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 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 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 (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