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52號
TTDV,108,司促,5152,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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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李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伍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
    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
    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
    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
    (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
    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
    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
    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
    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
    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
    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214,055元
    整,其中已到期本金203,977元整(已到期之本金
    147,70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56,276元),應自108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
    到期之利息6,120元、違約金雜費計900元、分期手續費
    未清償餘額3,058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
    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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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203,977元     │108年11月21日起至  │14%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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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