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4年度,89號
HLDM,104,原訴,89,20160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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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處有期徒刑2 年6月,妨害公務執行罪求處有期徒刑1年, 恐嚇得利未遂罪(已變更起訴法條為恐嚇取財未遂罪)求處 有期徒刑3年,稍嫌過重,非法持有刀械罪求處有期徒刑2月 尚屬適當,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戊○○、卯 ○○、乙○○、寅○○、壬○○、戌○○、申○、辛○○、 巳○○○、地○○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㈦沒收:
扣案之武士刀1把(含刀鞘1個),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4 條第1項第3款管制之刀械,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等人作案用之棍棒、 石頭及磚頭,因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且非屬違 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基於強制之犯意,於事實欄所 載時地,以事實欄所載之強暴方式,將若不出面與被告戊 ○○洽談系爭土地投資事宜之惡害,通知被害人未○○、庚 ○○2人,而脅迫被害人未○○、庚○○2人行無義務之事, 使被害人未○○、庚○○不得不出面與被告戊○○磋談系爭 土地投資事宜,因認被告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 項之強制罪嫌云云。惟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暴脅迫手段, 須對被害人本人加害始足以當之,如被害人不在場,即不發 生強暴脅迫之問題,自不構成該條之罪名。被告戊○○砸毀 事實欄所示之物品時,被害人庚○○既不在現場,已經被 害人庚○○證述明確(見104 年度他字第605號卷1第24頁) ,且卷內尚乏被害人未○○在場經歷被告戊○○砸店經過之 積極證據,即對被害人未○○、庚○○不生強暴脅迫問題, 尚不能以強制罪名相繩,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起 訴書認此部分與上述論罪科刑部分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戌○○、壬○○共同基於恐嚇 之犯意聯絡,於事實欄所載時地,以事實欄所載之方式 ,使告訴人丑○○、被害人聖美亞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戊○ ○、戌○○、壬○○此部分共同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嫌云云。惟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 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 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應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



安全罪之餘地。本件被告戊○○、戌○○、壬○○先以車輛 擋住告訴人丑○○之去路後,旋持棍棒、磚頭朝告訴人丑○ ○駕駛之車輛砸打,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丑○○、被害 人聖美亞行使通行道路權利,顯已以強暴手段,妨害人行使 權利,核其等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公訴 意旨認應另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容有誤會,因起訴書認此 部分與上述論罪科刑部分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戌○○、壬○○共同基於傷害 及毀損之犯意聯絡,於事實欄所載時地,分持棍棒、磚頭 ,朝告訴人丑○○身體及所使用之上開車輛砸打,致告訴人 丑○○受有腦震盪、右側第四肋骨閉鎖性骨折、青光眼併眼 部外傷、左眼眼球挫傷、眼瞼及眼周區挫傷、左眼急性結膜 炎、結膜出血等之傷害,因認被告戊○○、戌○○、壬○○ 共同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 人物品等罪嫌云云。
㈡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戊○○、戌○○、壬○○此部分均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嫌 ,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丑○○與被告戊○○、戌○○、壬○○達成和解,告 訴人丑○○乃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 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述論罪科刑部分間,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304條第1項、第305 條、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被告戊○○部分
┌─┬────┬────────────────────┐
│編│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科刑 │
│號│ │ │
├─┼────┼────────────────────┤
│1 │事實欄│戊○○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戊○○共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事實欄│戊○○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事實欄│戊○○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事實欄│戊○○犯非法持有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之武士刀(含刀鞘壹個)壹把沒收之。 │
└─┴────┴────────────────────┘

附表二:被告卯○○部分
┌─┬────┬────────────────────┐
│編│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科刑 │
│號│ │ │
├─┼────┼────────────────────┤
│1 │事實欄│卯○○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卯○○共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2 │事實欄│卯○○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3 │事實欄│卯○○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4 │事實欄│卯○○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三:被告乙○○部分
┌─┬────┬────────────────────┐
│編│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科刑 │
│號│ │ │
├─┼────┼────────────────────┤
│1 │事實欄│乙○○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事實欄│乙○○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事實欄│乙○○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四:被告寅○○部分
┌─┬────┬────────────────────┐
│編│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科刑 │
│號│ │ │
├─┼────┼────────────────────┤
│1 │事實欄│寅○○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寅○○共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2 │事實欄│寅○○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附表五:被告壬○○部分
┌─┬────┬────────────────────┐
│編│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科刑 │
│號│ │ │
├─┼────┼────────────────────┤
│1 │事實欄│壬○○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事實欄│壬○○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事實欄│壬○○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六:被告戌○○部分
┌─┬────┬────────────────────┐
│編│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科刑 │
│號│ │ │
├─┼────┼────────────────────┤
│1 │事實欄│戌○○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事實欄│戌○○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事實欄│戌○○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事實欄│戌○○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七:被告申○部分
┌─┬────┬────────────────────┐
│編│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科刑 │
│號│ │ │
├─┼────┼────────────────────┤




│1 │事實欄│申○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申○共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八:被告辛○○部分
┌─┬────┬────────────────────┐
│編│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科刑 │
│號│ │ │
├─┼────┼────────────────────┤
│1 │事實欄│辛○○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事實欄│辛○○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九:被告巳○○○部分
┌─┬────┬────────────────────┐
│編│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科刑 │
│號│ │ │
├─┼────┼────────────────────┤
│1 │事實欄│巳○○○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巳○○○共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 │事實欄│巳○○○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十:被告地○○部分
┌─┬────┬────────────────────┐
│編│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科刑 │
│號│ │ │
├─┼────┼────────────────────┤




│1 │事實欄│地○○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事實欄│地○○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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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誠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