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12.09 │國鑫行 │四萬元 │
├──┼───────┼───────────┼────────────┤
│ │八十四年度 │臺東縣富岡國民小學 │十萬元 │
│四 │83.09.05 │視聽教學設備 │九萬八千八百元 │
│ │83.10.12 │國鑫行 │二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十二萬元 │
│五 │86.09.22 │教學教具 │十二萬元 │
│ │86.12.23 │友聯行 │二萬四千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富岡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六 │86.09.22 │礦物岩石教材 │十九萬五千元 │
│ │86.10.23 │日亞行 │四萬元 │
└──┴───────┴───────────┴────────────┘
附表二(巳○○):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富岡國民小學 │十八萬元 │
│一 │86.07.30 │古生物化石展示標本 │十七萬八千元 │
│ │86.11 │友聯行 │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十八萬元 │
│二 │86.07.30 │教學設備 │十七萬九千九百五十元 │
│ │86.10.03 │日亞行 │ │
└──┴───────┴───────────┴────────────┘
附表三(寅○○):共收取回扣二十萬一千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八十四年度 │臺東縣寶桑國民中學 │二十萬元 │
│一 │83.08.30 │多功能手提無線擴音機 │十九萬九千五百元 │
│ │83.12.09 │國鑫行 │四萬元 │
├──┼───────┼───────────┼────────────┤
│ │八十四年度 │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三十萬元 │
│二 │83.08.31 │視聽教學設備 │二十九萬八千三百五十元 │
│ │84.01.04 │國鑫行 │六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馬蘭國民小學 │四十一萬元 │
│三 │86.11.04 │改善教學及設備(值夜室│四十萬四千七百零五元 │
│ │87.02.24 │整修) 友聯行 │四萬一千元(屬工程類)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四 │87.01.13 │礦物岩石鄉土教材 │十九萬五千元 │ │
│ │87.01.22 │日亞行 │四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馬蘭國民小學 │二十萬元 │
│五 │87.02 │改善健康中心設備 │十九萬四千四百二十元 │
│ │87.03.16 │育伸商行 │二萬元(屬工程類) │
└──┴───────┴───────────┴────────────┘
附表四(辛○○):共收取回扣二十九萬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八十四年度 │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四十五萬元 │
│一 │83.11.28 │視聽音樂系統 │四十四萬六千元 │
│ │84.06.16 │育伸儀器行 │九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富岡國民小學 │十八萬元‧十七萬八千元‧│
│二 │86.07.26 │古生物化石展示標本 │三萬六千元(酉○○共同補│
│ │86.09.01 │育伸商行 │助二十萬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建和國民小學 │十八萬元 │
│三 │86.07.26 │古生物化石展示標本 │十七萬八千元 │
│ │86.10.16 │育伸商行 │三萬六千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十八萬元 │
│四 │86.07.26 │古生物化石展示標本 │十七萬八千元 │
│ │86.10.08 │國鑫行 │三萬六千元 │
├──┼───────┼───────────┼────────────┤
│ │八十七年度 │臺東縣豐年國民小學 │四十六萬元 │
│五 │86.07.26 │彩色投影機等 │四十五萬九千元整 │
│ │86.10.21 │育伸商行 │九萬二千元 │
└──┴───────┴───────────┴────────────┘
附記: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遞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