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25號
TNDV,108,司,25,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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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黃登成 

聲 請 人 陳淑女 

聲 請 人 石志華 
聲 請 人 吳嘉蕙 
聲 請 人 石沛珊 
聲 請 人 石沛柔 
聲 請 人 蘇月娥 
聲 請 人 林瓊音 
聲 請 人 林彥騰 
聲 請 人 鄭媖方 
聲 請 人 林素娥 
上列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相 對 人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萬賢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吳宗璋會計師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7月31日止之人事、業務、財務帳目、支出憑證、財產情形,及建造「P3實驗室」之支出、支出憑證及相關建造之資料。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均為相對人之繼續持有股份六個月以上之股東,合 計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相對人 公司於民國106年8月11日現金增資新台幣(下同)4,000 萬元;但106年8月至108年8月二年間,相對人公司無甚營 收,此4,000萬元增資款卻幾乎用罄,相對人公司董事長 又提出增資現金4,000萬元。有關106年8月間4,000萬元之



現金增資款,至今,聲請人等股東,仍不明瞭其使用情形 ,更不明暸為何相對人董事長會在短短2年間會將4,000萬 元用罄。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長,曾向聲請人等股東表示, 增資款其中一千多萬元用於建造「P3實驗室」(依據病源 微生物對個人及社區危害程度之不同,實驗室可歸納出下 列四種不同安全等級(P即表示Physical containment level): P1實驗室適用於處理對個人及社區具低度危害 性之微生物;P2實驗室適用於處理對個人具有中度危害性 ,而對社區之危害有限之微生物;P3實驗室適用於對個人 具有高度危害性,而對社區具有中度危害性之微生物;P4 實驗室則適用於處理對個人及社區同樣具有高度危害性之 微生物-聲證3),然「P3實驗室」臺灣已有多處研究機構 或民間公司興建,聲請人找廠商詢價,僅需7,213,000元 ,就可完成「P3實驗室」之興建,兩者相差數百萬元,聲 請人等股東因此對於建造「P3實驗室」花費一千多萬元, 有甚大疑慮,但又無法得到相對人公司經營階層提出書面 資料,向聲請人說明公司興建「P3實驗室」之真實花費? 當初如何評選興建之廠商?以取信股東,聲請人等不得已 只有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檢查公司建造「P3實驗室」之資 金使用狀況。其次,相對人公司於106年8月至108年8月間 僱用之員工人數不足5人,扣除花費一千多萬元建造「P3 實驗室」外,至少仍有2,500萬元,此款項包含人事費用 支出或其他項目之支出,相對人公司之資金如何使用,為 聲請人等股東最為關心之事,但聲請人至今仍無法知悉相 對人公司資金如何用罄。因此,聲請人等一致希望能查明 ,聲請法院選派中立之檢查人,查明公司自106年1月1日 起至108年7月31日止資金之使用用途,及用於支出之各項 單據。為此,聲請法院准許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 106 年1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之人事、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及建造「P3實驗室」支出與相關憑證及建造之資 料等語。
(二)並聲明: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6年1月1日 起至108年7月31日止之人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及建 造「P3實驗室」支出與支出憑證及建造之資料等語。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
(一)就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6個月以上,合計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1之股東,相對人公司不爭執。(二)就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檢附之理由、事證及其說明,不足以 顯露公司可能發生或已發生違法情事之跡象,有重大損害 股東權益之可能性,自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



⒈相對人公司歷年財務報表均依國際性之會計及財務報導準 則編製,並經國際性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 證出具查核報告,正確性無庸置疑。且相對人公司召開 106年至108年股東常會,皆提供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供審閱,並通知聲請人出席,聲 請人黃登成等並親自出席股東常會,且就相對人公司提供 之資料均無任何異議,故聲請人未具體說明有何須檢查財 務業務營運之必要性,竟藉此增加相對人公司財務(負擔 檢查人費用)及人力物力之負擔,聲請人本件聲請不符誠 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
⒉又聲請人稱相對人106年8月間現金增資之4,000萬元,至 108年8月短短2年間,於僱用員工人數不足5人之情況下, 增資款已幾乎用罄云云,亦非真正。相對人公司於此2年 期間固定僱用之員工(含正職及兼職)均在11人以上,且 上開增資款至108年7月31日止尚有20,898,827元,並無聲 請人所稱增資款去向不明之公司重大損害情形。況就相對 人公司106年8月間現金增資4,000萬元之資金動用情形,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南科管理局)曾來 函要求相對人公司檢送相關資料,經相對人公司檢送相關 資料後,並經南科管理局查核無不法。
⒊至於相對人公司興建P3實驗室之資金使用,有與興建廠商 台灣客乃阿派克科技有限公司之合約及發票可稽,興建實 驗室之金額為1,420萬元,並已支出完畢,相較於聲請人 聲證4之項目可知,聲請人所稱實驗室詢價700餘萬元,應 僅係實驗儀器之建置費用,並非實驗室建造費用;又興建 廠商之選擇係經相對人公司102年10月2日董事會通過,其 時聲請人黃登成亦為出席董事之一,對於經過知之甚詳。 ⒋而相對人於106年8月間現金增資尚未用罄之情形下,108 年8月又須現金增資4,000萬元,係因相對人公司與財團法 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合作開發自動化AI儀器,原向南 科管理局承租之樓層實驗室規格無法符合儀器規格,而須 改造實驗室,因非自有樓層無法任意改建,故方經107年4 月18日董事會通過購置捷揮工業城二個單位。(三)綜上所述,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並未提出相對人公司有重 大損害公司股東權益之理由及相關事證,尚難僅憑其主觀 上之疑慮,即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依法應駁回聲請人聲 請等語。
三、經查:
(一)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 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



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 有明文。再參照107年8月1日修正公司法第245條,其立法 理由謂:「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 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 第一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 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 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 二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 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因此,以往聲請選 派檢查人,除「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經此次修 法後,為避免浮濫,股東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 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等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之股東之事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於106年8月11日 現金增資4,000萬元,然因高價建造「P3實驗室」及僱用 人員而幾乎用罄,詎相對人公司又於108年8月間提出增資 現金4,000萬元,聲請人無法知悉相對人公司資金如何用 罄,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發行新股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興建「 P3實驗室」費用明細表等件為據,由上開事證及相對人所 提出之興建實驗室之金額為1,420萬元、上開增資款至108 年7月31日止尚有20,898,827元等情可知,仍有約500萬元 之資金,而此500萬元是否均為相對人聘僱人員超過11人 之支出,依相對人陳述意見狀所述,還不足以確定;另相 對人果然尚有20,898,827元之資金尚未動用,為改造實驗 室,是否仍須再行增資4,000萬元,似未見向股東說明, 以釋其疑等情,堪認聲請人就聲請選派檢查人一事,已有 相當之釋明。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6年1月1日起至 108年7月31日止之人事、業務、財務帳目、支出憑證、財 產情形,以及建造「P3實驗室」之支出、支出憑證及相關 建造之資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至相對人雖謂:相對人公司歷年財務報表均提供經勤業眾 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供審閱,並通知 聲請人出席而聲請人黃登成等並親自出席股東常會並無異 議,其聲請不符誠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另相對人公司 檢送相關資料經南科管理局查核無不法云云。惟查,公司 法第245條之立法意旨乃為保障少數股東所設,而檢查人



係以調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程序或業務及財務狀況等為 主要目的而設置之法定、任意、臨時之監督機關。之所以 於監察人外另設檢查人,係為於監察人不善盡職責,甚而 與董事掛勾之情況下,透過與董監無關之外人進行調查, 使足釐清事實,補監督之不足;且檢查人得以督察之事項 ,限於會計之正確性與公司負責人執行職務是否「適法」 ,而不及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是否「適當」。因此,為保障 少數股東,自然不會因為聲請人其中一人曾出席股東會未 當場表示異議,或主管機關曾查核相對人公司無不法,即 謂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 形,進而得豁免檢查人之查核,而減損投資人保護機制。 是相對人公司主張聲請人之聲請已構成權利濫用及違反誠 信原則,尚不足採。是相對人辯稱聲請人聲請檢查所檢附 之理由、事證及其說明,不足以顯露公司可能發生或已發 生違法情事之跡象,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可能性,無選 派檢查人之必要性云云,尚非可採。
(四)本院審酌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之吳宗璋會計師國立中興大學會計系畢業、美國德州大學財務碩士,現 擔任遠見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聯合光纖通訊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執行會計師業務15年,有財團法人臺灣省 會計師公會提出之學經歷表在卷可稽,堪認以吳宗璋會計 師之專業能力,對於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 他股東之權益,爰選派吳宗璋會計師為本件之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公司如主文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等事項。四、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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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客乃阿派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