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94號
TNDV,103,除,294,201407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蕊
代 理 人 黃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3年1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9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再謙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103年1月16日 │74,330元 │KD0000000 │ │
│ │司陳文博 │分行 │司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