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2罪)。
(二)共同正犯:
1.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 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 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 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 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 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被告丙 ○○為協助蔡國雄而指示被告戊○○、己○○、庚○○等3人放行, 雖被告丙○○並未親自收受廠商賄賂,但依上揭所述,被告丙 ○○對於蔡國雄有向廠商收取費用賄賂等節,應有所認識,而 仍參與之,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丙○○雖未參與犯行之全部行 為階段,仍應就其所參與部分,與蔡國雄所為之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是被告丙○○與蔡國雄就事 實欄犯罪事實一、(一)所示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2.被告丁○○、戊○○、己○○及庚○○分別與丙○○就犯罪事實一、( 一)所示之圖利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3.至被告甲○○雖非公務員,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蔡國雄共同犯犯 罪事實一、(一)所示犯行,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 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甲○○與蔡國雄就事實 欄犯罪事實一、(一)所示圖利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
4.被告丁○○及陳宏銘分別與丙○○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三)罪數:
被告丁○○、戊○○、己○○、庚○○及甲○○如犯罪事實一、(一)所 為之各次圖利行為及被告丙○○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之各次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 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 同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被告丁○○如犯罪事實一 (一)、(二)、二及三所載前後4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2罪)及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被告戊○○如犯罪事實一(一)、(二)所載前後2次 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被告丙○○如犯罪事實一(一)、(二)所載前後2次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1罪)及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犯行(1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乙○○如犯罪事實四所載前 後2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四)刑之減輕事由:
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
⑴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 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係指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所得者, 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 ,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 ,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 應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查被告丁○○、甲○○及丙○○均有於偵 查中自白,業如前述,其中丁○○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及甲○○有 因實行本案犯行而獲致之犯罪所得,嗣渠等業於偵查中繳回 不法所得(丁○○5萬元;甲○○4萬元),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參(見偵8卷第271頁;偵9卷第243頁) ,而丁○○就犯罪事實一、(一)、(二)部分及丙○○則尚無證據 證明有因此獲得不法所得。依上開說明,被告丁○○就犯罪事 實一、(一)、(二)及二、甲○○及丙○○本案各次犯行均有貪污 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適用,故均依該規定予以減 輕其刑。
⑵復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旨在鼓勵被告於 犯罪後勇於自新,並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便於犯 罪偵查。此規定係對被告所予之寬典,是有無符合自白要件 ,應就其所述之實質內容是否涉及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 要部分的承認或肯定而有助於犯罪之偵查為判斷。至其動機 、詳簡、次數,嗣後有無翻異,皆非所問(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乙○○雖於11 1年5月6日偵查程序中否認違背職務收賄罪,僅承認對於主 管事務圖利罪,然其於111年4月26日之刑事陳報狀曾已表示 :其願於偵查中自白全部犯罪,並願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等語 (見偵9卷第191頁),其既曾於偵查中自白,且復於本院審理 中繳回不法所得2,000元,此有本院112年度贓款字第9號收 據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19頁),被告乙○○本案各次犯行爰 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2.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
⑴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 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 2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其數額之計算,自應以貪污所得或所 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之總額為準。連續數貪污行為所得或所 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之總額,已逾5萬元者,即無本條項之 適用,應屬的論。即牽連犯,其各行為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 不正利益均未逾5萬元。惟輕罪部分並非不罰,故計算貪污 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仍應合併計算,此有最高法 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又貪污治罪 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 五萬元以下」,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被告戊○○、己○○、庚○○所犯犯罪事實一、(一)及丙○○ 所犯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於上揭犯行並未實際分受任何財 物,衡酌其犯罪情節、手段,被告戊○○、己○○、庚○○亦多係 奉指示行事,被告丙○○則係受蔡國雄所託,並非怙惡不悛, 手段亦尚屬平和,應認其情節均屬輕微,故均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丁○○所犯犯罪事實一、( 一)、(二)並未實際分受任何財物,就犯罪事實二、三所載2 次犯行(分別收受5萬、1萬元),其單獨所得均在5萬元以 下,犯罪情節應屬輕微,爰就其所犯均依貪污條例第12條第 1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乙○○就犯罪事實四所載2次犯行(分 別收受1,000元、1,000元),其單獨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 犯罪情節應屬輕微,爰就其所犯均依貪污條例第12條第1項 規定減輕其刑。至丙○○部分,其於犯罪事實一、(一)並未實 際分受任何財物;被告甲○○部分,其個人犯罪所得雖僅4萬 元,然其等若與共犯蔡國雄分別加計附表4編號1至24之犯罪 所得(即犯罪事實一(一);合計為14萬8,500元)後,因其等 犯罪所得合計均已超過5萬元,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併此 指明。
3.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部分:
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查, 被告丁○○就上揭犯罪事實三所示之犯行,於案發後未被有偵 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於111年2月7日,具 狀主動向具有犯罪偵查權限之檢察官坦承其上開犯行,進而 接受裁判,有111年2月7日刑事答辯狀在卷可按(見偵5卷第 117至121頁),且就本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亦主動繳交1萬 元,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參(見偵8 卷第271頁),則依上開說明,被告丁○○就本次犯行,應依自
首之規定減輕其刑。又酌以被告丁○○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本應廉潔自持並忠實辦理相關業務,竟貪圖財物收受 賄賂,其主觀犯意及客觀情節仍具一定惡性,自不宜諭知免 刑,爰依前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 ,得減至三分之二(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三之犯行依刑法第 71條第2項規定,先依上揭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 輕其刑,再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遞減其刑,最輕刑 度為有期徒刑1年8月)。此外,被告丁○○就本次犯行既已於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即不能再依 同條第2項自白之規定,予以遞減,併此敘明。 4.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
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 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部分,因 特別法即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已有「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 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之規定,固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 之規定,然貪污治罪條例第19條亦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則於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而論 處罪刑之情形,仍有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查甲○○ 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有公務員身分之蔡國雄共犯本案之罪 ,其本案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5.刑法第59條:
⑴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為刑法第59條所明定。而所謂「犯罪之情狀」 ,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 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 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 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 等,以為判斷。
⑵被告甲○○係聽從蔡國雄之命行事,並非本件之主謀,戕害吏 治之程度尚非甚為重大,且其服役時體格檢查智能水準屬於 輕度障礙(FIQ=62),故屬免役體位等情,有臺東縣役男徵 兵檢查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臺東縣臺東市役男體格檢查表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精神科心理衡鑑轉介及報告單各1份 在卷可稽(見偵8卷第13至19頁),可見其判斷是非之能力可 能較一般人不足,又其犯罪所得為5萬元以下,且業已自動 繳回上開不法所得,已如上述,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而貪污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為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誠屬重刑,本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刑法第31條第
1項但書予以減輕後,與被告犯罪之情狀、情節相衡,仍有 情輕法重之憾,而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就被告甲○○所犯附 表11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⑶至被告丁○○及乙○○之辯護人等固為被告利益主張:依刑法第5 9條規定酌減被告等之刑等語。惟查,被告丁○○及乙○○均有 自廠商處收受賄絡,其等既利用公務員身份受賄,腐蝕國民 對於公務不可收買性及廉潔性之信賴,自難遽其等有何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且其等之犯行依上所述分別依貪污治 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及第12條第1項遞減後,亦無即使宣 告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事,其等自均無刑法 第59條之適用。
⑷又被告丙○○之辯護人為被告丙○○利益主張其已坦承犯行,本 案亦無犯罪所得,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等語。然查,被告 丙○○於偵查中雖坦承全部犯行(見偵8卷第49頁),嗣於本院 審理中復矢口否認與蔡國雄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並辯稱 不知道蔡國雄有收受賄賂等語(見本院卷第220頁),難認犯 後態度良好,況其身為日班班長卻屢次指示下屬違反收費標 準之規定為車輛之放行行為,實難認有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認為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形,自無適 用刑法59條予以酌減渠等刑期之餘地。
⑸至被告戊○○之辯護人亦為被告戊○○利益主張依刑法第59條規 定酌減其刑。惟查,被告戊○○於偵查中即辯稱無犯罪故意而 否認犯行,於起訴後之本院準備程序仍否認對於主管事務圖 利之犯行,要難認為確有悔意,難認犯後態度良好,自無依 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理,併此指明。 6.被告甲○○、丙○○、丁○○及乙○○分別有前揭數種減刑規定之適 用,均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所犯之罪,分別量 刑如下:
1.被告丁○○為建農掩埋場地磅管制室值班人員,理應戮力從公 ,不得徇私,然其聽從被告丙○○之指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圖 利於他人,並於公文書上為不實登載,其後復收受賄賂,腐 蝕國民對於公務不可收買性及廉潔性之信賴,惡性顯屬重大 ,殊值非難;惟念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且於偵查中已繳回不法所得6萬元,尚認其犯後態度 良好;另考量其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被告丁○○於本院審理中 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無收入、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未婚、需撫養父親(見本院卷第488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丁○○就附表11編號1至4部分
之4次犯行,犯罪手法、行為態樣雷同,均係侵害相同法益 ,罪質相當,且犯罪時間相近,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 ,故綜合考量被告丁○○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情,就附表 11編號1至4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2.被告戊○○為建農掩埋場地磅管制室值班人員,理應戮力從公 ,不得徇私,然其聽從被告丙○○之指示對特定車輛不予過磅 秤重直接放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圖利於他人,並於公文書 上為不實登載 ,危害一般人民對公務員公平公正依法行政 之期望;且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否認犯行,未見其悔意 ;另考量其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任職於建農掩埋場、月收入約3萬3 ,000元、家庭經濟狀況普通、未婚、需撫養父母親(見本院 卷第488頁、50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被告戊○○就附表11編號1至2部分之2次犯行,犯罪手法、 行為態樣雷同,均係侵害相同法益,罪質相當,且犯罪時間 相近,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故綜合考量被告戊○○整 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情,就附表11編號1至2所處有期徒刑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3.被告己○○為建農掩埋場地磅管制室值班人員,理應戮力從公 ,不得徇私,然其聽從被告丙○○之指示對特定車輛不予過磅 秤重直接放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圖利於他人,殊值非難; 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否認犯行,未見其悔意;另考量其 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參,素行尚可;兼衡被告己○○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現為建農掩埋場司機、月收入約3萬3,000元、家 庭經濟狀況小康、離婚、育有成年子女2名、需撫養父母親 (見本院卷第488頁、50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4.被告庚○○為建農掩埋場地磅管制室值班人員,理應戮力從公 ,不得徇私,然其聽從被告丙○○之指示對特定車輛不予過磅 秤重直接放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圖利於他人,殊值非難; 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否認犯行,未見其悔意;另考量其 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參,素行尚可;兼衡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大學畢業之 智識程度、現為建農掩埋場日班人員、月收入約3萬3,000元 、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年紀分別 為9歲及5歲)、需撫養父母親(見本院卷第488頁、503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5.被告甲○○本應奉公守法,竟協助建農掩埋場地磅管制室值班
人員蔡國雄收受賄賂款項,助長公務員收賄風氣,實屬不該 ;惟考量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於偵 查中已繳回不法所得4萬元,堪認具有悔意,犯後態度尚佳 ;又被告甲○○前於111年間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 ,素行不佳;兼衡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 識程度、職業為鐵工及夜市、月收入2萬9,000元、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未婚、父親已過世、母親離婚、現與爺爺同住、 需撫養爺爺(見本院卷第48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6.被告丙○○為建農掩埋場地磅管制室日班管理員,本應奉公守 法,廉潔自持,為民服務,竟指示值班人員對於特定車輛不 予過磅秤重直接放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共同與蔡國雄收受 賄賂,並圖利於他人,腐蝕國民對於公務不可收買性及廉潔 性之信賴,又於公文書上為不實登載,惡性顯屬重大;另考 量被告丙○○雖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惟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不 知道蔡國雄有透過他人收取賄款等語,堪認犯後態度不佳; 又被告丙○○前於109、110年間有公共危險(3次)等前科紀錄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不 佳;兼衡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職業為農業、月收入3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已婚、育 有成年子女、需撫養父母親(見本院卷第488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丙○○就附表11編號1至2 部分之2次犯行,犯罪手法、行為態樣雷同,均係侵害相同 法益,罪質相當,且犯罪時間相近,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不大,故綜合考量被告丙○○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情,就 附表11編號1至2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7.被告乙○○為建農掩埋場地磅管制室值班人員,本應奉公守法 ,廉潔自持,為民服務,詎為貪圖不法利益,竟對於職務上 之行為收受賄賂前後2次各1000元,罔顧人民付託,敗壞官 箴,嚴重斲傷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 信賴,所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 行,且於本院審理中已繳回不法所得2,000元,犯後態度尚 可;另考量其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自 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清潔隊、月收入3萬3,000元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未婚、需撫養父母親(見本院卷第48 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乙○○就 附表11編號5部分之2次犯行,犯罪手法、行為態樣雷同,均
係侵害相同法益,罪質相當,且犯罪時間相近,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不大,故綜合考量被告乙○○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 性等情,就附表11編號5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六)褫奪公權:
1.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但因貪污治罪條例並未就褫 奪公權之期間為特別規定,故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 之規定,即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之褫奪公權期間。 2.被告7人分別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罪及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均 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 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考量被告7人之犯罪情節,分別併 予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如主文所示。又依刑法第51條第8款 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之褫奪公權期間 執行之,併此敘明。
(七)至被告丁○○、乙○○、戊○○及己○○及其等之辯護人雖請求為緩 刑之宣告,而其等於本案前確無犯罪之前科,有其等前案紀 錄可憑,業如前述,然被告丁○○犯罪事實二之宣告刑已逾有 期徒刑2年以上;被告乙○○犯罪事實四之宣告刑亦均已逾有 期徒刑2年以上;被告戊○○及己○○本案各次犯行之宣告刑亦 已逾有期徒刑2年以上,被告4人自均無刑法第74條緩刑之適 用,併此敘明。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丁 ○○因實行本案犯行獲致之犯罪所得共計為6萬元、被告甲○○ 因實行本案犯行獲致之犯罪所得為4萬元,且均已於偵查程 序中自動繳交完畢;被告乙○○因實行本案犯行獲致之犯罪所 得共計為2,000元,亦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動繳交完畢,均 業如前述,是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為如主文 所示之沒收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金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嘉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1
106年10月至12月捷順土木包(王順賢)進建農掩埋場進出場統計表 序次 日期 車牌 進場時間 離場時間 值班員 1 106/10/6 KEC-9363 14:49 15:01 戊○○ 2 106/10/7 367-Y8 8:37 8:58 己○○ 3 106/10/7 KEC-9363 8:56 9:07 己○○ 4 106/10/7 367-Y8 9:53 10:03 己○○ 5 106/10/7 KEC-9363 10:30 10:40 己○○ 6 106/10/11 367-Y8 16:07 16:23 蔡國雄(晚班) 7 106/10/13 367-Y8 9:54 10:14 戊○○ 8 106/10/13 367-Y8 11:39 11:56 戊○○ 9 106/10/14 KEC-9363 9:58 10:10 己○○ 10 106/10/14 KEC-9363 11:44 11:55 己○○ 11 106/10/14 367-Y8 13:21 13:34 己○○ 12 106/10/14 KEC-9363 14:23 14:34 己○○ 13 106/10/14 367-Y8 14:41 己○○ 14 106/10/14 KEC-9363 17:10 17:21 庚○○(晚班) 15 106/10/15 KEC-9363 11:10 11:21 己○○ 16 106/10/15 KEC-9363 13:47 13:55 己○○ 17 106/10/15 KEC-9363 16:29 16:38 蔡國雄(晚班) 18 106/10/16 KEC-9363 11:43 12:01 己○○ 19 106/10/27 367-Y8 9:10 9:23 戊○○ 20 106/10/27 KEC-9363 10:25 10:35 戊○○ 21 106/10/27 367-Y8 13:29 13:43 戊○○ 22 106/10/27 KEC-9363 14:56 15:08 戊○○ 23 106/10/27 367-Y8 15:42 15:51 戊○○ 24 106/10/28 367-Y8 8:55 9:05 己○○ 25 106/12/21 KEC-9363 14:37 14:44 戊○○ 26 106/12/21 367-Y8 15:23 14:33 戊○○ 27 106/12/28 KEC-9363 9:47 9:57 戊○○ 28 106/12/28 KEC-9363 10:42 10:51 戊○○ 29 106/12/28 KEC-9363 13:01 13:12 戊○○ 30 106/12/28 KEC-9363 14:41 14:51 戊○○ 31 106/12/28 KEC-9363 15:36 15:46 戊○○ 無收據共計31筆: 戊○○15筆、己○○13筆、蔡國雄2筆、庚○○1筆 備註:王順賢平均每趟傾倒廢棄物為1,108公斤(詳偵3卷,111年2月11日訊問筆錄)
附表2
106年10月至12月富捷工程(吳昭明)進入建農掩埋場無收據一覽表 序次 日期 車牌 進場時間 離場時間 值班員 1 106.10.4 933-T9 09:14 09:21 戊○○ 2 106.10.8 933-T9 10:10 10:21 己○○ 3 106.10.8 933-T9 14:01 14:15 己○○ 4 106.10.11 933-T9 11:16 11:46 戊○○ 5 106.12.23 933-T9 12:59 13:06 己○○ 6 106.12.23 933-T9 16:59 17:05 己○○ 7 106.12.30 933-T9 09:22 09:28 己○○ 8 106.12.31 933-T9 15:00 15:06 己○○ 無收據共8筆,戊○○2筆、己○○6筆 備註:吳昭明平均每趟傾倒廢棄物為807公斤(詳偵3卷,111年2月11日訊問筆錄)
附表3
106年10月至12月期間 順利企業社(劉清峯)進入建農掩埋場 未繳費一覽表 序次 日期 車牌 進場時間 出場時間 值班員 1 106/10/7 480-TR 10:47 10:56 己○○ 2 106/10/8 480-TR 08:53 08:59 己○○ 3 106/10/9 480-TR 不明 14:51 己○○ 4 106/12/20 480-TR 16:36 16:49 己○○ 5 106/12/27 480-TR 09:12 09:21 戊○○ 6 106/12/28 480-TR 11:15 11:26 戊○○ 7 106/12/28 480-TR 不明 15:35 戊○○ 8 106/12/29 480-TR 15:12 15:21 庚○○ 9 106/12/30 480-TR 14:51 14:56 己○○ 無收據共9筆:己○○5筆、戊○○3筆、庚○○1筆 備註:劉清峯平均每趟傾倒廢棄物為1,000公斤(詳偵1卷,111年1月11日訊問筆錄)
附表4
東立企業社(陳義雄)106年場外繳交費用予甲○○紀錄(依簽收簿製表) 編號 交款日期 交款金額 實際清運時間 值班人員 清運趟數 1 不明 4,500 簽收簿未登載 3 2 不明 12,000 簽收簿未登載 8 3 106/8/15 4,500 簽收簿未登載 3 4 106/8/25 1,500 簽收簿未登載 1 5 106/9/5 9,000 簽收簿未登載 6 6 106/9/15 3,000 簽收簿未登載 2 7 106/9/25 3,000 簽收簿未登載 2 8 106/10/5 3,000 簽收簿未登載 2 9 106/10/15 3,000 簽收簿未登載 2 10 106/11/5 1,500 簽收簿未登載 1 11 106/11/15 21,000 簽收簿未登載 14 12 106/11/25 3,000 簽收簿未登載 2 13 106/12/5 1,500 簽收簿未登載 1 14 106/12/14 6,000 12/1 戊○○ 4 12/4 己○○ 12/6 戊○○ 12/7 戊○○ 15 106/12/25 3,000 12/13 戊○○ 2 12/14 戊○○ 16 107/1/5 9,000 不明 6 17 107/1/14 4,500 1/2 戊○○ 3 1/6 丁○○ 18 107/1/24 3,000 不明 2 19 107/2/14 4,500 2/1 戊○○ 3 2/12 己○○ 2/13 戊○○ 20 107/3/5 7,500 2/24 己○○ 5 2/26 己○○ 3/1 戊○○ 21 107/3/14 9,000 3/5 丁○○ 6 3/6 戊○○ 3/10 丁○○ 22 107/3/25 12,000 3/13 戊○○ 8 3/14 戊○○ 3/15 戊○○ 3/16 戊○○ 3/20 戊○○ 23 107/4/5 6,000 3/21 戊○○ 4 3/29 戊○○ 24 107/4/16 13,500 4/5(3趟) 戊○○ 9 4/6(5趟) 戊○○ 4/11(1趟) 戊○○ 合計 148,500 99 1.編號17、20、21有數日數筆由不同人值班,故無法確認由何人收費 2.戊○○31趟次以上、己○○4趟次以上、丁○○3趟次以上。 備註:陳義雄平均每趟傾倒廢棄物最少為750公斤(詳偵3卷,111年2月11日訊問筆錄)
附表5
ARX-1832 鑫國泰建設(李承軒) 106年清運廢棄物繳費紀錄(依筆記本帳製表) 編號 交款日期 交款金額 實際清運時間 值班人 趟數 收款人 1 106/9/27 5200 9月22日(4趟) 戊○○ 4 林官宏 2 106/10/25 6500 10月2日(1趟) 丁○○ 5 10月4日(1趟) 戊○○ 10月10日(3趟) 戊○○ 3 106/11/15 2600 11月11日 己○○ 2 11月14日 戊○○ 4 106/12/25 2600 11月20日 丁○○ 2 11月22日 戊○○ 合計 1萬6900元 戊○○10趟 丁○○2趟 己○○1趟 13趟次 備註:李承軒平均每趟傾倒廢棄物為500公斤(詳偵2卷,111年1月25日訊問筆錄)
附表6
東立企業社(陳義雄)9K-7469於107年入場繳費統計表(依過磅站紀錄製表) 編號 單號 日期 進場重 出場重 差重 駕駛 值班員 1 6857 107/4/5 11:12:20 4220 4120 100 陳義雄 戊○○ 2 6863 107/4/5 11:13:46 6720 6620 100 陳義雄 戊○○ 3 6869 107/4/5 17:47:36 4200 4100 100 陳義雄 蔡國雄 4 6876 107/4/6 10:39:12 3560 3460 100 陳義雄 戊○○ 5 6880 107/4/6 11:34:56 4100 4000 100 陳義雄 戊○○ 6 6884 107/4/6 13:10:41 4100 4000 100 陳義雄 戊○○ 7 6886 107/4/6 14:20:58 4200 4100 100 陳義雄 戊○○ 8 6888 107/4/6 15:33:39 6640 6540 100 陳義雄 戊○○ 9 6969 107/4/11 5:05:51 4600 4500 100 陳義雄 戊○○ 107年4月秤重100公斤共9筆,戊○○8筆、蔡國雄1筆 備註:陳義雄平均每趟傾倒廢棄物最少為750公斤(詳偵3卷,111年2月11日訊問筆錄)
附表7
富捷工程行(吳昭明)933-T9於107年入場繳費統計表(依過磅站紀錄及收據製表) 編號 單號 日期 進場重 出場重 差重 駕駛 值班員 1 6887 107/4/6 15:04 5450 5350 100 趙黎樞 戊○○ 2 6915 107/4/9 09:28 5900 5800 100 吳建鴻 丁○○ 3 6918 107/4/9 11:19 6900 6800 100 吳建鴻 丁○○ 4 6922 107/4/9 14:34 5800 5700 100 吳建鴻 丁○○ 5 6926 107/4/9 15:44 5700 5600 100 吳建鴻 丁○○ 6 6931 107/4/9 17:22 8400 8300 100 吳建鴻 丁○○ 7 6934 107/4/10 08:18 8400 8300 100 吳建鴻 戊○○ 8 6936 107/4/10 09:26 8400 8300 100 吳建鴻 戊○○ 9 6964 107/4/11 14:01 9660 9560 100 趙黎樞 戊○○ 10 6967 107/4/11 14:07 9660 9560 100 趙黎樞 戊○○ 11 6969 107/4/11 15:45 9600 9500 100 趙黎樞 戊○○ 12 6971 107/4/11 16:57 12000 12100 100 趙黎樞 戊○○ 13 6985 107/4/12 10:20 9600 9500 100 趙黎樞 戊○○ 14 6988 107/4/12 11:35 9600 9500 100 趙黎樞 戊○○ 15 7002 107/4/13 08:37 9600 9500 100 趙黎樞 戊○○ 16 7011 107/4/13 08:56 8400 8300 100 吳建鴻 戊○○ 17 7033 107/4/14 12:00 9900 9800 100 趙黎樞 丁○○ 18 7046 107/15 11:45 7800 7700 100 趙黎樞 丁○○ 107年4月秤重100公斤共18筆,戊○○11筆、丁○○7筆 備註:吳昭明平均每趟傾倒廢棄物為807公斤(詳偵3卷,111年2月11日訊問筆錄)
附表8
順利企業社(劉清峯)480-TR於107年入場繳費統計表 (依過磅站紀錄及收據製表) 編號 單號 日期 進場重 出場重 差重 駕駛 值班員 1 6850 107.4.4 6400 6300 100 劉清峰 戊○○ 2 6986 107.4.12 6700 6600 100 劉清峰 戊○○ 3 6989 107.4.12 6700 6600 100 劉清峰 戊○○ 4 6997 107.4.12 6700 6600 100 劉清峰 戊○○ 5 7006 107.4.12 6700 6600 100 劉清峰 戊○○ 107年4月間秤重100公斤共5筆,值班人均為戊○○ 備註:劉清峯平均每趟傾倒廢棄物為1,000公斤(詳偵1卷,111年1月11日訊問筆錄)
附表9
ARX-1832 鑫國泰建設(李承軒) 107年入場繳費統計表(依過磅站紀錄及收據製表) 編號 單號 日期 進場重 出場重 差重 駕駛 值班員 1 6822 107/4/2 15:31 7950 7850 100 李承軒 戊○○ 2 6832 107/4/3 08:33 2480 2380 100 李承軒 丁○○ 3 6849 107/4/4 15:58 2480 2380 100 李承軒 戊○○ 4 6861 107/4/5 11:12 4840 4740 100 李承軒 戊○○ 5 6867 107/4/5 15:35 3120 3020 100 李承軒 戊○○ 6 7030 107/4/14 10:31 2680 2580 100 李承軒 丁○○ 107年4月間秤重100公斤共6筆,陳宏銘4筆,丁○○2筆 備註:李承軒平均每趟傾倒廢棄物為500公斤(詳偵2卷,111年1月25日訊問筆錄)
附表10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臺東市公所清潔隊班表 偵1卷第79至82頁 2 臺東市公所一般事業廢棄物帶清運帶處理收費標準 偵2卷第13頁 3 營利事業廢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務作業流程圖 偵2卷第15至19頁 4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代清運代處理一般廢棄物申請表 偵2卷第19頁 5 臺東市市公所組織圖 偵2卷第21頁 6 通信調取票聲請理由釋明書 偵2卷第101至103頁 7 通連調閱查詢單 偵2卷第105頁 8 搜索扣押筆錄 偵2卷第107至112頁 9 臺東市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偵2卷第123至129頁 10 建農掩埋場110年10月2日至10月19日進場未收費車輛統計 偵2卷第141至143頁 11 臺東市公所會議簽到簿 偵2卷第187頁 12 臺東市公所研商本所資源回收場資源回收物堆積改善及去化問題會議紀錄 偵2卷第189至190頁 13 扣押筆錄、目錄表、清單、收據 偵3卷第83至91頁 14 付款簽收簿 偵3卷第115至122頁 15 搜索筆錄 偵5卷第343至349頁 16 建農掩埋場監視器110年10月2日至10月19日進場未收費車輛統計 偵5卷第189頁 17 成徠股份有限公司966-N6監視器截圖 偵5卷第191至193頁 18 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 偵6卷第219至222頁 19 臺東市公所垃圾衛生掩埋場位置及路線圖 偵6卷第227頁 20 手繪現場圖 偵6卷第217頁 21 臺東市公所清潔隊夜班工作分配表 偵7卷第3至101頁 22 施工照片 偵7卷第357至371頁 23 掩埋場照片 偵7卷第409至415頁 24 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 偵8卷第271至285頁 25 汽車車籍資料查詢 偵10卷第213至225頁 26 臺東縣市公所資源回收場委託經營管理合約 偵10卷第227至262頁 27 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 偵11卷第129至131頁 28 匿名檢舉信件 109年度他字第381號【下稱他卷2】他卷2第79至82頁 29 任職單位查詢 他卷2第89至91頁 30 電話號碼查詢 他卷2第113至117頁 31 通聯對象次數分析 他卷2第119至129頁 32 通聯調閱查詢單 他卷2第131頁 33 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調取通聯記錄聲請書 他卷2第133至137頁 34 通聯調閱查詢單 他卷2第139頁 35 聲請通訊監察理由書 他卷2第153至161頁 36 臺東縣調查站職務報告 他卷2第173至177頁 37 106年10月至12月期間捷順進出建農掩埋場可辨識車輛一覽表 偵1卷第135頁 38 106年10月至12月期間捷順土木包工業進入建農掩埋場一覽表 偵1卷第137頁 39 106年10月至12月期間富捷進入建農掩埋場無收據一覽表 偵1卷第139頁 40 106年10月至12月期間富捷進入建農掩埋場可辨識車輛一覽表 偵1卷第199頁 41 富捷工程進出掩埋場照片 偵1卷第201至203頁 42 捷順工程進出掩埋場照片 偵1卷第293至302頁 43 106年10月至12月期間捷順土木包進建農掩埋場無收據一覽表 偵1卷第309頁 44 順利企業社進出掩埋場照片 偵2卷第31至33頁 45 106年10月至12月期間順利企業社進入建農掩埋場一覽表 偵2卷第35頁 46 110年清潔隊掩埋場地磅室10月份輪班表 偵2卷第185頁 47 106年10月至12月東立企業社進入建農掩埋場一覽表及照片 偵2卷第247至250頁 48 東立企業社107年入場繳費統計表 偵2卷第273至274頁 49 10月2日至10月19日進場未收費車輛 偵2卷第299至301頁 50 順立企業社107年進場過磅統計 偵2卷第365頁 51 106年10月至12月東立企業社進入建農掩埋場無收據一覽表 偵3卷第113頁 52 富捷工程行106年10月至12月期間入場未繳費統計表 偵3卷第185頁 53 富捷工程行107年入場繳費統計表 偵3卷第186至187頁 54 富捷工程行106年10月至12月期間入場照片 偵3卷第189至196頁 55 東立企業社進出建農掩埋場照片 偵3卷第199至201頁 56 APX-1832(鑫國泰建設)107年入場繳費統計表 偵4卷第299頁 57 日曆影本(鑫國泰建設) 偵4卷第319至322頁 58 202-Y8(東林企業)、379-VT(晉銨營造)107年入場繳費統計表 偵4卷第345頁 59 9K-7469自用小貨車行照(東立) 偵5卷第47頁 60 107年捷順土木包KEC-9363進建農掩埋場統計表 偵5卷第103頁 61 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定實驗室鑑定書(甲○○) 偵卷5第297至300頁 62 役男徵兵檢查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 偵8卷第13至19頁 63 建農掩埋場107年4月秤重100公斤統計表 偵8卷第31至32頁 64 APX-1832(鑫國泰建設)106年清運廢棄物繳費紀錄 偵8卷第33頁 65 東立企業社106年廠外繳交費用與甲○○紀錄 偵8卷第35至36頁 66 106年10月至12月期間順立企業社進入建農掩埋場未繳費一覽表 偵8卷第57頁 67 10月2日至10月9日達亨公司車輛進入掩埋場統計表 偵2卷第115頁 68 110年10月2日至10月19日監視器達亨公司車輛進出畫面 偵2卷第116至122頁 69 臺東市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偵2卷第123至129頁 70 委託上清公司經營管理案無法回收再利用(下腳料)10月進場管制表 偵2卷第131頁 71 建農掩埋場110年10月2日至10月19日進場未收費車輛統計 偵2卷第141至143頁 72 達亨公司所屬車輛 偵2卷第145至147頁 73 110年建農掩埋場電腦登載達亨公司進場繳費紀錄 偵2卷第165頁 74 委託上清公司經營管理案無法回收再利用(下腳料)進場管制表 偵2卷第167至176頁 75 臺東市公所110年11月1日東市清字第1100036144號函 偵2卷第191頁 76 109年建農掩埋場電腦登載達亨公司進場繳費紀錄 偵2卷第193至201頁 77 108年建農掩埋場電腦登載達亨公司進場繳費紀錄 偵2卷第203至209頁 78 110年建農掩埋場電腦報表-達亨公司車輛 偵2卷第279至287頁 79 109年建農掩埋場繳費單據-達亨公司車輛 偵2卷第289至293頁 80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上清公司) 偵2卷第297頁 81 掩埋場進出場記錄表(達亨) 偵6卷第367至372頁 82 達亨506-VL、KEH-5030、KEC-6882進場管制表 偵6卷第373至391頁 83 廢棄物清運三聯單 偵7卷第309至343頁 84 110年清運臺東市公所資源回收重量記錄表 偵7卷第373至405頁 85 陽信銀行轉帳紀錄 偵7卷第407頁 86 王朝土木包ARX-6933於110年入場繳費統計表 偵5卷第145頁 87 AVN-8315進入掩埋場畫面(舊衣回收) 偵5卷第187頁 88 舊衣回收廠商進場管制表彙整暨照片 偵5卷第371至379頁 89 臺東市公所建農衛生掩埋場進場管制表(胡雲慶) 偵6卷第123至160頁 90 臺東市公所委外舊衣回收每月額度統計表 偵6卷第161至170頁 91 110年10月6日監視器畫面截圖(胡雲慶) 偵9卷第55至63頁
附表11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一) 丁○○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戊○○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己○○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庚○○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之。 丙○○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2 犯罪事實一、(二) 丁○○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 戊○○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丙○○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3 犯罪事實二 丁○○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 4 犯罪事實三 丁○○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 5 犯罪事實四 乙○○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又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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