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號
TTDM,107,訴,2,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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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相同,但要提出證明應由商檢局函文認定,因此請被告高 齊治自行發函商檢局確認等語相符(見本院卷1第306頁背面 ),並有漢璟公司103年7月30日(103)漢長人本字第07301 7號函1份在卷可稽(見調查卷1第101頁背面),僅就ISO與C NS認證標準之名義予以形式觀察,尚難逕認二者相同,且本 案工程之監造階段亦確實係經正式函文始確認ISO與CNS認證 標準相同,難認被告高齊治就此指示邱信嘉所為審查有何違 法、蓄意刁難坤峯營造可言。
2.被告高齊治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坤峯營造一開始送審資 料不完整,ISO認證標準驗證單位國別不明,不知道是否有 該驗證單位,邱信嘉審查時又拖延造成延宕,經他親自問公 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標準檢驗局,確認ISO與CNS認證標準是 否相同,始認同使用天九公司之高壓混凝土地磚符合施工規 範之同等品要求;邱信嘉提供不完整資料後,未經他同意自 行發函認定坤峯營造送審資料符合施工規範,雖然ISO與CNS 認證標準相同,但驗證單位各別不同,他覺得坤峯營造提供 ISO認證標準之驗證單位有問題、質疑可信性,CNS認證標準 由中央標準檢驗局驗證,ISO認證標準雖然是固定標準,但 有很多不同實驗室可以驗證是否符合標準,因此發函撤回邱 信嘉上開函文等語(見本院卷2第58頁背面-59頁、第60頁背 面、第69-70頁、第73頁、第74-75頁背面、第78頁及其背面 ),有漢璟公司103年8月4日(103)漢長人本字第080418號 (邱信嘉所發)、103年8月16日(103)漢長人本字第00000 0號(被告高齊治所發)函各1份附卷為佐(見調查卷1第99 頁及其背面、第101頁),相較於邱信嘉所發函文,被告高 齊治所發函文確實明文要求坤峯營造提出更為具體完整之送 審資料,且與本案工程之施工、材料規範相符,被告高齊治 所為要求及上開證述內容均非無的放矢,故其發函撤回邱信 嘉函文,請鄉公所准予重新提出送審資料,亦無違法審查可 言。況如前所述,坤峯營造就地磚部分最後還是有符合規範 通過驗收,堪以反推被告高齊治於本案工程之監造階段主觀 上要無違法審查故意,否則豈有容任坤峯營造以天九公司而 非新豐公司提供之高壓混凝土地磚通過施工審查之理。(六)被告漢璟公司受臺東縣長濱鄉公所委託為本案工程提供採購 規劃、設計、審查、監造,被告高齊治為被告漢璟公司負責 人,無論於本案工程之設計或監造階段均無為違法限制、審 查,亦無藉此營利意圖,自不得以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項 、第1項之違法限制、審查圖利未遂罪相繩,被告漢璟公司 亦無從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被告王昱勝因於本案工程對 外招標前已退出參與,且被告高齊治根本未於本案工程之設



計或監造階段有何違法限制、審查可言,實無違法限制、審 查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無從對被告王昱勝論以違法限制 、審查圖利未遂罪之共同正犯。被告陳弘茂雖於本案工程之 設計、監造階段均有所參與,但非違法限制、審查圖利未遂 罪所規範之身分主體,具有該罪身分之被告高齊治既不構成 犯罪,被告陳弘茂亦無從論以違法限制、審查圖利未遂罪之 共同正犯。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3人及被告漢璟公司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政府採購法第88條 第2項、第1項、第92條之違法限制、審查圖利未遂犯行,本 院自應為被告3人及被告漢璟公司均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於盼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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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斯特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億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卲和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