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前身)』。」等語即明(本審卷第一宗第五十八頁第六、七行 )。依前揭說明,被告所抗辯之買賣契約,亦屬無效,自為當然 。
3、從而,溫德鳳、溫鼎貴、溫德喜與臺東合作農場於五十六年間就 系爭土地,並未訂定「有效」之買賣契約。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 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 1、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而原告主張如訴之聲明(一)所示應交還之土地,為該聲明之被 告所占有、訴之聲明所示(二)至(六)各該聲明應拆除「建物 」之被告,為拆除權能,為到庭之被告所自認,復有現場照片、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到場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 可按,雖被告丁○○、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資辯解。惟依前揭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 料,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再者,前揭被告所抗辯之買賣契 約既屬無效,有如前述,而渠等迄今復未提出積極之事證,以資 證明渠等占用前揭土地,係為有合法之權源,從而,原告依前揭 法文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六項所示,核屬有據 2、按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六 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土地既為原告所有,則被告 在該土地上所種植之農作物,依前揭法文之規定,自仍為原告所 有。則原告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請 求被告酉○○應將系爭七六九之四地號土地,如附圖一所示I面 積0.二六七0公頃、K面積0.二四四九公頃之農作物除去; 被告丙○應將系爭七七五號土地如附圖二所示D面積三六六平方 公尺之農作物除去;被告亥○○應將系爭七七五地號土地,如附 圖二所示E面積六八五平方公尺之農作物除去,即乏依據。 (四)1、末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 獲得相當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亦經最高法院著有六 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可參。查:被告臺東農場既早於 五十六年間,即已繼續占用系爭土地迄今,此揆諸被告前揭有關 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抗辯即明。則被告臺東農場自屬無權占有系爭 土地,且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無法使用、收 益該土地之損害。從而,原告訴請被告臺東農場給付自八十七年 九月九日起訴前五年間,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揆諸前開說明,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2、系爭土地乃系位在臺東縣臺東市之土地,部分土地面臨柏油道路 ,其餘部分亦面臨石頭舖設通路,其位置尚非荒涼之處,此據本 院到場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攝有現場照片附卷可按(本審
卷第二宗第三頁以下)。是原告爰依系爭土地自八十年起至八十 六年止期間之最低申報地價即八十年七月間之申報地價,系爭七 六九之三號土地為一千一百二十元;系爭七六九之四號、七七五 號土地均為一百七十六元(本審卷第五宗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七 頁)為計算基礎,按每年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五計算損害金,核 屬適當。爰計算如下:
⑴系爭七六九之三號土地被告臺東農場占有土地面積七百三十八 平方公尺五年間相當租金之損害額,合計為:二十萬六千六百 四十元【計算式為:738(平方公尺)×1120( 元)×5%×5(年) =206640(元)】。
⑵系爭七七五號土地被告臺東農場只占有土地面積五千零七十七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臺東農場占用五千三百四十七平方公 尺,依前揭其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尚非有據),其五年間相 當租金之損害額,合計為:二十二萬三千三百八十八元【計算 式為:5077(平方公尺)×176(元)×5%×5(年)=223388(元) 】。原告於此範圍之請求,為屬有據。
⑶系爭七六九之四號土地被告臺東農場占有土地面積五千一百十 九平方公尺五年間相當租金之損害額,合計為:二十二萬五千 二百三十六元【計算式為:5119(平方公尺)×176(元)×5%× 5(年)=225236(元)】。
⑷原告於前揭計算基礎之範圍內,請求上開金額,自屬有據,應 予照准,逾此請求,尚乏依據。
五、合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前揭事實,以民法第七百六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 定,於請求如主文所示第一項至第六項及被告臺東農場給付原告辰○○、卯 ○○、未○○○、巳○○、丑○○、癸○○、壬○○、辛○○、午○○二十 萬六千六百四十元;應給付原告申○○、未○○○、巳○○、丑○○、癸○ ○、壬○○、辛○○、午○○、寅○○二十二萬三千三百八十八元;應給付 原告申○○、未○○○、巳○○、丑○○、癸○○、壬○○、辛○○、午○ ○、子○○二十二萬五千二百三十六元之範圍內,核屬有據,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乏所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及被告臺東農場、酉○○、丙○、己○○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 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之,而被告庚○○○、甲○○、亥○○、丁○○、戊○○雖未 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惟為衡平起見,爰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併為免予假執行之宣告。又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 依據,不予准許。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 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王漢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