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9年度,1號
TTDM,99,重訴,1,20100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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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政衡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3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犯罪事實
一、乙○○與辛○○因補習英文相識,而有交往之事實,奈因辛 ○○心已逐漸另有所屬,有意與之慢慢疏遠,乙○○遂於民 國98年9月12日下午,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多 次撥打辛○○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傳簡訊之方式,藉 詞胸痛(暗指96年8月間在辛○○家油漆時,疑似肺部悶痛 )、下雨,請辛○○駕車載伊前去就醫,想要與辛○○見面 。辛○○最終始於同日下午約7時許,獨自駕車前往乙○○ 住處即臺東縣卑南鄉○○村○○路48巷8號赴約。乙○○同 時請家人迴避外出。兩人見面後,乙○○將辛○○帶入其居 住之房間內,因身體上之慰撫而發生性關係,乙○○並採體 外射精在衛生紙上,事畢,雙方又為感情之定位及乙○○未 來工作之不確定起口角,接下來雙方在拉扯爭執中,辛○○ 除撞斷1顆下排外側門齒、掉落1邊耳環之外,尚在前額碰撞 1 處約1.2公分乘1.2公分之挫傷、右後頂骨受有3道各約1.5 公分之血腫、正胸前有1處瘀傷、左胸近肩膀部位有瘀挫傷 (約3公分乘2公分)、右肩膀近胸部位有瘀挫傷(約3公分 乘2公分)、左膝及小腿前部有瘀傷各1處(表淺)、右膝有 瘀傷1處(約4公分乘3公分)、2處瘀傷(表淺)、右小腿前 部瘀傷(表淺散發多處)之傷害,辛○○見乙○○毫不珍惜 朋友之情而傷害了自己,遂責罵乙○○乙○○見其責罵抗 拒,惱羞成怒,竟基於殺人之犯意,以右手環繞辛○○之頸 部緊勒,辛○○為求脫身,雖張口急咬乙○○右手上臂內側 、右胸部上、下方等處,造成乙○○身上3處深且明顯瘀青 之咬痕,終因體型及體力不如乙○○,仍因乙○○之勒頸而 悶死。
二、乙○○見人已死,為脫卸刑責,利用屋內紙張撰寫兩人係同 謀自殺之遺書,且刪除自己之行動電話簡訊,又將辛○○之 行動電話電池拆下後,吞食大量治療憂鬱症之鎮靜安眠藥物 入睡,企圖營造2人同謀共死之自殺假象。嗣同日夜間8時以 後,辛○○之陳姓男友、父、兄等人紛紛來電找人,均因行 動電話電池已拆除,無法聯繫,迨翌(13)日上午10時40分



許,辛○○之父親循線找到乙○○之父親甲○○電話號碼, 詢問人是否在其家中,甲○○趕回家中才發現辛○○及乙○ ○雙雙躺在房內床上,乙○○口吐白沫、辛○○則不動,事 態嚴重,而報警及呼叫救護車送醫。
三、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於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 用之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證據,業經本院於審 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無論檢察官、被告或其選任辯護 人均未爭議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爰依據上 開規定均採為證據。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部分
一、本件犯罪事實,訊之被告乙○○固坦承於98年9月12日下午 ,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多次撥打辛○○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並藉詞胸痛請辛○○駕車載伊前去就醫 ;辛○○於同日下午約7時許,獨自駕車前往臺東縣卑南鄉 ○○村○○路48巷8號赴約,伊同時請家人迴避外出;伊有 將辛○○殺死,事畢見人已死,為脫卸刑責,利用屋內紙張 撰寫兩人係同謀自殺之遺書,且刪除自己之行動電話簡訊, 又將辛○○之行動電話電池拆下後,吞食大量治療憂鬱症之 鎮靜安眠藥物入睡,企圖營造2人同謀共死之自殺假象等事 實不諱。惟辯稱:係使用延長電源線將辛○○勒死,且於犯 罪當時有受到精神疾病之影響,不是故意云云,辯護人則為 被告辯稱:被告因罹患有精神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云云。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以電話及簡訊與被害人辛○○聯絡, 請其駕車載送就醫,直至將之勒斃之經過,當時被被害人氣 到很想死,所以「掐」被害人時有想要帶她一起走等情(分 見偵卷第77至84頁、本院卷第3宗第58至61頁)。㈡、亞太行動資料查詢0000000000號(登記:辛○○)(見相驗



卷第3宗第163頁);被害人辛○○手機內簡訊照片103張( 收件夾)(見相驗卷第2宗第1-18頁);辛○○手機內簡訊 照片18張(寄件夾)(見相驗卷第2宗第18-21頁);辛○○ 手機內簡訊照片36張(RUIM卡)(見相驗卷第2宗第21-27頁 );辛○○手機內通話紀錄照片119張(見相驗卷第2宗第 28-48頁);辛○○手機內通訊錄照片41張(見相驗卷第2宗 第48-56頁);辛○○手機外觀照片2張(見相驗卷第2宗第 56頁);辛○○手機通訊錄表(見相驗卷第2宗第69頁); 被告使用0000-000000號98.9.1-98.9.14通聯紀錄(見相驗 卷第3宗第64-69頁);被告使用0000000000號98.8.31-98. 9.14通聯紀錄(見相驗卷第3宗第70-81頁);辛○○所有 0000000000號98.9.1-98.9.14通聯紀錄(見相驗卷第3宗第 100-119頁):被告與辛○○間平日通聯之情形及於98年9月 12日與辛○○聯絡之情形,並請辛○○駕車載送就醫。㈢、停車位置圖及照片:被害人確實於案發日駕車前往赴約等情 (見相驗卷第1宗第120至123頁)。
㈣、現場勘查照片(現場及死者狀態)共165張(見相驗卷第1宗 第26至61頁)。
㈤、98年9月17日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檢驗報告書 、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急診病歷、救護紀錄表(見相驗卷 第1宗第125、128至138頁;第2宗第57至62、64至68頁;偵 卷第24頁【98甲字第215號】):
被害人受有下排外側門齒1顆掉落、前額挫傷1處(約1.2公 分乘1.2公分)、右後頂骨受有3道各約1.5公分之血腫、正 胸前有1處瘀傷、左胸近肩膀部位有瘀挫傷(約3公分乘2公 分)、右肩膀近胸部位有瘀挫傷(約3公分乘2公分)、左膝 及小腿前部有瘀傷各1處(表淺)、右膝有瘀傷1處(約4公 分乘3公分)、2處瘀傷(表淺)、右小腿前部瘀傷(表淺散 發多處)之傷害,及被害人已死亡之事實。
㈥、台東縣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台東縣警察局採證報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0月29日刑醫字第09801336 44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0月21日刑鑑字 第0980134945號鑑定書)(見相驗卷第3宗第144至152頁) :
1、其中鑑驗書鑑驗結果顯示:
⑴、編號2-1棉棒(採自書桌上之寶特瓶口)經萃取DNA檢測,人 類DNA定量結果,因量微,未進行未檢出DNA-STR型別檢測。⑵、編號10-1布塊(採自左罩杯上緣中間)標示00000000處、編 號16-1布塊(採自被告床上床單)標示00000000處以Kastle -Meyer血跡反應檢測法檢測結果,均呈陽性反應,經萃取DN



A檢測,結果如體染色體DNA型別表。
⑶、編號28-1(採自被告右手臂內側)、28-2(採自被告右胸前 上方)棉棒經萃取DNA檢測,未檢出被告以外之DNA-STR型別 。
⑷、編號5-1衛生紙(採自書桌下垃圾筒旁)標示00000000處以 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結果,呈陽性反應,以顯微鏡檢發現有 精子細胞,經分層萃取DNA檢測,精子細胞層DNA-STR型別如 體染色體DNA型別表,上皮細胞層人類DNA定量結果,未檢出 DNA量,未進行DNA-STR型別檢測。
⑸、編號33棉棒(採自死者陰道)以酸性磷酸酵素法及前列腺抗 原檢測法檢測結果,均呈陰性反應,以顯微鏡檢未發現精子 細胞,經萃取DNA檢測,人類DNA及男性Y染色體DNA定量結果 ,為男女DNA混合,男性Y染色體DNA含量比例偏低,體染色 體DNA-STR檢出一女性DNA型別,結果如體染色體DNA型別表 ,另進行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如Y體染色體 DNA 型別表。
⑹、編號35指甲(採自死者左手)經萃取DNA檢測,男性Y染色體 DNA定量結果,未檢出DNA量,未進行DNA-STR型別檢測。2、其中鑑驗書鑑驗結論顯示:
⑴、本案編號9-1-1、23-1-1、23-1-2吸管(分別採自書桌下、 床下垃圾筒內麥香紅茶鋁鉑包口)、編號5-1衛生紙(採自 書桌下垃圾筒旁)標示00000000處精液斑精子細胞層檢出同 一男性體染色體DNA-STR型別,與被告DNA-STR型別相符。⑵、編號10-1布塊(採自左罩杯上緣中間)標示00000000處、編 號16-1布塊(採自被告床上床單)、編號34指甲(採自死者 右手)體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均為混合型,研判混 有被告與結論⑷編號33棉棒(採自死者陰道)女性DNA來源 者DNA。
⑶、編號33棉棒(採自死者陰道)DNA與被告之Y染色體DNA-STR 型別相符,不排除其來自被告或與其具有相同父系血緣關係 之人。
⑷、編號33棉棒(採自死者陰道)檢出一女性體染色體DNA-STR 型別,依照同局99年8月2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比 對結果,與死者肋骨DNA-STR型別相符(見本院卷第3宗、第 34、35頁)。
3、其中鑑定書鑑定結果:
⑴、礦泉水(編號2-2),4瓶:
①共約80毫升,共取20毫升鑑定,共餘約60毫升。 ②酸鹼(PH)值約為6.5,近中性。
③呈氰化物陰性(Negative)反應。




④未檢出一般可揮發性有機藥物成分。
⑵、礦泉水(編號24-2),4瓶:
①共約80毫升,共取20毫升鑑定,共餘約60毫升。 ②酸鹼(PH)值約為6.5,近中性。
③呈氰化物陰性(Negative)反應。
④未檢出一般可揮發性有機藥物成分。
⑶、麥香紅茶鋁鉑包(編號23-1),1個: ①空鋁鉑包1個,取其內壁浸泡液鑑定。
②檢出咖啡因(caffeine)成分。(本成分常見於茶、咖啡等 飲料中)。
③未檢出一般可揮發性有機藥物成分。
⑷、麥香紅茶鋁鉑包(編號23-2),1個: ①空鋁鉑包1個,取其內壁浸泡液鑑定。
②未檢出一般可揮發性有機藥物成分。
㈦、本院將扣案之粉紅色延長線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是否為本案「兇器」,經該局以99年6月3日、8月2日刑醫 字第0990060472、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8月3日刑醫字第09 90060472號函表示,本案粉紅色延長線上檢出一女性DNA-ST R型別,與本案前次送驗編號33棉棒(採自死者陰道)DNA-S TR型別相符,該女性即係死者辛○○;該血跡經以顯微鏡檢 視結果型態不明顯,無法研判,又經查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 ,死者無外傷證據,而相片4現場照片顯示延長線與電線、 充電器等交錯纏繞,故請考量延長線上血跡是否其他時間造 成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1頁、第33至49頁)。在參考下列 第㈧、㈨二點之說明可知,被告辯稱係使用延長電源線將辛 ○○勒死云云,並不足採。
㈧、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8年12月1日法醫理字第0980005267號函 檢發法醫所98醫剖字第0981102909號解剖報告書及98醫鑑字 第0981103161號鑑定報告書各乙份(見相驗卷第3宗第132至 141頁)、同所99年1月12日法醫理字第0980006720號函(見 偵卷第158頁):
⑴、其中解剖及鑑定報告書略以:
①頸部:皮下組織無異常出血,舌骨及甲狀軟骨完整無骨折。 咽喉無水腫。氣道暢通。
②被告身上之咬痕深且明顯,為攻擊性咬痕,且分布於自己嘴 巴無法到達之部位。
③其咬痕之拓印和死者之齒列吻合。
④死者之背部疑似咬痕與被告之齒列比對亦不相違背。 ⑤死者身上之咬痕較淺且出現游移之軌跡,較傾向於"性相關 (撫慰性)"之咬痕。




⑥死者頭部屍斑分佈在前且有輕微皮下出血及血腫。⑵、造成死者之死亡應考慮為輕手法之加害,即以身體或物品悶 住死者之口鼻。若以被告身上出現咬痕推(合計3處,一為 右手臂內側,另一為右胸前上方,末為右胸前下方),死者 可能遭被告挾於手臂或身體之間而遭悶死,其咬痕出現於被 告身上者為深且明顯之咬痕,應考慮為死者自衛而出現之攻 擊性咬痕。
⑶、死者死因為:甲、窒息。乙、悶死。丙、輕手法之加害。⑷、死者頸部未見索溝及皮下組織傷害,且面部未見明顯之充血 變化,故以電線繞頸而勒死被害人之情況極低。另外被告身 上所存在之攻擊性咬痕應為死者自衛所造成,是值得參考的 。據此推論死者可能遭被告悶死。
㈨、證人即本案解剖法醫師癸○○於本院證述:(審判長問:在 解剖報告的第5頁,被害人的舌頭有輕微的一個咬痕,這個 部份可以看得出來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嗎?會是因為打鬥所形 成的嗎?)一般來講如果是有互動關係,譬如像打鬥,這種 情形常常會造成舌頭的咬痕。(審判長問:就本案來看是否 可以看得出來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嗎?)本案舌頭的咬痕應該 是打鬥造成的,因為它的咬痕深淺度比較淺,應該不是很激 烈的打鬥,簡單的講就是打鬥有分程度,如果說要出很大力 的那種咬牙切齒的話,基本上它的咬痕的程度會比較深一點 ,如果不是咬牙切齒的那種情形的話,它的咬痕就會比較淺 一點。(審判長問:解剖報告上面有提到說死者身上咬痕有 較淺且出現游移的一個軌跡,較傾向於是性相關的,就是撫 慰性的一個咬痕,我們是想說這個咬痕是否能夠判斷是在生 前,還是死後造成的嗎?)這個可能要放圖片說明。(放映 死者辛○○之背部照片圖A)在被害人背部有兩個地方有咬 痕,因為我解剖的日期,跟他們初驗的日期,好像是差4天 ,而且屍體的保存並不是很好,屍體的保存不是很好,有好 有壞,一般來講如果是生前傷,生前傷就是血液還有循環, 還有點溫度的時候,那種咬痕很容易造成稍微的瘀痕,很容 易留下來,因為咬痕最主要是分兩種,一種是攻擊性的,一 種是撫慰性的,攻擊性的咬痕就是譬如說遭到人家攻擊的時 候,你沒有武器,你就是用嘴去咬他,或者是你要攻擊別人 你也找不到武器,你用嘴去咬他,就是有點使勁全力去咬, 所以那個咬痕會比較深、明顯,如果是這種咬痕的話,常常 有時候會連肉都會被咬破洞;而撫慰性的咬痕,大概就是類 似人家講的就是說對另外一個人的一個親暱的動作,或者是 現在年輕人講的種草莓的那種情形,這種大部份就是他的力 道不是很深,然後加上如果這個人還繼續存活下去的時候,



那大概可能在半個小時或一個小時左右身體的組織就會修復 的很快,就會消失掉。本件被害人咬痕的部分,可以看到像 這個(指圖片)是一個有點弧度的這種牙齒的咬痕的這種情 形,這在原始警方的相驗卷裡面更清楚,這裡就是說有點瘀 血這種痕跡出現,這種一般來講我們都是判定它是一個比較 表淺的一個咬痕,第二個是咬痕好像沒有很固定的把整個的 齒模都咬在上面,那個痕跡有點像拖尾巴的樣子,模模糊糊 的這種情形,我們稱此為「游移性的咬痕」,在法醫學上我 們是要判斷這個咬痕的成因是一個親暱的動作,或者是一個 攻擊性的動作,所以我們是根據這個來判斷它是一個「游移 性的咬痕」,是一個愛撫動作過程中所造成的,這是第一個 我們可以確認的。我剛才講過,因為它(咬痕)本身的力量 不是很大,所以它(咬痕)消失的時間相對的就比較快,但 是我們在解剖的時候,就是被害人死後,所有的血液循環都 停止,它(咬痕)還是可以讓我們看到一點蛛絲馬跡的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可以根據這個來判斷,它(咬痕)的 時間應該在正常消失的時間,如果是一個小時到半個小時左 右,那就表示整個循環完全停止的一個小時以內,我們不知 道被害人最後死亡的時間點是在何時,我們只能說在被害人 死前或者是死後的一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就是有兩個小時的 那個空間,這個時間我們都界定為叫做「死亡週邊」,就是 整個從生命跡象停止前到生命跡象停止後的這一段時間,一 個小時到生命跡象停止後一個小時這段時間我們叫「死亡週 邊」,但是我們沒有辦法很明確的講說這個一定是生前,或 者是死後的傷,但是我們可以很明確的講說這個大概就是在 死亡前後的一個小時內發生的。(審判長問:有無問題補充 詢問證人癸○○?)有。(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問:在你 的鑑定報告中,你是傾向於是與性相關即撫慰性的這種咬痕 ,根據你剛才講的這種情形,與你的鑑定報告,認為就是與 性相關,是不是可以說的更明白一點,就是通常我們講的, 是一個調情的動作,就是在做愛之前的一個調情的動作?) 可以這麼講。(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問:你所鑑定的死因 有甲、乙、丙三項,甲項是窒息,乙項是悶死,丙項是酒後 輕手法加害,我想暸解「窒息」與「悶死」這兩種究竟在醫 學上的差別是什麼?)「悶死」這個是一個動作,「窒息」 是一個機轉,一個結果,簡單講在我們法醫學上「窒息」就 是一個章節,這個章節就是包括溺水、上吊、一氧化碳中毒 、氫化鉀中毒這些都叫窒息,但是你可以發現這些的動作都 不一樣,「悶死」也叫窒息,上吊也叫窒息,一氧化碳中毒 也叫窒息,然後這些動作都不一樣,但是它的結果都叫窒息



,它的原因是什麼?它們跟一個元素有關係,就是身體組織 缺氧,就是你把氧氣的位置取代掉,或者不供給他氧氣,造 成他缺氧死亡,這個過程就叫「窒息」,「悶死」就是包括 我拿棉被把你嘴巴堵住,這個也叫悶,然後我把你抱在我的 身體裡面把你的口鼻摀住,這個也叫悶,或者是說我把你放 到水裡面去摀在水裡面悶死,這個都叫悶,但是這個基本上 整個過程裡面我們要看兩者的互動是用什麼模式來造成的, 當然悶死的意思在我們法醫學上也相對的告訴你說這個動作 是由別人來幫忙你完成的。(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問:是 不是窒息就是等於死亡?)對。(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問 :窒息就等於死亡?)是。(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問:悶 也好,用水淹也好,這個人就沒有辦法呼吸,是不是因為沒 有辦法呼吸才會死亡,是不是這樣?)一般來講如果把氧的 供應切斷,第一個是看時間多久,如果說超過臨界點,一般 來講是3到5分鐘之間,就正常人來講是3到5分鐘之間。(選 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問:沒有呼吸3到5分鐘就死亡,是不是 這樣?)對,3到5分鐘之間可能第一個反應就是昏迷,可能 在1分鐘、2分鐘的時間,因缺氧就昏迷了,然後再加壓,就 是陷入無意識的狀況下被人家悶死。所謂3到5分鐘的這個臨 界點,就是說當你壓他2分鐘之後,他就昏倒了,你把他放 開,他有可能因為缺氧的時間已經超過臨界點了,就變成不 可逆反應,也就是救不回來,這個叫做「窒息死亡」,如果 他救的回來就叫做「缺氧昏迷」,這個昏迷的時間也會在臨 床上產生不同的症狀,我們最常看到的就是「缺氧性腦病變 」,第一個是影響到腦部的血液供應量,所以如果說我們寫 悶死的話,也就是告訴你說這個加壓的時間已經超過他的臨 界點,就是3到5分鐘以上,基本上是不可逆反應,就是說他 可能已經昏迷了,你又不去救他,他就沒有辦法自己有不自 主的那種呼吸存在,除非你那個時候再施行急救,做心肺復 甦術,就是CPR,你給他吹氣什麼的,或許有機會救回來再 停留一段時間,但是我想以這個案子的結果來講它是一個悶 死的一個結果。(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問:依你陳述不能 呼吸不急救的話就會死掉,如果他不能呼吸的時候,我們不 管他,他不會自動恢復呼吸嗎?他會自動恢復,還是不會自 動恢復?)我現在先澄清你這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說他已 經被你悶到不能呼吸了,對不對?然後已經昏迷了,你現在 意思是這樣,照這樣意思講的話就是說他已經喪失自主呼吸 的能力了,所以這個時候你不去管他,他一定死。(選任辯 護人張政衡律師問:一定死?)對,何況如果超過這個臨界 點的時候,你還持續的斷掉他的氧氣的供應,因為打架的時



候常常忘記打了多久,就是你會忘記說你到底是打了3分鐘 要趕快讓他呼吸一下,還是什麼的,大概沒有人會去算,那 一般來講都是在這個過程裡面產生死亡的。(選任辯護人張 政衡律師問:說的再清楚一點就是說不能呼吸以後,他不會 自動恢復呼吸,是不是這樣?)一般來講沒有別人的幫忙是 不可能的。(告訴人代理人邱聰安律師問剛剛你說到那個咬 痕比較淺,咬痕的造成除了剛剛你講說也許是做愛前的撫慰 動作,或是調情動作也有可能,請教你會不會說兩人在打鬥 互咬的時候,因為被咬的對方他移動、退縮、閃躲,因此這 個要咬人的咬不到,或者是要咬咬到很淺,因為他會移動, 他會反抗,所以因此造成咬痕比較淺,是不是有這個可能性 ?因為我們會閃躲、退縮、移動,要咬的話,我本來要伸前 咬就因為移動、退縮、閃躲,所以有時候咬不到,有時候咬 的比較淺,有沒有可能性?)機會比較少。(告訴人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問:有可能嗎?)有可能,但機會比較少,我想 兩位律師對這個問題好像都是結一個點在那邊問我,你們講 的都有可能,但是就是這位律師(邱律師)講的大概機會比 較少,你(張律師)的機會比較大,但是這種咬痕的產生我 剛才第一個前提講說‧‧‧,就像審判長問的問題說它出現 的時間是在什麼時候,出現的時間我沒有辦法跟你講在什麼 時候,可能在死前的一個小時,或死後的一個小時之間,簡 單講就是這個人可能已經要‧‧‧,就是剛才講的就是說做 愛前的調情動作,或者是他已經完全失去意識以後,他在身 上做了這樣一個動作,這個都有可能。(告訴人代理人邱聰 安律師問:有沒有可能因為她被用枕頭昏迷之後,另外一個 親愛的人在她背部留下的,因為他想得到他在性上的快感, 就做一些輕微的咬痕?)可以。(告訴人代理人邱聰安律師 問:有可能?)有可能。(告訴人代理人邱聰安律師問:是 不是有可能?)對。(告訴人代理人邱聰安律師問:為什麼 有可能?因為我們一般男女做愛都會調情,通常都會咬在兩 個肩膀上,因為這個咬痕會增加快感,就是一般來講都會咬 在兩個肩膀,或者胸前,本件為什麼會咬在背後?在女孩子 的背後?好像很特殊,通常一般做愛會因為興奮都會咬在兩 個肩膀或胸前,在做愛的時候,興奮的時候,甚至在性交的 時候,會因高潮、興奮,而咬,這是常見的事,但是會咬到 背後,甚至因為做愛而感到舒服,怎麼會咬到背後?因為嘴 巴搆不到背後,這一點請教法醫?)這個當然不是死者本身 造成的,是對方,我的意思是說在背後產生的咬痕我們沒有 排除任何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說‧‧‧,簡單講就是有時候 會牽涉到個人的性癖好的問題,我們會覺得說產生在背後或



產生在胸前,這有時候是牽涉到他自己的習慣的問題,但是 我們現在講的就是說,你講的可能性有,這位律師(張律師 )講的可能性都有,但是我們只能告訴你說如果是以這麼表 淺的咬痕,它不應該在死亡前的一個小時以上的時間出現, 在死亡前的一個小時到死亡後的一個小時之間的時間出現, 也就是說它的時間很接近她死亡的那個點。第二個是我們要 再講的他們有沒有性交的過程,在我們的採證過程裡面我們 是沒有看到任何精液斑的過程的東西出現,就是我沒有在檢 驗報告裡面看到精液斑的東西出現在死者的身上,所以這個 是我們‧‧‧,可能就是說印證她可能就是比較偏向死後所 造成的一個原因。(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問:據我的當事 人告訴我為什麼在死者背上有咬痕,是因為死者躺在床上叫 他按摩背部,因為兩個都是年輕人嘛,接摩背部以後就發生 性衝動,所以才在死者的背上咬,所以剛才邱律師講說在背 上咬不可能,我把被告告訴我的情形向法醫師說明,法醫師 根據這個情形是不是說死者背上的咬痕是非常正常的情況? )我想你剛才也誤會我的一個意思,我的意思是說這個部分 不能證明什麼,這是跟他的癖好,跟他的習慣有關係啦!我 們只能告訴你說這個出現的時間點在死前的一個小時或死後 的一個小時之間,這個是我們能夠告訴你的一個時間。第二 個我想我們都沒有講到一個重點(放映死者辛○○之面部照 片圖B)她身上已經開始有點出現這個綠綠的,這個她應該是 有穿胸罩的那個壓痕在這裡面,穿胸罩的壓痕當然那個是平 常的那種壓力,所以她這個地方維持的比較白,但是你可以 看到她的臉部也是綠綠的,這代表的意思告訴你什麼?她的 臉部是綠綠的,但是她的腹腔以下就很蒼白,這個屍斑的出 現跟一般來講是躺著死的那種屍斑的出現是不一樣的,也就 是說她死的時候她臉部應該是朝下,這個地方應該是胸部以 上有充血的現象,所以這個是可以告訴我們一個事情,她死 的時候是面朝下,至於後來發現是被人家翻過來的什麼…, 這個我們再往下看兩張、三張,你可以看到她這個地方是正 常的,躺著的時候屍斑它會出現,但是你發現她兩側大腿這 裡屍斑可能不多(圖C),下一張,你看她臉部,尤其是額 頭這個地方有點擦挫傷(圖D),所以一般來講我們會特別 把這個地方會照一張相出來的意思是什麼?我們剛才在講, 後面的那個性侵害的咬痕基本上是不會死人的,那你只是在 告訴我說它的過程是怎麼來的,那我沒有辦法去講的很完全 ,因為每一個人的性癖好、習慣完全都不一樣,你不能講一 個特例來跟我講說他都習慣喜歡這樣,但是我可以告訴你的 是這個死者死亡的時候臉是朝下的,那當然你說臉朝下的時



候,他從背部來給她一個有性行為的那種撫慰性的咬痕,當 然是有可能的。再往下看一張、兩張,你可以看到這個頭頂 部的頭髮的地方,頭皮還是有一些擦挫傷的情形出現(圖E ),那也表示說她臉部朝下的時候,頭部不知道是頂到什麼 地方,然後再往下看,再往下,你可以看到這個時候我們一 般死亡的時候如果是他仰躺的屍斑,背部這個是壓力側(圖 F ),背部這個是叫做壓力側,壓力側的屍斑都會跟這個一 樣是很白的,也就是說她從死到做解剖的時候都是仰躺的姿 勢喔!這個時候你可以發現這裡面的屍斑是紅色的,不是綠 色的喔!也是告訴你說她是死後以後屍體再被人家翻過來的 ,所以她那個肉已經完全都沒有那種彈性了,所以那個血液 在經過兩、三天以後,她的血溶解以後,就降到背部來,所 以我在解剖的時候,你翻過來看連壓力側這個應該都受壓的 地方還是紅色的,所以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她死的時候臉是朝 下的。我不管警察發現的時候是朝上或是仰躺,或者是俯臥 ,這個是可以告訴我們它有一個時間性的差別。在她的背部 出現那種游移性的咬痕,相驗的時候的照片比較明顯,在我 解剖的時候幾乎找不到,也是告訴你說那個是一個很表淺的 ,這個傷是故意做上去的,或者是在剛才你講的就是說是做 愛的前部的調情的動作所形成的,都有可能,這個基本上我 沒有辦法去在這個屍體的證據上給你一個很肯定的答案到底 是哪一個行為造成的,但是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訴你說這個時 間點一定是在死亡的前後,我會比較偏向於死亡的後半段, 因為她所殘留的那種瘀痕比較明顯,沒有說有那種拖擦的痕 跡,就是擦傷不明顯!因為我們在所有的傷害如擦傷、刀傷 、或者是鈍傷這種的傷害,鈍傷我們一般來講就是瘀血嘛! 瘀痕我們沒有辦法去判斷是生前或死後,擦傷的話我們可以 看到皮膚上的那種刮擦的痕跡,可以去判斷是生前或死後, 我們牙齒的表面除非你‧‧‧,這個人有裝矯正的東西或者 是你的牙齒有缺損,你在皮膚上容易造成那種刮擦的傷痕, 不然如果你很輕的咬,你的牙齒都沒有任何的破損,就是你 的牙齒是一個很完整的情況下,這個會造成我們判斷上的一 個困難,所以我沒很特別去強調說這個是跟她的死亡有任何 的關係。(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問:你剛才講說她因為臉 部是發綠色,身上是發綠色,認為說是死的時候是趴著,所 以才有這種現象,可是根據法醫師你做的這個報告裡面你說 他用手這樣勒住她,勒住這個脖子的時候,是悶死的,那勒 住脖子的時候,因為被告的個子大,死者個子小,所以用力 一勒,她的面就會貼在被告的這個胸上面,時間如果說是5 分鐘、10分鐘超過臨界點,是不是死者同樣就會產生這一種



屍斑?)會,也會,這個是今天你問到的另外一個重點,一 般來講一個兇殺案裡面我們看起來他完全沒有自殺的跡象, 也沒有很嚴重的那種傷害的跡象,所以我們在死因的最後一 個寫輕手法之加害,一個兇殺案的過程裡面,我們以前的迷 思都是只看屍體不看嫌疑人,對不對?所以剛才律師你已經 幫我講出來你的當事人是嫌疑人,警方也有從你的當事人身 上採到死者的咬痕,咬痕的位置就在他的胸部的側面這裡, 就是比較靠近腋下這個地方,所以這個是從你剛才的供述裡 面也告訴我們是你的嫌疑人把她悶死的機會大於其他人所造 成的機會,是不是這樣?(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問:是, 因為根據劉醫師你在上面也是認為說他用手這樣勒住她嘛! )對。(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問:那麼勒住死者的話,根 據你剛才講的她頭上的屍斑、身上的屍斑是死的時候是俯臥 ,俯臥產生這種現象,那現在的話因為被告用力勒住她,所 以她的頭上跟胸部同樣應該是也就會發生這種屍斑現象,她 不一定是臥在床上死亡的,是不是這樣?勒死的時候,勒的 時間比較長,她就產生這個屍斑,我的意思就是想暸解這一 點?)是,這個是剛才你們也問到一個問題,如果她已經窒 息了,就是已經停止呼吸了,你都不去救她,會不會死?那 一定死的嘛!對不對?第二個是當你被人家勒住這裡的時候 ,你會拚命的去掙扎,所以你臉部會充血,這個時候當然是 血會跑到頭、頸部來,這是第一個反應,當你昏迷的時候, 你又把他頭部朝下放著,這個時候他的屍斑會在二到四個小 時以後慢慢固定下來,勒的時候我沒有辦法跟你講說那個一 定是勒,或者是臉部朝下、朝上,就是說他勒完以後他把那 個臉部一放上來,那她的臉部可能就是不會是這個情形,就 是一個臉部會比較…,屍斑就不會那麼明顯,那勒完以後他 又把臉部朝下放了2、3個小時以上,這個時候就會產生這個 情形,我講的意思就是說第一個勒的時候會充血,第二個她 臉部又朝下,所以那個血液全部都跑到頭、頸部來,一般來 講如果是他就在這裡加壓加了2、3小時,這種情況下他突出 的部位會變得比較蒼白,本件死者沒有,所以她是死後以後 臉部又朝下這個過程裡面死亡的。(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 問:單純這樣勒死會不會產生這樣的屍斑嗎?一定要把她勒 死以後,還要俯臥在床上才會產生嗎?)勒死會。(選任辯 護人張政衡律師問:就是說你只把他勒死,同樣也會產生這 種屍斑?)是。(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問:就是不必俯臥 都會產生同樣的屍斑?)是,這個跟我鑑定的結果是一樣的 。(檢察官問:在這個案件裡面我們一直在爭執一個部份就 是說死者的胃裡面有酒精,我們根據這個解剖的鑑定報告第



7 頁有記載毒物化學反應,記載死者的血液裡面有酒精每公 升69毫克,死者的胃裡面每公升有298毫克,而當天跟她吃 過午飯的證人說她們中午在娜路彎飯店吃飯,她們下午3點 才離開的,她們說她們當天沒有喝酒,像這種情況之下有沒 有可能是因為食物經過發酵了,然後腐敗產生的結果?)我 想這個應該是這個情形,因為死者的消化道裡面,胃裡面有 兩百毫升、黃色、浮狀、含有植物種子的內容物,那我們剛 才看到那個屍體腐敗的程度,這兩個酒精的差異很多,就是 說298跟69這兩個酒精的差異很大,這種情形像我們一般來 講是應該考慮胃內容物的酒精濃度是因為食物發酵所產生的 ,這個裡面我們還可以看到另外一個現象是我們在做解剖的 時候,她屍體的外觀是比較腫漲的,腫漲裡面我們沒有提到 她腹腔裡面有很多的腹水,就是譬如說像肝病的病人他會有 很多的腹水本身存在,這個是表示說她裡面一打開以後就很 多腐敗的空氣就跑出來,所以這個過程裡面跟發酵就是我們 釀酒的過程是比較相近的。(檢察官問:所以這樣說有可能 就是不是喝酒的結果,而是食物發酵的結果?)是。(檢察 官問:被告說他是用紅色的延長電線勒住死者的脖子導致她 死亡,那我不知道根據你的解剖結果你對他的這個說詞認同 不認同?)(放映死者辛○○脖子的照片圖G)我們那時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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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