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60號
TTDM,106,訴,60,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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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如附表一編號1 、編號14至編號22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各罪所用;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係被告陳德利所有, 供犯如附表一編號1 、編號14、編號19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 品各罪、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轉讓禁藥罪所用;如附表二 編號3 所示之物,係被告林明憲所有,供犯如附表一編號2 、編號7 至編號11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如附表一編 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轉讓禁藥各罪所用;如附表二編號4 所 示之物,係被告林明憲所有,供犯如附表一編號3 至編號6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所用;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物 ,係被告林明憲所有,供犯如附表一編號12至編號13所示之 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轉讓禁藥罪所 用。從而,就被告3 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者,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3 人與否 ,均沒收之;就被告林明憲所犯轉讓禁藥各罪者,以屬於被 告林明憲所有為限,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均沒 收之。又前揭之物,除部分既已扣案者,尚無所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問題,則毋庸贅知追徵其價 額者外,並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復按新修正刑法於10 5 年7 月1 日施行後,法院於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 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之場合,裁判主文在宣告 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時,該追徵之價額若干,毋庸一併於主文為諭知 。要以新法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 或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並未就追徵價額之判斷基 準時點為規範,則究應以犯罪行為時抑或最後言詞辯論終結 時,作為認定追徵價額之判斷基準,已生疑義。若以犯罪行 為時為判斷基準,則沒收之物嗣後增值之範圍似無從追徵其 價額;反之,若以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為判斷基準,則歷次 事實審程序則難逃一再認定追徵之價額之困境,反使審判程 序延宕難決,似均非修法之本意。因此,追徵之價額究為若 干,宜認屬刑事執行程序應決事項,不應苛責法院於審判程 序為判斷。從而,法院在裁判主文中諭知沒收及追徵即為已 足,並無諭知追徵之價額若干之必要。至其餘扣案物,核與 本案無關聯性,則不沒收之,併此敘明。
⑵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 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 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



而取得。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 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 38條之1 定有明文。再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 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 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 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 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 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 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 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 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 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 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 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 追繳或追徵,本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104 年8 月11日 之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 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 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 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 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 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 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 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 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 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 ,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 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要旨參照。基此,未 扣案被告林明憲沈曉菁販賣毒品所得,各共1 萬500 元, 均屬犯罪所得,且已屬於其等所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均沒收之及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陳 德利因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故不沒收之及追徵其價額 。
⑶末按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 行之。」要與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9 款規定:「宣告多數沒 收者,併執行之。」關於併執行之實質內涵並無不同。爰依 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就前開沒收部分諭知併執行之



詳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 項、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董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前5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500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對象 │共犯分│時間 │地點 │販賣標的、數量、對│罪名、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
│ │ │工方式│ │ │價及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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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施靜雯│連絡:│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林明憲│10月21│東市知本│數量:約0.2 至0.3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
│書附表│ │陳德利│日上午│路1 段94│ 公克 │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
│一編號│ │沈曉菁│9 時許│1 巷307 │對價:500 元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
│1 ) │ │ │ │之1 號林│所得:同上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面交:│ │明憲、陳│ │與陳德利沈曉菁連帶追徵其價額。│
│ │ │林明憲│ │德利及沈│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
│ │ │ │ │曉菁住處│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與林明憲沈曉菁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沈曉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與林明憲陳德利連帶追徵其價額。│
├───┼───┼───┼───┼────┼─────────┼────────────────┤
│2 (對│申學良│連絡:│105 年│臺東縣卑│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沈曉菁│9 月23│南鄉和平│數量:約0.2 至0.3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
│書附表│ │ │日晚間│路259 巷│ 公克 │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壹枚沒收之。未│
│三編號│ │面交:│10時30│146 之6 │對價:500 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9 、追│ │陳德利│分許 │號申學良│所得:同上 │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加起訴│ │ │ │住處附近│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德利、沈曉│
│書附表│ │ │ │某處 │ │菁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
│編號1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壹枚沒收之。未│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林明憲、沈曉│
│ │ │ │ │ │ │菁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沈曉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壹枚沒收之。未│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林明憲、陳德│
│ │ │ │ │ │ │利連帶追徵其價額。 │
├───┼───┼───┼───┼────┼─────────┼────────────────┤
│3 (對│鄧朝瑋│連絡:│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陳德利│8 月5 │東市知本│數量:約1 公克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書附表│ │ │日下午│路1 段94│對價:2000元 │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二編號│ │面交:│10時52│1 巷307 │所得:同上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1 ) │ │林明憲│分許 │之1 號林│ │陳德利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
│ │ │ │ │明憲、陳│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德利住處│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
│ │ │ │ │ │ │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 │ │ │ │ │ │林明憲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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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鄧朝瑋│連絡:│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陳德利│8 月12│東市知本│數量:約1 公克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書附表│ │ │日晚間│路1 段94│對價:2000元 │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二編號│ │面交:│10時23│1 巷307 │所得:同上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2 ) │ │林明憲│分許 │之1 號林│ │陳德利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
│ │ │ │ │明憲、陳│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德利住處│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
│ │ │ │ │ │ │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 │ │ │ │ │ │林明憲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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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申學良│連絡:│105 年│臺東縣卑│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陳德利│8 月3 │南鄉和平│數量:約0.2 至0.3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
│書附表│ │ │日凌晨│路259 巷│ 公克 │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二編號│ │面交:│1 時許│146 之6 │對價:500 元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3 ) │ │陳德利│ │號申學良│所得:同上 │陳德利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
│ │ │ │ │住處附近│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 │ │ │某處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
│ │ │ │ │ │ │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 │ │ │ │ │ │林明憲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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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對│申學良│連絡:│105 年│臺東縣卑│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陳德利│8 月16│南鄉和平│數量:約0.5 至0.6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
│書附表│ │ │日晚間│路259 巷│ 公克 │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二編號│ │面交:│10時30│146 之6 │對價:1000元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4 ) │ │陳德利│分許 │號申學良│所得:同上 │陳德利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
│ │ │ │ │住處附近│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某處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
│ │ │ │ │ │ │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 │ │ │ │ │ │林明憲連帶追徵其價額。 │
├───┼───┼───┼───┼────┼─────────┼────────────────┤
│7 (對│申學良│連絡:│105 年│臺東縣卑│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林明憲│8 月20│南鄉和平│數量:約0.5 至0.6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
│書附表│ │陳德利│日晚間│路259 巷│ 公克 │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壹枚沒收之。未│
│二編號│ │ │9 時許│146 之6 │對價: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5 ) │ │面交:│ │號申學良│所得:同上 │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陳德利│ │住處附近│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德利連帶追│
│ │ │ │ │某處 │ │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壹枚沒收之。未│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林明憲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8 (對│申學良│連絡:│105 年│臺東縣卑│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林明憲│8 月23│南鄉和平│數量:約0.2 至0.3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
│書附表│ │ │日晚間│路259 巷│ 公克 │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壹枚沒收之。未│
│二編號│ │面交:│9 時許│146 之6 │對價:500 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6 ) │ │陳德利│ │號申學良│所得:同上 │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住處附近│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德利連帶追│
│ │ │ │ │某處 │ │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壹枚沒收之。未│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林明憲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9 (對│申學良│連絡:│105 年│臺東縣卑│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林明憲│8 月27│南鄉和平│數量:約0.2 至0.3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
│書附表│ │ │日晚間│路259 巷│ 公克 │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壹枚沒收之。未│




│二編號│ │面交:│11時許│146 之6 │對價:500 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7 ) │ │陳德利│ │號申學良│所得:同上 │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住處附近│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德利連帶追│
│ │ │ │ │某處 │ │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壹枚沒收之。未│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林明憲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10(對│申學良│連絡:│105 年│臺東縣卑│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林明憲│9 月11│南鄉和平│數量:約0.2 至0.3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
│書附表│ │陳德利│日晚間│路與太平│ 公克 │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壹枚沒收之。未│
│二編號│ │ │8 時30│路交岔路│對價:500 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8 ) │ │面交:│分許 │口處某便│所得:同上 │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陳德利│ │利商店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德利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壹枚沒收之。未│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林明憲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11(對│申學良│連絡:│105 年│臺東縣卑│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林明憲│10月6 │南鄉和平│數量:約0.2 至0.3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
│書附表│ │ │日晚間│路與太平│ 公克 │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壹枚沒收之。未│
│二編號│ │面交:│8 時許│路交岔路│對價:500 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9 ) │ │陳德利│ │口處某便│所得:同上 │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利商店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德利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壹枚沒收之。未│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林明憲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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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對│林俊昇│連絡:│105 年│臺東縣卑│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林明憲│9 月17│南鄉溫泉│數量:約0.2 至0.3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
│書附表│ │ │日晚間│村1 鄰民│ 公克 │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販賣│
│二編號│ │面交:│9 時28│生8 號林│對價:500 元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10) │ │陳德利│分許 │俊昇住處│所得:同上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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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對│林俊昇│連絡:│105 年│臺東縣卑│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林明憲│9 月20│南鄉溫泉│數量:約0.2 至0.3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
│書附表│ │ │日中午│村1 鄰民│ 公克 │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販賣│
│二編號│ │面交:│12時16│生8 號林│對價:500 元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11) │ │陳德利│分許 │俊昇住處│所得:同上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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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對│李秉睿│連絡:│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陳德利│10月16│東市知本│數量:約0.2 至0.3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書附表│ │沈曉菁│日晚間│路1 段94│ 公克 │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
│三編號│ │ │7 時30│1 巷307 │對價:500 元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




│1 ) │ │面交:│分許 │之1 號陳│所得:同上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陳德利│ │德利、沈│ │與沈曉菁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曉菁住處│ ├────────────────┤
│ │ │ │ │ │ │沈曉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與陳德利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
│ │ │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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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對│陳賢宗│連絡:│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沈曉菁│11月5 │東市更生│數量:約0.5 至0.6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
│書附表│ │ │日凌晨│北路126 │ 公克 │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三編號│ │面交:│2 時許│號農會附│對價:1000元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2 ) │ │陳德利│ │近某處 │所得:同上 │沈曉菁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沈曉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
│ │ │ │ │ │ │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 │ │ │ │ │ │陳德利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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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對│陳賢宗│連絡:│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沈曉菁│11月9 │東市更生│數量:約0.5 至0.6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
│書附表│ │ │日凌晨│北路126 │ 公克 │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三編號│ │面交:│1 時26│號農會附│對價:1000元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3 ) │ │陳德利│分許 │近某處 │所得:同上 │沈曉菁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沈曉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
│ │ │ │ │ │ │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 │ │ │ │ │ │陳德利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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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對│陳賢宗│連絡:│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沈曉菁│11月13│東市更生│數量:約0.5 至0.6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
│書附表│ │ │日中午│北路126 │ 公克 │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三編號│ │面交:│12時許│號農會附│對價:1000元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4 ) │ │陳德利│ │近某處 │所得:同上 │沈曉菁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沈曉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
│ │ │ │ │ │ │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 │ │ │ │ │ │陳德利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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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對│陳賢宗│連絡:│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沈曉菁│11月14│東市更生│數量:約0.5 至0.6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
│書附表│ │ │日晚間│北路126 │ 公克 │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三編號│ │面交:│10時許│號農會附│對價:1000元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5 ) │ │陳德利│ │近某處 │所得:同上 │沈曉菁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沈曉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
│ │ │ │ │ │ │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 │ │ │ │ │ │陳德利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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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對│陳賢宗│連絡:│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陳德利│11月18│東市更生│數量:約0.5 至0.6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書附表│ │沈曉菁│日下午│北路126 │ 公克 │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
│三編號│ │ │5 時40│號農會附│對價:1000元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
│6 ) │ │面交:│分許 │近某處 │所得:同上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陳德利│ │ │ │與沈曉菁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沈曉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與陳德利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
│ │ │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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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對│陳賢宗│連絡:│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沈曉菁│11月20│東市更生│數量:約0.5 至0.6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
│書附表│ │ │日凌晨│北路126 │ 公克 │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三編號│ │面交:│4 時許│號農會附│對價:1000元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7 ) │ │陳德利│ │近某處 │所得:同上 │沈曉菁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沈曉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
│ │ │ │ │ │ │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 │ │ │ │ │ │陳德利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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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對│陳賢宗│連絡:│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陳德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應起訴│ │沈曉菁│11月27│東市更生│數量:約1 錢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
│書附表│ │ │日凌晨│北路126 │對價:3000元 │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三編號│ │面交:│2 時50│號農會附│所得:同上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8 ) │ │陳德利│分許 │近某處 │ │沈曉菁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沈曉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
│ │ │ │ │ │ │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 │ │ │ │ │ │陳德利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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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對│陳賢宗沈曉菁│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沈曉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應起訴│ │單獨犯│11月22│東市更生│數量:約0.5 至0.6 │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
│書附表│ │ │日晚間│北路126 │ 公克 │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四編號│ │ │11時許│號農會附│對價:1000元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1 ) │ │ │ │近某處 │所得:同上 │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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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對│陳永隆林明憲│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應起訴│ │單獨犯│10月6 │東市知本│數量:約0.3 至0.4 │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書附表│ │ │日晚間│路1 段94│ 公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
│六編號│ │ │6 時32│1 巷307 │對價:無 │壹枚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
│1 ) │ │ │分許 │之1 號林│所得:同上 │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於全部│
│ │ │ │ │明憲住處│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4(對│陳永隆林明憲│105 年│臺東縣臺│標的:甲基安非他命│林明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應起訴│ │單獨犯│10月7 │東市臺東│數量:約0.2 至0.3 │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書附表│ │ │日晚間│火車站附│ 公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SIM 卡│
│六編號│ │ │11時36│近某處 │對價:無 │壹枚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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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