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13號
HLDM,110,交附民,13,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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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林依凡


法定代理人 林森 
      王憶茹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彥銘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易字第1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林依凡於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5 號被告林彥銘被訴 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蔡瑞紅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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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