卯○○在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所為對於前揭記載之意「不記得」之陳述, 即有迴護G○○之嫌(依G○○所供,卯○○小時候為G○○之鄰居,參九 十年他字第三四號卷第五卷第四十九頁),尚難遽予採信。 ⑶綜上,本院認證人卯○○關於被告G○○之陳述,在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顯 有迴護,應以前開東機組調查時所陳「有致贈G○○回扣」較為可信。 綜上所述,被告宙○○、G○○、D○○、I○○、己○○、午○○、亥○○ 、壬○○等八人,自承附表二至七、九、十所示之款項分別為其等所指定補助 ,此與證人即各受補助學校之相關人員未○○、子○○、K○○、天○○、丁 ○○、地○○、辛○○、戊○○、玄○○、戌○○、丑○○、癸○○、庚○○ 、宋錄杉、A○○、B○○等人及寅○○所供大致相符,並有相關登錄表、市 公所領據、統一發票、預算書、估價單、粘貼憑證用紙等在卷可稽,應堪採信 。而相關登錄表為卯○○或其妻、職員所繕寫,補助為卯○○經營之商號所承 做,卯○○被逮捕、搜索前私下所製作,為防民意代表重複索取回扣之帳冊、 記事本、日誌等,復清楚記載致贈回扣情形,且卯○○對於致贈回扣之部分細 節記憶清晰,又無隨意誣指之動機,此外依受補助各校承辦人員之供述,卯○ ○對各採購過程知之甚詳,再者,卯○○清楚指證確有致贈被告宙○○、D○ ○、I○○、己○○、午○○、亥○○、壬○○等七人回扣,己○○部分並清 楚描繪致贈回扣之例外情形,是其等七人收受卯○○以回扣方式交付之賄賂, 而配合卯○○使其得以承做如附表二、四至七、九、十所示之採購及工程之犯 行,應堪認定。而卯○○在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所為有無致贈G○○回扣之陳 述,與其向來對於記事本記載之解釋顯有不符,所陳容有迴護,應認其東機組 所為「有致贈G○○回扣」之相關陳述較為可信,是被告G○○亦有收受卯○ ○以回扣方式交付之賄賂,並配合卯○○使其得以承做如附表三所示之採購及 工程之犯行,亦堪認定。至卯○○致贈回扣及被告等收受回扣之金額,除己○ ○部分例外,不論工程或設備一律以補助金額整數三成計算外,其餘均依卯○ ○所述之原則,即採購設備為補助款二成,施作工程為補助款之一成,並以整 數計算回扣金額,從而各項補助回扣金額及各被告所收受之回扣總金額,即如 附表二至七、九、十所示。
二、按被告宙○○、G○○、D○○、I○○、己○○、午○○、亥○○、壬○○等 八人,在如附表二至七、九、十所示之市公所補助時間,均為臺東市市民代表, 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而渠等擔任民意代表職權內,依市公所通過預算所 為之補助款指定,係屬擔任市民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又本件是由卯○○自渠等得 知補助對象及相關事宜,利用市公所補助函寄達受補助學校前後,至受補助學校 與校長或負責承辦之人邀功並請求承做,貝殼、岩石礦物標本、化石方面依寅○ ○所證,係由寅○○至各校推銷並詢問有無需要,如有需要而缺乏經費,再由卯 ○○負責找民意代表請求補助,是渠等所補助者,均有受補助之實際需要,僅被 告八人收受回扣賄賂後,予卯○○方便承做相關採購或工程之機會,則如有收受 賄賂之行為,自屬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而非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 賂;是渠等收受卯○○以致贈回扣方式所交付之賄賂而配合卯○○取得相關採購 、工程承做機會之所為,被告G○○、D○○、I○○、己○○、午○○等人係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賄賂罪;被告宙○○、亥○○、壬○○等人前開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 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施行,依刑法第二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 對被告三人較有利之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規定處罰。檢察官雖依同條例第五條第二 款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提起公訴,惟既經 公訴蒞庭檢察官同意將起訴法條更正為前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已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又渠等期 約賄賂之行為,為高度之收受賄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先後多次對於職務上 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相同,所犯又為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五十六條之規定,均論 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渠等身為民意代表不知嚴守分際,為一己私利置社會 公益、正義、法治於不顧,嚴重影響政風,且犯後不知反省,偵、審過程一昧否 認犯罪態度不佳,宙○○前曾犯賭博罪;D○○前曾犯賭博罪、竊佔罪;己○○ 前曾犯竊盜罪、竊佔罪,目前尚在緩刑期間;亥○○前曾犯詐欺罪;其餘被告無 票據法以外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八份附卷可稽,渠等素行大致尚可等一切情狀, 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條第二項, 及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規定,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及如附表二至七、九、十所示之所 得財物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辰○○、H○○二人為臺東市市民代表,市公所自八十一 會計年度起,每年編列市民代表補助款,卯○○對於附表一、附表八所示二、 四筆設備補助款,以致贈二成回扣之方法,使辰○○、H○○二人配合指定補 助單位、項目,並迫使受補助單位須與卯○○配合採購高於市價之貨品,並舉 各項採購設備案之登錄表、市公所領據、統一發票、預算書、估價單、粘貼憑 證用紙,證人宇○○、辛○○、玄○○、丙○○、F○○、黃○○、天○○、 卯○○之證言,及卯○○之帳冊、記事本、日誌等為證,因認辰○○、H○○ 二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 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原起訴同條例同條項第二款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惟公訴蒞庭檢察官業已更正)。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 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此 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依前揭法 文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訴訟上如尚存有一般之人可能認為被告無罪之合理懷
疑,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訊據被告辰○○、H○○二人雖坦承確有指定補助附表一、八所示之款項,惟 堅決否認有何收受以回扣方式交付賄賂之行為,辰○○辯稱略謂:未收受回扣 ,卯○○曾要求其變更補助之學校、項目,其未答應,雙方鬧得不愉快,其有 提案專款專用,限定補助市公所隸屬單位,不得移為他用,經大會通過,以致 八十四年下半年、八十五年全年、八十六年上半年,市民代表之補助款均不得 指定補助學校,卯○○尚且請求其撤銷前開提案,焉有可能收受回扣等語;H ○○辯稱略以:學校確實有請我補助,但是沒有收受回扣等語。經查: ㈠辰○○、H○○自承部分核與康樂國小總務主任辛○○、建和國小總務主任玄 ○○、豐田國中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丙○○、F○○、黃○○、康樂國 小總務主任天○○、卯○○所述(參本院卷第六卷第一千三百六十九頁起、第 一千三百八十三頁起、第七卷第一千五百零一頁起、第一千五百二十六頁起、 第一千五百三十頁起、一千六百三十四頁起第三卷第五百六十四頁起、第六百 二十一頁起;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號卷第三卷第五十頁起、第六十八頁起、第 五卷第十八頁起、第二卷第八十四頁起、第一頁起、第三卷第五十四頁)大致 相符,並有相關採購設備案之登錄表(參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號卷第八卷第五 十八頁、第三十六頁、第四十頁、第四十二頁)、市公所領據、統一發票、預 算書、估價單、粘貼憑證用紙等(參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號卷第二卷第五 十四頁至第五十九頁、第三卷第一百十一頁至第一百二十一頁)在卷可憑,是 辰○○、H○○確有指定如附表一、八所示之補助,應堪認定。惟上該登錄表 、市公所領據、統一發票、預算書、估價單、粘貼憑證用紙等,僅能證明附表 一、八所示款項係由辰○○、H○○所指定補助,尚無法證明辰○○、H○○ 有何收受回扣或賄賂之情事。
㈡證人辛○○、玄○○、丙○○、F○○、黃○○、天○○所證,或可說明附表 一、八所示補助款,與卯○○有所關聯,但卯○○有無致贈回扣予辰○○、H ○○二人,尚無法由上開證人所證而獲悉。
㈢關於辰○○部分:
⑴卯○○證稱略以:因為辰○○會指定學校,而指定之學校不一定有辦法承做 ;且曾經因為補助款跟辰○○起過衝突;辰○○復建議補助款只能補助市公 所所屬單位,對其影響甚鉅,是以無法確定有無致贈回扣予辰○○等語(參 本院卷第三卷第五百六十四頁起)。
⑵證人即代表會職員宇○○證稱略以:辰○○、吳太平等市民代表有提到,為 了避免困擾,希望補助款能專款專用,僅補助與市公所所屬單位等語(參本 院卷第四卷第七百七十六頁)。
⑶在臺東市公所編列之臺東市八十五年度總預算書中,確有「市民代表為里鄰 服務基層建設經費(每位代表五十萬元經費)。(附帶決議:專款專用,市 公所不得移為他用,並限於市公所隸屬單位)」之紀錄,有歲出計畫說明提 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一份附卷足憑(參本院卷第四卷第一千零十三頁)。 ⑷綜上證人所證及證物所示可知,被告辰○○所辯提案專款專用顯然非虛,而 依卯○○所述,此提議對其甚為不利,足徵當時二人間確有爭執,從而卯○
○對於承做之市民代表補助案,通常雖會對指定補助之市民代表致贈回扣, 但仍有例外情形,而辰○○前開與卯○○有所衝突、提案專款專用使卯○○ 無法從事補助案之承購、承做等情事,雖無法直接證明卯○○未致贈回扣予 辰○○,或辰○○未收取回扣賄賂,但訴訟上尚難使人未存有辰○○可能未 收取回扣、可能無罪之「相當」合理懷疑。
㈣關於H○○部分:
卯○○證稱略以:記不清楚除了在代表會之外,還有無在其他地方與被告H○ ○碰過面,無把握有無致贈H○○回扣等語。按前開證人辛○○、玄○○、丙 ○○、F○○、黃○○、天○○所證,及相關採購設備案之登錄表、市公所領 據、統一發票、預算書、估價單、粘貼憑證用紙等僅能證明H○○確有指定附 表八所示之補助,及卯○○與前開補助有所關聯,至卯○○有無致贈及H○○ 有無收受回扣之判斷,仍需卯○○為有利之證述,而卯○○對於H○○既無法 確定有無致贈回扣,則縱使卯○○有致贈回扣之習慣,訴訟上仍難使人未存有 H○○未收取回扣、可能無罪之合理懷疑,即懷疑H○○是否卯○○致贈回扣 之例外。
四、綜上所述,前開登錄表、市公所領據、統一發票、預算書、估價單、粘貼憑證 用紙及證人相關學校承辦人員之所證,至多可證明附表一、八所示補助款確係 辰○○、H○○指定補助,甚或卯○○對於補助之細節知之甚詳,但無法證明 辰○○、H○○有何收受回扣之犯行;而卯○○雖有至贈配合其承購之市民代 表贈回扣之習慣,然既無法確定有無致贈回扣與被告辰○○、H○○,訴訟上 即尚難使人未存有辰○○、H○○可能無罪之「相當」合理懷疑,從而依前揭 法文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勝 雄
法 官 林 卉 聆
法 官 鄭 峻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表一(辰○○):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 │
├──┼───────┼───────────┼────────────┤
│ │八十四年度 │臺東縣建和國民小學 │三十萬元 │
│一 │83.08.30 │雷射影碟機等 │二十九萬九千元 │
│ │83.12.27 │國鑫行 │ │
├──┼───────┼───────────┼────────────┤
│ │八十四年度 │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二 │83.08.31 │視聽音響系統 │十九萬九千五百元 │
│ │84.01.04 │國鑫行 │ │
└──┴───────┴───────────┴────────────┘
附表二(宙○○):共收取回扣十三萬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東海國民中學 │二十五萬元 │
│一 │82.12.04 │速印機 │二十四萬一千五百元 │
│ │83.03 │國鑫行 │五萬元 │
├──┼───────┼───────────┼────────────┤
│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豐榮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二 │82.12.04 │木製遊戲器材 │二十萬元 │
│ │82.12.11 │一鑫行 │四萬元 │
├──┼───────┼───────────┼────────────┤
│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仁愛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三 │82.12.04 │手提無線擴音機 │十九萬九千五百元 │
│ │82.12.09 │育伸儀器行 │四萬元 │
└──┴───────┴───────────┴────────────┘
附表三(G○○):共收取回扣四十二萬六千元┌──┬───────┬───────────┬────────────┐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卑南國民中學 │十五萬元 │
│一 │82.10.08 │影印機 │十五萬元 │
│ │82.10.19 │國鑫行 │三萬元 │
├──┼───────┼───────────┼────────────┤
│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南王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二 │82.10.08 │手提無線擴音機 │二十萬元 │
│ │82.10.15 │一鑫行 │四萬元 │
├──┼───────┼───────────┼────────────┤
│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富岡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三 │82.10.08 │手提無線擴音機 │二十萬元 │
│ │82.10.14 │一鑫行 │四萬元 │
├──┼───────┼───────────┼────────────┤
│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豐年國民小學 │四十萬元 │
│四 │82.10.08 │手提無線擴音機 │三十九萬六千二百元 │
│ │82.11.22 │國鑫行 │八萬元 │
├──┼───────┼───────────┼────────────┤
│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知本國民中學 │五萬元(與鄭安定、亥○○│
│五 │82.12.04 │手提無線擴音機 │併補)十九萬九千五百元 │
│ │82.12 │國鑫行 │一萬元 │
├──┼───────┼───────────┼────────────┤
│ │八十四年度│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五十萬元 │
│六 │83.11.11 │教學設備(點唱機及音響│四十九萬五千八百元 │
│ │84.06.16 │等) 育伸儀器行 │十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七 │86.07.26 │整修辦公室工程 │十九萬八千七百五十元 │
│ │86.08.30 │日亞行 │二萬元(屬工程類)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馬蘭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八 │87.02.01 │改善進度中心設備 │十九萬零三百七十元 │
│ │87.03.17 │日亞行 │二萬元(屬工程類)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九 │87.01.13 │廁所修繕工程 │十九萬八千八百五十元 │
│ │87.01.23 │友聯行 │二萬元(屬工程類)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建和國民小學 │十八萬元 │
│十 │87.01. │本土鄉土教學設備 │十七萬八千 │
│ │87.01.30 │日亞行 │三萬六千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市公所(豐里托兒所│十五萬元 │
│十一│87.02. │) 兒童綜合遊具 │十四萬九千八百元 │
│ │87.03 │友聯行 │三萬元 │
└──┴───────┴───────────┴────────────┘
附表四(D○○):共收取回扣二十萬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一 │86.07.26 │遊戲器材 │十九萬八千九百元 │
│ │86.09.08 │友聯行 │四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富岡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二 │86.07. │辦公室設備 │十九萬八千六百二十元 │
│ │86.09 │友聯行 │四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建和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三 │86.07.26 │礦物岩石材料 │十九萬五千元 │
│ │86.10.27 │育伸商行 │四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四 │86.07. │礦物岩石教材 │十九萬五千元 │
│ │86.09.30 │友聯行 │四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豐田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五 │86.09.23 │教學設備、坐式割草機等│十九萬九千五百元 │
│ │86.12.05 │日亞行、育伸商行 │四萬元 │
└──┴───────┴───────────┴────────────┘
附表五(I○○):共收取回扣三十萬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八十四年度 │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五十萬元 │
│一 │83.11.11 │視聽設備 │四十九萬二千二百元 │
│ │84.06.16 │育伸儀器行 │十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豐年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二 │86.12.10 │貝殼展示標本 │十九萬五千元 │
│ │86.12.22 │育伸商行 │四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三 │86.12.10 │貝殼展示標本 │十九萬五千元 │
│ │86.12.31 │友聯行 │四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四 │86.12.10 │貝殼展示標本 │十九萬五千元 │
│ │86.12.24 │育伸商行 │四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建和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五 │86.12.10 │貝殼展示標本 │十九萬五千元 │
│ │86.12.24 │友聯行 │四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富岡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六 │86.12.10 │貝殼展示標本 │十九萬五千元 │
│ │86.12 │友聯行 │四萬元 │
└──┴───────┴───────────┴────────────┘
附表六(己○○):共收取回扣三十萬元(一律以補助金額整數之三成計算)┌──┬───────┬───────────┬────────────┐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五十萬元 │
│一 │86.07.26 │整建校園車棚 │四十九萬六千二百六十元 │
│ │86.08.30 │國鑫行 │十五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豐年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二 │86.07.26 │礦物岩石教材 │十九萬五千元 │
│ │86.09.12 │友聯行 │六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新園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三 │86.07.26 │貝殼展示標本 │十九萬五千元 │
│ │86.09.02 │友聯行 │六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十萬元 │
│四 │86.07.26 │遊戲器材 │九萬七千九百元 │
│ │86.11.27 │友聯行 │三萬元 │
└──┴───────┴───────────┴────────────┘
附表七(午○○):共收取回扣十六萬四千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五十萬元 │
│一 │86.07.26 │行政辦公室設備 │四十九萬五千六百五十三元│
│ │86.09.11 │友聯行 │十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新園國民小學 │十八萬元 │
│二 │86.07.26 │古生物化石展示標本 │十七萬八千元 │
│ │86.11.11 │育伸商行 │三萬六千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富岡國民小學 │十四萬元 │
│三 │86.11.14 │辦公室設備 │十三萬九千四百元 │
│ │86.11.28 │友聯行 │二萬八千元 │
└──┴───────┴───────────┴────────────┘
附表八(H○○):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 │
├──┼───────┼───────────┼────────────┤
│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豐田國民中學 │二十萬元 │
│一 │82.12.10 │手提無線擴音機 │十九萬九千五百元 │
│ │83.01.07 │國鑫行 │(誤載為豐田國民小學) │
├──┼───────┼───────────┼────────────┤
│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豐田國民中學 │十三萬元 │
│二 │82.12.15 │辦公室電話系統 │十三萬元 │
│ │83.01 │國鑫行 │ │
├──┼───────┼───────────┼────────────┤
│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十二萬元 │
│三 │82.12.15 │電話講桌等 │十二萬元 │
│ │83.01.06 │一鑫行 │(誤載為豐田國民小學) │
├──┼───────┼───────────┼────────────┤
│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豐田國民小學 │五萬元(酉○○併補) │
│四 │82.12.15 │手提無線擴音機 │十九萬九千五百元 │
│ │83.01 │國鑫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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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亥○○):共收取回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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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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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建和國民小學 │四十萬元 │
│一 │82.09.23 │手提無線擴音機 │三十九萬九千元 │
│ │82.11.22 │國鑫行 │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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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知本國民中學 │二十五萬元 │
│二 │82.11.29 │高速複印印刷機等 │二十四萬八千五百元 │
│ │83.01 │育伸儀器行 │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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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知本國民中學 │十萬元(G○○、鄭安定併│
│三 │82.12.04 │手提無線擴音機 │補) 十九萬九千五百元 │
│ │82.12 │國鑫行 │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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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壬○○):共收取回扣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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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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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四十五萬元 │
│一 │82.10.8 │辦公室設備 │四十五萬元 │
│ │82.12.02 │一鑫行 │九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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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三年度 │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十五萬元 │
│二 │82.10.12 │電動營幕等 │十五萬元 │
│ │83.01.12 │一鑫行 │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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