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36號
TTDM,110,原訴,36,2022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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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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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