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添被害人 等尋求救濟以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社會及 金融秩序紊亂,且本件被害人人數高達11人,遭詐騙之金 額非微(共計新臺幣383,199 元),更可見其犯罪所生之 危害甚高;然兼衡其非屬詐欺集團成員之正犯角色,且從 未有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 本院卷第6 頁)可佐,素行尚佳,暨其未婚、從事服務業 、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2頁及本院卷第5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本件被告將銀行及郵局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他人後為詐騙集 團所取得使用,之後未曾取回,是本件5 張提款卡自已為該 詐騙集團所有使用,而未於本案扣案,亦非違禁物,為免執 行困難,爰不就本件5張提款卡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 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 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匯款日期時間│匯款金額( │被告帳戶 │
│號│姓名 │ │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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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佩俞│103年10月12 │2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
│ │ │日15時45 分 │ │銀行花蓮分行│
│ │ ├──────┼─────┼──────┤
│ │ │103年10月12 │2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
│ │ │日15時56 分 │ │銀行花蓮分行│
│ │ ├──────┼─────┼──────┤
│ │ │103年10月12 │29,989元 │玉山銀行花蓮│
│ │ │日16時13 分 │ │分行 │
├─┼───┼──────┼─────┼──────┤
│2 │歐家瑋│103年10月12 │29,912元 │中國信託商業│
│ │ │日16時 │ │銀行花蓮分行│
│ │ ├──────┼─────┼──────┤
│ │ │103年10月12 │16,112元 │中國信託商業│
│ │ │日16時18分 │ │銀行花蓮分行│
├─┼───┼──────┼─────┼──────┤
│3 │張皓庭│103年10月12 │10,984元 │中國信託商業│
│ │ │日17時11分 │ │銀行花蓮分行│
├─┼───┼──────┼─────┼──────┤
│4 │洪忠立│103年10月12 │29,462元 │臺北富邦商業│
│ │ │日17時24分 │ │銀行花蓮分行│
├─┼───┼──────┼─────┼──────┤
│5 │王品勝│103年10月12 │29,985元 │臺北富邦商業│
│ │ │日17時30分 │ │銀行花蓮分行│
│ │ ├──────┼─────┼──────┤
│ │ │103年10月12 │29,985元 │中華郵政公司│
│ │ │日18時32分 │ │吉安太昌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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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胡碧玲│103年10月12 │17,909元 │臺北富邦商業│
│ │ │日17時38分 │ │銀行花蓮分行│
├─┼───┼──────┼─────┼──────┤
│7 │高宇辰│103年10月12 │27,827元 │臺北富邦商業│
│ │ │日17時45分 │ │銀行花蓮分行│
├─┼───┼──────┼─────┼──────┤
│8 │曾偉志│103年10月12 │11,099元 │臺北富邦商業│
│ │ │日18時38分 │ │銀行花蓮分行│
├─┼───┼──────┼─────┼──────┤
│9 │黃聖琳│103年10月12 │29,989元 │臺灣銀行花蓮│
│ │ │日18時47分 │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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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雅燕│103年10月12 │29,987元 │臺灣銀行花蓮│
│ │ │日19時14分 │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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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歐陽凱│103年10月12 │29,985元 │臺灣銀行花蓮│
│ │艷 │日19時29分 │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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