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80號
TTDM,104,訴,80,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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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依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第6項之規定應處以刑責以外,其餘情形未設處罰之規 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 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則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 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 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未達 純質淨重20公克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 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 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 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 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27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物 ,送往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GC/MS)法鑑驗結果,雖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 該中心104年6月4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鑑定書1 份在卷可佐(見偵卷2第16至17頁),惟卷內並無證據顯示 與被告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有關聯,且純質淨重亦未達 20公克,爰不予宣告沒收。
3.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雖經送往慈濟大學濫用藥 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顯示 ,含有第三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Methylone), 有前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4年6月4慈大藥字第000 000000-0號函暨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字卷第16至17 頁),惟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該等物品與被告本件販賣第三級 毒品犯行有關聯,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至6所示之物,卷內 亦無證據顯示該等物品與被告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有關 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名稱 │
├──┼─────────────────┤
│ 1 │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卡1張) │
├──┼─────────────────┤
│ 2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 │
│ │驗餘淨重0.2432公克)及其包裝袋1只 │
├──┼─────────────────┤
│ 3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 │
│ │毛重0.187公克)及其包裝袋1只 │
├──┼─────────────────┤
│ 4 │含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Methylone │
│ │)咖啡包7包(驗餘淨重合計115.0567 │
│ │公克) │
├──┼─────────────────┤
│ 5 │K盤4個 │
├──┼─────────────────┤
│ 6 │非毒品不明粉末1包(毛重54.26公克 │
│ │) │
└──┴─────────────────┘
附表二:
┌──┬──────┬────────────────────────┐
│編號│ 事 實 │ 主 文(含主刑及從刑) │
├──┼──────┼────────────────────────┤
│ 一 │事實欄一(一)│黃庚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 │
│ │ │收。 │
├──┼──────┼────────────────────────┤
│ 二 │事實欄一(二)│黃庚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 │
│ │ │收。 │
├──┼──────┼────────────────────────┤
│ 三 │事實欄一(三)│黃庚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 │
│ │ │收。 │
├──┼──────┴────────────────────────┤
│ 四 │編號一至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
│ │幣壹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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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