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283號
TTDM,90,訴,283,2004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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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G○○
        D○○
        I○○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被   告 己○○
        午○○
        H○○
        亥○○
        壬○○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政衡律師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四號、七五六號
、九四0號、九四四號、八七九號一二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叁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G○○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伍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D○○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I○○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叁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己○○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叁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亥○○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



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壬○○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辰○○H○○均無罪。
事 實
一、宙○○G○○D○○I○○己○○午○○亥○○壬○○分別係臺 東市市民代表會(下稱代表會)第五屆;第三至六屆;第六屆;第一、二、四、 六屆;第三、四、六、七屆;第六、七屆;第五屆;第一至五屆市民代表(第六 屆任職時間: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每四年一 屆,以此類推),其等於附表二至七、九、十所示臺東市公所(下稱市公所)補 助及撥款時間均係代表會之市民代表,均為民選之公職人員,係依據法令從事於 公務之人員。而市公所自八十一會計年度起,依臺東市民代表之人數,每年編列 一定金額之「市民代表基層建設及設備配合款」(下稱補助款)。上述預算經費 之動支,在每名市民代表所分配之額度內,其等均可自行決定受補助單位及補助 金額,決定後填妥臺東市民代表會代表提案建議基層建設設備辦理情形登錄表( 下稱登錄表)並親自簽名,交予代表會職員宇○○,再由宇○○以代表會名義發 函通知市公所,動用上述預算經費,撥付各代表指定之受補助單位。宙○○、G ○○、D○○I○○己○○午○○亥○○壬○○等身為民選市民代表 ,關於前開款項之補助,本應依法從事不伎不求。詎有卯○○者,自八十二年下 半年間(即八十三會計年度)起,利用其父林蛑珠曾為臺東縣議會議長之良好政 商關係,陸續發展其人際網絡,並先後與宙○○G○○D○○I○○、己 ○○、午○○亥○○壬○○等市民代表達成下列期約:「各該市民代表將其 等職務上可運用之上開補助款,如加以配合而使其得取得承做工程、承購設備之 機會,將分別按:工程類補助款總額整數之一成,設備類補助款總額整數之二成 之方式,致贈回扣」,卯○○以此方式確定宙○○G○○D○○I○○己○○午○○亥○○壬○○就如附表二至七、九、十所示之會計年度,同 意以前揭附表所示之金額配合其承做工程及承購設備後,即向前揭附表所示之學 校、單位接洽,告知上開市民代表同意補助各該學校並交其負責辦理,利用各該 機關、學校主管、承辦人貪圖補助心理,得渠等之同意配合,並協商採購之設備 或施作之工程,隨後即大部分由其或其妻子賴景櫻、其職員繕寫登錄表,少部分 由上該期約配合辦理之市民代表依協商內容填妥登錄表或請他人代填,再交由該 市民代表簽名,嗣由其或其職員送交宇○○經如前所述程序,而由市公所於前揭 附表所示時間正式發函受補助學校,通知補助事宜,並即由卯○○以其實際負責 之一鑫行、國鑫行友聯行、日亞行、三揚行育伸商行、育伸儀器行等商號名 義,選擇性穿插製作形式上之比價資料,以求符合各該受補助學校、單位關於採 購、施作工程之規定,並辦理如前揭附表所示之工程或設備採購後,於前揭附表 所示時間由市公所撥款於補助之學校,轉支付予卯○○。並由卯○○伺機於採購 或施作工程之前或之後,交付各該市民代表如前揭附表所示回扣數額之賄賂。



二、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 組(下稱東機組)移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宙○○G○○D○○I○○己○○午○○亥○○、壬○ ○等人,對於在附表二至七、九、十所示市公所補助時間擔任臺東市市民代表 ,而市公所在前揭補助時間確有補助款預算之編列,其等亦確有建議補助前揭 款項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㈠宙○○辯稱略以:不認識卯○○,係學校的人要 求建議補助,尤以仁愛國小部分係因其擔任家長會長,學校老師提議補助,且 東海國中採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市民代表雖有建議權,但補助之後續程序即不 清楚,未收受回扣,卯○○記事本未有其收受回扣之記載云云;㈡G○○辯稱 略以:其僅建議補助,學校如何採購其不知情,與其亦無所相干,卯○○單一 之指訴無法證明其有收受回扣,其未收受回扣云云;㈢D○○辯稱略以:不認 識卯○○,建議補助後之程序不清楚,未收取回扣云云;㈣I○○辯稱略以: 曾接受卯○○祖父協助,渠父親在選舉期間亦曾對其有所協助,但卯○○其不 熟,沒有拿過卯○○回扣,只在代表會見過卯○○一次云云;㈤己○○辯稱略 以:未收取回扣,卯○○僅空言給付一成、二成,甚至三成回扣,然對於交付 回扣之時間、地點無一能清楚說明,所述均屬片面之詞,不足採信云云;㈥午 ○○辯稱略以:市民代表只負責建議補助,至於建議後的程序即與市民代表無 關,因而受補助學校、單位如何辦理採購?有無舞弊?均與市民代表無涉;本 案積極證據僅有卯○○之供述,但其根本未與卯○○有所接觸,卯○○卻指述 因交付回扣與其見過一、二次面,然見面之時間、地點卯○○根本無法清楚說 明,所述顯有瑕疵,不足採信;何況果如卯○○所言,僅與其見過一、二次面 ,焉可能見第一次面即係為交付回扣而來,此顯與常情有違云云;㈦亥○○辯 稱略以:當時擔任知本國中家長會長,應校長要求而建議補助,建和國小部分 亦係當時之校長要求補助,不認識卯○○,更未收受回扣,卯○○僅空言指稱 送回扣,但如何送回扣?何時送回扣均未詳細說明,所言顯非可採云云;㈧壬 ○○辯稱略以:為回饋母校而建議補助康樂國小,但預算執行係學校自行處理 ,其不知情,卯○○未向其爭取預算,其亦未向卯○○收取回扣云云,經查: ㈠前開被告宙○○G○○D○○I○○己○○午○○亥○○、壬○ ○等八人自承部分,經核與附表二至七、九、十所示各項採購設備案之登錄表 (參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號卷第八卷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二頁;第六十四頁、 第八十五頁、第一百十六頁、第一百十八頁、第一百三十頁、第一百三十四頁 ;第一百十四頁;第六十六頁、第一百二十八頁;第八十九頁、第九十頁、第 一百零三頁;第一百零八頁、第一百二十四頁;第二十九頁)、市公所領據、 統一發票、預算書、估價單、粘貼憑證用紙等(參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號 卷第三卷第四十六頁至第五十七頁、第一百八十四頁至第二百二十四頁、第二 卷第一百六十八頁至第一百八十二頁、第九十七頁至第一百十六頁、第一百八 十五頁至第一百九十九頁、第二百零二頁至第二百十六頁、第三卷第九十六頁 至第一百零八頁、第八十八頁至第九十五頁)所示內容相符,此有前開資料附



卷可稽,且證人即市公所負責議事及總務之職員宇○○亦證稱,代表會當時確 有「補助款」預算之編列,是被告八人自承部分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按各級民意機關代表,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而有瀆職行為者,固應依公務員瀆 職罪論科;如非依法令從事於其民意代表本身之公務而有詐欺或其他違法行為 時,即與一般平民百姓無異,以上有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八三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而被告宙○○G○○D○○I○○己○○午○○亥○○壬○○八人既為臺東市市民代表,是其等為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 段所稱之「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甚明。又各地方政府所編列之所謂「 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等類似之經費,係臺灣省政府未精簡之前,所屬各地 方政府普遍編列之預算,供各級民意代表在編列預算額度內,依其所知亟需補 助者,建議地方政府加以補助經費,以從事工程之施作或設備之添購,法雖未 明定民意代表之建議可得拘束地方機關,惟一般而言,該筆預算之編列,主要 目的既在表達地方政府對民意代表建議權之尊重,民意代表如提出具體建議, 地方政府自無隨意加以否決之理,否則地方政府依一般實際需要具體編列預算 即可,何須另編列該項補助款預算,是地方政府對於該項補助款預算之補助用 途及補助對象,均係尊重議員或議會之建議應可認定,且此應為公眾週知之事 。是此項補助款之補助用途、補助對象及數額等,民意代表均有堅強而有力之 「建議權」,地方政府基於對民意機關之尊重,祇要形式上在預算範圍之內, 均會接受民意代表或民意機關之建議,故該等經費在實際運作上,與其謂民意 代表有「建議權」,不若謂已有具體之「指定權」,僅需民意代表或民意機關 具體指定補助,地方政府依其尊重民意代表、民意機關之編列本項預算目的, 自會依前揭指定加以執行補助,從而被告所辯僅有建議權,無法決定是否補助 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再者,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所謂之「職務」 ,固必因法律或命令賦予行為人以一定之職務始足當之;且所謂「職務上之行 為」,係指在其職權範圍內所應執行或得執行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 台上字第七三0八號、第五七六四號判決意旨可資參酌;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 條所謂之「職務上行為」,必係因法律、命令賦予一定之職務,而依該職務在 職權內所應執行或得執行之行為,始得謂為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所謂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然預算案經立法機關通過及公布者為法定預 算,在位階上與法律相當,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0號解釋可參,則 民意代表依通過並公布之預算案,執行對於地方政府補助款之指定權,雖非因 法律或命令賦予之職務,效力上仍與法律所賦予之職務相當,從而所為仍屬其 職務上之行為甚明,是宙○○G○○D○○I○○己○○午○○亥○○壬○○等八人對於前開補助款之指定,應屬其等擔任市民代表職務上 之行為,亦可認定。
㈢前開登錄表除簽名外,均係由卯○○或指示其妻子賴景櫻或職員所繕寫,業據 卯○○確認後於各該登錄表後註記簽名,並於本院受命法官調查時再予訊問確 認在卷(見本院卷第三卷第六百三十九頁、第六百七十五頁、第五百七十一頁 、第六百十六頁、第六百七十八頁、第五百五十三頁、第六百二十四頁);而 由前開統一發票、估價單所示,附表二至七、九、十所示補助之採購,承買、



報價廠商均為卯○○實際負責之前開商號;足見前開補助款執行之採購及工程 均為卯○○所實際承做。
㈣證人卯○○供稱略以:學校會去找民意代表尋求補助,我從學校處查知何代表 準備補助何學校,並瞭解學校之實際需要後,填好登錄表再去找該名準備補助 之民意代表,表示學校需要何種補助,並請該名代表同意、簽名,如該民代表 不在,有時也會將寫好之登錄表放於代表會請該民意代表簽名,希望能承做該 補助工程,並致贈回扣,回扣金額為:補助採購設備時,補助金額之二成;補 助施工時,補助金額之一成;我實際負責之商號計有:一鑫行、國鑫行、育伸 儀器行、日亞行、三揚行,育伸儀器行後來改為育伸商行(參本院卷第三卷第 五百三十八頁起);有些民意代表是將補助款全權交由我處理(應指程序方面 ),所以在市公所通知學校有代表補助款可支用之公文寄達學校前後,我到學 校找校長,向他表示代表之補助款是我為學校爭取的,希望相關購置案能交給 我承做(參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號卷第一卷第一百五十四頁背面【業經證人於 修法前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對該調查筆錄之真實性予以證實《下同,並參本院 卷第三卷第五百三十五頁》,詳參理由壹之一、㈧所述】;學校採購款或工程 款多數非恰好為整數,但致贈之回扣均以整數計算(參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號 卷第八卷第二頁)。參照前開登錄表均係由卯○○繕寫,或由其指示妻子賴景 櫻、職員繕寫,在在顯示於民意代表具體向市公所指定具體補助前,卯○○已 知悉補助詳情,顯見卯○○前開致贈回扣之證述,非無依據。而針對有無致贈 宙○○G○○D○○I○○己○○午○○亥○○壬○○等人回 扣部分,卯○○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分別證稱略如下載: ⑴關於宙○○部分:
有致贈宙○○回扣,但在何處交付,交付多少,均已不記得,宙○○的部分 日誌中未有回扣之記載。(參本院卷第三卷第六百三十八頁起)。 ⑵關於G○○部分:
G○○已經認識很久了,但有無致贈回扣,因為時間太久有一點模糊,不敢 確定有無致贈回扣給G○○,日誌中關於「G○○:一百萬(九月二十一日 )‧二十萬」之記載(參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號卷五卷第五十六頁),其中 「二十萬」之記載是否致贈G○○二十萬回扣已不記得(參本院卷第三卷第 六百七十四頁起)。
⑶關於D○○部分:
有致贈回扣給D○○(參本院卷第三卷第五百七十一頁)。 ⑷關於I○○部分:
I○○不像議員那麼熟,沒有真正交談,I○○跟我父親應該很熟,我有 交付回扣給I○○,交付的確實時間、地點忘記了,我曾經去他家拜訪過一 次,是否有到他加送回扣不確定(參本院卷第三卷第六百十七頁起)。 ⑸關於己○○部分:
己○○部分登錄表是我拿去給他簽名的,己○○的部分是一手交錢,一手交 登錄表讓他簽名;他有到我公司拿過,我也有去他家,也到代表會,他以前 住在中興路的鐵道旁,即臺糖高爾夫球場的鐵道旁邊;在我公司交的回扣比



較多,我太太賴景櫻、職員都在場,因為代表會人比較多(參本院卷第六百 七十八頁起)。
⑹關於午○○部分:
有交回扣給午○○,記事本送回扣的記載,有的有記,有的沒記,但確實有 送回扣給午○○;我與午○○不熟,為了補助款的事,有跟他見過一、二次 面,但交付的地點不記得了(參本院卷第三卷第五百五十二頁起)。 ⑺關於亥○○部分:
有拿回扣款給亥○○,但不記得交回扣的地點(參本院卷第三卷第六百二十 四頁起)。
⑻關於壬○○部分:
有交付回扣給壬○○,但交付的地點忘記了(參本院卷第三卷第六百二十七 頁起)。
依前開登錄表、市公所領據、統一發票、預算書、估價單、粘貼憑證用紙,及 卯○○、賴景櫻繕寫登錄表之事實,再參酌卯○○所證,被告宙○○G○○ (該部分卯○○在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所供顯有迴護,應以在東機組所做之陳 述為可信,詳後所述)、D○○I○○己○○午○○亥○○、壬○ ○八人即有將其等市民代表職務上可運用如附表二至七、九、十所示補助款, 配合卯○○運作,方便其取得相關工程承做、設備承購之情形。 ㈤接到市公所補助函之前,受補助學校、單位並不知有如附表二至七、九、十所 示之所謂民意代表補助款,但前開補助通知後不久甚至之前,卯○○即到學校 ,並表示該補助款係其向市民代表爭取,希望該補助相關之採購或工程由其承 做,因此校長或相關主管遂指示補助之採購交由卯○○承做,比價之三家估價 單均係由卯○○所提供,甚至預算書亦由卯○○負責製作,或依卯○○所提供 資料製作,承辦人員並未實際詢價,僅作形式上之比價,上情業據證人即卑南 國中總務主任未○○(相關補助:附表三編號一號)、豐年國小代理總務主任 子○○(相關補助:附表五編號二號)、豐田國中總務主任K○○(相關補助 :附表四編號五號)、康樂國小總務主任天○○(相關補助:附表十編號一、 二號)、富岡國小總務主任丁○○(相關補助:附表四編號二號、附表五編號 六號、附表七編號三號)、豐榮國小總務主任地○○(相關補助:附表二編號 二號)、康樂國小總務主任辛○○(相關補助:附表三編號六號、附表五編號 一、四號)、馬蘭國小總務主任戊○○(相關補助:附表三編號八號)、建和 國小總務主任玄○○(相關補助:附表三編號十號、附表四編號三號、附表五 編號五號、附表九編號一號)、仁愛國小總務主任戌○○(相關補助:附表二 編號三號)、新園國小總務主任丑○○(相關補助:附表六編號三號、附表七 編號二號)、康樂國小總務主任癸○○(相關補助:附表四編號四號、附表五 編號四號)、知本國中事務組長庚○○(相關補助:附表三編號五號、附表九 編號二、三號)等人,在本院審理及東機組調查時供述甚明(參本院第七卷第 一千六百二十四頁起、第六卷第一千三百五十六頁起、第七卷第一千五百零六 頁起、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號卷第三卷第十三頁起、第四卷第五十二頁起、第 二卷第一百五十七頁起、第三卷第一頁起、第五十四頁起、第二十一頁起、第



二十五頁起、第五十頁起、第六十四頁起、第六十八頁起、第二卷第一百二十 二頁起、第三卷第四十七頁起、第五十八頁起、第七十六頁起),證人即富岡 國小校長及總務主任宋錄杉、A○○(相關補助:附表三編號三號)等人在本 院受命法官訊問及東機組調查時證述明確(參本院卷第三卷第六百九十六頁起 、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號卷第三卷第七十三頁),證人即南王國小總務主任B ○○(相關補助:附表二編號二號)於東機組調查時證述在卷(參九十年度他 字第三四號卷第一百十四頁,B○○業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死亡,有法務 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份附於本院卷第六卷第一千二百五十一頁可 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其警詢中之陳述得為證據 )各校情形容有小差異,但大致如前所述而相符。卯○○既協助民意代表繕寫 登錄表,又在市公所行文各受補助單位告知補助前後,至各受補助單位邀功請 求將採購或工程交其承做或承購,如此肆無忌憚穿梭於指定補助之民意代表與 受補助單位間承做採購案及工程,其間當有所依恃,絕非偶然僥倖所能解釋。 又前開各受補助學校負責執行採購之人員,在本院審理時所述雖或多或少與東 機組調查時有所出入,但經檢察官提示調查筆錄後,各證人均稱前開調查時未 有何不法對待,均在意識自由情形下接受詢問,且所述亦屬實在,則前後所述 如有差異,衡情自以離事發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之東機組調查筆錄為可信。其次 ,玄○○雖又證稱:關於預算之取得、製作,調查筆錄之記載有些小出入,當 時雖有反應,但調查員指示到法院以後再說明等語;經查,玄○○所證係有關 附表四編號三號建和國小「古生物化石展示標本」採購部分,而關於預算之取 得玄○○調查筆錄之記載略為:除了黃秋、鄭定國因選八十三年度縣議員期間 主動來校與我接洽希望幫忙拉票,同時表示學校如有需要可以補助,故我向渠 等要求補助兩台水冷式站立型冷氣‧‧‧‧其他七位市民代表非主動補助,也 非學校爭取‧‧‧‧都是在學校收到市公所通知後,才知道該七位市民代表撥 款補助‧‧‧‧礦石標本、化石標本、鄉土教材、貝殼等是寅○○先來推薦, 我對他說很需要但是沒有錢,他即告知他有辦法幫我們找到補助款等語,而該 項「古生物化石展示標本」之採購係寅○○親自至建和國小推銷,並表示如有 需要卯○○可代為爭取經費補助,業經寅○○供述甚明(詳如後有罪部分理由 一之㈥所述),經核玄○○調查筆錄中關於補助預算取得之前開供述,與寅○ ○所證大致相符並無出入;且依玄○○調查筆錄之所供,原則中既有例外,七 項預想不到之補助外,清楚說明尚有二項係因競選拉票所提供,顯見該筆錄之 記載尚屬詳實,非千篇一律記載卯○○操縱民意代表補助款之運作;況玄○○ 隨後於檢察官提示筆錄追問「調查筆錄與你所言那一部分不一樣」時(本院審 理中),隨即改稱:「都一樣」(參本院卷第六卷第一千三百九十五頁、第一 千三百九十六頁),足見玄○○前揭關於「預算之取得、製作筆錄記載有出入 」之供述,為臨訟圖卸被告刑責之托詞,不足採信。是本件附表二編號二、三 號;附表三編號一、二、三、五、六、八、十號;附表四編號二至五號;附表 五編號一、二、四、五、六號;附表六編號三號;附表七編號二、三號;附表 九編號一、二、三號;附表十編號一、二號各該補助,被告宙○○G○○D○○I○○己○○午○○亥○○壬○○等八人,均有配合卯○○



取得承做、承購之權,益為明顯。再者,卯○○雖供稱略謂:自學校處查知何 代表準備補助學校,始聯絡該民意代表並致贈回扣,爭取承做等語,惟因卯○ ○致贈回扣爭取承做民意代表補助採購、工程之對象甚多,是前揭所言非必即 為其與本件被告宙○○G○○D○○I○○己○○午○○亥○○壬○○等八人之聯繫方式,而本件學校方面係市公所函告時方知有補助之事 ,隨後卯○○即至受補助學校邀功並希望承做,業經前揭證人證述明確,是本 件應認係由卯○○先自宙○○G○○D○○I○○己○○午○○亥○○壬○○等人處得悉補助詳情後,再向前揭附表二至七、九、十所示之 學校接洽,告知上開議員同意補助各該學校並交其負責辦理,利用各該學校主 管、承辦人貪圖補助心理,得渠等之同意而承做設備之採購或工程之施作。 ㈥證人即銷售貝殼、岩石礦物標本、化石予卯○○並受託至學校推銷之寅○○, 在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認識建和國小總務主任玄○○、富岡國小總務主任丁 ○○、康樂國小癸○○等人,約八十六年下半年,卯○○所出售之貝殼、岩石 礦物標本、化石均係渠所提供,當時卯○○曾要求幫忙將概算書拿到學校詢問 各校有無需要,我到學校時就直接告知卯○○問有無需要,如有需要卯○○會 負責向相關民意代表爭取經費補助,學校如同意補助、購買,渠即卸貨並負責 擺設,到學校詢問時有遇到丁○○、陳賴湖等人,賣給卯○○之貝殼、岩石礦 物標本、化石等,每套約五萬五千元至六萬元(按卯○○每套出售價格約為十 七萬八千元),如果有辦法渠當然願意自己賣等詞。由寅○○所供可知,卯○ ○對於民意代表補助款之指定,有一定之影響,其有所依恃尤為明顯。 ㈦本件如附表二至七、九、十所示之補助款,登錄表除簽名部分外,均係卯○○ 或由其指示妻子賴景櫻、職員所填寫。而學校之三份估價單均係卯○○所提供 ,預算書由卯○○代為製作,或由承辦人員依卯○○所提供之資料所製作,學 校承辦人員僅能配合辦理,並未依規定實際從事詢價、比價,業經證人卯○○ 、未○○、子○○、K○○、天○○、丁○○、地○○、辛○○、戊○○、玄 ○○、戌○○、丑○○、癸○○、庚○○、宋錄杉、A○○、B○○、寅○○ 等人供述明確,而如前述。受補助學校願放棄詢價、實際比價之機會,不爭取 採購之最大利益,將全部採購過程委諸卯○○辦理,主要係因主觀上認為,可 否獲得補助操之於卯○○,為獲補助,學校人員只得配合向卯○○指定之商號 、價格採購。惟市民代表掌握補助款之指定權,為何甘於配合卯○○承做採購 或工程,則不無疑慮?究係單純因卯○○父親為縣議會前議長礙於情面所致, 抑或如卯○○所稱係因致贈回扣之故,則有探求之必要,茲說明如下: ⑴致贈回扣所涉者,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有無期約或交付賄賂,致贈 者有無犯罪雖需視致贈目的相關者,是否「違背職務之行為」而定,非致贈 回扣即必然成立貪污犯罪,然遑論通常之人就是否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致贈回扣非甚瞭解,一般認為致贈回扣即屬不法;且即便非成立犯罪,致贈 回扣在社會道德上至少非光彩之舉,是如非事實,一般人應無隨意承認「長 期連續致贈公務員回扣以取得採購案承做權」之理,非僅本身不光彩,尚且 損及他人,則關於有無致贈回扣之事,一般人當不致隨意無中生有;而卯○ ○就致贈民意代表回扣款一節,自東機組調查,檢察官偵訊,至本院受命法



官調查訊問時,始終堅稱不移,依上說明,其所述顯非空穴來風;更何況在 偵、審中經具結程序,所證如有不實需負偽證刑責,證人尤無隨意誣指,陷 他人於不法危境,亦自陷犯罪之泥沼。由此亦顯見,本件卯○○證稱被告宙 ○○、G○○(東機組調查時)、D○○I○○己○○午○○、亥○ ○、壬○○等八人收受回扣,存有一定程度之可信性。 ⑵卯○○被逮捕、羈押前,為防民意代表收受回扣後不認帳重複要求,為此所 製作之筆記(參本院卷第三卷第五百四十三頁)清楚記載致贈回扣之暗語, 諸如「洪000000000000」之記載,據其供稱係略表:八十五年 八月十日早上九時三十分致贈共同被告巳○○十萬元之意,該記載非經其解 讀,外人甚難理解其含意,而經其解說後,又覺如此記載甚為合理,絕無牽 強附會,是由卯○○被捕、搜索前所記載之筆記亦在在顯示,卯○○在本件 訴訟所述致贈回扣一節,絕非無中生有全無依據,否則何以事先已有致贈回 扣之清楚記載。
⑶卯○○就向己○○致贈回扣之情節,諸如:己○○部分登錄表是我拿去給他 簽名的,己○○的部分是一手交錢,一手交登錄表讓他簽名;他有到我公司 拿過,我也有去他家,也到代表會,他以前住在中興路的鐵道旁,即臺糖高 爾夫球場的鐵道旁邊;在我公司交的回扣比較多,我太太賴景櫻、職員都在 場,因為代表會人比較多等語(參本院卷第六百七十八頁起),描繪栩栩如 生,益見卯○○所證內容為可信。
⑷被告I○○坦承:登錄表是卯○○拿到代表會給我簽名的等語(參本院卷第 三卷第六百十八頁);而共同被告申○○亦自承:登錄表示卯○○拿給我, 是我自己簽名的,有時候我不在,他會拿到代表會請別人拿給我簽,會請小 姐跟我講,所以我知道是他拿來的等語(參本院卷第三卷第五百六十八頁) 。由I○○及申○○前揭供述可知,卯○○確有代寫登錄表後,再持往請市 民代表簽名指定補助之情形,且此已非僅個案,因其經年累月進行,已有固 定程式與軌跡,即卯○○如未遇市民代表本人時,即將繕寫完畢之登錄表請 託代表會人員轉交,該市民代表亦均可得知卯○○已然知悉補助情形,是類 如申○○所述之流程絕非止於個案,而係經常性之合作模式,既係經常性之 合作,自非其父曾任縣議會前議長之情面所可長期操控,從而卯○○與配合 指定補助款之民意代表間,有利益之往來堪可認定。 ⑸由前揭說明可知,證人卯○○主觀上無故為不實供述之動機,客觀上由之前 已製作之筆記,及記憶所及,致贈回扣之細節證述內容栩栩如生,請託補助 已有制式化程式等情形,在在顯示確有致贈回扣之情事,是卯○○前開所證 自堪採信,辯護人指摘卯○○所述不足證明致贈回扣,尚無理由。再者,本 件除卯○○之證言外,尚有相關登錄表、市公所領據、統一發票、預算書、 估價單、粘貼憑證用紙等,及各校負責採購人員之供述可資佐證,即便就致 贈回扣一節,證人即各校辦理採購人員所為與一般採購程序相違之過程陳述 ,亦可間接佐證卯○○所證致贈回扣一節堪以採信,是辯護人所執,致贈回 扣部分僅有卯○○一人之供述,未有其他證據佐證之所辯,尚無可採。 ㈧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做為證據」之規定,係本次修法時參考英美傳聞 法則所制訂,其立法目的主要在確保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排除與直接審理主 義、言詞審理主義有所違背之傳聞證據,此為修正理由所明載;是雖為證人在 司法警察單位所做之陳述,如已經該證人到庭具結,並證稱前開陳述內容為真 實,再賦予當事人反對詰問發現真實之機會,即難謂前開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 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又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 ,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 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就此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亦有明定;而九 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關於傳聞法則之相關規定,係自九十 二年九月一日施行,此觀該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後段即知;則九十二年九月一 日新法施行前,業經法院依舊法調查之證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自應依調查 時尚屬有效之舊法規定判斷,而無適用新法之可言。從而本件證人在東機組所 為之陳述,如經受命法官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前,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規定對 被告加以提示筆錄,使其得以陳述意見,該供述即難謂無證據能力;尤有甚者 ,該供述如經證人到庭證實為真正,並賦予當事人反對詰問之機會,即便依修 正後現行刑事訴訟法之精神,亦無認其無證據能力之可言。是辯護人與前開說 明相反之所辯,自均無可採。
㈨扣案卯○○之帳冊、記事本、日誌等(參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號卷第六十 二頁扣押物品清單),係東機組在卯○○住所搜索後所查扣,而本件所涉之相 關帳冊、記事本、日誌部分,在東機組調查時已分別提示卯○○、相關被告查 看,並就各該記載內容部分,逐一請其等加以解釋,隨後始將提示部分之文件 影印附卷(參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號卷第五、七、九卷),而卯○○查看後對 於前開資料為其所有並無異議,是上該資料係由卯○○或其職員製作,其真實 性無庸置疑;且觀之卷附影本,與調查人員詢問卯○○、各被告之內容均甚吻 合,是卷附影本內容與提示之原本相符亦無疑問。上該資料由卯○○或其職員 製作既無疑問,內容之真實又可得確定,則本件上該影本與原本之功用即無差 別,從而辯護人以影本無法證明與原本相符,辯稱上該資料影本無證據能力, 自無可採。
㈩卯○○雖另略稱:我送錢給民意代表或官員都有記帳,因為要給錢的人太多了 ,怕會亂掉,記帳是我的習慣,若是沒有記帳的,應該就沒有給等語(參九十 年度偵字第九四0號卷第三十九頁卯○○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偵訊筆錄);惟 嗣後在本院稱:「有的有記,有的沒有記。我的習慣有時會記帳,有時不會記 帳。我之所以記帳,是因為有些議員他們拿了回扣之後不認帳,還會反覆向我 索取」(參本院卷第三卷第五百四十三頁),是由卯○○在本院經辯護人詰問 後較可信之證稱內容顯示,其並無把握是否全數致贈回扣情形均有記載,且由 前揭偵查中所述可知,卯○○係因致贈過程曾發生民意代表重複索取回扣之情 形,為避免往後發生爭議,始有記帳之舉,則其非自致贈之始即有紀錄應堪認 定。而卯○○致贈回扣之紀錄,既僅在防止部分代表事後重複索取,並非用為 對外之正式紀錄,則有無記帳,自可能因致贈對象之信用、與其交情之深淺、 以往有無重複索取之紀錄,或其他具體特殊情形之不同,影響其紀錄動機之強



弱,在動機較弱情形下,偶未加以記載,非無可能,惟由其偵查中所述有紀錄 習慣之情以觀,開始紀錄後應以有紀錄為常態,僅較少之特殊情況始有可能未 加以紀錄;故而正常情形下(未有錯誤),卯○○有紀錄者,應表示確有致贈 回扣,未有紀錄者,非表示即未有致贈回扣。從而無論認定之補助金額大於或 小於紀錄金額,僅分別顯示部分致贈回扣之事實未加以紀錄,或部分致贈回扣 之事實未經發現,均不影響致贈及收受回扣之事實,是相關起訴金額與卯○○ 帳冊所記載致贈回扣金額不符之所辯,亦均無理由。 卯○○前開帳冊、記事本、日誌等資料既非完整,則致贈回扣之金額當難由前 開資料中予以確認,然其致贈回扣之原則,既為採購設備部分,補助金額整數 計算之二成(即指採購金額);工程部分,補助金額整數計算之一成(即指工 程施作總金額),是東機組調到資料提示後,卯○○即依調到之資料回覆致贈 回扣之情形,因東機組非一次將全部資料調齊(目前為止有無調齊亦未可知) ,是難免發生證人依所提示之資料作答,因提示之資料先後有所不同,致前後 證述由形式觀之有所出入之情形,然僅須瞭解前開證人作答之原則及時空背景 ,即可瞭解前開證述前後不一之情行,非所證有何矛盾、瑕疵,而係卯○○依 致贈回扣之原則,檢視調查員所調得之資料,陳述該等採購或工程案(非全部 ),曾經致贈回扣之情形,檢視之資料各次既非相同,卯○○所陳述之致贈回 扣情形亦有差異所致。再者,卯○○致贈回扣之數額既有前開規則可資依循( 採購一成、工程二成,給付整數差額不計較),是僅需卯○○可確認承做何民 意代表之補助案有致贈回扣,再依相關登錄表、領據、發票、憑證等確認補助 之金額,依前述致贈回扣之原則計算,回扣之金額即可清楚查知;致贈回扣之 事實既明,致贈之金額亦可得確定,則詳細各次之致贈時間、地點、方式即便 有所不明,仍不影響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 構成要件該當,從而辯護人、被告以致贈回扣之時間、地點、方式不明,認卯 ○○所證有何瑕疵,因認被告等不成立前開犯罪,容有誤會。 證人E○○雖證稱附表二編號一號補助之執行,有經過公開通信比價程序,並 實際對五家販售廠商探訪價格云云,惟查:E○○在附表二編號一號東海國中 對於宙○○指定補助之速印機為採購時,係擔任該校之事務組長,凡事尚須請 示校長,是其非必清楚卯○○有無於該校接獲市公所通知補助之公文前後,向 校長邀功並請求承購該補助案;且依其所證,探訪價格之五家廠商中,其中三 家為卯○○所實際負責,最後實際參與投標之廠商又僅卯○○之該三家廠商, 結果當然由卯○○所負責經營之國鑫行得標承購,則該校究竟係實質之公開比 價、招標,或屬形式上虛應其事,仍非全然無疑;而市公所通知補助之前,指 定補助之登錄表除簽名外即已由卯○○負責繕寫,業據卯○○供明在卷(參本 院卷第三卷第六百三十九頁),並有登錄表附卷可考(參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 號卷第八卷第三十一頁),由卯○○事先知悉指定補助事宜,事後獨家投標( 形式上為三家)並得標承購之結果而論,形式上雖有公開之程序,實質上仍有 配合卯○○得標承購之合理可疑甚明。再者,即便東海國中確有公開比價、招 標,但本件卯○○行賄對象為市民代表,即利用市民代表之配合,事先知悉補 助詳情,藉以向受補助單位炫耀邀功,並請求配合承購或承做工程,縱然最後



受補助單位係依法公開比價、招標,至少卯○○仍可確切掌握補助情形,有利 於投標及得標承購,是證人所證即使為真,仍不影響卯○○致贈回扣爭取配合 承購之動機,是非能以東海國中有公開比價、招標之事實,逕行推論而獲致被 告宙○○未收受回扣之結論,從而證人E○○之所證,尚難為被告宙○○有利 之證明。
證人J○○於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雖證稱略以:被告壬○○與康樂地區關係密 切,有請求給予補助,東機組的調查筆錄有些不是事實,有些不是我講的,那 是調查員寫好了,當時有幾個大原則我講也沒有用,當時題目、答案是他們設 計好的,調查員寫一寫才給我看,我異議也沒有用,學校有公開比價、公開招 標云云。惟查:即便康樂國小有踐行公開比價、招標等程序,但不影響卯○○ 向市民代表致贈回扣行賄以求配合得悉補助詳情,切實掌握投標而爭取得標承 購,已如前述,是遑論J○○所證東機組調查情形與其他證人不同,顯有圖卸 被告壬○○刑責之嫌,且即使為真,如前所述,仍不影響卯○○致贈回扣爭取 配合承購之動機,是亦不得以康樂國小有無公開比價、招標之事實,逕行推論 而獲致被告壬○○有無收受回扣之結論,從而證人J○○之所證,仍難為被告 壬○○有利之證明。
本件卯○○係由民意代表處事先得知補助詳情,用以向受補助學校人員炫耀並 邀功,請求由其承購補助之採購案或工程案,是即便補助單位之選定係由民意 代表事先決定,卯○○仍可藉市公所通知補助前後已知細節之優勢,使學校相 信其與補助有相當關聯,進而誘使同意配合承購或施作工程,從而被告等所辯 係應學校校長、老師、家長、地方人士請求而補助之所辯即使真實,仍無改卯 ○○藉前揭模式,致贈回扣取得民意代表配合,獲得補助資訊而增加取得相關 補助案承購機會之經營模式,從而自難據以推論被告未在補助過程收受回扣, 所辯尚難為被告等有利之證明甚為明顯。且被告是否擔任家長委員、是否回饋 母校,均與配合卯○○取得補助資訊不相衝突,從而即便被告確有因擔任學校 家長委員、家長會長或因回饋母校而指定補助者,亦均與其有無收受回扣賄賂 無關。
被告己○○部分,無論補助款用途為設備之購買或工程之施作,回扣款一律無 區別均以補助總額(整數)三成計算之事實,業據證人卯○○供明在卷(參本 院卷第三卷第六百八十頁),此為卯○○致贈回扣款金額「採購設備部分,補 助金額整數計算之二成;工程部分,補助金額整數計算之一成」原則之例外, 從而卯○○對此例外情形之記憶自是最為深刻,供述之可信性亦屬最高,從而 己○○部分致贈回扣之金額,應以三成計算,公訴人以二成論計,尚有誤會, 惟公訴人之誤計不影響己○○之犯行,難為其有利之證明。 受補助學校因卯○○對於補助知之甚詳,認其與補助確有決定性關聯,因而盡 力配合其對於相關設備、工程之承購與承做,而卯○○之所以知悉補助情形, 據其所供係因致贈被告宙○○G○○(東機組所陳)、D○○I○○、己 ○○、午○○亥○○壬○○等八人回扣所致,所供經比對各受補助學校相 關辦理採購證人之所述,大致吻合,此在在顯示各民意代表確有收受回扣之情 ,且各受補助學校辦理採購之情形,正可佐證卯○○確實有致贈指定補助之市



民代表回扣,是被告午○○等人所辯,學校如何辦理採購與被告等人無關一節 ,自無理由。再者,卯○○致贈回扣據其所描繪,已是普遍週知之現象,是配 合爭取補助相關承購及致贈回扣即如制式化之交易,民意代表配合後,卯○○ 致贈回扣自屬理所當然,不存在第一次見面即交付回扣是否尷尬或違反常情之 問題,即如常人第一次至商家購物未聞有何不自然一般,是午○○所辯第一次 見面即交付回扣有何違常之所辯,亦無理由。
卯○○對於被告G○○有無致贈回扣一節,雖證稱「有一點模糊,不敢確定」 、「日誌中所載之意思,是否致贈G○○二十萬回扣已不記得」等語。惟查: ⑴G○○所涉配合卯○○取得補助相關承購案,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十一件, 補助金額共為二百五十八萬元,且橫跨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七三個年度, 在本件市民代表收受回扣之共同被告中,屬關聯較深者,謂其未收受回扣, 實難使人遽信。
⑵依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號卷第五卷第五十六頁「卯○○記事本」中「G○○ ‧一百萬‧九月二十一日‧二十萬(鉛筆字,筆跡較淡)‧卑南國中影印機 十五萬、南王國小手提無線二十萬‧‧‧‧‧」之記載,與同頁C○○、壬 ○○、亥○○、酉○○之記載形式如出一轍,而依卯○○在東機組調查時所 供,前開即是C○○、壬○○亥○○、酉○○及G○○收受回扣之記載( 參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號卷第一卷第三頁背面及第十五頁),而卯○○對於 有無致贈個人回扣或有可能因時間關係而印象模糊,但對於普遍性之致贈回 扣記載焉有記憶模糊之可能,而前揭記載顯為致贈回扣之記載既屬明確,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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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