坪│
│ │ │ │8,000 元買入。 │
│ │ │ │(檢察官問:總價金最後多少?│
│ │ │ │)15億多元。 │
│ │ │ │(檢察官問:何以理想大地只有│
│ │ │ │拿到10億多元?)事後我們拿到│
│ │ │ │土地要貸款,壽豐農會當時貸不│
│ │ │ │出來,我覺得很奇怪,我去問鮑│
│ │ │ │廣廷,事後我才知道土地需要整│
│ │ │ │地,所以每坪8,000 元是含整地│
│ │ │ │費用,榮亮公司要負責整地…所│
│ │ │ │以我公司最後只付款11億多元,│
│ │ │ │不到12億元。 │
├──┼────┼───────┼──────────────┤
│6 │傅崐萁 │106 年8 月3 日│(檢察官問:你與榮亮公司關係│
│ │ │下午7 時44分(│?)鮑廣廷是我的好朋友,鮑廣│
│ │ │延續同日下午7 │廷先生是實際負責人,他請我幫│
│ │ │時0 分庭訊具結│他當掛名負責人,因為他在大陸│
│ │ │後為隔離訊問)│、香港做生意,因為當時我在當│
│ │ │於臺灣花蓮地方│立委,希望我幫他做掛名負責人│
│ │ │檢察署第一偵查│,我跟他說我不方便,所以請徐│
│ │ │庭(105 年度偵│榛蔚幫他做掛名負責人。 │




│ │ │續字第30號卷附│(檢察官問:你有自己運用榮亮│
│ │ │106 年8 月9 日│公司帳戶買賣股票嗎?)沒有,│
│ │ │筆錄及同年10月│全部都是鮑廣廷的股票,但是因│
│ │ │3 日勘驗筆錄)│為他通常是借我的招牌,我的招│
│ │ │ │牌比較好用,有時候會被人誤以│
│ │ │ │為是我,借我的招牌的人很多。│
│ │ │ │(檢察官問:依報章雜誌說你曾│
│ │ │ │與鄧文聰及黃正一共同投資購買│
│ │ │ │幸福人壽股票?)…不是我投資│
│ │ │ │,是黃正一當時有來找我,我說│
│ │ │ │我沒興趣,鮑廣廷聽到有說是黨│
│ │ │ │營事業可以投資,他說他來投資│
│ │ │ │。 │
│ │ │ │(檢察官問:榮亮公司是何時 │
│ │ │ │由鮑廣廷取回經營權?)從開始│
│ │ │ │就是他,他是實際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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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鮑廣廷 │106 年8 月17日│(檢察官問:你確實是榮亮公司│
│ │ │於臺灣花蓮地方│的實際負責人?)是。 │
│ │ │檢察署第一偵查│(檢察官問:你為何要成立榮亮│
│ │ │庭(105 年度偵│公司?)我成立榮亮公司是因為│
│ │ │續字第30號卷)│我要在大陸、香港做生意。 │
│ │ │ │(檢察官問:你用榮亮公司的帳│
│ │ │ │戶所進出的第一筆交易案?)…│
│ │ │ │第一筆是買進幸福人壽的股票,│
│ │ │ │買了17%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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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傅崐萁 │106 年10月2 日│(檢察官問:依你前揭所述,榮│
│ │ │上午10時55分於│亮公司是鮑廣廷開設的,榮亮公│
│ │ │臺灣花蓮地方檢│司購買幸福人壽的股票,實際的│
│ │ │察署一偵查庭(│擁有者也是鮑廣廷?)是。 │
│ │ │105 年度偵續字│(檢察官問:對於鮑廣廷所說,│
│ │ │第30號卷) │理想大地的66筆農地購地案,是│
│ │ │ │他親自負責的,這是實在的嗎?│
│ │ │ │)這是拜託顏新章,是因為梁清
│ │ │ │政來找我很多次,我跟他不熟, │
│ │ │ │他來找我很多次,希望幫他找買│
│ │ │ │主解決他的問題,所以我找了顏│
│ │ │ │新章,請顏新章看有沒有辦法協│
│ │ │ │助他,顏新章後來找了鮑廣廷,│




│ │ │ │大致就是這樣子。 │
│ │ │ │(檢察官問:依你前揭所述,榮│
│ │ │ │亮公司的確有資金的存提紀錄,│
│ │ │ │也的確由你的助理及縣府員工去│
│ │ │ │提領,這是鮑廣廷私下要求的?│
│ │ │ │)他常到我們辦公室來,基本上│
│ │ │ │是這樣,因為他經常來我們辦公│
│ │ │ │室,所以跟大家都很熟,多半都│
│ │ │ │是鮑廣廷私底下要求,不過是舉│
│ │ │ │手之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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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