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07號
TTDM,104,訴,107,20151127,1

2/2頁 上一頁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乙○○販賣及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編│交 易│交易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 │
│號│對 象│(新臺幣) │ │
├─┼───┼──────────────┼──────────────┤
│1 │張藤耀│乙○○於104年4月10日17時27分│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至38分許,持其所有之門號0974│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販│
│ │ │228246號行動電話(下稱A行動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電話),與張藤耀所持用之門號│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
│ │ │方約妥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沈│○○○○○○○○○○號SIM│
│ │ │明前往花蓮縣富里火車站旁之停│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卡│
│ │ │車場,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 │)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約1公克)交付張藤耀,並收取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毒品價金1千元,而完成交易。 │ │
├─┼───┼──────────────┼──────────────┤
│2 │張藤耀│乙○○於104年5月20日17時14分│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至19時43分許,持A行動電話,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販│
│ │ │與張藤耀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42號行動電話聯繫,雙方約妥交│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易甲基安非他命後,乙○○前往│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
│ │ │位於花蓮縣富里鄉富南村公埔路│○○○○○○○○○○號SIM│
│ │ │29號之「天生好米」建築物外 │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卡│
│ │ │,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約1公│)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克)交付張藤耀,嗣於翌日收得│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毒品價金1千元,而完成交易。 │ │
├─┼───┼──────────────┼──────────────┤
│3 │甲○○│乙○○於104年3月25日9時25分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徐金│至54分許,持A行動電話,與吳 │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之販│
│ │生 │雅苓、丙○○所持用之門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方約妥交易後,乙○○即前往位│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
│ │ │於臺東縣池上鄉之某統一超商停│○○○○○○○○○○號SIM│
│ │ │車場,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 │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卡│
│ │ │約1公克)交付甲○○、丙○○ │)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並收取毒品價金1千元,而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成交易。 │ │
├─┼───┼──────────────┼──────────────┤
│4 │甲○○│乙○○於104年3月27日21時7分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徐金│至28分許,持A行動電話,與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販│
│ │生 │甲○○、丙○○所持用之門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方約妥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因│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
│ │ │乙○○持有之毒品數量不足,遂│○○○○○○○○○○號SIM│
│ │ │由乙○○在其位於花蓮縣富里鄉│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卡│
│ │ │車站街52號之居所,先將甲基安│)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包(重約0.5公克)交付吳│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雅苓、丙○○,嗣於同日晚間某│ │
│ │ │時,再將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 │ │
│ │ │包(重約0.5公克)交付甲○○ │ │
│ │ │,並收取毒品價金1千元,而完 │ │
│ │ │成交易。 │ │
├─┼───┼──────────────┼──────────────┤
│5 │甲○○│乙○○於104年3月30日22時38分│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徐金│至23時43分許,持A行動電話,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販│
│ │生 │與甲○○、丙○○所持用之門號│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方約妥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沈│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
│ │ │明謙在其上開居所,將甲基安非│○○○○○○○○○○號SIM│
│ │ │他命1包(重約1公克)交付甲○○│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卡│
│ │ │、丙○○,並收取毒品價金1千 │)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元,而完成交易。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甲○○│乙○○於104年4月8日15時34分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徐金│至16時18分許,持A行動電話,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販│
│ │生 │與甲○○、丙○○所持用之門號│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方約妥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沈│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
│ │ │明謙在其上開居所,將甲基安非│○○○○○○○○○○號SIM│
│ │ │他命1包(重約1公克)交付吳雅│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卡│
│ │ │苓、丙○○,並收取毒品價金1 │)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千元,而完成交易。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甲○○│乙○○於104年4月15日9時36分 │乙○○幫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許,持A行動電話,接獲甲○○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
│ │ │、丙○○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之搭配門號○九七四二二八二四│




│ │ │67號行動電話來電,表示欲購買│六號SIM卡使用之行動電話(│
│ │ │甲基安非他命。因乙○○無甲基│含SIM卡)壹具沒收,如全部│
│ │ │安非他命可售與甲○○,遂再居│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中電聯丁○○前往臺東縣池上鄉│。 │
│ │ │○○村○○○路00號(乙○○父│ │
│ │ │親住處),由丁○○販賣甲基安│ │
│ │ │非他命1包(重約1公克)與吳雅│ │
│ │ │苓,並收取毒品價金1千元,沈 │ │
│ │ │明謙因而幫助丁○○、甲○○完│ │
│ │ │成本次毒品交易。 │ │
├─┼───┼──────────────┼──────────────┤
│8 │甲○○│乙○○於104年4月22日16時2分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徐金│至15時42分許,持A行動電話,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販│
│ │生 │與甲○○、丙○○所持用之門號│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方約妥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沈│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
│ │ │明謙在其上開居所,將甲基安非│○○○○○○○○○○號SIM│
│ │ │他命1包(重約1公克)交付吳雅│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卡│
│ │ │苓、丙○○,並收取毒品價金1 │)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千元,而完成交易。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 │甲○○│乙○○於104年4月25日23時20分│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徐金│至42分許,持A行動電話,與吳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販│
│ │生 │雅苓、丙○○所持用之門號0921│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418267號行動電話聯繫,雙方約│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妥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乙○○│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
│ │ │在其上開居所,將甲基安非他命│○○○○○○○○○○號SIM│
│ │ │1包(重約1公克)交付甲○○、│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卡│
│ │ │丙○○,並收取毒品價金1千元 │)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而完成交易。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庚○○│乙○○與庚○○合作採收檳榔,│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而對庚○○負有債務,庚○○因│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搭│
│ │ │乙○○遲未清償,而表明欲以上│配門號○○○○○○○○○○號│
│ │ │開債權作價,抵銷其向乙○○購│SIM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
│ │ │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乙○○│IM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嗣於104年3月21日23時31分至翌│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日0時13分許,持A行動電話,與│ │
│ │ │庚○○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聯繫,雙方約妥交易甲│ │




│ │ │基安非他命後,庚○○即前往上│ │
│ │ │開乙○○居所,由乙○○將甲基│ │
│ │ │安非他命1小包(重約0.2公克)│ │
│ │ │交付庚○○,以抵償乙○○所負│ │
│ │ │之債務1千元,而完成交易。 │ │
├─┼───┼──────────────┼──────────────┤
│11│庚○○│乙○○於104年3月30日10時49分│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 │ │、12時17分許,持A行動電話,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
│ │ │與庚○○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之搭配門號○九七四二二八二四│
│ │ │號行動電話聯繫,雙方約妥交易│六號SIM卡使用之行動電話(│
│ │ │甲基安非他命後,被告乙○○遲│含SIM卡)壹具沒收,如全部│
│ │ │至同日13時24分許,始打電話告│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知庚○○,已派人遞送甲基安非│。 │
│ │ │他命,斯時因庚○○已外出,以│ │
│ │ │致乙○○未能將甲基安非他命交│ │
│ │ │付庚○○,亦未收取價款,而未│ │
│ │ │完成交易。 │ │
├─┼───┼──────────────┼──────────────┤
│12│黃肇偉│乙○○於104年4月10日13時43分│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許,持A行動電話,與黃肇偉持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販│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聯繫,雙方約妥交易甲基安非他│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命後,乙○○在其上開居所,將│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約1公克)│○○○○○○○○○○號SIM│
│ │ │交付黃肇偉,並收取毒品價金 │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卡│
│ │ │1千元,而完成交易。 │)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被告乙○○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
┌─┬───┬──────────────┬──────────────┐ │編│受讓人│轉讓之時間、地點、方式 │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 │
│號│ │ │ │
├─┼───┼──────────────┼──────────────┤ │1 │張藤耀│乙○○於104年5月22日11時21分│乙○○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 │ │ │至40分許,持A行動電話,與張 │有期徒刑叁月。未扣案之搭配門│
│ │ │藤耀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號○○○○○○○○○○號SI│
│ │ │行動電話聯繫後,張藤耀即前往│M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
│ │ │上開乙○○居所,由乙○○轉讓│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甲基安非他命供張藤耀吸食數小│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口。 │ │




├─┼───┼──────────────┼──────────────┤
│2 │甲○○│乙○○於104年4月16日14時8分 │乙○○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
│ │ │許,持A行動電話,與甲○○所 │有期徒刑叁月。未扣案之搭配門│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號SI│
│ │ │話聯繫後,甲○○即前往上開沈│M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
│ │ │明謙居所,由乙○○轉讓甲基安│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非他命供甲○○吸食數小口。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潘世圳│乙○○於104年4月30日10時54分│乙○○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
│ │ │許,持A行動電話,與潘世圳所 │有期徒刑叁月。未扣案之搭配門│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號SI│
│ │ │話聯繫後,潘世圳即前往上開沈│M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
│ │ │明謙居所,由乙○○轉讓甲基安│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非他命供潘世圳吸食數小口。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潘世圳│乙○○於104年5月7日16時53分 │乙○○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
│ │ │許,持A行動電話,與潘世圳所 │有期徒刑叁月。未扣案之搭配門│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號SI│
│ │ │話聯繫後,潘世圳即前往上開沈│M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
│ │ │明謙居所,由乙○○轉讓甲基安│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非他命供潘世圳吸食數小口。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黃肇偉│乙○○於104年5月13日4時35分 │乙○○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 │ │ │許,持A行動電話,與黃肇偉所 │有期徒刑叁月。未扣案之搭配門│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號SI│
│ │ │話聯繫後,黃肇偉即前往上開沈│M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
│ │ │明謙居所,由乙○○轉讓甲基安│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非他命供黃肇偉吸食數小口。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葉立屏│乙○○於104年3月間某日,持A │乙○○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
│ │ │行動電話,使用LINE與葉立屏對│有期徒刑叁月。未扣案之搭配門│
│ │ │話後,乙○○即前往位於臺東縣│號○○○○○○○○○○號SI│
│ │ │池上鄉慶福路30號之葉立屏住處│M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
│ │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供葉立屏吸│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食數小口。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三(被告戊○○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
│編│交 易│交易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 │
│號│對 象│(新臺幣) │ │




├─┼───┼──────────────┼──────────────┤
│1 │乙○○│戊○○於104年3月26日16時32分│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許,持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之販│
│ │ │號行動電話(下稱B行動電話)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
│ │ │,與乙○○所持用之A行動電話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聯繫,雙方約妥交易甲基安非他│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搭配│
│ │ │命後,乙○○前往位於臺東縣池│門號○○○○○○○○○○號S│
│ │ │上鄉福文村中山路107號之陳勇 │IM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
│ │ │成居所,由戊○○將甲基安非他│M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命1包(重約3.5公克)交付沈明│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謙,並收取毒品價金3千5百元,│ │
│ │ │而完成交易。 │ │
├─┼───┼──────────────┼──────────────┤
│2 │乙○○│戊○○於104年3月27日21時14分│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許,持B行動電話,與乙○○所 │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未扣案之販│
│ │ │持用之A行動電話聯繫,雙方約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妥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即前往上開乙○○居所,將甲基│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
│ │ │安非他命1包(重約1公克)交付│○○○○○○○○○○號SIM│
│ │ │乙○○,並收取毒品價金1千元 │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M卡│
│ │ │,而完成交易。 │)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乙○○│戊○○於104年4月8日23時16分 │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至38分許,持B行動電話,與沈 │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之販│
│ │ │明謙所持用之A行動電話聯繫,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
│ │ │雙方約妥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乙○○即前往上開戊○○居所,│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搭配│
│ │ │由戊○○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 │門號○○○○○○○○○○號S│
│ │ │重約3.5公克)交付乙○○,並 │IM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含SI│
│ │ │收取毒品價金3千5百元,而完成│M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交易。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四(被告乙○○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前與庚○○通聯之內容)
┌─┬───────┬─────┬─┬─────┬───────────┐
│編│時間 │監聽對象 │通│通話對象 │通話內容摘要 │
│號│ │(A) │話│(B) │ │
│ │ │ │方│ │ │
│ │ │ │向│ │ │




├─┼───────┼─────┼─┼─────┼───────────┤
│1 │104年3月30日1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 │
│ │時49分2秒 │乙○○ │ │庚○○ │有嗎?那(應為:拿)一│
│ │ │ │ │ │現金給你,叫你徒弟那(│
│ │ │ │ │ │應為:拿)來我家 │
├─┼───────┼─────┼─┼─────┼───────────┤
│2 │104年3月30日12│0000000000│←│0000000000│B:順嗎? │
│ │時17分44秒 │乙○○ │ │庚○○ │A:什麼順嗎? │
│ │ │ │ │ │B:叫你徒弟送來,我家沒│
│ │ │ │ │ │ 有人在。 │
│ │ │ │ │ │A:建文在這邊。 │
│ │ │ │ │ │B:喔。 │
│ │ │ │ │ │A:等一下。 │
│ │ │ │ │ │B:一個啦。 │
│ │ │ │ │ │A:好啦。 │
│ │ │ │ │ │B:今天我睡過頭,沒有 │
│ │ │ │ │ │ 去上班。 │
├─┼───────┼─────┼─┼─────┼───────────┤
│3 │104年3 月30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我叫他拿過去了。 │
│ │13時24分56秒 │乙○○ │ │庚○○ │B:靠么,我現在在池上了│
│ │ │ │ │ │ 。 │
│ │ │ │ │ │A:基掰啦,去池上幹嘛 │
│ │ │ │ │ │ 。 │
│ │ │ │ │ │B:那個呀,就那個呀。 │
│ │ │ │ │ │A:那你還跟我要。 │
│ │ │ │ │ │B:我哪知,我以為你說 │
│ │ │ │ │ │ 等一下,還要等很久 │
│ │ │ │ │ │ ,我就跑來池上。 │
│ │ │ │ │ │A:以後這種情形就不要 │
│ │ │ │ │ │ 找我啦。 │
│ │ │ │ │ │B:我怎麼知道。 │
│ │ │ │ │ │A:每次都要去要去了, │
│ │ │ │ │ │ 剛就跟你說建文在這 │
│ │ │ │ │ │ 邊了,你也說好,不 │
│ │ │ │ │ │ 然你也可以說你去找 │
│ │ │ │ │ │ 別人,對不對? │
│ │ │ │ │ │B:...... │
│ │ │ │ │ │A:以後都不要來了。 │
│ │ │ │ │ │B:青菜啦(隨便)。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