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 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 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 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 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 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 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 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而,上開法文中之「行 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傳銷事業中 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 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 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 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 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自該當於上開法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 。換言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或傳銷事業中之 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如:①擔任傳銷事 業重要職務,②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③或與傳銷 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④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 ,⑤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等人,均係公平交易法第 35條第2項所指之「行為人」。惟傳銷事業中各個參加人是 否有如上情事,仍應依證據認定之,非得一概而論。經查: (1)被告甲○○該當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之「行為人」 :
①被告甲○○、被告吳淑慧與其他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之成 年人對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往廣西南寧之人安排食宿、 交通及參加講解說明「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制度,並收取 下線所上繳之款項之事實,業據被告吳淑慧於102年4月19日 調查時證稱:被告甲○○大部分時間在廣西南寧,為伊等所 招攬「資本運作考察團」安排食宿交通及參加各老總所開設 「走工作」課程(講授資本運作內容),當被告甲○○安排 住宿地點係老總所租房子時,伊等會將租金(一天人民幣40 元)透過被告甲○○轉交屋主老總,有時被告甲○○會幫忙 代訂賓館、飯店,伊等再自己付款給賓館、飯店。(你有哪 些下線是透過甲○○的輔導協助才加入資本運作行業?)廖 永順去廣西南寧進行「資本運作」行業考察時,伊請被告甲 ○○安排他在南寧之食宿、交通及上「資本運作」課程,後 來廖永順雖然住廣西南寧並幫伊安排下線前往考察之事宜, 但因初期並不熟悉環境及當地老總,所以還是要透過被告甲 ○○安排,當時伊下線潘若喬、顏秀琴、林曉華等人去廣西
南寧時,就是透過廖永順及被告甲○○,安排食宿、交通及 參加各老總所開設「走工作」課程,伊收到潘若喬、顏秀琴 、林曉華等人入會申購款後,亦係交給被告甲○○等語(見 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43頁反面、第44頁正面),被告林 淑玲於102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99年8、9月前,被告吳淑 慧體系下所有下線赴大陸之食、住、行及參加「資本運作」 課程,均係由被告甲○○安排,廖永順是於99年8、9月間才 接替被告甲○○負責這些工作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 卷第50頁正面),證人林淑玲於102年8月1日偵查中證稱: 被告吳淑慧帶伊過去時,被告甲○○大概係安排「走班」( 課程),而由大陸老總解說。被告甲○○房子很多,每天都 住不一樣地方,我不清楚他住哪裡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 938號卷第89頁),足堪認定。
②被告甲○○在大陸說明會上對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往廣 西南寧之人講解說明「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制度之事實, 業據被告李耀鍟於102年8月20日偵查中供稱:伊去大陸時知 道有一位叫「彌勒佛」,好像係被告吳淑慧上線,伊有聽過 他解說,伊下線亦有聽過他解說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 號卷第103頁),證人林俊豪於102年8月20日偵查中證稱: 伊去廣西南寧時,有聽一位胖胖的、綽號「彌勒佛」之男子 講解第一節課,「彌勒佛」講前提、情勢,被告吳淑慧及其 丈夫綽號「歐巴馬」講解入會多少錢、獲利怎麼分等語(見 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104頁),證人林瑟慧於102年8月2 0日偵查中證稱:伊於100年初,與丈夫即被告李耀鍟受伊大 哥林俊豪之子林宗義邀請去南寧玩,後來有加入「資本運作 」,伊去南寧時有聽一位「彌勒佛」在解說,也有聽過廖永 順解說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103頁),證人高 芳國於101年3月9日調查時證稱:伊於100年12月16日與劉建 隆一起出國,同行者有陳朝清、陳朝清陳姓朋友、綽號「阿 泉」之男子、吳本田及綽號「阿東」等6人一起到香港轉機 至廣西南寧。到廣西南寧後前2天先接受投資課程,其中有 臺灣人4、5人,大陸人2人擔任授課老師,老師有綽號「歐 普拉」、「彌勒佛」、「姑丈」、「二姐」、「二哥」等人 ,他們都是四代老總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441號卷第15頁 反面),證人吳本田於101年3月9日調查時證稱:伊於100年 12月16日跟劉建隆、綽號「阿東」、「阿清」之人等6人一 起到香港轉機至廣西南寧。伊等到南寧後,當天晚上有綽號 「梅姊」、「歐普拉」、「周姐」等臺灣女子向伊等講解未 來幾天行程,後來2天陸續有綽號「歐普拉」、「彌勒佛」 等臺灣人,以及2個大陸人幫伊等上課、講解投資內容等語
(見101年度他字第441號卷第18頁反面),被告甲○○代號 為「迷樂活」之事實,業據被告林淑玲於101年11月13日調 查時陳稱:甲○○代號叫「迷樂活」,是吳淑慧的上線,也 是吳淑慧體系的大老總,有關「資本運作」的「全面分析」 課程,有90%都是由甲○○負責講解的等語(見102年度偵 字第4487號卷二第369頁反面、第370頁正面),且被告周碧 珠於101年11月1日調查時供稱:廖永順上線為「彌勒佛」係 羅東人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一第61頁正面), 於101年11月30日調查時供稱:伊於101年11月1日調查時所 稱「彌勒佛」應為「迷樂活」才對。代號「迷樂活」之男子 為被告吳淑慧上線,係羅東人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 號卷三第512頁反面、第513頁正面),堪以認定。 ③是以,被告甲○○不僅止於參加「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並 發展自己之下線組織,且出面對受邀前往廣西南寧之人詳細 說明「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制度,並收取下線所上繳之款 項,並安排對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往廣西南寧之人的食 宿、交通及參加「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說明會,藉 以發展「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是被告甲○○不 僅止於參加「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並發展自己之下線組織 ,尚進一步以上開方式協助其他會員發展組織,而積極參與 「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組織之擴散,而對「資本運作」之 違法多層次傳銷之快速發展具有重大作用,與單純上線會員 吸收下線會員之情形有別。足認被告甲○○、被告吳淑慧與 其他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之成年人間,就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 屬同法第35條第2項所規範之「行為人」。
(2)被告吳淑慧該當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之「行為人」 :
①被告吳淑慧、林淑玲、廖永順與其他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之成年人對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往廣西南寧之人安排食 宿、交通及參加講解說明「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獎金發放 及階級制度之事實,業據被告吳淑慧於調查時供稱:於100 年11、12月時,被告甲○○、林淑玲、廖永順及伊已在爭執 ,帳管資料要不要分開處理,於101年2月時,被告甲○○告 訴伊,說伊這邊「資本運作」體系已經很龐大,所以下線資 料不用透過他去交給更上層的大陸老總去計算年獎金,要伊 跟廖永順去收集下線資料,彙整後再自行轉交給更上層的大 陸老總。伊跟廖永順在月底收集好下線之大陸的臺胞證影本 、相片、申購書及大陸銀行帳戶帳號,交給上層大陸老總去 計算獎金,下月初,上層大陸老總會將計算好之結果儲存在
隨身碟中交給伊,廖永順則將下線加人、退出、轉讓及上下 關係提供給伊去修正計算下線應領之獎金,伊依據修正計算 出來之金額,將上層大陸老總匯到我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中之 款項,留下伊應得之金額,再將其他下線應得之獎金,以 ATM或網路轉帳的方式分別轉匯出去。伊下線會告訴伊有哪 些人要加入「資本運作」行業,伊會將申購人所屬上線等體 系資料作彙整,列出上下線關係及註明是否升老總,再交給 大陸高層老總,如果伊沒空帶下線去廣西南寧,就由廖永順 聯絡食宿交通並收取臺胞證影本、相片、申購書及大陸銀行 帳戶帳號等資料,如果係伊親自帶下線去廣西南寧,就由伊 親自收取資料,然後在月底時再一起彙整交給大陸高層老總 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44頁反面、第45頁正面) ,並據被告李耀鍟於102年4月19日調查時證稱:被告吳淑慧 、廖永順、被告林淑玲3人均係老總階層,伊招攬下線之過 程,下線在廣西南寧之住宿,係透過其等3人協助,住在其 等於廣西南寧租賃處所,伊升上老總後,始知依照資本運作 組織規定,須在廣西南寧租房屋以供體系內下線來廣西南寧 時,作為其等居住處所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28 之1頁正面);被告江榮智於102年7月31日偵查中證稱:最 早期被告吳淑慧夫妻會幫伊等安排機票住宿等。被告吳淑慧 夫妻應該也是有在講課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244號卷第 58頁);被告盧春美於101年11月1日偵查中證稱:伊於100 年3月底加入「資本運作」,被告周碧珠找伊加入的,一開 始帶伊去參觀旅遊,期間有考察當地建設,那時伊有參加說 明會,主持人為被告吳淑慧、林淑玲、廖永順(綽號「歐巴 馬」),負責會場及主要介紹、講解人就是他們3人等語( 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一第176頁);證人即林俊豪於10 2年8月20日偵查中證稱:伊去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時,有 聽一位胖胖的綽號「彌勒佛」男子講解第一節課,「彌勒佛 」講前提、情勢,被告吳淑慧及其丈夫綽號「歐巴馬」講解 入會多少錢、獲利怎麼分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 104頁);證人呂月仙於102年7月9日調查時證稱:代號「蜜 雪兒」之被告吳淑慧、代號「歐巴馬」之廖永順以及廣西南 寧那邊的大陸人向伊等講投資細節,伊記得有講到「走學習 」、「框架」及「資本運作」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 卷第78頁正面),於102年8月28日偵查中證稱:在廣西南寧 係綽號「歐巴馬」及被告吳淑慧向伊介紹解說「資本運作」 ,其等2人說一球多少錢,錢會投資當地的建設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117、118頁);證人何仁福於101年11 月22日調查時證稱:伊有聽過代號「歐巴馬」之男子及「蜜
雪兒」之女子在臺上講解以人民幣69,800元投資申購1個球 ,就取得拉人進來申購之資格,只要拉進來之人有申購,就 可以分得獎金,並可升到經理、老總,最高可以拿到新臺幣 3,000萬元獎金等內容,伊知道他們2人為夫妻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二第464頁正面),足堪認定。 ②被告吳淑慧於99年12月間起至101年7月間止,被告林淑玲於 101年8月起,負責帳務管理及資金管理,負責將下線所收取 並上繳之款項,再行分配予上線及下線之事實,業據被告李 耀鍟於101年11月5日調查時供稱:伊於99年12月間加入「資 本運作」時,被告吳淑慧負責帳務及資金管理,被告吳淑慧 丈夫廖永順留在中國大陸負責伊等「資本運作」組織經營, 例如安排投資人上課及參訪等活動行程,被告吳淑慧負責製 作獎金分配表及分配獎金,被告吳淑慧將獎金直接匯入下線 在大陸的中國工商銀行帳戶。101年7月起,因被告吳淑慧已 經「出局」,就由被告林淑玲負責帳務及資金管理,由被告 林淑玲負責發放獎金分配表及分配獎金,將款項匯入伊在大 陸的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伊再於網路轉帳,將人民幣轉至各 下線的大陸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伊於100年7、8月間升任老 總迄今,伊升任老總後負責向欲加入之投資人收取投資款項 ,之後再將投資款交給被告吳淑慧或被告林淑玲等語(見 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二第225頁反面、第226頁正面), 於102年4月19日調查時證稱:入會所需人民幣69,800元申購 款之繳納,繳交方式可以交給上線轉直屬一級老總處理,或 直接匯申購款到組織內管帳老總之大陸銀行帳戶,只要加入 「資本運作」組織會員,就須在大陸銀行開戶或借用朋友在 大陸銀行之帳戶,該帳戶即可用來繳交入會申購款,另外在 「資本運作」組織體系內隨著階級調升,每當組織體系有加 入新成員時,獎金發放亦係匯入該中國銀行戶頭內,伊所招 攬下線7人之申購款,均係彼等交給伊後,伊再依上線林宗 義之要求轉交給老總吳淑慧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 第28頁反面、第28之1頁正面),於102年8月20日偵查中供 稱:伊下線之會費都先繳給伊,伊再繳給被告吳淑慧等語( 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102頁);被告江榮智於101年11 月5日調查時供稱:伊於100年1月加入「資本運作」,伊加 入組織前,資金管理(簡稱:資管)係由被告吳淑慧負責, 帳務管理(簡稱:帳管)係誰伊不知道,但每月分配獎金之 獎金表係由被告吳淑慧交給有資格分配獎金之「老總」。10 1年8月後,被告林淑玲及其下線脫離被告吳淑慧體系,資管 改由被告林淑玲負責,伊於101年8月後開始負責帳管等語( 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二第302頁正面);被告周碧珠於
101年11月19日警詢時供稱:伊上線有被告吳淑慧、林淑玲 、江榮智3人,被告吳淑慧、林淑玲2人負責收購資金,100 年10月之前,伊等把投資金額交給吳淑慧,100年10月之後 到目前為止,被告林淑玲每月都會固定來花蓮收款等語(見 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二第412頁反面);被告夏愛華於 101年11月1日偵查中證稱:報酬剛開始係吳淑慧匯款給伊, 之後才是被告林淑玲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一第 181頁),堪以認定。
③是以,被告吳淑慧不僅止於參加「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並 發展自己之下線組織,且與被告林淑玲與其他不詳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之成年人對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往廣西南寧之 人安排食宿、交通及參加講解說明「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 獎金發放及階級制度,並將下線所收取並上繳之款項,分配 予上線及下線,藉以發展「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 ,是被告吳淑慧不僅止於參加「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並發 展自己之下線組織,尚進一步以上開方式協助其他會員發展 組織,而積極參與「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組織之擴散,而 對「資本運作」之違法多層次傳銷之快速發展具有重大作用 ,與單純上線會員吸收下線會員之情形有別。足認被告吳淑 慧、被告林淑玲與其他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之成年人間, 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而屬同法第35條第2項所規範之「行為人」 。
(3)被告林淑玲該當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之「行為人」 :
①被告林淑玲或與被告吳淑慧及訴外人廖永順,或與被告江榮 智,或與訴外人陳晉君,共同與其他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之成年人對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往廣西南寧之人安排食 宿、交通,並安排或親自講解說明「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 獎金發放及階級制度之事實,業據被告林淑玲於102年4月19 日調查時供稱:伊通常每個月7日至23日會待在廣西南寧處 理「資本運作」團隊之事,而陳晉君待在大陸時間不固定, 所以陳晉君常會請伊幫忙帶其體系下線或要招攬之人跟伊等 團隊下線一起「走班」,這兩通簡訊,就是陳晉君告訴伊, 其體系下有人於101年11月6日要到大陸「走班」,要請伊幫 忙帶,伊告知沒問題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51頁 反面),被告盧春美於101年11月1日偵查中證稱:伊於100 年3月底加入「資本運作」,被告周碧珠找伊加入的,一開 始帶伊去參觀旅遊,期間有考察當地建設,那時伊有參加說 明會,主持人為被告吳淑慧、林淑玲、廖永順(綽號「歐巴
馬」),負責會場及主要介紹、講解人就是他們3人等語( 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一第176頁);被告林子珊於102 年8月19日偵查時供稱:最早是廖永順帶行程、排住宿、安 排解說,過一段間變被告林淑玲等語(見102年度偵緝字第 231號卷第6頁);證人呂月仙於102年7月9日調查時證稱: 伊於100年間受被告李耀鍟招攬赴廣西南寧旅遊時,食、宿 自己付錢,去到廣西南寧伊由被告林淑玲安排住在某大樓的 公寓內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77頁反面),於 102年8月28日偵查中證稱:被告林淑玲在大陸安排伊等幾個 人吃住等事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118頁);證 人高芳國於101年3月9日調查時證稱:伊於100年12月16日跟 劉建隆一起出國,同行者有陳朝清、陳朝清陳姓朋友、綽號 「阿泉」之男子、吳本田及綽號「阿東」等共6人一起到香 港,從香港轉機到大陸廣西南寧。到大陸廣西南寧後前2天 先接受投資課程,其中有臺灣人4、5人,大陸人2人擔任授 課老師,老師有綽號「歐普拉」、「彌勒佛」、「姑丈」、 「二姐」、「二哥」等人,他們都是四代老總等語(見101 年度他字第441號卷第15頁反面);證人吳本田於101年3月9 日調查時證稱:伊於100年12月16日跟著劉建隆、綽號「阿 東」、「阿清」之人等共6人一起到香港,從香港轉機到大 陸廣西南寧。伊等到南寧後,當天晚上有綽號「梅姊」、「 歐普拉」、「周姐」等臺灣女子向我們講解未來幾天的行程 ,後來2天陸續有綽號「歐普拉」、「彌勒佛」等臺灣人, 以及2個大陸人幫伊等上課、講解投資內容等語(見101年度 他字第441號卷第18頁反面),復有訴外人陳晉君分別於101 年10月31日晚間9時56分34秒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傳送簡訊至被告林淑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簡訊內容為「親愛的淑玲,我們六號有人到,想去走學 習,你們學習每天都有嗎?你是否還是八號到中國?辛苦你 了…保時捷」,被告林淑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傳送簡訊至陳晉君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 內容為「我本月三日就到了沒問題我一直都在的請事先告知 人數日期即可」,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佐(見102年度 偵字第938號卷第55頁反面),足堪認定。 ②被告吳淑慧於99年12月間起至101年7月間止,被告林淑玲於 101年8月起,負責帳務管理及資金管理,負責將下線所收取 並上繳之款項,再行分配予上線及下線之事實,業據被告林 淑玲於102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伊於100年11月開始負責 資金管理業務後,伊下線要招攬之人赴大陸之食、住、行及 參加「資本運作」課程就由伊及周碧珠、江榮智、李耀鍟等
老總一起討論、安排,不再讓廖永順安排等語(見102年度 偵字第938號卷第49頁反面),於102年8月1日偵查中供稱: 伊於100年11月起負責資金管理之後,從伊以下之所有老總 、包括伊、有在大陸之人每天來開會,討論明天的行程。伊 等常去桂林市、巴馬長壽村、中越邊境的德天瀑布等地旅遊 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90頁);被告夏愛華於10 1年11月1日偵查中證稱:報酬剛開始係吳淑慧匯款給伊,之 後才是被告林淑玲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一第181 頁),足堪認定。
③被告林淑玲、盧春美、林子珊可共同決定、安排下線應進入 何人之體系及應獲分配之獎金之事實,業據被告林淑玲於 102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101年7月間,吳素雲原本係伊體 系下之下線要招攬之人,但吳素雲與該下線不合,不願意成 為該下線之下線,因為伊和該下線老總盧春美等討論結果, 認為當時和伊等互動之其他體系老總中陳晉君能力最強,吳 素雲倘若加入陳晉君體系下,藉由陳晉君之輔導、協助,應 可發展得很好,所以伊等決定讓吳素雲加入陳晉君體系下, 伊和該下線之盧春美、代號「茱利亞」之李麗珠、代號「 Lisa」之林子珊等老總與陳晉君在臺北市○○路000號附近 某咖啡廳,商討吳素雲加入陳晉君體系下,被告盧春美等可 以拿到之獎金數額,後來吳素雲就加入陳晉君體系下。這兩 通簡訊係伊等讓吳素雲加入陳晉君體系下,陳晉君告訴伊, 伊等可以拿到之獎金金額,陳晉君覺得伊拉下線之業務能力 好,有機會可以合作,所以陳晉君經伊同意後,將伊下面掛 的2個人頭當作係伊的,讓伊拉到下線可以放在該2個人頭下 面,可以領到較多之獎金,陳晉君應該係將吳素雲放在該2 個人頭其中之一下面,所以伊領得之獎金才會比較多,為人 民幣11,841元,至於「榮貴」、「茱利亞」及「Lisa」、「 梅姐」及「華姐」之獎金係因其等係吳素雲上線,所以在吳 素雲轉到陳晉君體系下後,陳晉君才將分配好之獎金託伊代 為轉交給其等,「茱利亞」、「Lisa」及「華姐」等3個老 總,各分到8,400元,就是前述伊等在臺北市○○路000號附 近某咖啡廳與陳晉君談好之金額,至於陳晉君匯給伊之人民 幣40,561元,係前述提到獎金之總額,伊收到後,依簡訊上 所列金額分別轉匯給李麗珠等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 卷第50頁正反面),並有訴外人陳晉君分別於101年8月4日 晚間11時19分37秒許、晚間11時19分47秒許,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至被告林淑玲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簡訊內容各為「淑玲,我們這個月獎金,你 是11841,榮貴1520,茱莉亞及Lisa他們三個老總各是4200
×2=8400,梅姐2000元,,所以共匯」,「入你帳號40561 ,已轉入,收到請告知,我並給申購人吳素雲小姐51970, 請查收」,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佐(見102年度偵字第 938號卷第53頁正面),被告林淑玲、盧春美、林子珊等「 老總」階級之人,可安排下線之歸屬及獎金之獲配數額,堪 認其等於「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事業中擔任重要職務。 ④是以,被告林淑玲不僅止於參加「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並 發展自己之下線組織,且與被告吳淑慧與其他不詳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之成年人對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往廣西南寧之 人安排食宿、交通及參加講解說明「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 獎金發放及階級制度,並將下線所收取並上繳之款項,分配 予上線及下線,藉以發展「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 ,是被告林淑玲不僅止於參加「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並發 展自己之下線組織,尚進一步以上開方式協助其他會員發展 組織,而積極參與「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組織之擴散,而 對「資本運作」之違法多層次傳銷之快速發展具有重大作用 ,與單純上線會員吸收下線會員之情形有別。足認被告林淑 玲、被告吳淑慧與其他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之成年人間, 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而屬同法第35條第2項所規範之「行為人」 。
(4)被告周碧珠該當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之「行為人」 :
①查被告周碧珠有以招待食宿之方式,邀約不特定人前往大陸 參加說明會,並向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往廣西南寧之人 安排或親自帶往參觀當地建設、發展情況及安排不詳真實姓 名年籍資料之成年人講解說明「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制度 之事實,業據證人孟秀英於100年8月17日調查時證稱:被告 周碧珠於99年間招攬伊去大陸廣西南寧市遊玩,被告周碧珠 表示只要自己出機票錢,其餘食宿、觀光旅費由被告周碧珠 招待,順便可參觀瞭解「大陸廣西南寧市新市鎮造城建設」 投資案,伊就交機票錢給被告周碧珠,被告周碧珠幫伊辦理 護照、臺胞證及購買機票,伊與被告周碧珠共同前往大陸廣 西南寧市行程總計6天等語(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聲監字第309號卷〔下稱聲監卷〕第27頁反面、花蓮縣 警察局花警刑大偵1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花警卷〕第 108頁);證人楊朝永於100年9月15日警詢時證稱:伊於100 年3月10日與李秋連、林劉招妹、孟秀英、被告周碧珠、盧 春美等人,從桃園國際機場搭機離境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廣西 省南寧市,於100年3月17日從南寧機場搭機入境桃園機場回
國。李秋連騙伊去大陸遊玩,到大陸之後,由被告周碧珠安 排上課行程及參觀,要回臺灣之前,被告周碧珠及李秋連帶 伊去大陸的中國工商銀行開戶等語(見花警卷第79、80頁) ,被告林子珊於102年8月19日偵查中供稱:最早是廖永順帶 行程、排住宿、安排解說,過一段時間變被告林淑玲,然後 變周碧珠,帶伊等最多的是周碧珠,向清福也是被告周碧珠 遊說才願意去大陸看看的等語(見本院102年度偵緝字第231 號卷第6頁),足堪認定。次查被告林淑玲、周碧珠、盧春 美、夏愛華、李耀鍟、江榮智於102年3、4月起至102年11月 初止間,或在大陸地區或在臺灣地區,召開老總會議,共同 討論對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往廣西南寧之人安排食宿交 通、參觀當地建設、發展情況、講解說明「資本運作」多層 次傳銷制度,計算分配向下線所收取之會費,且討論如何擴 充組織之事實,業據被告盧春美於101年11月1日調查時供稱 :伊每月參加「老總會議」主要係檢討上個月業績狀況、安 排說明會、帶團赴大陸之訂位、住宿行程及帶團人、獎金分 配與計算及如何擴充組織等事項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 4487號卷一第128頁正面),並據被告李耀鍟於102年8月20 日偵查中證稱:伊等每月在大陸約10天,老總會議有時在大 陸開,有時在臺灣開,被告林淑玲會以簡訊通知何時開會。 102年3、4月起換被告林淑玲在管,一直到102年11月初,這 段期間都有開會。老總會議成員有伊、被告盧春美、夏愛華 、周碧珠、江榮智、林淑玲等人,會議在討論何時訂機票, 誰有車要去機場等等,大陸方面則直接由被告林淑玲負責安 排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105頁),足堪認定。 另查被告李耀鍟、江榮智、林淑玲、周碧珠於100年10月起 ,共同對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往廣西南寧之人,安排參 加講解說明「資本運作」相關獎金發放、階級制度之說明會 之事實,業據被告林淑玲於102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伊於 100年11月開始負責資金管理業務後,伊下線要招攬之人赴 大陸之食、住、行及參加「資本運作」課程就由伊及被告周 碧珠、江榮智、李耀鍟等老總一起討論、安排,不再讓廖永 順安排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49頁反面),堪以 認定。而被告周碧珠有出面協助其他會員發展組織之事實, 業據被告周碧珠於101年11月1日調查時自陳:被告林子珊下 線為陳玉梅,陳玉梅再推薦劉建隆,本來劉建隆不想到大陸 去,後來經過伊的鼓勵,劉建隆去大陸回來有購買1顆球, 實際上伊有出到力等語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一 第61頁正面)。
②是以,被告周碧珠不僅止於參加「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並
發展自己之下線組織,且與被告林淑玲、盧春美、夏愛華、 李耀鍟、江榮智共同決定、安排對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 往廣西南寧之人的食宿、交通及參加「資本運作」多層次傳 銷制度之說明會,藉以發展「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事業組 織,是被告周碧珠不僅止於參加「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並 發展自己之下線組織,尚進一步以上開方式協助其他會員發 展組織,而積極參與「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組織之擴散, 而對「資本運作」之違法多層次傳銷之快速發展具有重大作 用,與單純上線會員吸收下線會員之情形有別。足認被告周 碧珠、林淑玲、盧春美、夏愛華、李耀鍟、江榮智與其他不 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之成年人間,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 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屬同法 第35條第2項所規範之「行為人」。
(5)被告盧春美該當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之「行為人」 :
①查被告盧春美有以招待食宿之方式,邀約不特定人前往大陸 參加說明會,並向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往廣西南寧之人 親自帶往參觀當地建設、發展情況及安排不詳真實姓名年籍 資料之成年人講解說明「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制度之事實 ,業據被告盧春美於101年11月1日調查時供稱:伊於100年 10月底升級老總,現在已係四代老總,目前專門輔導下線拓 展業務。被告夏愛華、康芷瑋、陳品秀均係伊直接下線,由 伊帶至廣西南寧市觀摩考察,伊招待他們在大陸7天之食宿 費用,並安排他們聽取投資說明會及成功經驗分享等語(見 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一第125頁反面、第127頁反面), 並據證人夏愛華於101年11月1日偵查中證稱:伊於100年5月 底加入「資本運作」,係伊表姊被告盧春美告知有投資機會 ,所以伊跟團一起到廣西南寧市去考察,伊到那裡參加一個 說明會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一第176頁),足堪 認定。次查被告林淑玲、周碧珠、盧春美、夏愛華、李耀鍟 、江榮智於102年3、4月起至102年11月初止間,或在大陸地 區或在臺灣地區,召開老總會議,共同討論對接受招待食宿 為由受邀前往廣西南寧之人安排食宿交通、參觀當地建設、 發展情況、講解說明「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制度,計算分 配向下線所收取之會費,且討論如何擴充組織之事實,業據 被告盧春美於101年11月1日調查時供稱:伊每月參加「老總 會議」主要係檢討上個月業績狀況、安排說明會、帶團赴大 陸之訂位、住宿行程及帶團人、獎金分配與計算及如何擴充 組織等事項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一第128頁正面 ),並據被告李耀鍟於102年8月20日偵查中證稱:伊等每月
在大陸約10天,老總會議有時在大陸開,有時在臺灣開,被 告林淑玲會以簡訊通知何時開會。102年3、4月起換被告林 淑玲在管,一直到102年11月初,這段期間都有開會。老總 會議成員有伊、被告盧春美、夏愛華、周碧珠、江榮智、林 淑玲等人,會議在討論何時訂機票,誰有車要去機場等等, 大陸方面則直接由被告林淑玲負責安排等語(見102年度偵 字第938號卷第105頁),足堪認定。
②是以,被告盧春美不僅止於參加「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並 發展自己之下線組織,且與被告林淑玲、周碧珠、夏愛華、 李耀鍟、江榮智共同決定、安排對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 往廣西南寧之人的食宿、交通及參加「資本運作」多層次傳 銷制度之說明會,藉以發展「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事業組 織,是被告夏愛華不僅止於參加「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並 發展自己之下線組織,尚進一步以上開方式協助其他會員發 展組織,而積極參與「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組織之擴散, 而對「資本運作」之違法多層次傳銷之快速發展具有重大作 用,與單純上線會員吸收下線會員之情形有別。足認被告盧 春美、林淑玲、周碧珠、夏愛華、李耀鍟、江榮智與其他不 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之成年人間,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 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屬同法 第35條第2項所規範之「行為人」。
(6)被告夏愛華該當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之「行為人」 :
①查被告被告夏愛華有以招待食宿之方式,邀約不特定人前往 大陸參加說明會,並向接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往廣西南寧 之人親自帶往參觀當地建設、發展情況及安排不詳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之成年人講解說明「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制度之 事實,業據被告夏愛華於101年11月1日調查時供稱:伊曾跟 周碧珠、陳明德、李迎櫻、劉建隆一起去大陸廣西省南寧巴 馬長壽村旅遊。還帶其等在當地上有關「資本運作」課程, 並帶其等至中國工商銀行開戶,其等須於戶頭內存入新臺幣 30萬元至35萬元不等之金額,確實金額要依當時新臺幣對人 民幣匯率而定,伊最初帶一個人在當地開戶並申購,伊可領 到人民幣6,612元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一第49頁 反面、第50頁正面),並據證人何仁福於101年11月22日於 調查時證稱:被告夏愛華於100年9月間帶伊跟伊太太到大陸 廣西南寧玩,機票錢係自付,食宿由被告夏愛華招待,到南 寧始知被告夏愛華要帶伊等去聽課。伊去大陸廣西南寧行程 中,有3天走旅遊行程,參觀巴馬長壽村等景點,有2天被告 夏愛華幫伊等安排上「資本運作」課程,課程內容提到以人
民幣69,800元投資申購1球,隔月退還人民幣19,000元,再 拉下線進來申購,即可分獎金,並可升到主任、老總等等等 語(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二第463頁反面),足堪認定 。次查被告夏愛華收取田樹英繳付之會費款項之事實,業據 證人田樹英於101年11月12日偵查中證稱:伊加入「資本運 作」,係劉文東找伊參加,劉文東係被告夏愛華下線,隔好 幾層,非直接下線。伊於101年2月底,從大陸回來在劉文東 位於花蓮縣花蓮市尚志路住處決定入會,並繳交新臺幣33萬 餘元給劉文東。劉文東把錢交給被告夏愛華,因被告夏愛華 當時也在劉文東家裡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二第4 41、442頁),堪以認定。另查被告夏愛華、林淑玲、周碧 珠、盧春美、江榮智於102年3、4月起至102年11月初止間, 或在大陸地區或在臺灣地區,召開老總會議,共同討論對接 受招待食宿為由受邀前往廣西南寧之人安排食宿交通、參觀 當地建設、發展情況、講解說明「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制 度,計算分配向下線所收取之會費,且討論如何擴充組織之 事實,業據被告盧春美於101年11月1日調查時供稱:伊每月 參加「老總會議」主要係檢討上個月業績狀況、安排說明會 、帶團赴大陸之訂位、住宿行程及帶團人、獎金分配與計算 及如何擴充組織等事項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4487號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