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 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檢察官亦未控訴被告趙宏翰此等 罪名)。
(二)是核被告趙宏翰就事實欄二(一)至(六)、三所為,均係犯貪 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就事實 欄二(七)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對監 督事務圖利罪。被告阮有智就事實欄二(一)、(五)、(六)所 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對主管事務圖 利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鄂 㝧得就事實欄二(二)、(三)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賴文強就事實欄二(七)所為,係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許俊由就事 實欄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對主管 事務圖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就事實欄四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 投標罪。被告趙宏翰與被告阮有智就事實欄二(一)、(五)、 (六)之圖利犯行、與被告鄂㝧得就事實欄二(二)、(三)之圖 利犯行、與被告賴文強就事實欄二(七)之圖利犯行,及與被 告許俊由就事實欄三之圖利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許俊由事實欄三所為之偽造私文書行為,應為在後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趙宏翰、 許俊由事實欄三之圖利犯行,及被告許俊由所為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犯行,主觀上係基於單一概括犯意聯絡,並在時間、 地點密切之情況下,以多數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法益,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應為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四)刑法上之接續犯或集合犯,皆係形式上觀察之數個同種類之 犯罪行為,評價為一罪,惟並非漫無限制,必須各行為侵害 同一法益,且在時間上有密切接近之關聯,或出於單一之犯 意及目的,始足當之。如客觀上先後有數行為,逐次實行, 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 依一般社會觀念,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刑法評價上,各具 獨立性皆可獨立成罪,所犯又非屬預設其係持續實行之複次 行為,具備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自應就每一行 為分別論罪,而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 2052
號判決採此見解)。被告趙宏翰事實欄二(一)至(七)之圖利 犯行,被告阮有智事實欄二(一)、(五)、(六)之圖利犯行與 妨害投標犯行,及被告鄂㝧得事實欄二(二)、(三)之圖利犯 行與妨害投標犯行,除草工程係任意交由不同廠商承包(由 被告趙宏翰視情況指定承包廠商),雨露均霑,該等行為非 如事實欄三般,始終僅指定同一間廠商,且各工程時間上有 若干間隔,則其等主觀上應均非基於單一整體犯意聯絡,依 前揭說明,自與接續犯或集合犯之要件不合,無論以接續犯 或集合犯之餘地。
(五)被告阮有智於事實欄二(一)、(五)、(六)、被告鄂㝧得於事 實欄二(二)、(三)、被告賴文強於事實欄二(七),各自所犯 之共同圖利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間,及被告許俊由於事實三所犯之共同圖利罪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間,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之一行為,其等以一行為 觸犯上開2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共 同圖利罪處斷。
(六)被告趙宏翰事實欄二(一)至(七)、三之8 次圖利犯行,被告 阮有智事實欄二(一)、(五)、(六)之3 次圖利犯行,被告鄂 㝧得事實欄二(二)、(三)之2 次圖利犯行,及被告許俊由事 實欄三之圖利犯行、事實欄四之妨害投標犯行,均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七)減刑事由:
1.被告趙宏翰事實欄二(一)至(七)之犯行,各次為他人圖得之 金額在5 萬元以下,本院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本件貪污舞 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 響等一切情狀,認各次犯行之情節尚屬輕微,爰均依貪污治 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阮有智所為事實欄二(一)、(五)、(六)犯行、被告鄂㝧 得所為事實欄二(二)、(三)犯行,及被告賴文強之事實欄二 (七)犯行,本院審酌前述情狀後,認犯罪情節均尚屬輕微, 且各次獲得之不法利益在5 萬元以下,故均依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再渠等均有在偵查中自白上開 犯行,且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不法利益,有扣押物品清單 3 份在卷可憑(本院卷1第63-65頁),均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 前段規定減刑。又其等均不具公務員身分,係與具有公務員 身分之被告趙宏翰共同實行上開行為而成立共同正犯,本院 認犯案情節較被告趙宏翰輕,故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 定減刑。
3.被告許俊由於偵查中坦承事實欄三犯行,並已自動繳交全部 不法所得,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可佐(本院卷1第66頁
),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刑;復其並非 公務員而與公務員被告趙宏翰共同實行此犯行,犯罪情節較 握有水管採購案核定權之被告趙宏翰輕,乃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4.被告阮有智之事實欄二(一)、(五)、(六)犯行、被告鄂㝧得 之事實欄二(二)、(三)犯行、被告賴文強之事實欄二(七)犯 行、被告許俊由之事實欄三犯行,有前開數項減刑事由,均 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5.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 ,固然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時,則 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 被告另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應先適用該法定減輕事由減輕 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 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查本件事實欄二(一)至(七)之7 件除草工程及事實欄三 之126 件水管採購案,各次之圖利金額雖屬小額,及被告阮 有智、鄂㝧得、賴文強、許俊由固將犯罪所得繳回,惟被告 趙宏翰為大武鄉鄉長,不思遵循政府採購法規長期、密集、 多次圖利他人獲取不法利益,有負鄉長職責及選民託付,且 施壓下屬行政人員(公務員)遵照其意,對於機關之廉能及 形象俱有相當程度之傷害,且其之犯罪並無特殊原因或環境 ,客觀上當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故其本件犯行均無刑法第 59條之適用餘地。被告阮有智、鄂㝧得、賴文強之各次犯行 ,均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刑 法第31條第1項但書3次減刑,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8 月, 且均有緩刑可資適用(見後述),並無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 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輕法重情形,故均不適用刑法第59條 規定。又被告許俊由透過與被告趙宏翰之交情,共犯事實欄 三犯行,犯罪時間長逾6 年,所獲之不法利益總數達319 萬 6,106 元,金額非少,亦非因特殊原因或環境而犯罪,復如 前所述,業經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 1項但書2次減刑,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實符罪刑相當原 則,客觀上不生情輕法重致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其之 犯罪事實欄四犯行,係犯最低法定刑有期徒刑2 月之罪,於 法定刑度內量刑已足適切評價其罪責,故亦無需適用刑法第 59條規定酌減刑責,併此敘明。
(八)科刑:
1.主刑:
爰審酌被告趙宏翰為大武鄉鄉長,係民選之地方首長,受鄉 民信賴而託付其處理全鄉行政事務,其之施政理應謀取該鄉 發展及全鄉居民之利益,不得因個人之私交情誼或偏好而謀 取特定私人之不法利益,且處理政府採購事務時,更應依循 相關法律規範,重視並實現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確保公 共利益之維護及廠商間之公平合理,竟因與被告阮有智、鄂 㝧得、賴文強、許俊由有私人交情,率然接受其等之不法請 託,利用身為鄉長或秘書之職權,內定其等為除草工程採購 案或水管採購案之承包廠商,而替其等圖得不法利益,形同 將政府資源、人民納稅金視同個人資源加以濫用、揮霍,敗 壞官箴,亦辜負鄉民之殷殷所託,所為應予以嚴正非難。而 被告阮有智、鄂㝧得、賴文強、許俊由利用與被告趙宏翰之 情誼,私下為不法請託,破壞政府採購之交易秩序,造成不 公平競爭,所為亦不足取。被告許俊由於資源回收採購案, 借用具原住民廠商資格之他人的名義投標,增加自己得標機 會,亦破壞政府採購之公平競爭,且難以達到保障原住民廠 商之立法目的,所為當有不該。復考量被告趙宏翰於審理中 自白,被告阮有智、鄂㝧得、賴文強、許俊由則於偵查及審 理中均坦承犯行,並將本件之犯罪所得全數繳回,堪認其等 犯後態度尚可。再兼衡被告5 人之犯罪目的、手段、獲得之 不法利益金額,暨被告趙宏翰於審理中自陳專科畢業之教育 程度,以務農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家中有配偶及父母 ,父母不需伊扶養,妻子患有鬱症,重度伴有精神病特徵; 被告阮有智於審理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娃娃 車駕駛,經濟狀況尚可,父親罹患胃癌併胃出口阻塞,需伊 照顧扶養;被告鄂㝧得於審理中陳稱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以打零工為業,經濟狀況不好,單身,不需扶養他人;被告 賴文強於審理中謂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為臨時工,低收 入戶,扶養67歲母親及2名小孩(分別就讀國小4年級、6 年 級);被告許俊由於審理中表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 狀況小康,扶養長期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憂鬱症、失眠症 、情感性精神病之配偶,自身則患有冠狀動脈缺血性疾病( 經心導管氣球擴張手術及植入支架)、糖尿病之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本院卷1第115-117、142、193頁),以被告責任 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被告許俊由之事實欄四犯行,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2.從刑:
按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 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此為強制規定,與刑法
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 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始予宣告褫奪公權不同(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1334 號判決意旨同此)。又貪污治罪條例第 17條關於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明文,故依該條例宣告褫奪公 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等相關規定諭知褫 奪公權之期間。查被告5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罪,既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應併依貪污治 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及依其等之情節, 分別於各罪項下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九)定執行刑亦屬法院對被告之科刑,應受憲法比例原則、罪刑 相當原則限制,並應依刑法第51條、第57條等規定妥善訂定 ,使行為人之犯行充分評價,且於受到司法懲戒之餘,同時 達到教化更生之目的。又於定應執行刑時,倘不問被告犯罪 動機、目的、販賣毒品種類、數量與金額、危害對象多寡等 因素,拘泥於應定全部刑期一定比例以上之刑度,使得量刑 動輒逾10年、20年,令被告泰半餘生在獄中度過,出監時已 人事全非、恍如隔日,且氣力已衰,致被告難以有改過自新 ,重新回歸社會及適應社會之條件與機會,甚或因此自暴自 棄,踏上犯罪之途,應非立法者之本意,亦非刑罰之目的, 更非社會之福。查被告趙宏翰、阮有智、鄂㝧得犯後就全部 犯行業坦承不諱,堪認已有悔意,且各次採購案之採購金額 與圖利金額均不高,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分別審酌其等之 犯罪傾向、犯罪態樣、各犯罪行為間之聯繫、刑罰之一般預 防功能,及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等因素,對其等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定,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故被告趙 宏翰、阮有智、鄂㝧得既經本院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乃各擇 其等各罪中最長之褫奪公權期間,分別定為其等應執行之褫 奪公權期間(如主文所示)。
(九)緩刑宣告:
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前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 金額,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阮有智、鄂㝧得、賴文強、許俊由前均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本 院卷1第34-37頁)。其等違犯本案之諸罪,於偵查及審理中 均坦承犯行,且從各採購案獲得之不法利益非鉅,經此偵審 程序及科刑判決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
告之罪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款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及命其等 於一定時間內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以啟自新。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犯罪所得,亦同;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 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項第1款、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 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 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 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 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 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 項規定甚明。又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圖利罪,所謂「利益」之 範圍,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 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 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之。故公務員圖利對象所得「不法利 益」,乃其可領得之工程款,於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 後之餘額。又一般合法之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於扣除材料 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後,固通常會有合理之利潤,然如公 務員違背正當之招標程序或法令規定,使廠商原來無法取得 之標案順利得標,則上揭所指合理利潤,仍屬得標廠商本不 應取得,而違法取得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 第22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判決意旨同此)。(二)查被告阮有智、鄂㝧得、賴文強、許俊由本件犯行所獲得之 不法利益或不當利益,分別估算如事實欄二(一) 至(三) 、 (五)至(七)、三、四所示之金額,業經渠等供陳在卷,且辯 護人、檢察官亦不予爭執,堪認估算之金額尚屬合理、正確 。該等不法利益、不當利益,俱分別屬被告阮有智、鄂㝧得 、賴文強、許俊由實行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均已扣案( 本院卷1第63-66頁、本院卷2第61頁),均應依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又扣案之1萬 1,560 元,乃第三人白季忠於事實欄二(四),因被告趙宏翰前開圖 利行為所獲之不法利益,於審判期間主動提交本院,且具狀 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聲明對沒收 該筆款項無異議,有刑事聲明狀及本院證物款收據各1 份在 卷可考(本院卷2第125、126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12第3項但書、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為如主文 所示之沒收宣告。至其餘扣案合計51萬7,000 元現金(本院
卷1第62 頁),被告趙宏翰主張為案外人趙胡美雪所有,因 並無證據證明該等款項係被告趙宏翰本件犯罪所得,故不為 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之12 第3項但書,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6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1項、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31條第1 項、第37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1款、第38條之2第1 項、第51條第5款、第8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亭妤、邱亦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刑法第210條、第 216條
附表一
┌──┬──┬───────┬───┬────┬─────┬─────┬──────┐
│編號│南調│ 除草工程名稱 │承辦人│簽呈時間│ 承包廠商 │實際承包人│估算不法所得│
│ │序號│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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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1 │古庄鐵路橋下往│林崇賢│107年9月│盛盈企業社│阮有智 │3萬5,500元 │
│ │ │山上農路環境改│ │25日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2 │ 13 │富南往山上道路│黃靜菁│107年10 │龍祥工程行│鄂㝧得 │1萬9,000元 │
│ │ │環境改善工程 │ │月1日 │ │ │ │
├──┼──┼───────┼───┼────┼─────┼─────┼──────┤
│ 3 │ 52 │卡卡場往山上道│黃靜菁│107年11 │龍祥工程行│鄂㝧得 │1萬2,800元 │
│ │ │路環境改善工程│ │月30日 │ │ │ │
├──┼──┼───────┼───┼────┼─────┼─────┼──────┤
│ 4 │ 55 │加津林往水源地│黃靜菁│107年12 │瑞興工程行│白季忠 │1萬1,560元 │
│ │ │道路環境改善工│ │月25日 │ │ │ │
│ │ │程 │ │ │ │ │ │
├──┼──┼───────┼───┼────┼─────┼─────┼──────┤
│ 5 │ 61 │古庄鐵路橋下往│黃靜菁│107年12 │盛盈企業社│阮有智 │2萬7,600元 │
│ │ │山上農路環境改│ │月14日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6 │ 62 │往忘憂停道路環│黃靜菁│107年12 │盛盈企業社│阮有智 │2萬400元 │
│ │ │境改善工程 │ │月13日 │ │ │ │
├──┼──┼───────┼───┼────┼─────┼─────┼──────┤
│ 7 │ 82 │中溪道路環境改│林崇賢│108年1月│祥益企業社│賴文強 │1萬4,065元 │
│ │ │善工程 │ │25日 │ │ │ │
└──┴──┴───────┴───┴────┴─────┴─────┴──────┘
附表二
┌──────────────────────────┐
│被告趙宏翰部分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 │
├──┼───────┼───────────────┤
│ 1 │即事實欄二(一)│趙宏翰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 │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
│ │ │年。 │
├──┼───────┼───────────────┤
│ 2 │即事實欄二(二)│趙宏翰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
│ │ │年。 │
├──┼───────┼───────────────┤
│ 3 │即事實欄二(三)│趙宏翰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
│ │ │年。 │
├──┼───────┼───────────────┤
│ 4 │即事實欄二(四)│趙宏翰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
│ │ │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
│ 5 │即事實欄二(五)│趙宏翰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 │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貳│
│ │ │年。 │
├──┼───────┼───────────────┤
│ 6 │即事實欄二(六)│趙宏翰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 │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貳│
│ │ │年。 │
├──┼───────┼───────────────┤
│ 7 │即事實欄二(七)│趙宏翰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
│ │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
│ │ │年。 │
├──┼───────┼───────────────┤
│ 8 │即事實欄三 │趙宏翰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 │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陸年。│
└──┴───────┴───────────────┘
附表三
┌──────────────────────────┐
│被告阮有智部分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 │
├──┼───────┼───────────────┤
│ 1 │即事實欄二(一)│阮有智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
│ │ │伍佰元沒收。 │
├──┼───────┼───────────────┤
│ 2 │即事實欄二(五)│阮有智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 │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陸│
│ │ │佰元沒收。 │
├──┼───────┼───────────────┤
│ 3 │即事實欄二(六)│阮有智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 │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肆佰│
│ │ │元沒收。 │
└──┴───────┴───────────────┘
附表四
┌──────────────────────────┐
│被告鄂㝧得部分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 │
├──┼───────┼───────────────┤
│ 1 │即事實欄二(二)│鄂㝧得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 │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
│ │ │沒收。 │
├──┼───────┼───────────────┤
│ 2 │即事實欄二(三)│鄂㝧得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 │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捌│
│ │ │佰元沒收。 │
└──┴───────┴───────────────┘
附表五
┌──────────────────────────┐
│被告許俊由部分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 │
├──┼───────┼───────────────┤
│ 1 │即事實欄三 │許俊由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 │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玖│
│ │ │萬陸仟壹佰零陸元沒收。緩刑伍年│
│ │ │,並應於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壹年│
│ │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元│
│ │ │。 │
├──┼───────┼───────────────┤
│ 2 │即事實欄四 │許俊由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 │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貳萬元沒收。緩刑貳年,並應│
│ │ │於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壹月內,向│
│ │ │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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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大武鄉公所除草工程一覽表
┌──┬─────┬──────────────┬───┬───┬────┬───────┬───┬─────┬─────┬───┬───┬────┐
│序號│鄉代表/ │ 工程名稱 │ 長度 │編列總│ 金額 │ 得標廠商 │實際承│工程概算書│ 決標簽呈 │承辦人│每公尺│每人分配│
│ │陳情人 │ │(公尺)│ 工數 │(新臺幣)│ │ 攬人 │ 編列日期 │ 日期 │ │ 金額 │ 公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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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黃萬秋 │民族街等道路環境改善工程 │ 2252 │ 49 │ 96,270 │ 盛盈企業社 │ 不詳 │107/08/15 │107/08/27 │黃靜菁│ 43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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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黃建賓 │部落往彩泉道路環境改善工程 │ 不詳 │ 56 │ 97,400 │ 允承工程行 │白季忠│107/08/17 │107/08/31 │黃靜菁│ 不詳│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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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高春花 │大竹本部落公墓旁道路以北產業│ 2000 │ 54 │ 93,788 │ 吉樂傘工程行 │潘振義│107/07/24 │107/09/04 │林崇賢│ 47 │ 37 │
│ │ │道路環境改善工程 │ │ │ │ │(借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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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高春花 │往初屯產道路環境改善工程 │ 3000 │ 57 │ 95,890 │ 吉樂傘工程行 │潘振義│108/08/08 │107/09/04 │林崇賢│ 32 │ 53 │
│ │ │ │ │ │ │ │(借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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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鄉長趙宏翰│古庄鐵路橋下往山上農路環境改│ 不詳 │ 不詳 │ 94,300 │ 盛盈企業社 │阮有智│107/09/04 │107/09/25 │林崇賢│ 不詳 │ 不詳 │
│ │ │善工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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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鄉長趙宏翰│和平往公墓水源地道路環境改善│ 不詳 │ 40 │ 78,500 │ 瑞興工程行 │ 不詳 │107/08/31 │107/09/25 │林崇賢│ 不詳 │ 不詳 │
│ │ │工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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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鄉長趙宏翰│富南往山上道路環境改善工程 │ 3000 │ 50 │ 81,490 │ 龍祥工程行 │顎㝧得│107/09/19 │107/10/01 │黃靜菁│ 27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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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黃萬秋 │天后宮旁環境改善工程 │ 不詳 │ 14 │ 29,410 │ 進升企業社 │潘誌勝│107/08/13 │107/10/01 │林崇賢│ 不詳 │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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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鄉長趙宏翰│大武鄉各村海岸廊道環境改善工│ 不詳 │ 不詳 │ 96,000 │ 盛盈企業社 │阮有智│107/10/17 │107/10/17 │蔡秉峰│ 不詳 │ 不詳 │
│ │ │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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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王景昌 │南興公墓往山豬窟產業道路環境│ 5270 │ 30 │ 96,800 │ 龍祥工程行 │顎㝧得│107/10/04 │107/10/23 │林崇賢│ 18 │ 176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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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鄉長趙宏翰│南興村產業環境改善工程 │ 2390 │ 25 │ 49,000 │ 吉樂傘工程行 │朱國叢│107/07/24 │107/10/23 │林崇賢│ 21 │ 96 │
│ │ │ │ │ │ │ │(借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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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蔡宇嫻 │往加羅板道路環境改善工程 │ 2600 │ 40 │ 79,000 │ 東京企業社 │ 不詳 │107/08/14 │107/10/23 │黃靜菁│ 30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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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蔡宇嫻 │南興活動中心周邊環境改善工程│ 2000 │ 36 │ 65,500 │ 祥益企業社 │白季忠│107/09/19 │107/10/25 │黃靜菁│ 33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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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王景昌 │村內往山豬窟農路環境改善工程│ 2397 │ 40 │ 74,600 │ 允承工程行 │白季忠│107/09/19 │107/10/25 │黃靜菁│ 31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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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鄉長趙宏翰│往舊彩泉農路環境改善工程 │ 2000 │ 38 │ 67,500 │唐山土木包工業│ 不詳 │107/10/03 │107/10/25 │黃靜菁│ 34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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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蔡宇嫻 │富山橋往山上產道環境改善工程│ 3000 │ 52 │ 85,600 │ 允承工程行 │白季忠│107/09/19 │107/10/25 │黃靜菁│ 29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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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高春花 │烏萬溪南側產道至茅卡場農田道│ 3016 │ 40 │ 71,240 │ 龍祥工程行 │ 不詳 │107/09/07 │107/10/26 │林崇賢│ 24 │ 75 │
│ │ │路環境改善工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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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蔡宇嫻 │大鳥農路往加津林道路環境改善│ 4100 │ 56 │ 96,140 │ 吉樂傘工程行 │ 不詳 │107/09/07 │107/10/26 │林崇賢│ 23 │ 73 │
│ │ │工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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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鄉長趙宏翰│茅卡場.卡卡場道路環境改善工 │ 2750 │ 50 │ 87,270 │ 盛盈企業社 │ 不詳 │107/10/15 │107/11/01 │黃靜菁│ 32 │ 55 │
│ │ │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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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鄉長趙宏翰│民族街路樹改善工程 │ 不詳 │ 不詳 │ 96,000 │ 瑞興工程行 │ 不詳 │ 不詳 │107/11/08 │林崇賢│ 不詳 │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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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黃建賓 │尚武濱海公園周邊環境改善工程│ 319 │ 15 │ 95,130 │ 進升企業社 │潘誌勝│107/11/05 │107/11/15 │林崇賢│ 298 │ 21 │
│ │ │ │ │ │ │ │賴文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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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蔡宇嫻 │南興魯騰橋至水源頭環境改善工│ 不詳 │ 25 │ 49,000 │ 瑞興工程行 │ 不詳 │107/06/05 │107/08/01 │林崇賢│ 不詳 │ 不詳 │
│ │ │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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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鄉長趙宏翰│富南產業道路環境改善工程 │ 1238 │ 14 │ 29,000 │ 盛盈企業社 │阮有智│107/04/12 │107/08/09 │林崇賢│ 23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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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黃建賓 │太湖1497地號環境改善工程 │ 不詳 │ 不詳 │ 66,800 │ 瑞興工程行 │ 不詳 │ 不詳 │107/12/06 │林崇賢│ 不詳 │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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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鄉長趙宏翰│卡卡場往山上道路環境改善工程│ 1670 │ 32 │ 61,600 │日鴻廣告工程行│顎㝧得│107/11/06 │107/11/30 │黃靜菁│ 37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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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蔡宇嫻 │往老虎部落產道環境改善工程 │ 1980 │ 14 │ 55,000 │ 祥益企業社 │白季忠│107/12/04 │107/12/14 │黃靜菁│ 28 │ 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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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黃建賓 │加津林往水源地道路環境改善工│ 650 │ 15 │ 48,500 │ 瑞興工程行 │白季忠│107/12/04 │107/12/25 │黃靜菁│ 75 │ 43 │
│ │ │程 │ │ │ │ │轉包給│ │ │ │ │ │
│ │ │ │ │ │ │ │徐正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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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鄉長趙宏翰│太湖往山豬窟產道環境改善工程│ 4448 │ 45 │ 85,440 │ 龍祥工程行 │顎㝧得│107/12/04 │107/12/12 │黃靜菁│ 19 │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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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黃萬秋 │大竹本部落往山上農路環境改善│ 1700 │ 32 │ 72,445 │ 吉樂傘工程行 │潘振義│107/12/05 │ 不詳 │黃靜菁│ 不詳 │ 不詳 │
│ │ │工程 │ │ │ │ │(借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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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王景昌 │南興公墓道路環境改善工程 │ 不詳 │ 不詳 │ 38,550 │ 祥益企業社 │白季忠│107/09/12 │107/12/13 │林崇賢│ 不詳 │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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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鄉長趙宏翰│古庄鐵道橋下往山上農路環境改│ 2550 │ 27 │ 69,300 │ 盛盈企業社 │阮有智│107/12/10 │107/12/14 │黃靜菁│ 27 │ 94 │
│ │ │善工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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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鄉長趙宏翰│往忘憂亭道路環境改善工程 │ 3500 │ 24 │ 63,300 │ 盛盈企業社 │阮有智│107/12/13 │107/12/26 │黃靜菁│ 18 │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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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鄉長趙宏翰│尚武福德宮至大武萬應宮道路環│ 2100 │ 12 │ 68,780 │ 盛盈企業社 │曾嘉平│107/12/12 │107/12/17 │黃靜菁│ 33 │ 175 │
│ │ │境改善工程 │ │ │ │ │ │ │ │ │ │ │
├──┼─────┼──────────────┼───┼───┼────┼───────┼───┼─────┼─────┼───┼───┼────┤
│ 64 │ 蔡宇嫻 │彩泉農路及北一溝環境改善工程│12994 │ 22 │ 59,212 │ 恆安企業 │何曉麗│107/12/14 │108/01/31 │黃靜菁│ 不詳 │ 不詳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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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蔡宇嫻 │富南往山上愛國蒲農路整理工程│ 2460 │ 8 │ 72,930 │日鴻廣告工程行│顎㝧得│107/12/14 │107/12/25 │黃靜菁│ 30 │ 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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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黃萬秋 │大武民生街及堤防道路環境改善│ 1850 │ 15 │ 45,400 │ 祥益企業社 │白季忠│107/12/14 │107/12/21 │黃靜菁│ 25 │ 123 │
│ │ │工程 │ │ │ │ │ │ │ │ │ │ │
├──┼─────┼──────────────┼───┼───┼────┼───────┼───┼─────┼─────┼───┼───┼────┤
│ 69 │ 黃萬秋 │富山、富南公墓及道路環境改善│510m+ │ 14 │ 29,280 │ 恆安企業 │何曉麗│107/09/12 │107/12/21 │林崇賢│ 不詳 │ 不詳 │
│ │ │工程 │4588㎡│ │ │ │ │ │ │ │ │ │
├──┼─────┼──────────────┼───┼───┼────┼───────┼───┼─────┼─────┼───┼───┼────┤
│ 73 │鄉長趙宏翰│南興長壽俱樂部周邊綠美化工程│ 402 │ 10 │ 23,900 │ 瑞興工程行 │白季忠│107/11/01 │107/12/17 │林崇賢│ 59 │ 40 │
├──┼─────┼──────────────┼───┼───┼────┼───────┼───┼─────┼─────┼───┼───┼────┤
│ 77 │鄉長趙宏翰│烏萬溪北側堤防道路環境改善工│ 不詳 │ 不詳 │ 不詳 │ 不詳 │ 不詳 │107/09/07 │ 不詳 │林崇賢│ 不詳 │ 不詳 │
│ │ │程 │ │ │ │ │ │ │ │ │ │ │
├──┼─────┼──────────────┼───┼───┼────┼───────┼───┼─────┼─────┼───┼───┼────┤
│ 80 │ 黃萬秋 │大武公墓道路環境改善工程 │ 3160 │ 42 │ 未決標 │ 無 │ 無 │108/01/10 │ 無 │林崇賢│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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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鄉長趙宏翰│中溪路道路環境改善工程 │ 2227 │ 40 │ 95,010 │ 祥益企業社 │賴文強│108/01/10 │108/01/25 │林崇賢│ 43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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