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40號
TNDA,104,簡,40,20160426,1

2/2頁 上一頁


乃以據醫理見解認:「謝君之右肩旋轉肌有部分破裂,影 響工作能力,依其狀況及門診記錄,經復健治療至101年5 月應可從事工作,續給付自100年12月22日至101年5月20 日為合理。」(見原處分卷第82頁)被告乃以103年2月12 日保給傷字第00000000000號函,改核訴願人所請職業傷 害傷病給付應自100年7月21日給付至101年5月20日止。原 告不服,申請審議時,亦經乙○○特約專科醫理見解以: 「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歷,謝君於100年9月 25日入院,100年9月26日接受關節鏡旋轉肌袖修補術, 100年9月28日出院,一般旋轉肌袖修補約3至6個月可癒合 ,勞工保險局原核發職業傷害傷病給付至101年5月20日止 達305日已足夠,不再核付為合理。」等語而審定申請審 議駁回。
(四)是以,本件非但經勞保局之特約專科醫師、復經乙○○特 約專科醫師多次就原告之病歷等相關資料詳予審查,一致 認為原告所患「右肩旋轉肌破裂併開刀後肩關節活動受限 」,於3至6個月即可痊癒,勞保職傷給付自100年12月22 日至101年5月20日止共305日,已屬合理,足見本件被告 係本於醫理之適當見解而作核定。並非無據。且本件相關 審查程序亦無違法不當之處,自應予次尊重。雖原告亦提 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4年8月28日之較近其之 中文診斷證明載稱:「…於2015年8月28日回骨科門診就 診,右肩持續疼痛無力,目前無法從事負重的工作。」云 云,但如前所述,勞工是否不能工作,應依醫師就醫學專 業診斷勞工所患傷病之『合理治療期間(含復建)』及該期 間內有無『工作事實』綜合審查,而非僅以不能從事原有 工作判定,上揭診斷書僅載稱「目前無法從事負重的工作 」並非謂原告有不能工作之情形。雖不能從可負重工作, 尚非不能從事工作,況其所稱之「負重」工作為何?意有 未明。即難單憑該診斷證明書所載而認原告認符合職業傷 害續予給付之要件。據此,本件原核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原審定及訴願遞予維持,亦無違誤。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遂一論述 ,附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2,0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 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